⑴ 古代中國的法律是怎樣的
(1)法律性質不同,中國古代法律包括奴隸制及封建制兩種性質,古羅馬法律只有奴隸制的性質。(2)法律結構不同。中國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為主,而古羅馬法律則私法發達公法不發達。(3)法律內容不同。古羅馬法律有最早的法人制度和人格權制度,中國則沒有。(4)法學家的地位。古羅馬法學家地位高,部分法學家其法律學說有官方效力,中國古代法律則完全以官方為主導。(5)歷史影響不同。中國古代法律只要影響了日本、朝鮮、越南等東亞、東南亞國家,從而形成了中華法系,而古羅馬法律積極影響了中世紀歐洲許多國家,也對近代以來法律和法學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⑵ 中國古代法制的特點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中國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終掌握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皆以君主名義頒行。皇帝的詔敕往往直接成為法律,皇帝可修改、廢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擁有最高司法權,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後)皆須皇帝裁決、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中國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響,而強調遵循禮教,強調維護綱紀倫常。經過漢儒改造,禮融進了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為"禮教",成為指導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論依據。其要旨即是"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以及由此衍生的"親親"、"尊尊"的政治和倫理原則。在這種原則下,禮的許多內容被直接定為法律,"七棄三不去"、"八議"以及喪服制度等相繼入律,並為後世法典所沿用。禮教力倡"無訟"、"息訟",也導致人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法為主刑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歷代法典--律遂通稱刑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統統規定於此,統稱犯罪,處以刑罰。一部律中,實體法與程序法也不區分,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混一,作證與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專制君主無視下民的主體權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這種意識,並以"對簿公堂"為恥、為累,一般民事糾紛也無關政權安危大局,商品經濟又長期不發達,如是等等,致使中國古代民事立法偏枯,與刑法畸重形成強烈反差。
(四)司法從屬於行政皇帝"口含天憲",握有國家最高司法權。歷代中央雖設司法機構,但輔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內閣大臣等,完全可以過問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機構長官也可干預或參與司法,而司法長官一般無權過問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長官即兼理同級司法審判。
獄訟是否得平,自漢以來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績的主要項目之一。
⑶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特點是什麼
特點: 法律出於皇權,維護皇權。禮法結合,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
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諸法合體並用,司法隸屬於行政,無獨立審判權
實質: 中國稱為「君權神授」。認為皇帝的權力是神給的,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皇帝代表神在人間行使權力,管理人民。其實質就是以精神力量加強現實統治。
⑷ 中國古代法律到底是個什麼樣子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罰。後來,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常指肉刑或刑罰。
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這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漢朝《九章律》,魏晉之後,有《魏律》、《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統治者就某一具體事務頒布的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在隋唐時期有專門法典,如《開皇令》和《貞觀令》。
最早出現於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類法典。
這是關於官吏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范圍非常廣泛。式在唐朝還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時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種行政法規。格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東魏的《麟趾格》。明清時將格的內容歸入了會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規,不再獨立。
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種審判原則。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因為這樣類推斷案,出現了司法腐敗現象。到漢朝以後,比不存在,內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里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也是漢、唐、宋、明、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稱「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到了明清時,例和律並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是古代皇帝發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又叫詔令。皇帝的詔令經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認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還有敕、誥、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專制集權社會,皇帝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詔、敕、誥等法律形式來發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壞現存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法自君出。
⑸ 中國古代法制的特點是什麼
中國古代從西周開始就建立起一套以家族為主體的法制體系, 這就是我們熟悉的宗法制, 當時的宗法制集法律、道德、國家、社會、家族為一體, 是我國最早出現的法律體系。該種法制的核心是人的身份等級, 由於是等級的法制制度, 很好地維護了當時等級制度, 因此能夠穩定當時的社會制度。一段時期的法律必定符合當時的社會統治, 與治國安邦聯系在一起, 所以宗法制就具備了道德與法制一體化的特點。當時法律中的「三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應, 又是最高的道德體現。將「孝」、「忠」、「節」這三個道德方面的含義融入法律規章中。從漢朝以後, 儒家思想被最高統治者認定為國家正統思想, 是道德與法制一體化的集中體現。
我國古代法律深受道德倫理的影響, 人們往往在法律面前依據的是道德觀念, 道德層面的約束一直是我國古代法律無法突破發展的因素。法律建立在等級基礎上, 等級的基本原則是倫常, 往往將自然存在的人倫關系引申到社會政治生活中, 為處於不同等級及身份的人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准則, 貴賤、老幼、尊卑、親疏都是有別的。「名為不同, 禮亦異數」, 這正是法律差別性的體現。身份就是法律的特權, 一種身份的獲得就是對應權利的擁有, 對應特權的擁有。總而言之, 中國古代道德倫理觀念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 使我國古代法律披上明顯的倫理性。
⑹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精華和糟粕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精華和糟粕
概括來說,中國古代的法律特點有如下幾個特點:1、法律出於皇權,維護皇權,法定特權;2、禮法結合,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3、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4、諸法合體、並用,司法隸屬於行政,無獨立審判權;5、維護禮治,重視德治,提倡人治,並堅持以民為本的價值導向;6、追求秩序和諧和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我們可以輕易地看出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與當時的政治、經濟和思想等有著密切的關系,與當時的社會發展水平、民族心理和國民習性等有著密切的聯系。這些特點在當代社會或已經完全失去了價值,或還可以批判性接受。總之,應堅持適應我們民族特點、國情現狀的原則、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對民族成果進行沿承。
落後的現狀自然而然地產生了民族自卑感,相形見絀的中國法律制度顯得跟當代社會格格不入。我們對西方傳進的法律思想所深深震撼,折服中將西方法律制度的優勢放大化,並將本民族的法律制度棄置到一邊。雖然對古代的法律制度有著研究,但我們應該再次擴展對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深度。研究的方向需要縱向和橫向的結合,我們的教科書採用了一貫到底的體例,並沒有將古代的法律思想的成果承接起來,古代立法的原則和准則也就難以重點體現,這是我們的一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