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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貪污如何預防

發布時間:2022-10-15 13:03:42

⑴ 古代反腐反貪的時候都採取過哪些措施

貪腐腐敗,在中國的歷史上一直都存在著,哪怕是在今天制度這么完善發達的社會中,依舊無法完全杜絕貪污腐敗的發生,但是對於我們來說,能夠通過制定措施來減少貪污腐敗,而這在中國的歷史上也是一直有進行著,不斷去制定和完善我們的制度。

在之後的幾個朝代裡面,每個朝代都有著自己的規章制度,例如唐朝的監察官是兩年更替一次,這樣的措施對於減少腐敗滋生是十分重要的。而在明朝時期對於貪污腐敗的現象會實行非常殘酷的刑罰,例如誅九族還有其他非常殘忍的酷刑,因此這對於打擊貪污腐敗是最為直接的。當然這對於現代社會來說的話可能就不符合我們的價值觀。因此從歷史的長河可以看到,我國為了貪污腐敗的打擊也是下了一片苦心。

⑵ 為了不讓官員貪污,古代有哪些防腐制度

貪官是一個社會問題,不論是古今還是中外,官場總有這種現象。以當今中國反腐為參照,看看古代歷朝歷代是如何反腐的?

貪官起源於何時?這種說法不一,有的說起於漢朝,有的說開始於西周,更有的說早在殷商出現私有制時就存在了,治理貪官,古人一般採用三種方式。

其實在古代懲罰貪官最嚴重的手段就是:自發現後,其子女後輩都受牽連,失去了做官機會。但盡管如此,法律總有漏洞,不論古代還是如今,還是不斷涌現出許多巨貪,無奈。

⑶ 古代是怎麼懲治貪官的

夏商周

對貪污罪的規定自國家伊始就有,中國古代國家的歷史可以追溯到距今4000多年的夏王朝,從古人留下的史料中能尋覓到夏朝法律的蹤跡,令人贊嘆的是當時已經有了懲治貪污賄賂的規定。夏朝對犯「昏」、「賊」、「墨」三罪的都要處以死刑。
其中「昏」指自己做了壞事而竊取他人的美名,「賊」指肆無忌憚地殺人,而「墨」指的就是官員違法亂紀。夏朝這一對官員違法亂紀的處罰規定可以說是中國古代刑事法律中對貪污犯罪的最早規定。
夏以後是商,商朝制定了官刑,其中把對官吏貪贓枉法的懲罰作為主要內容之一,要求官員不得貪求財物美色。
商之後的西周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法典《呂刑》,規定了司法官員的5種職務犯罪——「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中的「惟貨」和「惟來」分別指敲詐勒索,行賄受賄和接受請托,貪贓枉法。

漢朝
官吏若貪贓枉法,禁子孫做官。
漢朝官吏的貪污受賄犯罪活動種類愈加繁多,大致有受財枉法(即收受他人的財物而歪曲法律)、監守自盜(即利用職權竊取自己執掌、管理的國家財物的行為)、挪用公款公物、賣官鬻爵等。
法律對貪污受賄的官吏往往處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錮、徒刑直至棄市。禁錮指子孫禁止做官,這種禁止往往能沿襲三代。而棄市指判處死刑。

唐朝
收受賄賂一尺絹 得挨杖責一百下
《唐律疏議》首先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把有關懲治貪贓犯罪的規定作為法律固定了下來。首先在總則性質的《名例律》中規定了「六贓」,即6種非法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然後又將其中牽涉官吏的犯罪專門規定於《職制律》中。主要包括:
受財枉法,即官吏收受當事人的賄賂而枉法裁判的,收受賄賂一尺(唐代計算贓物時先把它折算成絹數)杖責100下,一匹杖責加倍,15匹可判處死刑。
受財不枉法,即官吏雖收受當事人賄賂但並沒有枉法裁判,此種情況下,一尺杖責90下,兩匹加倍,30匹要被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並強制服勞役3年,即「流」刑。
收所監臨,指主管官員收受其管轄范圍內的錢財貨物的行為,收受一尺受荊條鞭打40下,一匹加倍;8匹要剝奪人身自由一年並強制勞動,16匹加倍,50匹流放2000里。
坐贓,即官吏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本不該屬於自己的利益,獲利一尺受荊條鞭打20下,一匹加倍;10匹的判處徒刑一年,20匹加倍,最高判處徒刑3年。

宋朝
貪贓官吏連坐制,累及上司和子孫。
宋朝對貪污犯罪沿用了唐朝的大部分規定,同時在有些方面加重了量刑。並且對犯罪官吏實行連坐制,即一個官員犯貪污罪,其上司和曾舉薦過他的官員都要受到處罰,有時甚至要影響子孫的仕途。

元朝
貪銀不足半兩的按法律免去官職
元代對貪污行為的法律規定較為全面,但與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寬大得多。
貪贓枉法的,貪銀不足半兩的,按照法律免去官職;半兩至5兩的,受荊條鞭打47下;5兩至10兩的,受荊條鞭打57下;10兩到25兩的,杖責77下;50兩以上的,杖責107下。貪贓不枉法的處罰則更為寬大,貪銀150兩才杖責107下並免去官職,不再聘任。

明朝
嚴刑峻法治污吏,情節嚴重者處死。
明太祖朱元璋執政後對貪官污吏的懲治較唐宋更嚴、更徹底,制定了一系列嚴刑峻法,重典治吏,嚴懲污吏。處罰原則主要有:對情節嚴重的處以斬刑、絞刑;實行嚴厲的經濟制裁;罷免官職,永不聘用。
這些規定主要集中在《大明律》中:監守自盜,滿40貫即處絞刑;貪贓枉法(收受賄賂從而歪曲法律),滿80貫處絞刑;貪贓不枉法(雖受賄但並未歪曲法律),滿120貫杖責100下,流放3000里。

