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律師是做什麼的
中國《律師法》第2條指出: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同時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即律師具體是做什麼的: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就律師的屬性而言,包括:
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
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
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
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徵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後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
律師的相關信息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也有一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並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託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力。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干預。
Ⅱ 在國內律師有用嗎感覺特別是刑事案件,律師一點用沒有
在國內律師有用。刑事案件是由訴訟律師來負責的。
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和重要性:
根據我國最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做的事或者說權利主要包括會見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權、代理申訴控告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咨詢、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況的權利、調查取證權、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等。那麼這是法律賦予我們刑事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在辯護的過程中實現權利。
相關作用:
律師將會根據偵查機關的證據漏洞尋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供述、辯解,尋找在量刑上享有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量刑點。開庭時,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准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充分將刑法理論和辦案實踐相結合,擊垮公訴機關的起訴書觀點和有罪證據,贏得法官對律師的辯護觀點認可,獲得無罪和減輕量刑的刑事判決。
Ⅲ 律師對社會有什麼好處對國家起到什麼推動作用
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一個社會文明程度如何就看律師制度,看律師的社會地位。
公民權利受到侵害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其他公民個人、組織、非國家權力機關法人等一般主體;另一方面是國家權力,主要有:政府、檢察院、法院等國家機器的侵害。
當你的權利受到公民個人侵害時,你可以向國家機器尋求救濟,也可以請律師幫忙,從而保護自己;但是,如果你受到國家權力的侵害,那麼能幫你的就只有律師了。你會說國家怎會侵害我呢?那我們就看看違法拆遷吧,當你的房子突然被推倒時你就會明白,國家機器是會犯錯誤的。
法庭是一架天平,法官就在中間,檢察官和受害人站在一邊另一邊,如果另一邊只有被告,那麼這個天平就不會平衡,因此我們需要律師來把這架天平配平。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證查明事實,因為檢察官指控的被告人,可能是無辜的,而真正的罪犯也許還逍遙法外。
你會說,律師的辯護可能會放走壞人,那我想告訴你,「在最大限度的不冤枉好人和可能放走壞人之間,你必須做出選擇,因為人類目前還沒有找到兩全其美的辦法」。我們不想辦錯案子但事實總會遠離善良人的理想。例如:佘祥林判錯了、趙振裳也判錯了----------,。毫無疑問我們選擇最大限度的不冤枉好人,因為放走了壞人我們還可以再把他抓來、進行補救,可一單你錯誤的剝奪了他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你拿什麼來補救。
因此,律師是法治國不可缺少的,他幫助受害人保護自己的權利,也幫助犯罪人維護法律賦予他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律師幫助我們最大限度的不冤枉好人、最終查清了案件事實。
律師是制約警察權力、檢察權力,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當然律師現在發揮作用有限,需要做的工作還很多,也有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但我們要對他有信心,相信經過幾代人的努力會改變的,正義是我們所追求的。
Ⅳ 中國律師起什麼作用
(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明確的規定,即法律規定和保護的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對於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權利,律師應當堅決維護,對於某些法律沒有明確的權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師也要盡力維護。而且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維護的方式與途徑也多種多樣,既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第三人調解解決,也可以通過國家公共救濟的方式解決。但必須注意的是,維護的首先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即使是實施了非法行為的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也應當予以維護;其次維護的合法權益必須是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合法權益,如與當事人無關,則不是律師應盡的責任范圍。
(二)維護民權,制約國家權力與政府權力
律師是其客戶的代言人,代表民眾的利益,因而是與公共權利相「對抗」的,尤其表現在刑事訴訟中。因為國家與政府權力的膨脹與濫用導致對其限製成了一個重大課題,國家權力濫用可能比個人的危害更大,這就是為什麼在刑訴中控制國家權力,如刑訴中的排除合理懷疑以證明標准與無理由地拒絕陪審團人員的制度,證據排除規則等,這體現了對政府權力制約和對個人權力尊重的價值觀念。當然這種制度也不是完美無缺的。
(三)、維護法治統一
但是,應該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顯的例子,就是法治社會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預期性基礎上,即使過去存在的規則統治將來的生活,這樣可能產生法律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頻頻修改的話,又往往會減弱法律的權威性,因為權威恰恰是建立在不變的基礎上。這些就出現了法律的穩定與社會的日新月異的變化間的矛盾,而正是這一矛盾表明了一個社會是法制社會。我思考了一下我國古代社會的「法治」,其最大問題是法治不統一,包括空間維度和時間為維度上的不統一,充滿了個別主義,每個案有每個案的判決方式。因而法律的確定性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是不存在的,一個人的利益受保護程度與其個人身份實力有關,惡霸橫行成了不可忽視的社會現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恆定地保護人民的權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統一性取決於司法過程中的制約,使法官不能隨心所欲的判決。這背後蘊藏著知識的制約,法官受到律師的制約。我國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律師有義務促進和維護法治的統一。
(四)增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3、促進社會民主法制建設。.
