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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出口管控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2-11-12 17:03:03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技術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條例》, 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另行發布)中的禁止出口技術,不得出口。第三條國家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實行許可證管理,凡出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的,應當按本辦法履行出口許可手續。第四條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限制出口技術的出口許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會同科學技術部管理。第五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出口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時,應填寫《中國限制出口技術出口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表一),報送外經貿部履行出口許可手續。第六條外經貿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科學技術部分別對技術出口項目進行貿易審查和技術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許可。
因申請內容不清、申請材料不完備或其它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退回申請人修改或補充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或補充最後材料之日為申請日。第七條限制出口技術的貿易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並有利於促進外貿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國產業出口政策,並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三)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第八條限制出口技術的技術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否危及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國科技發展政策,並有利於科技進步;
(三)出口成熟的產業化技術是否符合我國的產業政策,並能帶動大型和成套設備、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經濟技術合作;
實驗室技術,鼓勵首先在國內開發,轉變為產業化技術後再出口。國內暫不具備條件轉化應用的,則應在國家利益不受損害並取得知識產權有效保護的前提下方可出口;
(四)出口的技術是否成熟可靠並經過驗收或鑒定。未經驗收或鑒定但已經生產實踐證明的,應由採用單位出具證明。第九條出口申請獲得批准後,由外經貿部頒發統一印製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以下簡稱《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見附表二)。《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有效期為1至3年。
在申請出口信貸、保險意向承諾時,必須出具《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金融、保險機構憑《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辦理有關業務。第十條對沒有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限制出口技術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不得做出有關技術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第十一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在《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有效期內,未簽定技術出口合同,需延長有效期的,應於到期前至少30個工作日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向外經貿部提出延期申請。第十二條技術出口經營者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後,持《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合同副本、技術資料出口清單(文件、資料、圖紙、其他)、設備出口清單和相關產品出口清單(見附表四、五、六)、簽約雙方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第十三條外經貿部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對許可出口的技術頒發由外經貿部統一印製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技術出口許可證》,見附表三)。第十四條限制出口技術的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到外經貿部領取技術出口許可證時,應登錄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網址為http://info.ec.com.cn)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合同管理系統」,按程序錄入合同內容。第十六條技術出口經營者獲得《技術出口許可證》後,如需更改技術出口內容,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術出口許可手續。第十七條凡經外經貿部批准允許出口的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出口項目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項目在辦理海關事宜時,必須出具《技術出口許可證》和有關清單,海關驗核後辦理有關放行手續。第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的責任。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是指本條例附件《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導彈及相關設備、材料、技術的貿易性出口以及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援助、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技術轉移。第三條 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單》所列的可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及其他運載系統的擴散。第四條 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出口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第五條 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所列的物項和技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管制清單》第二部分所列的物項和技術(以下簡稱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但是,出口用於軍事目的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六條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接受方應當保證,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不將中國供應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用於申明的最終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將中國供應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向申明的最終用戶以外的第三方轉讓。第七條 從事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第八條 出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以下簡稱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保證文書;
(六)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出口申請表。
出口申請表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第十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表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第十一條 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不受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時限的限制。第十二條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並書面通知海關。第十三條 出口許可證件持有人改變原申請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應當交回原出口許可證件,並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出口許可證件。第十四條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時,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第十五條 接受方違反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作出的保證,或者出現《管制清單》所列的可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及其他運載系統擴散的危險時,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頒發的出口許可證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銷,並書面通知海關。第十六條 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口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將被接受方直接用於《管制清單》所列的可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導彈及其他運載系統的發展計劃的,即使該物項和技術未列入《管制清單》,也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臨時決定對《管制清單》以外的特定物項和技術的出口依照本條例實施管制。第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出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或者擅自超出許可的范圍出口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Ⅲ 中國對稀土等資源出口進行限制管理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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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8�71�8�8①經濟全球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一步加快了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進程,從而推動了世界范圍內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各國生產力的發展。②中國抓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機遇,積極應對新的沖擊與挑戰,促進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和對外開放水平的提高,推動了國內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世界提供了大量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就業機會以及廣闊的投資市場,促進了世界經濟繁榮。�8�7
�8�72�8�8①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宏觀調控。中國對稀土等資源開發出口的限制和管理,有利於規范市場秩序,促進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②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國轉變經濟發展的方式,改變依靠增加資源消耗、破壞生態環境的傳統發展方式。③現階段,經濟全球化實質是以發達國家為主導的。中國加強對稀土等資源出口的管理,是迎接經濟全球化挑戰、維護自身經濟安全的客觀要求。④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發展對外貿易過程中嚴格遵守世界貿易規則。世界貿易規則並沒有限制本國產品出口的規定,中國對稀土資源的管理並不違背世界貿易規則。⑤中國堅持對稀土等資源的出口實施限制和管理,是我國在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關系中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原則的表現。