清朝
貪官一旦被舉報,革職抄家再處罰。
清代的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以明代的《大明律》為藍本, 也規定了官吏監守自盜(今天意義上的貪污)和受贓(受賄)等罪。清朝官員貪污,只要被參奏,首先就是被革職,查出端倪之後就被抄家即沒收所有家產,然後再根據查實的犯罪情節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
除了刑事處罰之外,對於貪污但涉案不深的官吏則可採取行政處罰,包括革職、停止提升、經濟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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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悠久的歷史上,雖然各朝代都有倡廉與懲腐的法律與舉措,而且有的懲腐的法律相當詳備而酷烈,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封建專制下的腐敗問題。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封建社會君主的權力至高無上,君主凌駕於法律之上,有權立法,也可以隨時破壞法制,帝王對官員首先要求是「忠」,其次才是「廉」。第二,古代懲貪律令也有特權法色彩,往往是「嚴下吏之貪,而不問上官」。有時法律明確規定達官顯貴犯罪享有「先請」、「八議」等,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權,缺乏公平、公正,其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第三,立法嚴而執法寬。越到各王朝的後期越是如此,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致使法律變成一紙空文,貪官橫行,腐敗蔓延,成為導致政權覆滅的主要因素。現將刊載於甘肅省紀委《黨風通訊》中的這篇文章(題目及文中內容有改動)推薦給大家,以期古為今鑒,對我們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有所裨益。

一、「三風十愆」罪。

這是商初的官刑。官刑是針對官吏專門制定的刑罰,以警戒公卿百官。此系商朝總結夏朝滅亡的教訓而制定的法律。「三風」即巫風、淫風、亂風,是存在於官僚階層的三種不良風氣。「十愆」(愆〔qiān〕的意思是過失)是三風的具體表現,包括恆舞於宮,酣歌於室,殉於貨、色,恆於游、畋(畋〔tián〕的意思是耕種或狩獵),侮聖言,逆忠直,遠耆(耆〔qí〕的意思也指老)德,比頑童等,即:經常在宮中舞蹈;隨便在官府等處狂歌;貪得財富、美色;迷戀游樂、狩獵;蔑視聖人教導;拒絕忠直之言;疏遠德高望重的長者;親近奸nìnɡ〕的意思是用花言巧語諂媚人)小人;等等。這些不良風氣,「卿士有一於身,家必喪,邦君有一於身,國必亡」,所以,對此處罰很重,「臣下不匡,其刑墨」,就是說官員若不匡正國君,就要在臉上刺刻印記並塗墨。以後,「三風十愆」罪以各種刑名散見於各代法律,如各朝代選官吏時往往要考察被選拔者是否有戀財、好色、嗜賭、貪杯、玩物喪志等不良嗜好,有不良嗜好者不能入仕。李悝的《法經》規定,太子賭博經兩次笞勸無效則更立(改立他人)。對太子尚且如此嚴厲,對一般官吏自然不會寬松,那些慣於遊山玩水、精於吃喝樂舞、沉溺於酒綠燈紅的官吏,勢必難以像如今某些官員那樣瀟灑自在。

二、職務連坐。為商鞅變法時首先實行,漢武帝時歸入特製的「見知故縱之法」。此法是對國家官吏實行連坐,上對下、下對上均承擔連坐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如果對自己的上級或下級官吏的違法亂政行為知而不舉則坐以同罪。東漢沿襲西漢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下詔:「長吏贓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是說對贓官之貪行,刺史、郡守都負有糾舉之責,如果失職,也要受到懲處。明朝規定,屬員貪贓,主管連坐。清朝貪官受懲,連坐屬員。這一法律對防止官吏互相袒護、互相包庇而亂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有此法,明知不對,少說為佳,明哲保身,但求無過的「老好人主義」就行不通。

三、保任連坐。即被推薦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薦和任命者須連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實行。《史記·范睢列傳》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宋史·刑法志》記載,宋朝防止官員貪贓枉法有兩種辦法:一是官員有試用期。試用官員轉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員作保。按規定,官員不得保舉有貪贓行為的官員轉正。宋朝還有試用官員犯罪兩次就除名的規定。二是某官員犯貪贓罪,其上司、曾薦舉過他的官員都要受到處罰。此類法律給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紅燈」,促使推薦和任命官吏者盡可能對被舉薦者的人品、才學、德行、能力進行全面的了解,有利於防止在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為,保證官吏的素質。

四、犯令、廢令罪。1975年出土的雲夢《秦簡·法律答問》里寫道:「令曰勿為而為之,是為『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為『廢令』也。」即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許做卻做了的,均屬違法犯罪行為,該受懲罰。此法《秦律》首先實行,以後唐、明等朝均設其罪。可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和令不行、禁不止,在中國古代是輕則丟官、重則掉腦袋的罪行。

五、謊報、虛報政績罪。自報、指使下屬或授意他人謊報、虛 報均屬此列。此罪《唐律》收入《詐偽》篇,《明律》歸入「奸黨罪」,清代則入《大清律》,虛報政績,「數字出官,官出數字」,是明令禁止的,觸犯者要受到嚴厲處罰。

六、禁錮。所謂禁錮,就是中國古代對犯罪官吏本人及其親友終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錮屬於資格刑,它剝奪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權利。早在《左傳》中就有禁錮的記載,從漢至隋,禁錮都作為贓罪的附加罪而存在。東漢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下詔:「贓吏子孫,不得察舉。」即貪官子孫不得當官,可見貪官之貪行,要影響到子孫的前程。晉律中規定官吏貪污,罪不至死者,雖遇赦,仍禁錮終身,有時被禁錮的人,即使解除禁錮仍不能與平民享有同樣的權利。後世各朝改禁錮為「永不敘用」。

七、請托說情罪。《唐律·職制》「有所請求條」明確規定,沒有使用財物而僅靠人情向主管人員求辦某事,也要禁止。「監臨勢要」(非主管人員)替別人請托,只要開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監臨主司」(主管人員)同等處罰。《大清·律》對說情受錢者,則「計贓從重論」。這對拉關系、走後門、說情風均起到遏製作用。

八、奸黨罪。這個罪名為朱元璋首創,載於《大明律》。有人 說此罪名是「明祖猜忌臣下、無弊不防所定之律」,但從其包含的內容來看,對於整肅政風有積極的意義。如向皇上進讒言、借刀殺人、蒙蔽聖上、交結朋黨、拉幫結伙、破壞朝綱等均屬奸黨罪,犯此罪本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沒收。

