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1.以人民民主思想為基礎。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人民當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國家權力。我國以憲法為統帥的法律體系體現了人民性。
2.由基本國情決定的。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法律體系不同於西方,不能用西方的法律體系套中國的法律體系。外國法律體系中的成功做法,符合我國國情,我國需要,應當借鑒,特別是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國際社會通行的法治原則和做法,我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吸納。
3.重視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現代法治重視人權保障。2004年憲法修正案,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表現了國家對人權的重視。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1997年刑法修訂,弱勢群體和特殊群體保障法、保護法的頒布實施,都加強了對公民特別是弱勢群體基本權利的保障。
4.強調維護法制的統一性。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憲法和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法律一經通過並實施,在全國具有統一效力。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但不得就犯罪和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作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㈡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
(一)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一國法律體系的性質由一個國家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們構建的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規范,它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必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以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這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區別。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都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和長遠利益出發。
(二)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為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互促進,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一方面,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法律體系構建提供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實踐基礎和經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越向前推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越深刻,對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體系構建所依賴的基礎也就越扎實。另一方面,法律體系的構建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系,在及時肯定已有成功做法、鞏固已有改革開放成果的同時,又要為進一步改革開放留下空間。
(三)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此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不同情況的需要,以便在實踐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憲法原則,我國逐步確立了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實踐證明,這一立法體制符合我國國情,是行之有效的。與這一立法體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結構上表現為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特徵,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還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法定許可權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這一立法體制也決定了各構成部分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說,憲法是統帥,法律是主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它們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許可權制定,區分不同層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統一體,符合統一、系統、分層的科學要求。
(四)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始終立足於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兼容並蓄,充分體現這個法律體系在文化上的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一方面,繼承中華法制文化中的優秀成分,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類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但又不是簡單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吸收有益之處,為我所用。實踐證明,只有既繼承發揚我國優秀的法律文化傳統,又借鑒吸收人類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五)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經過30多年的努力,目前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須看到,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並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它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還有個完善過程,因而反映並規范這種制度和體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必將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進程的現實需要而不斷發展完善。社會實際變化了,法律體系必將隨之變化並與之相適應。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需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規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規范,廢止不符合社會實際、過時的法律規范。因此,不能用靜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體系,而應始終保持發展的、開放的態度。
㈢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相適應,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與法律體系自身發展規律相適應,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顯著特徵: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包括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規范、所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都充分體現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維護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當家做主,為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為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台。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程的不斷深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進,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范、引導和保障作用。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部分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首先,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律規范是統一的。即所有法律規范都必須統一於憲法,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其次,法律體系中不同層次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位次明確。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再次,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律規范是協調的,不能互相矛盾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形成和進一步完善,始終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兼收並蓄。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僅具有鮮明的民族特點,而且具有文化上的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
(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經過自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建基於社會實踐基礎上、對實踐經驗進行總結與肯定的法律,必將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
㈣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相適應,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與法律體系自身發展規律相適應,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顯著特徵: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包括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規范、所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都充分體現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維護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當家做主,為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為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台。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程的不斷深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進,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范、引導和保障作用。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部分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首先,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律規范是統一的。即所有法律規范都必須統一於憲法,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其次,法律體系中不同層次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位次明確。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再次,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律規范是協調的,不能互相矛盾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形成和進一步完善,始終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兼收並蓄。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僅具有鮮明的民族特點,而且具有文化上的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 (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經過自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建基於社會實踐基礎上、對實踐經驗進行總結與肯定的法律,必將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
㈤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特點有哪些
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全部法律規范在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的基礎上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我國全部現行法律規范依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並由這些法律部門所構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統一整體。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具有中國特點和時代特徵,反應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的法律體系。
我國法律體系由具有內在聯系的法律部門組成,這些法律部門又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一)實體法
1.憲法和其他與憲法相關的法律
2.行政法
3.經濟法
4民商法
5刑法
(二)程序法
1民事訴訟法
2刑事訴訟法
3行政訴訟法
4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5仲裁法
說得比較籠統。
㈥ 中國法律體系的特點
中國法律體系的特點:
1、是由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既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當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並作出決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規定為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相應地制定各種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則必須經過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或由它所授權的機關批准,才能生效。」現行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構成法律體系全部七個部門的法律。換言之,凡是應當由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律體系形成中起主導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法律體系的主體,形成法律體系的關鍵,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來。在法律體系形成和完善過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肩負著重要責任,立法工作任務仍然十分繁重。
2、是由我國統一的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決定的。我國的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有56個民族。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和民族情況,為了維護我國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憲法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採取的是單一制。我國的這種國家結構形式要求國家的法制必須是統一的,而統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體系是統一的、惟一的。這種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惟一性,是保證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
3是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決定的。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必須有與相適應的統一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引導和保障,這樣才能避免全國統一的大市場被分割,才能避免為保護地方利益而在經濟活動中設置壁壘和障礙、排斥競爭,才能避免強化部門利益,從而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按照內在的規律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展。有機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制保障。
3、是由我國的立法體制決定的。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構成的。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有關主權的事項等十個方面的事項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主要是為實施法律和行使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規定,另外,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就應當制定法律的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主要是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對地方事務作出的規定。這種立法體制是根據我國國情確立的,既保證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慮到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現實以及各地情況的差異和發展的不平衡。在這種立法體制下,行政法規不涉及刑事、國家機構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涉及有限的幾個法律部門。
5、是由我國法律的效力等級決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不僅它們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是有區別的,而且它們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們的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如果有超越許可權或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情形的,將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法律的這些規定,就是要求下位法與上位法相銜接、相協調、相配套,從而構成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整體,有效地調整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
6、是由堅持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這一政治原則決定的。黨對國家事務領導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只有國家法制的統一,只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才能保證黨對國家事務的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㈦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構成,基本特徵,重要意義有哪些
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分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
(一)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二)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三)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四)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五)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意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第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第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
第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法制保障。
㈧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有什麼特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
首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規范、所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維護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我國制定哪些法律,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規定,都堅持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和長遠利益出發,將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其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我國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進。一方面,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另一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發揮了積極的規范、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
再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這一基本國情相適應,我國憲法和法律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立法體制,這就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結構特徵。與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這些法律規范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許可權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一個科學和諧的統一整體。
第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我國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這就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進程中,去國立法機關根據各階段中心工作,立足現實、突出重點、精心組織,區別輕重緩急,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抓緊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法律法規,積極穩妥地推進立法工作,逐漸形成了有目標、按計劃、有重點、分階段推進法律體系建設的方法,集中立法資源,突出立法重點,及時滿足了改革開放快速推進的需要,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有效路徑。
㈨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5)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