中國哪些東西出口管制

法律分析: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的出口進行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 第二條 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以下統稱管制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法。

前款所稱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本法所稱出口管制,是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採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本法所稱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於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

本法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

本法所稱核,是指核材料、核設備、反應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關技術和服務。

Ⅳ 美國將7家中國實體列入出口管制清單,會產生什麼影響

7家中國實體列入出口管制清單,這究竟是怎麼回事?首先我們能夠知道的是,受到制裁的相關實體主要是與航天航空相關的。這些相關企業被列入清單,會對國內出口哪些類型的企業受到影響呢?接下來我們就進行一個充分的了解,從而分析該事件最終會造成什麼影響。


總的來說,將7家中國實體列入出口管制清單肯定會對中國那些被制裁的企業產生影響。同時給中美企業間正常經貿合作製造困難和障礙,對國際經貿秩序和自由貿易規則造成嚴重破壞。甚至對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造成嚴重威脅。對於美國的做法,商務部已經做出表示,美方應立即停止錯誤做法。中方將採取必要措施,堅決維護中國企業和機構的合法權益。從這也可以看出美國將7家中國實體列入出口管制清單已經對被制裁的相關企業產生了嚴重影響。

Ⅵ 我國七家實體被美出口管制,對這七家實體會有哪些影響呢

美方將7家涉華實體列入“出口管制清單”,美方一再泛化國家安全概念,濫用出口管制等措施,動用國家權力以其他國家的公司和公司為目標。該機構壓制並遏制了7家中國實體,並將7家中國實體列入出口管制“實體清單”。中方對此堅決反對。美方所作所為嚴重損害中美企業正常經貿往來與合作,嚴重破壞市場規則和國際經貿秩序,嚴重威脅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有利於中國和美國,也不利於全世界。美方應立即停止錯誤做法,中方將採取必要措施,堅決維護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Ⅶ 疫情對中國的進出口影響大嗎

疫情剛發生時,使中國的進出口受到了一定影響。隨著國內疫情防控措施加大(在海關,港口,出入境管理加大),進出口逐步恢復疫情前的形勢,影響逐步縮小。

Ⅷ 美將11家中國實體列入出口管制,中方態度如何

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中美關系也變得十分微妙。兩個國家都是國際上排名前二經濟體,往來貿易十分頻繁,可是美國卻將中國11家實體列入出口管制,中方態度堅決維護本國企業利益。事實上,這已經不是美國第一次任意妄為了,不久之前,美國對華為進行制裁。更久之前,美國加大徵收關稅力度,而只針對中國。美國不想讓中國發展經濟,可是我國扛住了壓力,經濟迅猛發展。

我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表示:“美方打經貿當成政治打壓的工具,三番兩次的進行出口管制,甚至不惜損害自己的利益要打壓他國企業。對中國不利,對美國不利,這全世界也不利。我國敦促美方停止錯誤行為,並採取一系列措施,堅決維護我國企業的合法利益。”

Ⅸ 2020上半年我國進出口貿易現狀如何,受疫情的打擊大嗎

受疫情影響肯定是大的,不過好在有國家支撐,相信大家都能抗過去

Ⅹ 中國對外貿易的弊端及對策是什麼

一、當前我國對外貿易中存在的隱憂及其危害

1.我國開拓國際市場的方式過於單一
從理論上說,開拓國際市場至少有對外出口和對外直接投資兩種方式,後者由於是在東道國國內就地生產就地銷售,因此比較容易繞開東道國的各種貿易壁壘。而我國目前開拓國際市場的手段仍以對外出口為主。我國這種千軍萬馬爭過出口獨木橋的開拓國際市場方式,一方面會導致我國同類企業間的惡性競爭,為求得在外貿出口中的數量擴張,致使當前我國外貿出口增量不增價的矛盾十分突出,並極易遭到進口國的傾銷指控。另一方面,我國這種單一的、樹大招風式的外貿策略已使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到越來越多的貿易壁壘,如美國時間2003年11月17日,美國紡織品協議執行委員會做出了對從中國進口的針織布、胸衣、袍服三種紡織品提出磋商請求的決定,從而對上述中國出口產品實行極為嚴厲的配額限制.

