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允許有私人庄園嗎
中國不允許有私人庄園。
我國禁止私自建立庄園,我國近年來嚴懲了幾起私人庄園的案件,可以看出我國對私人庄園是否定的,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對土地的使用要經國家批准。
庄園,指鄉村的田園房舍;大面積的田莊。中國古代包括有住所、園林和農田的建築組群。根據庄園主的地位,庄園有不同的名稱。皇室的為皇莊,稱苑、宮庄、王莊等;貴族、官吏、地主的為私庄,稱墅、別墅、別業、別庄等;屬於寺廟的稱常住庄。中世紀英、法等國出現帶有防禦設施的庄園宅邸,宅邸中的大廳為庄園主的會議廳和佃戶集會的場所。
庄園生產包括糧食、衣物、工具等各項生活所需,是一個農村共同體,也是一個自治的政治單位,內有耕地、公地、教堂、領主邸第與農奴住宅等。庄園土地屬領主擁有,農奴負責耕作。領主與農奴之間有互相約定的權利與義務──農奴提供勞役、耕作、繳稅;而領主則必須分給土地、提供保護、執行司法。領主在庄園中設置的生產設施,如磨坊、烤爐與榨酒設備,農奴必須付費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㈡ 中國是否禁止私人擁有庄園
由於在中國土地都是國家所有,像是外國建立在自家土地上可以世代傳承的庄園在中國當然是不可能出現,根本沒有必要立法禁止,但這並不代表中國沒有私家莊園,甚至連故宮都可以成為私人會所,更不用說那些風景名勝區的私人建築,只是他們都是用某某公司單位的名義佔有。
㈢ 可以在郊區修建庄園
可以
中國並沒有禁止建造庄園的規定,如果你的資金足夠充足,那麼也是可以建造一個庄園的。而且早年街也有很多的地方都有庄園,所以中國並不是沒有庄園的芝士。近兩年來國家為了整改土地取消了這種類型的建築,如果以後想要建造庄園,那麼國家是不會審批土地的。 因為庄園本身的建築面積是比較大的,而且需要耗費的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國家目前並不鼓勵建造私人庄園,而且也不能夠在承包的土地上建造私人庄園。
㈣ 中國允許有私人庄園嗎
中國禁止私自建立私人庄園。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庄園,指鄉村的田園房舍;大面積的田莊。中國古代包括有住所、園林和農田的建築組群。根據庄園主的地位,庄園有不同的名稱。皇室的為皇莊,稱苑、宮庄、王莊等;貴族、官吏、地主的為私庄,稱墅、別墅、別業、別庄等;屬於寺廟的稱常住庄。中世紀英、法等國出現帶有防禦設施的庄園宅邸,宅邸中的大廳為庄園主的會議廳和佃戶集會的場所。
㈤ 中國庄園制什麼時候衰落的,為什麼衰落的
租佃制是中國的,而庄園制是西歐的制度。、、、、、、、春秋戰國時候的諸侯、士大夫之類,可以算是以「庄園」為自己的經濟基礎?古代沒有「工業」這種東西,所以「庄園」之內似乎可以做到自給自足,同時也能聚集起人來保障安全。這也許可以算是分封/封建的經濟基礎。
與之相對的就是有顯著地、龐大的官僚機構來維持/控制國家運轉的所謂帝國/王朝。從結構上看和現代國家類似,但是「經濟基礎」只有農業,而沒有工業。
如果從上面說的角度看,那麼秦朝建立也許是說明所謂「庄園制度」並非唯一的選擇。不過秦朝時間太短,可能是因為到那時侯為止,還不知道作為中央政府,應該怎樣比較有效率地在中國地區這么大的范圍里來調動人力。西漢不太好說,不過東漢據說是可以看作名義上的統一國家下進行的分封。只不過那時侯的人不會短視到真的劃一塊封地然後宅到裡面。
相對地,雖然唐朝的時候還有據說李世民娶不到大庄園主女兒之類的八卦,但是到宋朝的時候好像就變成你要能夠廣積田產就必須去當大官。
如果這個說法沒錯,那麼轉變過程發生在兩晉南北朝。
以前看過一個版本的中國通史,裡面比較詳細地介紹里東晉時候的人口制度。大意就是說,當時所謂的「士族」有壟斷管理知識的情況,所以甚至在能力方面也更適合做官,因而也有所謂按血統免稅的「慣例」。但是東晉南渡時有個重新辦理戶口的過程,所以當時的「中央政府」就有切入點來重新規定對什麼樣身份的人收多少稅。這個似乎直接就影響到那些人有資格去辦「庄園」?