九、重刑治腐。從量刑上看,對官吏犯罪的法律懲罰重於常人。貪贓受賄的刑事責任遠比盜竊為重。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可看出,在秦朝,「通一錢者,黥為城旦」。即行賄受賄達到一個銅錢,就要受到臉上刺字並服苦役的刑罰。《魏書·張袞傳》里記載,北魏時,監臨官(主管和執行管員)「受羊一隻,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即死刑。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定律:「義贓(徇私賄賂)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 」唐律則規定,監臨主司(主管官員)受財枉法,受賄相當於一尺絹的,要判處杖刑一百,並 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處絞刑。而常人(普通百姓)盜竊,即使五十匹,只是流放服役而已。唐律還規定,官吏間接受財物也要處刑。如官員在其管轄范圍內收受百姓財物、牛羊瓜果等供饋,或向百姓借貸財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貪污罪論處,以防止官吏對下屬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詐勒索。懲腐最嚴厲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對官吏貪污、受賄等罪所定的條目多而詳,而且往往要處以凌遲、挑筋、剝皮實草等酷刑。屬員貪贓,主官連坐;父祖貪贓,子孫連坐。清朝將懲貪治吏作為治理國家的「第一要務」,對貪官多「賜令自盡」,連坐屬員。有學者對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數與當時的貪污受賄數額作過比較,結論是當時官吏貪污受賄相當於正七品官一個多月甚至低於一個月的俸祿,就要被絞殺。

十、不赦貪官。中國古代的法規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固定下來的法律條文;另一類是封建帝王頒發的詔、敕(敕〔chì〕的意思是告誡或自上命下之 詞)、誥、旨、上諭等,後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帝王出於種種原因,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歷覽古代大赦史,罕見赦及貪官污吏者。唐王朝是歷史上下詔大赦最頻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贓官。唐太宗於貞觀四年頒布赦令,罪無輕重,包括死罪在內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別申明:枉法受財之贓官不在赦列。「安史之亂」後唐由盛轉衰,唐肅宗以天下未定頒布赦令:天下囚徒,凡死罪者減為流放,流放罪以下一律赦免,但亦申明官吏貪贓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爾後文宗、宣宗、懿宗、禧宗等皇帝的大赦令中,均特申官吏犯贓不予赦免。宋王朝亦確定官吏貪贓為不赦之罪,還將贓官定為與「十惡殺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顏雍也明確規定:「吏犯贓罪,雖令赦不敘。」

古代一些統治者也重視人民群眾對官吏的監督。如明朝在動員社會力量治理官員方面很有特色,《明史·刑法志》記載,「揭諸司犯法者於申明亭以示戒」。設立「申明亭」,將犯輕罪官吏的犯罪事實公之於眾,以示懲戒。還允許民眾將害民惡吏「綁縛赴京治罪」,各級官府「敢有阻攔者,全家族誅」。這些做法對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懾作用。

⑷ 古代貪污腐敗嚴重,朱元璋是用什麼辦法治理的

從古至今,貪污腐敗一直都存在,為了治理貪腐現象,歷朝歷代的皇帝也都是絞盡腦汁。即使是這樣,貪污腐敗之風從未斷絕,甚至成為各朝代非常大的隱患。但有幾位皇帝,治理貪污腐敗手段值得現代人反思,下面盤點一下那些在治理貪腐方面比較牛的皇帝。

第一名:雍正皇帝

康熙和乾隆統治下的清朝,被贊譽為「康乾盛世」,這對雍正皇帝極為不公平。在雍正剛即位的時候,國家稅收短缺,國庫空虛,貪污腐敗成風。在這種情況下,雍正非常勤奮,把很多精力都放在了懲治官員貪污腐敗上。積極制定切實有效的治理和預防腐敗的大政方針,不斷推進反腐倡廉事業,極大地消除了康熙一朝的諸多弊政。不僅如此,他他積極推進高薪養廉,為了保證監督部門能落實其職責,並實施了連帶責任制。僅用了五年時間,貪腐之風就得到很大的改善,國庫由康熙末年的八百萬兩增至五千萬兩五千萬兩白銀。可以說,如果沒有雍正的治理,就不會有乾隆時期的繁榮。

⑸ 古代如何預防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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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古代中國歷代王朝更迭,官吏的職務犯罪一直是朝代更替的重要原因,因此各朝各代建立了很多管理官吏的法律制度,對預防職務犯罪有著豐富的手段與經驗。筆者試圖通過對中國古代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進行梳理、分析,以期對檢察機關當下預防職務犯罪能有借鑒意義。