2.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阻礙我國商品的出口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或區域組織以維護其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採取的一些強制性或自願性的技術性措施。
(1)我國有60%以上的出口企業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每年遭遇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貨物金額已超過25%,約為450億~500億美元。
(2)已經從生產流通領域擴展到生產加工領域,不僅包括貨物商品,還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務領域,已經成為我國外貿企業面臨的第一大非關稅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地影響了我國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國的貿易成本,引發了貿易爭端,造成地區產業發展不平衡。

3.貿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貿風險加大
近年來,中國的對外貿易實現了快速增長,在由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轉變過程中,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日漸增多的貿易摩擦也阻礙了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1)對中國商品提起反傾銷訴訟的國家和地區也越來越多,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加入對我國反傾銷調查的行列。2007年前11個月,中國遭遇反傾銷、反補貼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兩反兩保」貿易摩擦62起。(2)貿易摩擦的產品和行業結構呈不斷擴大的趨勢,只要他們認為危害到或將要危害到本國競爭力差的產品,都可以列入傾銷產品的范圍,從過去的原材料、簡單加工擴展到現在的高科技產品,幾乎涵蓋我國出口的大部分產品。(3)涉及的金額和反傾銷稅率越來越大,委內瑞拉1999年決定對中國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類,採取臨時措施,徵收300%的反傾銷稅;2004年2月,墨西哥經濟部決定恢復對從中國進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徵收165%-1105%的反傾銷稅。
貿易摩擦給我國出口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導致我國產品在出口市場受到擠壓,對我國產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響。

4.我國外貿實踐中存在著輕視「原產地」規則以及「原產地」規則本身不完善的問題
目前,我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標准過低是一個致命的缺陷,制訂如此低的標准,是因為既要考慮到我國與24個國家的普惠制協議中給惠國的要求,又要考慮到進一步吸收外商投資。如果將原產地規則限制過嚴,會影響外商來華進行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圖加工和補償貿易。因此我國判定出口產品的原產地規則是根據該產品:在中國生產或獲取;在中國發生實質性轉變,即在中國經過主要及最後的製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質、形態或者用途發生實質性改變;在中國增值達25%以上。
(1)原產地規則不嚴謹體現在許多方面:1)我國的原產地標準是以HS稅目改變作為實質性改變的標准,但在「規則」中,沒有「以稅目號改變」的文字表述,由此使簽證人員在理解和實際操作中缺乏統一標准;2)「清單」規定的主要加工工序較為簡單,要求的增值百分比標准較為寬松,涉及的稅目也很不全面;3)「清單」中有些產品的原產地標准缺少合理性,甚至嚴於普惠制原產地標准;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我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標准過低造成了許多不利:1)不利於拓展加工貿易的加工深度,從而降低了出口產品的國產化率; 2)由於出口產品使用的進口成份過多,不僅增加了不必要的巨額外匯支出,而且不利於我國對原材料資源的充分開發和利用;3)不利於發展關鍵性的高新技術;4)由於標准過低,外商往往通過投資設立企業,在我國從事「三來一補」業務,申領我國十分有限的「被動配額」,擠佔了我國本來就十分有限的配額,致使加工貿易對一般貿易形成了較大的沖擊。

5.我國加工貿易中國內價值鏈過短及因此使得商品附加值低
(1)我國加工貿易中間投入品的本地化比例不高,從而導致其發展後勁不足。2003年1-4月,我國加工貿易出口665.6億美元,占同期出口總額的31.5%;加工貿易進口456.1億美元,占同期進口總額的32.7%。這表明我國加工貿易尚處於典型的簡單加工或組裝型發展階段,加工貿易國內產業鏈短,生產能力集中於下游產業,零部件和原材料過度依賴進口,隨著我國勞動力成本上升,將會逐漸失去發展後勁。根據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的調查,廣東省電子工業從改革開放初期在全國同行業中列第8到1991年躍居全國第5位,十幾年的高速發展主要依靠港澳加工裝配業的轉移,但廣東目前的優勢只體現在最終產品的總量,並不具備生產技術上的優勢,產品設計、材料、零部件生產以及銷售均嚴重依賴香港和海外,我國其他沿海地區利用加工貿易發展起來的產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類似問題。
(2)我國加工貿易的增值率極低,致使大量利潤外流。在整個加工貿易的研發、設計、製造、倉儲、運輸、銷售、服務等環節構成的價值鏈中,我國企業承擔的往往是對零件或原輔材料的初級加工、裝配和組裝等勞動密集型環節,佔有的價值鏈環節較少,從而導致產品附加值的提高狀況極不理想。據統計,在來料加工中,目前我方企業平均僅能獲得占出口總額8%左右的工繳費收入,其餘大量的產品增值部分被外方獲得;而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中,由於外方控制著原材料采購和製成品銷售等關鍵環節,便於利用轉移價格等手段,使我方企業利潤嚴重流失。

