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生物安全監管包括
生物安全的內容主要有:危險性病原物與人類健康、外來有害生物與生物多樣性、轉基因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防恐等。
生物安全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泛。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生物技術的進步,生物安全已成為一個涉及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文化和社會等諸多領域的世界性安全與發展的基本問題。許多國家高度重視生物安全,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戰略,作為國家安全和國防建設的戰略制高點。
(1)中國生物安全部門有哪些擴展閱讀:
1.生物安全監管的每一項內容都可擴展為一個宏大的課題,如基因技術的安全性、遺傳資源的保護與利用、生物武器的控制、外來生物入侵、重大突發性疾病的防控等。
2.質量與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是要有明確的目的及規范的管理,有效的制約和高效的機制, 能自我發展和完善的有機整體。
3.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進行的檢測工作的質量管理作為單位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有關生物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包括:實驗室准入,操作規范, 個人防護、 健康監護、 消毒效果評估, 菌毒種保管, 廢棄物處理和意外處置、 實驗室生物風險評估等各項生物安全規章制度應編入單位實驗室質量體系文件;質量與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必須確定總負責人, 明確管理部門, 檢測部門、 保障部門、 部門職責、 相互關系以及各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
4.要建立生物安全監督員和內審員隊伍, 定期進行生物安全督促檢查;要求各部門執行本單位編制的實驗室質量與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並按文件規定的程序開展各項管理活動, 維持體系的運行和改進。
②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哪些部門機關組成
法律分析: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十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③ 國家環保局具體都有哪些部門
總局直屬單位: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關服務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中國環境報社;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規劃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京會議與培訓基地、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興城環境管理研究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戴河環境技術交流中心。
派出機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上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社會團體: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中華環保聯合會。
主要職責
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國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負責總局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負責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工作。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
(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五)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應對微生物耐葯;
(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
(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第三條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第四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第五條國家鼓勵生物科技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以創新驅動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強生物安全保障能力。第六條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科技交流合作與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
相關科研院校、醫療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學生、從業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和倫理意識的培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公益宣傳,對生物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維護生物安全的社會責任意識。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危害生物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九條對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第十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相關工作。第十一條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第十二條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實施提供決策咨詢。
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等工作。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提高生物安全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
⑤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哪些部門組成
法律分析: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十一條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⑥ 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歸哪個部門管理
中國生物安全的管理部門。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5、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