一、我國古代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
(一)完善立法與重典治吏
近代資產階級刑法學鼻祖貝卡里亞認為刑罰的目的並非只是對罪犯的簡單報復,也不是為了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他說:「我們看到: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然後他明確肯定並提倡刑罰的預防功能,他認為「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我國學界通說也認為刑罰的直接目的在於懲罰犯罪,根本目的則是預防犯罪。
我國古代亦有「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的說法。
上溯堯舜時期便有「冒於貨賄,侵欲崇侈」的說法,及至夏朝則有了關於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左傳》引《夏書》言,「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其中「貪以敗官為墨」,犯此罪者處重刑。商朝開始針對具體行為設置具體的罪名——「三風十愆」,在《尚書•伊訓》對職官的瀆職行為進行界定,認為職官沉迷於三種不良風尚(巫風、淫風和亂風)即為貪污、瀆職行為。西周時期更是有了針對司法官吏貪贓枉法行為規定了「五過之疵」,即所謂「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中的「惟貨、惟來」是指接受錢財、接受請托。夏商周時期對職務犯罪行為的認定與處罰,對鞏固奴隸主階級的統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為日後春秋戰國爭霸以及秦漢時期的職務犯罪立法奠定了基礎。
商鞅改法為律,借鑒《法經》制定秦律,秦二世而亡,漢律繼承了秦律的內容並有所改革。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可以看出已經有不直、失刑、縱囚、不勝任、不廉、吏見之不舉等罪名,漢代更進一步發展,對文書管理、邊境管理、審判活動等皆有了詳細規定。
及至隋唐,中國古代職務犯罪立法繼續發展,並基本定型。《唐律疏義》中有:「在律,『正臟』唯有六色:
強盜、盜竊、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自外諸條,皆以此六贓為罪。」
以後諸朝關於職務犯罪的立法仍有所發展,但基本以唐律為藍本,如明朝:「視唐簡核」,故不一一贅述。
立法之外,對有職務犯罪行為的官員,筆者認為我國古代有重典治吏之傳統。首先是量刑重。秦朝有「通一錢者,黥為城旦」,漢朝時規定:「主守而盜,直十金棄市」,「吏坐受賄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答罪者,皆棄市」。棄市就是公開處死,曝屍大街。即便是在較為寬容的唐朝,《唐律疏議》規定,作為負有領導、主管之責或主辦某項工作的官吏「監臨主司」受財枉法的「十五疋絞」,而常人盜竊,即使五十疋,才是加役流而已。及至明朝的刑罰種類達到恐怖的巔峰有凌遲、挑筋、剝皮實草等。其次是遇赦不原及禁錮。自唐代始對受財枉法,監守自盜等性質嚴重的貪污行為有「遇赦不原」的規定正式定型化,宋及以後多沿用不改。所謂禁錮,就是中國古代對犯罪官吏本人及其親友終身禁止其做官的制度,屬於資格刑,它剝奪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權利。從漢至隋,禁錮都作為贓罪的附加刑而存在。晉律中規定官吏貪污,罪不至死者,雖遇赦,仍禁錮終身,輕者二十年。有時禁錮的人,即使解除仍不能與平民享有同樣的權利,不能住在京城。唐代沒有規定禁錮,卻有類似的免官之法,它的調整范圍也不僅限於貪污、賄賂犯罪,而擴大到官吏犯罪的各個方面。後世各朝改禁錮為永不敘用,如元朝時成宗曾下詔「今後因事受財,依例斷罪外,枉法贓者,即不敘用……再犯,終身不敘。」
由此可看出我國古代對官員職務犯罪的立法之詳盡,查處之嚴厲,犯罪成本之高,以此威懾官員不敢犯罪。
(二)注重官員的道德教化與考察
德治是中國古代的治國理論,曾被長期奉為正統思想,是儒家學說倡導的一種道德規范。其內涵便是通過道德去教育感化人,從心理上改造,使人心向善,知榮辱。德治大致可追溯至周代的「明德慎刑」「為政以德,德主刑輔」;發展於兩漢以董仲舒為首的法律儒家化運動;確定於唐代,唐律中明確規定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方針,此後歷代均是尊崇。德治中最主要的一點便是要求統治集團以身作則,注意修身、勤政,充分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因此,在歷朝歷代都十分注重對官員的道德教化與考察。
夏商周的奴隸制度時期,選拔官員主要是以宗族血統為主的宗法制和世襲制。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因爭霸需要,開始注重真才實學,如秦國開始按軍功授爵。至漢代封建大一統的穩定發展時期,在官吏選拔制度上逐漸形成了察舉、徵辟、考試的薦舉制度。其中察舉便是由公卿、列侯、郡守等官吏通過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幹出眾的人才推薦給朝廷,通過考核,授予該人官職。察舉科目主要有孝廉、賢良方正、秀才等,從科目設置上可以看出選拔時對官員品德修養的重視。不過隨著薦舉制度的發展,最後被推薦的人往往不是品德、才學高尚之人,而是世家子弟門第高貴之人,因而出現了「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的現象。薦舉制發展的結果便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對官吏的選拔上採用按家世門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薦人才九品中正制。為消除以前選官制度的流弊,從隋朝開始,絕大多數官吏選拔均通過科舉考試,科舉制度是中國古代選官制度成熟的標志。雖是科舉,但對官員的品德考察依舊受到重視。以守喪為例,漢時有「不為親行三年服者不得選舉」,唐律有「冒哀求仕」「釋服求仕」等罪名,見微知著。
(三)通過監察制度預防職務犯罪
