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安全管理為什麼要在生產生活中施行安全管理又如何來實行安全管理呢
1、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它是為實現安全目標而進行的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動;主要運用現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種不安全因素,從技術上、組織上和管理上採取有力的措施,解決和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發生。
2、生產生活中實施安全管理是為了保障人員安全。
3、企業中實行安全管理可以藉助信息化的方法企業自主雙控、企業安全生產可視化,安全數據及動態實時掌控,建立健全的管理流程,用互聯網技術為安全管理提質增效。
❷ 我國現行的道路安全管理體制
轉載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層級結構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層級結構,是指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各成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層次、等級,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規范,由於它們制定的國家機關不同,形成了一個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自上而下的、統一的多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
1、國際條約和協定
我國是一個改革開放的國家,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後,我國簽署了一些國際條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主要有汽車准入制度,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透明原則、道路交通法律制度公開原則、駕駛證核發對等制度、道路交通處罰聽證制度等。在法律效力上,我國簽署並承認的國際條約高於國內法。
2、法律
法律的地位及效力僅次於憲法,是我國法律形式體系中的「二級大法」。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主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於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簽署命令頒布的。它的頒布提升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層次,由原來的「行政法規」上升為國家「法律」,因此,我國法律部門中又添加了一個新分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在這里我們有必要簡單說一下「交通規則」、「交通法規」、「交通安全法(律)」三個名詞的區別及其歷史演變。
(1)交通規則
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國的道路交通法律文件基本上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部和交通部發布的,名稱上均為<<×××交通規則>>或<<×××管理暫行辦法>>,當時的法制意識不強,人們更多的把交通規則當成一種技術性規范,而不是把它當成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則。所以人們均稱為「交通規則」。從法學角度上講,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一般被稱為「部門規章」,亦屬於行政法的范疇,但效力低於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
(2)交通法規
隨著依法治國和法制意識的深入,改革開放需要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還有我國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間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在道路交通方面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車輛的增多、交通管理體制的變化、交通參與者的出行需求、事故的不斷上升和我國的法制建設均要求交通規則由「部門行政規章」上升為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即「交通法規」,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行政法規依據,也為道路交通活動提供更系統、更健全的交通法制。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並於同年8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可以說是「交通規則」演變成「交通法規」的一個標志。
(3)交通安全法(律)
進入二十一世紀和我國加入WTO以後,我國在交通方面有了很大變化,機動車保有量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長,且增長勢頭強勁。到2003年的機動車保有量達到9600多萬輛,而且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許多嚴重問題,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交通違章日益嚴重,2003年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其中公路交通事故和混合交通事故的數量最多。全國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3.7億元。居世界各國之首;
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方面凸現法律層次低、內容上與我國的民法等法律體系不銜接,例如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交通法規中沒有規定;許多方面與加入世貿後的國際通行規則也有一些不符之處;在執法方面:部分交警亂執法、濫執法現象時有發生,需要在法律上給予規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運而生,它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從原來從屬於公安行政法規中脫穎而出,由原來的「交通行政法規」升格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律。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項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地位低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的名稱有實施辦法、條例、規定、規則等。例如: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中其地位僅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又一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許可權內所制定、發布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並僅在管轄區內有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擬定本市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另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地方性規章(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5條)。地方性法規的名稱有條例、規定、規則、辦法、實施細則等。
5、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指作為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一公安部制定和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章,以及公安部與有關部委聯合制定和發布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例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等。
6、技術標准
分為國家標准和部頒標准,它們也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道路交通標志與標線》(GB5768—1999)、《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以及公安部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GA49--93)等。
7、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法律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有關部門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進一步補充,以及就如何具體運用法律所作的解釋。根據全國人大五屆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
