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人大代表它有什麼作用它體現了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簡稱「人大代表」、「人民代表」。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持下選舉產生。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人大代表的作用:全國人大代表有權提出議案、質詢案。非經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和常委會的許可,在開會和閉會期間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
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宣傳國家各項法律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並向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
人大代表體現出我國是民主集中制的國家,由人民當家做主。
(1)中國全國人大代表代表什麼擴展閱讀:
人大代表是一個神聖的法定職務。能否自覺而有效地履行代表職責,是關繫到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大問題。因此,人大代表要認真履行好職責。應當做到以下四個結合:
一是要把提高思想認識與自覺履行職責結合起來。
二是要把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結合起來。
三是要把議大事和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結合起來。
四是要把做好本職工作和做好代表工作結合起來。
⑵ 全國人大代表是個什麼官權利大嗎比區長官大嗎
1、原則上不是官,但是人大代表裡有官身份的人非常多,再加上這些人也擺不正人大代表和本身的官身份的區別,所以許多人都認為人大代表就是官了。沒有可比性,但是區長或者更高的官員也可以是人大代表。
2、釋義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負著相應的法定職責。
3、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⑶ 人大代表是什麼意思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
人大代表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先進性。
人大代表主要權利:提出議案,提出質詢,選舉和罷免政權機關領導人,人身特別保護,在人大會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的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代表的義務: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接受人民監督。
代表的職責保障: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
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⑷ 人大代表是什麼意思代表有哪些范圍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簡稱:人大代表、人民代表)是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持下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各級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或選民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或原選區的選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罷免、撤換人大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代表依照本法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
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⑸ 全國人大代表是什麼,具體說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負著相應的法定職責。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設區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是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為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積極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在經濟、人身、法律責任等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范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范性文件都是違憲的。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⑹ 人大代表的概念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⑺ 什麼是全國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人大代表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先進性。
根據憲法規定,人大代表具有以下主要權利:
提出議案的權利;提出質詢的權利;選舉和罷免政權機關領導人的權利;人身特別保護權;在人大會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人大代表必須履行的義務有:
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保守國家機密;協助實施憲法和法律的責任;接受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的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5年;縣、鄉、市轄區一級的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或罷免,每屆任期3年。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自治州、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每屆任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