6. 中國的對外貿易政府管制嚴厲,進出口自由程度地
(1).國內企業要出口產品必須得到政府的批准,大多數生產企業不能直接進入國際市場出口產品。
雖然我國對傳統的貿易體制不斷進行改革,如賦予若干生產企業進出口自營權,但是,獲得進出口自營權的僅僅只是少數國有大中型企業(包括少數科研機構),而且其進出口自營權仍然受到很久的約束,經營范圍受到嚴格的限制,擁有進出口自營權的生產企業實際上並不能真正完全自主地經營進出口業務。此外,雖然我國也允許私營企業獲得進出口自營權,但進入門檻很高,數量極其有限。總之,我國的外貿經營權仍然是由國家控制的,(註:政府對外貿經營權的管制實際上是一種非關稅壁壘。)只有少數生產企業有權可以直接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大多數企業並不直接進入國際市場出口產品。這些沒有進出口自營權的企業要出口產品,就只能通過國有外貿公司代理。這意味著,對於大多數沒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來說,它們並不能直接進入國際市場自由地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因而同國際市場之間實際上仍然存在著「隔層」。
由於外貿經營權由政府行政審批,哪些生產企業能進入國際市場完全由政府指定,因此,在缺乏市場競爭和篩選、淘汰機制的情況下,能直接進入國際市場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並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企業,這樣就必然會造成對外貿易的低效率。同時,由於國內大多數生產企業不能直接進入國際市場自由地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因此,國內許多生產企業就不可能完全自由靈活地根據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及時生產出完全符合國際市場需求的產品,從而最大限度地擴大我國的出口,這就人為地壓抑了我國的出口供給彈性。
更重要的是,由於我國的私營企業在沒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下並不能自由地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因此,這就不利於使我國持續涌現出更多的完全自負盈虧,因而真正具有內在動力和壓力在比較優勢的基礎上不斷擴大出口的市場主體,從而極大地阻礙了中國人均出口額的不斷增長。可見,對私營企業的出口限制實際上是對中國出口擴張能力的人為限制。
此外,雖然我國的外貿公司在政府的保護下壟斷了我國的進出口,但我國的國有外貿公司卻因規模小而在國際市場上缺乏競爭力。而且,由於這些國有外貿企業並不承擔經營虧損的最終財產責任,因此,各國有外貿企業為了擴大出口,而往往不負責任地對內抬價收購、對外低價競銷。國有外貿企業相互之間這種沒有內在約束的無序競爭,不但造成出口秩序混亂、而且增加了我國的出口換匯成本,降低了我國的貿易利得。

(2).我國在進口方面存在著事實上的政府管制,進口的市場化或自由化程度更低
雖然我國自1992年以來不斷降低關稅,但我國降低關稅的政策意圖實際上是側重在緩解我國過大的國際收支順差,同時擴大資本品或技術設備的進口(中國進口中的80%以上是資本品),以提高國內企業的生產率,而並不是著眼於通過實現進口的自由化,以引入國際市場的競爭機制。而且,雖然我國不斷削減非關稅壁壘,但實際上我國對一些已經取消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商品仍然存在著不同名目的數量限制,一些需要進口品的投資項目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立項批准或政府部門的政策性指導。同時,中國在進口的程序上也存在著一些事實上的管制(如需要若干個政府部門的蓋章認可,進口手續過於繁瑣等)。此外,在政府對進口進行嚴格管制的同時,我國對許多產品的進口仍實行國家壟斷,這種進口壟斷實際上也是一種非關稅壁壘。
我國對進口進行管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國內某些行業或企業(特別是保護了國有企業),但卻因減弱了進口產品的競爭壓力,同時使國內企業得不到低成本的生產投入品,從而降低了國內企業的生產效率。