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在頒布法律文件時,頒布機關對法律所作的說明和對條文的解釋。例如,交通安全法對「道路」、「非機動車」等名詞涵義的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如何適用法律所作的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本部門所制定的行政規章如何適用所作的解釋。
地方解釋,是指地方立法機關對本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何適用所作的解釋。
不斷完善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處於主體地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以上兩個法律文件的授權,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正在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相關配套法規。現在已經頒布並實施的有北京市、廣東、上海、河北、石家莊市等省、市。例如:北京市公安局2004年第八號發布的《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河北省公安廳2004年5月1日發布的《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執法暫行規范》、石家莊市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公安部亦發布了一批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實施的交通安全規章。
從內容上,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還有一些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末規定或授權其它部門規定的內容。例如:交通事故基金的建立、保險車輛事故賠償規定、自行協商事故處理程序等規定。
從法律層次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也有須完善之處。例如,有的省市的地方性交通安全法規、規章還未出台,或還有一些舊的內容上與交通安全法有抵觸的交通法規還有待清理,或修改,或宣布失效。以使我國交通安全法律層次分明、內容協調一致。
我國已加入WTO,但至今我國還未加入國際道路交通公約和國際駕駛公約。我國一些出國人員到國外,不能享受這兩個國際交通公約所規定的一些便利。所以,我們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建設上應該加強對外交往,早日與國際接軌,建立健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
❸ 中國政府管理安全生產的方式主要是採取什麼相結合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是: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相結合的格局。
❹ KYT作為日本企業的一種安全管理模式在中國如何本土化
國情不同,怕是很難適應中國的企業。很多企業照搬過來,結果只是形式上的一種管理,營造了一種安全形勢,實質的作用有待商榷!
❺ 我國現行的安全管理體制是什麼
我國現行的安全管理體制是:
1、綜合監管與行業監 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 相結合的格局。
2、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 管 理 部 門 依 照 《安全生產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縣級以上地方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 管 理 部 門 依 照 《安 全 生產法》,對 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4、國務院有關部門依 照 《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 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依 照 《安 全 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 職 責 范 圍 內 對 有 關 行 業 、領域的安全生產工 作實施監督管理。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 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 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職責的部門。
6、我國的安全生產管 理體制具體表現在:
( 1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
( 2 )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3 ) 監察機關的監督。
( 4 ) 工會、基層群眾性組織的監督。
( 5 ) 新聞媒體的監督。
( 6 ) 社會公眾的監督。
( 7 ) 有關協會組織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規和章程,為生產 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 用 ,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❻ 中國公共安全管理的流程
1、預防和應急准備(由國家各部門對可能發生事故的危險源進行審核和認定,並對其制定對應的應急處置措施,並配備應急物資);
2、檢測監察(由國家各部門安監、環境、消防等等,定期對認定的危險源進行定期的檢查和監察);
3、應急處置(事故發生時有國家各部門對事故進行應急處置,按實際情況執行制定完善的應急處置方案、包括人員撤離,事故救援等);
4、事故發布(由政府機關是事故發生的原由、損失、處理方式進行發布通告,恢復正常秩序)
❼ 安全管理崗位在中國發展趨勢如何,年輕人干安全管理有何前途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強化安全等市場准入標准、完善發展成果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安全生產等的指標的權重、深化行政執法體系改革,加強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所以說:安全生產管理崗位在中國目前的現狀的,特別是常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的情況下,還是急需加強的方面,三中全會指明了方向,基層基礎工作就必須有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去有效實施開展,安全生產崗位就是基層、基礎性工作的落腳點,是必須加強、夯實基礎的崗位。年輕人腳踏實地地按安全標准化規范的要求,干好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多年有效的積累,必定會有良好的前途。
❽ 一、我國目前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是什麼
我國目前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是: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 相結合的格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 管 理 部 門 依 照 《安全生產 法 》,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 管 理 部 門 依 照 《安全生產法》,對 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8)安全管理如何在中國實施擴展閱讀:
綜合監管主要是指監管的行業是多個,而不像環保部門只管環境,交通部門只管交通。安監的綜合監管比如:化工、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冶金、建築等等。根據《安全生產法》,安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法》賦予了行業部門的行業監管權力。行業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所管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情況,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享有檢查權、處理權、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監部門和其他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
❾ 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的是什麼樣的管理體制
我國安全生產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級領導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同時,要按規定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條件不具備的小企業,也可不設置專門的監督部門,但要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監督人員。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堅持政府部門監督管理、企業自主管理、行業、群眾、新聞媒介監督的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