加強監察機構和監察制度建設也是中國歷代統治者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的一條重要舉措。他們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備而又嚴密的監察制度,在一定意義上改善了吏治,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夏至春秋戰國時期,是行政監察的萌芽時期。至先秦時,不僅建立了監察機構,而且對於舉報貪官也很重視。例如,商鞅變法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獎勵告奸,對官吏犯法,知而不舉者處以嚴刑,而對告奸者不僅本人免罪,而且重獎告奸者。隋唐宋時期為成熟階段,封建監察制度已是相當完備,御史監察體系和諫官言諫體系已形成。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職。明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以十三道監察御史監察地方,設有獨立的六科專門監察中央六部,各省有按察司為地方監察機構。但由於台科分立,往往造成相互牽制乃至對峙,監察功能因內耗而削弱。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劃歸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實現了監察組織的空前完整和統一。
孟德斯鳩說過:「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通過設置監察機構來限制權力的做法對於今日反腐敗斗爭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等,仍有可供借鑒之處。
四)采風觀政與上書告訴
所謂采風就是統治者派專人負責到民間採集四方風俗善惡,代語歌謠通過采風,統治者可以觀政之清明,官之勤廉。采風實際上是一種社會調查活動。采風始自西周,目的一是觀俗,二是觀政,前者是考察民情、風俗、習慣,後者則是通過民情來觀察統治者的德行。
最早的《詩經》及至兩漢時期流傳的「樂府詩」均是當時采風所流傳下來。
上書通常是指臣民向皇帝遞交報告,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鳴冤喊屈或舉報違法犯罪等行為。相傳堯舜為防止政令失誤,曾相繼設置了「進善之旌」、「敢諫之鼓」、「誹謗之木」,以廣泛聽取臣民對政務的建議、批評,周朝亦效仿設置「路鼓」、「肺石」,魏晉則設有「登聞鼓」。唐武則天時期更增設有匭使院,著銅匭於朝堂外,讓天下人投匭言事,這可說是今天信訪制度的前身。此後朝代亦繼承發展前制,允許平民上書告訴。清朝更規定了各部門均不得扣壓平民上書,違者「全家族誅」。
采風觀政是統治者自上而下主動的深入民間,了解輿情;上書告訴則是人民群眾自下而上的向統治者發出自己的聲音,兩者有機結合,對於預防職務犯罪有著重要意義。
二、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啟示
我國古代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規制,是一份珍貴的歷史遺產,本文亦試圖從中找出對現今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可資借鑒之處,但筆者認為應先看到其固有的歷史階級局限性。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因此縱然嚴峻的立法貫穿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但依舊無法根除職務犯罪,並最終導致一個個王朝的覆滅。其次,我國歷史上曾出現的「光武中興」、「貞觀之治」、「康乾盛世」等所謂「太平盛世」與當時的法律制度是分不開的,我們應當在充分重視歷史經驗與教訓,以史為鑒的基礎上,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一)完善立法,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我國現行刑法自97年制定以來,歷經八次修正,已經形成比較完整的懲治職務犯罪立法體系。但是,跟一千多年前的《唐律疏義》相比,在許多方面仍有所不足:(一)在涉及范圍上。我國現行刑法採用列舉式方法規定職務犯罪,導致內容不夠全面,難以滿足當前反腐倡廉的需要;反觀唐律,其涉及范圍廣、內容詳盡,幾乎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連官員借用所管轄者的財物都有具體規定。(二)在法律地位、法律結構上。現行刑法有關職務犯罪的規定集中在第八、第九章;而唐律主要規定官員職務犯罪的《職制》一篇位於《名例》《衛禁》之後,即僅次於刑法總則和皇帝、社稷安全之後,可見地位之高,統治者之重視。(三)在量刑上。唐律的量刑明顯重於我國現行刑法,而且對於一些如今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如無故曠工,都規定了刑罰。前文說過: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筆者亦不認可過於嚴峻的法律,但犯罪成本太低則難以達到刑罰的目的,觀現今職務犯罪愈演愈烈的趨勢,不得不考慮職務犯罪的量刑規定是否合適。檢察機關不是立法機關,但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發出自己的聲音以促進立法的完善,方能更好的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預防職務犯罪。
完善立法之後,更重要的在於法律的執行。我國古代關於職務犯罪的量刑立法在今天看來未免過於嚴苛,但其嚴厲查處職務犯罪的思想值得借鑒。由於權力的擴張性和私有觀念影響,職務犯罪行為的產生在目前看來難以避免,故有必要通過嚴厲的查處,增加行為人職務犯罪的機會成本,同時加大對他人的震懾,以提高警惕。檢察機關必須堅持有貪必反、有腐必懲、有亂必治,始終保持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發揮預防功能,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利益。
(二)發展預防文化,加強公務人員道德教育
在新的歷史時期,引發職務犯罪的內在原因主要是個人思想道德滑坡,放縱個人私慾。如果一個人的思想、品德、修養高,縱使給他再大的權力,他也會自覺抵禦各種非法利益的誘惑。反之凡是參與職務犯罪的人員,都是由於忽視思想教育,放鬆自身的改造和學習,往往在美酒、美物、美色的誘惑面前,特別是在巨大的物質利益和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喪失理性,走向了職務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強公務人員的道德教育尤為重要。