同時,可能是迫於戰爭壓力,東晉政府需要盡可能調動人力,所以對於原來劃分人的等級的做法也有變化。於是原來因為「法律」規定的身份/等級而必須依附於「庄園」的普通社會成員也可以獨立出來——當然結果就是給最大的「庄園主」,東晉政府/皇室服勞役和交稅。
所以雖然沒有個截然清楚的分界線,但是似乎南北朝往後看,就沒有所謂「王謝堂前燕」所描述的情況了。或者說必須代代有人過某個面子上公平的門檻去做官,參與進中央政府的官僚體系,才可以保證自己的家族的「庄園主」地位,而不會僅僅因為家裡地產/佃農多,就能去當一國宰相之類。
不過這里可能也有技術方面的因素。
比如沒有合適的農具、紡織工具、農作物品種,好像根本不可能靠男耕女織過上比較滋潤的生活。於是所謂庄園制度就有它的優勢。反之,託庇於庄園可能僅被普通百姓用作逃避國家重稅的一個選擇,而庄園實際上是起到官僚機構下屬的免稅行政單位的作用,和更早時候的地位似乎不同。
然後就是知識的擴散問題。比如當普通人可以比較方便地讀書的時候,就算沒有科舉之類,也可以產生更多的影響。這個顯然有利於普通社會成員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而庄園制度,似乎講究庄園主世代都是主人,裡面勞作的普通人則世代都提供勞動和服務,這里的人身依附關系好像是和知識擴散過程在效果上相互抵觸。
至於中國到底有沒有所謂庄園制度,這和問「中國古代是妻妾制度還是一夫多妻制度」類似。揪字眼的話,中國古代自然是只有一妻+其它的制度,但是相對地不存在一夫+其它的制度;但是按照現在的標准看,其實也就是一個男性和N個女性組成家庭,而後者裡面甚至只有一個享有當時的公民權。
㈥ 在中國可以建100畝的私人庄園嗎,國家讓嗎
可以啊,我們這里有個老闆就在山上花二十幾個億包了一座山建
㈦ 中國允許有私人庄園嗎
一、中國允許有私人庄園嗎
1、允許,但不能私自建立。中國禁止私自建立庄園,中國近年來嚴懲了幾起私人庄園的案件,可以看出中國對私人庄園是否定的,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對土地的使用要經國家批准。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中國四大私人庄園是哪些
避暑山莊,古代皇帝避暑和處理政務的場所,曼佗山莊 ,內蒙古赤峰市,塞北第一庄.謝魯山莊 ,廣西玉林市,嶺南第一庄,建於民國年間,是國內著名的保留最完整的四大私人山莊之一。龍泉山莊:位於宜昌市。
㈧ 中國允許有私人庄園嗎
中國不允許有私人庄園,土地用途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對土地的使用要經國家批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㈨ 中國傳統社會為何沒有發展出庄園制經濟
奴隸制在中國瓦解之後,土地就可以自由買賣,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即自耕農)就成為廣泛存在的經營形態。
在中國封建社會,庄園經濟卻沒有發展起來。奴隸制在中國瓦解之後,土地就可以自由買賣,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即自耕農)就成為廣泛存在的經營形態。
基本信息
庄園經濟是指以佃佣為主經濟基礎,我國自春秋戰國私有土地制發生後,農民難堪生活重負而被迫出賣田地,富者承買兼並,所謂大地主,即由此而生。
到了漢代,貧富階級,懸殊尤甚。三國承漢之後,其政治制度雖有所損益變通,而生產關系則依然如故,其經濟基礎依然為以佃佣為主的地主封建社會,因而當時的地主階級在社會上極占勢力。
吳之世族庄園經濟,故承漢之地主經濟特徵,但相比之下,顯然更為繁榮。這是因為:一、漢末戰亂,北方農村經濟破產,流民突增,購買力大減,造成工商貿業重創或崩潰。二、大量流民,逃往江南,以避戰禍。加之商業資本南下,投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