我們知道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採取各種方式促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如統一的法律教育與訓練背景,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層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學教育,我認為最大的根源是選任上的的混亂。另外,國外的三種法律職業都需要需過統一的考試,且有研修過程使大家都經歷和體會三種職業,這樣三種職業的團結強化了。美國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師的頂峰,有利於法官拒賄,制約律師耍花招。有效的在知識上引導訴訟,且法官更理解這個制度和律師的行為,這也有利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團結。
Ⅳ 律師是干什麼的
中國《律師法》第2條指出: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同時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即律師具體是做什麼的: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律師的性質
就律師的屬性而言,包括:
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
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
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
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徵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後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
律師的相關信息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也有一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並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託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干預。
Ⅵ 律師存在的意義
律師存在的意義: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律師也是人,具有社會人的一切喜怒哀樂,人類的一切原始慾望他們都有。而對於大多數人來說,職業作為一種勞動,其首要目的是滿足人的生存。休莫在《人性論》中認為,人的需求分為五個層次,後一層次的需要是建立在前一層次滿足的基礎之上,其中,第一層次是生理需求(包括吃、穿、住、行及性),最高層次是自我價值的體現。律師也不能免俗。從這個意義上講,律師靠自己合法的勞動獲得報酬是無可厚非的,所以,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們是人,也是需要為衣食,為父母兒女努力工作的人。讓他們額外承擔太多的社會責任,背負太重的道德枷鎖對他們不公平。
其次,我們不能否認,如果一個人僅僅把工作當成一種謀生的手段,那麼他不會有幸福感,因為他不會受到更多人的尊重,也註定不會有很大的成就,也僅僅是滿足了人的第一層次的需求,這就是工作和事業的區別。每一種職業(僅指合法的)都有存在必要性。其存在的必要性體現在其不僅是為了滿足個人的需求,也具有其存在的社會價值。只是我們很多人沒有意識到它的社會意義吧了。比如,大家以為生意人惟利是圖,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切思考的原動力。但是,他們在攫取個人的利益的時候,已經拉動了經濟的增長,而其納稅行為本身就是在為社會做貢獻。這還是在從一個非民族企業家或者慈善家的高度來評價,而僅僅要求其合法經營而已。因此,我們說,律師這一職業的存在,肯定是有其存在的社會必要性。我們就選取一個角度來分析一下。我們知道,在審判模式中,公、檢、法代表著社會的公權力,這一群人掌握著國家賦予強有力的司法權力。雖然他們之間是相互制約的,但因為其公權力的共同性決定了這種制約的局限性。從機制上講,一種權力的受制約程度直接決定了其容易滋生腐敗的的可能性。而具體到司法,其廉潔、公正性必須要求受到私權利的制約,從這個角度講,在整訴訟過程中,實際上一直存在著私權利和公權利的矛盾(尤其體現在公訴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行政案件中的原告,無論其在日常社會生活中是多麼飛揚跋扈,在訴訟中,面對強大的公權力,都是十足的弱者。因此,在這里,律師職業存在的必要性體現在其為權利而斗爭(特指私權利),實際上,根據國情,律師為實現這一目標是非常困難的,因此更需要執法機關尤其是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制約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正的目標。因此,公權力的實施者和律師的目標都是一致的。但在現實中,還有一些公、檢、法的同胞視律師為絆腳石,以為律師是專門妨礙工作的。實際上,他們不明白這一工作形式上的對抗而非對立性。而對於普通大眾來說,他們看到律師為那些他們從道德上歸類為壞人辯護時,就認為律師是為壞人說話,至少為了錢而忽視了做人的道德水準。實際上,我們還要回到上一個話題。從情感的角度講,很多罪犯確實幹了很多傷天害理的事情。但律師作為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辯護人,其任務是讓罪犯在法律的框架內得到合法的審判,尤其體現在維護程序的合法性上。疑罪從無的司法精神是「寧可漏,不錯殺」,這是實現公正的合理代價。而律師是這一精神的忠實捍衛者,盡管有的律師在工作實踐中有違背道德層面上的行為,那也是合理代價,是為了實現法的整個社會意義上的公正價值而犧牲個體意義上的正義原則。
Ⅶ 簡述律師的作用
具體作用如下:
一、指引作用
這是指法律對個體行為的指引作用,包括確定的指引、有選擇的指引。確定指引一般是規定義務的規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選擇的指引一般是規定權利的規范所具有的作用。
二、評價作用
這是法作為尺度和標准對他人的行為的作用。
三、預測作用
這是對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行為的作用。
四、強製作用
這是對違法犯罪者的行為的作用。
五、教育作用
這是對一般人的行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7)中國的律師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九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參考資料:網路-律師事務所
Ⅷ 律師這個職業好嗎(詳細點)
律師這個職業非常好,律師至少有一個優勢是受體制影響較小,執業相對自由,與同樣提供專業技能服務且需要資質的醫生相比,律師的職業發展要自由的多。
律師職業的優點:
1、工作時間自由:工作到一定階段,通常到了合夥人階段,可以自由決定做什麼不做什麼,可以自由選擇上班時間和地點,自由組成自己的團隊。
2、屬於高收入工作:在美國,律師和醫生是收入最高的中產階級。 在中國,律師也是經濟收入相對穩定的人們。 而且,律師的收入與業績的上升直接成正比。
3、人際關系很簡單。 通常,律師可能需要在律師事務所外部維持必要的社會關系網。 但是在律師事務所內部,人際關系比較簡單。 在律師事務所內部,每個人都有成為合夥人的機會,所以如果想像公司的金字塔結構一樣晉升,就必須踐踏別人。
對律師職業的詳細理解
律師是指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後方可執業。 按照工作性質,律師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按照業務范圍,律師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執業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 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律師與其他職業不同,職業的工作年限越充足,律師就越受歡迎,經驗越豐富、收入越高,擁有長遠眼光的人就越想從事律師這個行業。不過做律師壓力是肯定比較大的,一般可以通過聽聽音樂、跑跑步、和朋友聊聊天等方法來緩解工作的壓力, 畢竟是自己選擇的職業,那也是自己喜歡的職業,所以什麼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