文化是行為的先導,我國古代德治思想能夠加強官員的道德水平,與儒家文化的傳播有著密切的關系。正是通過全社會的文化熏陶,不斷明示、暗示官員要加強自身道德建設,以此達到從源頭預防職務犯罪的效果。預防文化,之所以冠以文化的名稱,是因為它不同於以往的檢察預防,檢察預防主要是利用法制教育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而檢察預防文化則利用哲學、政治、經濟、藝術、社會道德、倫理等幾乎全面的歷史文化的力量,來提升掌握特殊權力人員的思想,消除犯罪觀念,根除犯罪觀念產生的思想根源。
在當前反腐形勢不容樂觀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不能僅僅局限於過去檢察預防的模式,應主動領導、組織檢察人員和社會各界人才共同構建、發展預防文化,以此激發全社會預防職務犯罪的熱情,通過潤物細無聲的方式加強公務人員思想道德教育,在社會形成以廉為榮的氛圍,給腐敗行為造成巨大的社會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公務人員形成良好的廉政修養和生活方式,從源頭上自覺抵制腐敗。
(三)擴展檢察監督范圍,打造高素質預防隊伍
細觀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監督並不局限於對下級官員自上而下的監督。自秦漢至清末在中央權力機構中,御史之類官員監督的對象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無論職位高低。如清代設十三倉監督,崇文門左右監督,主要是履行對同級官員的監察督促之責。監察范圍也比現今的檢察機關監督范圍廣闊不少,甚至允許「風聞彈人」。檢察機關的懲治和預防都是監督,在打擊職務犯罪的同時,要注重關口前移,充分發揮預防工作的主動性,延伸檢察觸角,創新理論,創新機制、創新措施,努力實現預防工作的專業化、制度化、社會化和現代化。預防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及有關行業主管(監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相關部門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的協作機制,並促進各方力量整合和工作銜接,形成預防工作合力;要探索建立與行政執法、紀檢監察、審計以及公安、法院等職能部門建立信息傳遞機制,實現信息資源互通、共享,增強預防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為保證監察機構的清廉、高效,我國古代對監察官員的挑選十分嚴格,有時甚至皇帝親選。宋代曾規定:若未經兩任縣令,不得為御史,以保證御史具有實際的施政經驗,更好地行使監察權。這對我們今天打造高素質的檢察預防隊伍有著重要借鑒意義。首先是作為法律的監督者,檢察機關應保證自身的清廉,這便需要不斷的在檢察機關內部進行廉政教育,形成廉潔文化。其次是專業化的構建,在面對日新月異的高智商、高科技職務犯罪手段,檢察預防隊伍專業化的構建顯得尤為重要。要根據預防工作特點,加大業務培訓、業務競賽和崗位練兵力度,提高預防工作隊伍整體素質。
(四)重點關注輿論民聲
中國自古至今都有民眾積極參與反腐的優良傳統。據國家社科規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公布的數字,在已查處的大要案中有60%~70%的大要案件都是由民眾的舉報發現的,民眾的參與對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至關重要。因此檢察機關除了做好來信來訪接待工作外,更應該注意主動關注輿論民聲。同時,根據《第27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國網民數量達到4.57億,手機網民數量達3.03億。在這個互聯網高速發展,可以預見到網路將成為民眾表達意見、訴求的最重要渠道的時代,檢察機關應當充分認識互聯網發展帶來的深刻影響,切實加強新形勢下預防職務犯罪的網路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積極作用,不斷推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三、結語
通過對我國古代預防職務犯罪對策的大致梳理、分析,筆者從中得到了一點對檢察機關更好履行檢察職能的啟示。值得說明的是,我國古代預防職務犯罪基本是在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前提下進行的,各種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是相互聯系的共同體,很難單純的割裂開來。由此視之,筆者在所提出的幾點啟示,亦是相互聯系,不能割裂的:完善立法與擴展檢察監督范圍自是密不可分,加大打擊職務犯罪的力度與提升檢察預防隊伍素質、重點關注輿論民聲同樣關系密切,發展預防文化更可包容於檢察職能行使的全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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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概括古代遏制腐敗的措施並分析影響

在兩千多年漫長的封建制度當中,腐敗是伴隨封建社會的一大頑病痼疾。腐敗愈演愈烈,必然導致王朝崩潰倒台。因此,歷代有識之君都將反腐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並想出不少別出心裁的懲防措施。這些各種形式的反腐手段,確實結結實實地打在貪官污吏「死穴」上,讓貪官污吏無處藏身,給歷史留下了濃重的一筆,在我國大力「打蒼蠅老虎」的今天,能給我們一些啟示。
唐太宗、隋文帝:釣魚執法 唐太宗即位之初,一方面,由於隋末唐初連年戰亂的影響,官員貪污受賄問題仍然十分嚴重;另一方面,行賄受賄又具有很強隱蔽性,很難被發現。唐太宗想出了一個辦法,密令左右向大臣行賄,以此判斷受賄之人。不幸果真有一人中招,受絹一匹。唐太宗勃然大怒,下令將其處死。民部尚書裴矩獲知事情來龍去脈後,向唐太宗進諫:「為吏受賂,罪誠當死。但陛下使人遺之而受,乃陷人於法也,恐非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道之以德,齊之以禮」出自《論語》。孔子曾強調:「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思是單純用政令律法予以約束,百姓雖然遵法卻會失去廉恥之心;只有用道德引導、用禮教感化,百姓才會真正歸服。
唐太宗的做法,用現在的話說,就叫「釣魚執法」,也就是執法者在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的情形下,以欺騙手段誘使其做出違法行為,然後對其進行懲處。
同樣是頭頂巨大榮譽光環的帝王,隋朝開國君主隋文帝楊堅歷來被人們認為是一位較為賢明開化的君王,經過他前期的治理,隋王朝在短期內出現了難得的富庶和安定局面,所有這些,與楊堅鐵面肅貪的措施不無關系。
他積極強化對官員的監督,《隋書》中有記載,楊堅曾讓親信「密查百官」,發現貪腐行為便嚴懲不貸。隋文帝在任期間,曾經有過一次罷免河北52州貪官污吏 200人的記錄,導致了河北官場「整體淪陷」的局面。
隋文帝曾命令人悄悄把金銀財寶以及絲綢和南方出產的緞子送給一些大臣和官員,以此來衡量一個大臣和官員是不是有貪賄行為。
假若某個大臣接受了金銀財寶等錢物,不但以貪賄罪處理,甚至還面臨在朝堂之上當著其他大臣的面被砍下頭顱的風險。
隋文帝用這種 「釣魚執法」的反腐高招,搞得滿朝文武膽戰心驚、如履薄冰。
在開皇十三年(即公元593年),隋文帝曾暗中派人向一些他認為可能有貪腐行為的官員行賄,晉州刺史、南陽郡公賈悉達,顯州總管、撫寧郡公韓延等官員都中了隋文帝的「計」而被砍頭。 這種「釣魚執法」的手段簡單而直接,卻成績赫然,受賄官員面對的風險如此之高,鋌而走險者自然望而卻步。於是,隋初的貪腐之風也就此基本禁絕。
明太祖:用酷刑
朱元璋時代,貪污殺頭的起刑點是60兩白銀,如果按照購買力折算的話,相當於如今1200元人民幣。
相比前兩位皇帝登基前的身份,朱元璋出身於布衣,可謂白手起家,這多少使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多了幾分跟出身相關的「特色」—殺人,就是這位平民皇帝在任期間最大的反腐手段。 朱元璋時代,貪污殺頭的起刑點是60兩白銀,如果按照購買力折算的話相當於如今1200百元人民幣。
有一次,朱元璋發現御史宇文桂身藏十餘封拉關系拍馬屁求「上進」的信件後,立即派人對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府進行調查。
結果發現從上到下貪污腐敗現象極其嚴重,他立即詔令天下:「為惜民命,犯官吏貪贓滿六十兩者,一律處死,決不寬貸。」
由於明初的中書省下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中大量留用元朝的舊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這些人貪贓枉法的現象非常嚴重。朱元璋為此下詔,聲稱從地方縣、府到中央六部和中書省,只要是貪污,不管涉及誰,決不心慈手軟,一查到底。
這樣的酷刑治貪下,也直接導致了明初官場風聲鶴唳,甚至出現了一些手戴枷鎖的官員審案的情況發生。
後來,為解決官員因涉貪而「青黃不接」的困境,朱元璋還專門成立了培養人才的國子監,為年輕讀書人提供入仕升遷的機會。朱元璋對這些新科進士和監生厚愛有加,還經常教育他們要盡忠至公,不為私利所動。
然而,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派出大批進士和監生下基層查勘水災,結果發現有141人接受宴請,收受銀鈔和土特產品,朱元璋的做法是全部殺頭,一個不留。
洪武十八年 (即公元1385年),朱元璋「總結」了他多年的反腐經驗和成果,編撰了整肅貪污的綱領—《大誥》。
這部耗時近兩年時間編纂的刑典,堪稱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嚴格的治腐法典,書中對朱元璋親自審訊和判決的一些貪污案例成果進行了詳細的記錄,書中還闡述了他對貪官的態度、辦案方法和處置手段等內容。
朱元璋甚至還下令,國內必須每戶有一本《大誥》,如果沒有,將治欺君之罪。 然而,面對這樣的嚴酷治腐方式,朱元璋認為,僅僅是斬首就太便宜貪官們了,後來他規定,如果官員犯貪污罪被斬首的,處死後還要將官員剝皮添草以示眾。 為了便於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的廣場邊設立一座土地廟,將腐敗官員剝皮的刑場就放在這里,民間因此稱此廟為「皮場廟」。貪腐官員被處死,皮剝下來後,用草填充,製成「貪官標本」並懸掛起來,「使之觸目驚心」,以此警示官員要廉潔自律。
雍正皇帝:抄家 歷史發展到清朝,腐敗也隨著經濟、文化等發展達到登峰造極的階段。在清朝官場之中,官員們將之稱為「陋規」並明碼標價確定下來。
康熙帝親手開創了「康乾盛世」,但也為子孫留下了無盡的煩惱。
據史料記載,雍正帝接手清朝帝國之時,吏治腐敗、稅收短缺、國庫空虛,國庫儲銀僅八百萬兩,虧空的數字卻大得驚人。
那時的大清帝國,看似強盛無比,內里卻空空如也。雍正帝認為,造成這樣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吏治腐敗,所以,他下決心整頓吏治。
雍正元年正月,雍正連續下了十三道諭旨,頒布到所有總督、巡撫、布政司、知府、知州、知縣、文官武官,告誡他們不許貪污,不許受賄,不許剋扣;武官不許吃空額,違者嚴重治罪。 隨後雍正便派出直屬自己指揮的欽差大臣,代表朝廷去各地查賬,還從各地抽調了一大批候補州縣人員隨欽差到各省一起查賬,查出的貪官污吏,就地免職,然後從欽差團隊里選一個同級官員接任,雍正也開創了監察者接任罷免者之職的先例。
雍正處理腐敗分子的手段也算是獨辟蹊徑,他不像以往的其他皇帝抓到貪官就入獄或者殺頭,而是先抄家、要錢。
在雍正時期,官員造成的虧空一經查出,一方面嚴搜衙署,另一方面要行文原籍官員,將其家產查封,家人監控,追索已變賣的財物,杜絕其轉移藏匿贓銀的可能。
官員貪腐罪行一經核實,就會把他的家底抄個干凈,連他們的親戚、子弟的家也不放過。僅雍正元年,被革職抄家的各級官吏就達數十人,其中有很多是三品以上大員。
不僅僅是其他官員,雍正連自己的家人也不放過。
雍正的十二弟允衶被查處後,還不起錢,祈求雍正寬赦,雍正不允,逼得允衶只好將家中器物當街變賣。
雍正曾直截了當地告訴文武百官:「朕平生最憎虛詐二字,最惡虛名。」
雍正,用他獨有的反腐制度去根治腐敗,使得當時的社會風氣逐漸改變。僅僅五年,大清國庫儲銀就由康熙末年的八百萬兩增至五千萬兩。
後人曾有「雍正一朝無官不清」的說法,也是對雍正治國反腐的歷史評價。
綜上所述,這些皇帝們都不約而同地對當時的積弊敢於大動干戈、大刀闊斧,無論涉及什麼人,都決不寬貸。在那些貪墨成風的年代,不下這樣一個決心,就剎不住腐敗之風。

⑺ 古人用什麼辦法治貪污

中國古代反貪的主要方法

縱觀我國古代社會,官吏的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是導致國家政治黑暗,直至促其滅亡的重要原因。許多有遠見的政治家無不朝夕惕厲,在懲貪方面作出了種種努力。諸如制定封建官吏為政道德規范,完善檢察督察制度,鼓勵告密,利用皇帝絕對的權威重刑懲貪,制定法律制度等。
早在大一統的封建制以前,國君們就極為重視為政清廉這個事關國家興衰榮辱的大事。那時的國君們多以身作則,克勤克儉,如舜禹就是這樣。商湯時天下大旱,湯在《禱雨辭》中對六件事進行檢討:「政不節與?使民疾與?宮室崇與?婦謁盛與?苞苴行與?讒夫興與?」這里的「苞苴」就是指禮物。楊倞注《荀子》雲:「貨賄必以物包裹,故總謂之苞苴。」可見商湯還是較為清醒的,他已考慮到宮內外是否存在賄賂公行,並對此進行檢討。
《說苑·臣術》指出,人臣之行有「六正」,其中就規定作為大臣必須「守文奉法,任官職事,辭祿讓賜,不受贈遺,衣服端齊,飲食節儉」。儒家也把「廉」字作為修身之要,許多正直的封建官吏也時時警惕自己私慾的膨脹,以「一身正氣,兩袖清風」作為為官准則。如清代無錫縣令武承謨一上任,就在縣衙懸掛一副對聯:「罔違道,罔拂民,真正公平,心斯無怍;不容情,不受賄,招搖撞騙,法所必嚴。」以此聯告誡自己,也警示別人。
當物質利益與道德規范同時擺在某些意志薄弱的官吏面前時,道德規范便顯得蒼白無力。韓非作為法家的代表,很早就指出了立法的必要性:「其(指法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禁暴。」
秦漢以來,統治者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條款來懲辦貪官污吏,如漢代法律規定:官吏受賄或監守自盜定罪以後再犯的,死刑;接受所屬單位財物的奪爵免職,無爵位的罰金兩斤,並沒收個人財物。唐律中的「職制律」規定:受賄徇私杖三百;監臨主司受財枉法的,一尺絲織品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則處絞刑;受賄賂而尚未枉法的,一尺杖九十,一匹加一等,四十匹加役流。官吏收受其管轄范圍官民財物、奴、牛、馬等,都以貪污論罪。《明律·職制律》規定:凡官吏受財者要「計贓科斷」,如受有事人的財物而屈法亂斷者,一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則處絞刑;凡受財違法者,為官者除名,為吏者罷役,皆不再續用。明朝法律還規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除了立法、重罰之外,古代統治者還十分重視對官員的監督。對官吏的監察制定始於戰國時期,官名御史。秦及西漢設有御史府,以御史大夫為長官,在內監察京師百官的稱侍御史。漢武帝時,御史以六條察問郡縣官吏,其中有「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和「通行貨賂,割損正令」等。西漢末年,御史府改為御史台,御史成為監察官的專稱,以後沿襲。明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稱左、右都御史,清代沿用。一些剛正不阿、恪盡職守的大臣們同貪官污吏們一直進行不懈地斗爭。如乾隆六年,都察院御史仲永檀檢舉兵部尚書鄂善受賄,反以誣陷罪被捕入獄。後經乾隆親自審理,鄂善受賄一千兩銀子事實確鑿,按律當判斬刑,鑒於鄂善為官有功,乾隆決定法外開恩,賜他自盡。順治時,順天巡按顧仁多次行賄受賄,但因官官相護一直逍遙法外,後來大臣章冕刎頸上告,才使顧仁伏法。
歷代較為開明的統治者,特別是一些開國皇帝,多把懲治貪官污吏看成國家生死攸關的大事。明太祖朱元璋曾說:「從前我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裡恨透了。如今要嚴立法禁,凡遇官吏貪污蠹害百姓的,決不寬恕。」(《明太祖實錄》卷三十八)朱元璋懲治腐敗是下了狠心的。只要他過問的案子,贓官不論罪輕罪重,一般難逃一死。如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有人告發戶部侍郎郭恆與北平二司官吏吞盜官糧,朱元璋下令法司審訊,結果將六部侍郎以下數百人處以死刑,追贓七百萬石。他的女婿、附馬歐陽倫就因走私漁利被砍了腦袋。
清初的統治者在這方面也比較注意。順治說:「以懲貪為治吏之本。」康熙說:「治國莫過於懲貪。」並使官刑吏律獨立於民刑。為防止審理貪官案件的官員受賄徇私,對於大案要案,明清的統治者還常令禮部、戶部、兵部、刑部、吏部、工部六部尚書及都察院御史、大理寺卿,通過政司使來共同審理,名為「九卿會審」。如順治時大學士、吏部尚書陳名夏徇私貪贓,順治命「九卿會審」定案後,處陳名夏以絞刑。據史料記載,清代共有一百五十名二品以上的貪官污吏伏法。
歷代封建統治者懲治貪官污吏,僅是自上而下採取一些措施處理少數惡行昭彰者,其作用畢竟是有限的。如掌握國家權柄的極少數人貪虐無度,下面的官員便爭相效尤,有恃無恐。於是便十官九貪,無官不貪,大小官員如鏈條一樣互相牽扯、互相包庇。這是因為封建制度的本質決定的。難怪朱元璋慨嘆道:「我欲除貪官污吏,卻奈何朝殺而暮犯!」
但不管如何,歷史上有些統治者有關懲治貪官污吏的某些認識和做法,也許對今人仍有啟迪和借鑒意義。作者:七娃

⑻ 中國古代都採取了哪些防治貪官的措施

唐德宗時,宰相陸贄太清廉,連皇帝都看不下去,德宗李適對陸贄說:「卿清慎太過,諸道饋遺,一概拒收,恐事情不通,如鞭靴之類,受亦無傷」。意思是你作為高級官員,過於清廉謹慎,下面官員給你送點小禮品都堅決不收,時間長了,恐怕工作不好開展。人家送個馬鞭呀、鞋子什麼的小禮物,你就收了,這不會有什麼影響。

對於皇帝的說法,陸贄指出了一個重要命題,就是「目見可欲,何能自窒於心」。其實他說的是一個亘古不變的真理,人的慾念一起來,誰也擋不住。所以李贄又說:「賄道一開,展轉滋甚,鞭靴不已,必及金玉」。如果允許「小恩小惠」,那腐敗之火就會成燎原之勢,馬鞭和鞋之類的小東西,只要收了,後面的金玉就擋不住了。

所以說,要有效防止貪腐,除了刑法和監督,還得輔以社會風俗的教化,使官員的思想從不敢貪向不想貪轉變才是正道。

⑼ 中國古代是如何反腐

為什麼要建立一套監察制度呢?因為各級官員是帝國老闆皇帝請來的打工仔,老闆怕打工仔偷懶怠工,尤其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導致帝國大廈傾覆,所以找一些監工來監督打工仔,使其盡忠盡職盡責,「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左傳·桓公二年》),「懼宰官之不修,立監牧以董(督察之意)之;畏監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三國志·魏書》)。

漢武帝時代,為了監督各郡太守、諸侯國相等「二千石長吏」,將京畿之外的各郡、國分為十三個州部,設秩六百石的刺史來「周行郡國,省察治狀」並「刺舉不法」。御史監察制度在明清兩代臻於成熟。明朝永樂元年(1403年),皇帝下令「遣御史分巡天下」,監察御史在都察院任職時為內差,外出巡視則稱外差。以所巡事項命名的,分為清軍御史、提學御史、巡鹽御史、巡關御史等,類似今日的「專項巡視」。

專門巡視地方官員者,則稱之為「巡按某處監察御史」,約略等同今日的「常規巡視」。明代全國巡按御史的分派是:「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朝制度沿襲明朝,沒有太大變化。

⑽ 明朝初年反貪風暴使用的手段有什麼整治貪腐的大智慧有哪些

貪腐問題無論是在中國的哪個朝代,都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高層官員貪贓枉法而不作為,民間苛捐雜稅把人壓的喘不過氣,可以說很多王朝的滅亡都與貪污腐敗有著之間的關系,而現在的很多人對於古代反貪腐手段的了解,最為出名的便是朱元璋在明朝初年的反貪風暴,而朱元璋究竟如何讓貪腐問題在其所任期間得到遏制?究竟是如何對貪腐進行教育和勸誡呢?


同時也講出在自己上任之後,要盡量遠離那些所謂的慶功宴之類的活動,哪怕僅僅是親朋好友的聚餐,也要問清楚出席的都有誰,如果有自己不知根知底的人出現在宴會之中,也最好不要前去。

否則很容易被心懷鬼胎之人接近,而自己剛剛上任對於這些城府頗深的人沒有防備,很容易便會受到其控制或誘惑,最終落得貪腐被查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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