二、消除我國對外貿易中已存隱憂的對策

1.切實落實「走出去」戰略
(1)明確實施「走出去」戰略的主體。所謂「走出去」,既包括產品打入國際市場,也包括向外輸出資本,但主要是輸出資本,即到國外投資辦廠。目前,通過國有企業的深化改革特別是近幾年的改革攻堅,我國多數國有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已經從政府的懷抱中脫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和法人實體,在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過程中,無疑也應當成為主體。各級政府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在宏觀調控、服務、監督等方面多下功夫,切不可越俎代庖,代替企業作經營決策。
(2)科學確定「走出去」的具體方式。我國走出去的企業大致有以下類型:1)海外直接投資。目前除資源開發型項目規模較大外,我國絕大多數對外投資項目都屬中小項目,企業平均規模為198萬美元。2)對外承包工程和設計咨詢。對外承包工程是商品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的綜合載體,也是我國企業「走出去」比較成熟的方式,能夠發揮我國企業產業基礎全面、設備製造技術成熟、勞動力資源豐富和管理成本低的綜合優勢;3)對外勞務合作。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的主要市場集中於發展中國家,其中有3/4輸往亞洲國家,勞務人員仍以建築工、縫紉工等中低級勞務為主。
「走出去」作為一項長遠的開放戰略,必須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在微觀層面上,應制定具體的企業發展戰略和市場開發戰略,解決「走出去」的區域和產業選擇問題。1)對於資源開發型項目,應主要立足於非洲、拉美、中亞及其他友好國家,重點投資於這些國家建設急需的能源、礦產等戰略資源和人民生活必需的農牧漁業資源;2)對於境外生產型項目,重點應放在東南亞、南非、北非、拉美和歐美等經濟環境較好的國家,以投資少、見效快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為主,引導企業將過剩的生產能力和成熟技術向外轉移。3)對於國際承包工程,應立足於傳統的亞洲、非洲和中東市場,力爭提高市場佔有率。同時,利用入世帶來的有利機遇,加大對歐美、大洋洲和拉美市場的開拓力度,爭取有所突破;加強對勞務人員的培訓,提高勞務人員素質,在全球勞務市場不景氣的情況下確保原有市場,力爭擴大外派勞務規模; 宏觀層面上要充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的職能。政府要從金融保險服務、稅收、外匯管理等方面制定各種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走出去」;做好國際市場和國別情況的信息發布和咨詢工作,以滿足國內企業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境外投資企業的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防止一哄而上,在國外搞重復建設,無序競爭,自相殘殺。
(3)科學選擇「走出去」的區位。 「走出去」應當貫徹多元化的方針,面向全球市場,切不可搞單打一。另一方面又必須看到,「走出去」的重點地區應當是亞、非、拉發展中國家和東歐、獨聯體經濟轉軌國家。因為從我國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來看,無論是裝備水平、生產技術,還是產品質量,同歐美發達國家相比,都有較大差距,但同發展中國家相比,卻有一定的優勢。而有無比較優勢,則是「往哪兒走」的最重要的判斷依據。

2.政府企業共同預防和避免貿易壁壘,減少損失
(1)政府方面。①建立預警機制,實現對外貿易保護前置化。政府有關部門要緊密跟蹤重點出口國家和地區情況,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時了解某貿易壁壘的動向,定期或不定期發布預警信息,提醒相關企業及時做好相應准備。②制定優惠措施,發展循環經濟,扶持「綠色」企業發展。政府應通過優惠政策,扶持一批符合國際標准、管理先進、科技含量高的綠色環保型企業,同時淘汰一批規模小、檔次低、管理水平低、環保意識差的企業。③實施標准化戰略,制定與國際標准一致的國家標准和技術法規。應制訂鼓勵政策,統一並提高我國的技術標准,使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與國際標准協調,並按照需要將這些國際標准引入我國,讓生產企業在掌握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去安排生產,以使產品符合進口國要求,這對擴大出口貿易,加快對外貿易的發展都有較大的幫助。④政府有關部門要服務和幫助企業開拓其他市場,規避貿易風險。企業還可通過勞務輸出、技術輸出、境外投資等多種方式,在消費國就地生產、加工,讓「銷售地」變「產地」,避開貿易壁壘。
(2)企業方面。①企業應強化標准化意識,採用合理適用的國際標准,嚴格執行標准,並將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標准與企業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創造出適合自身的管理方法,從制度上保證產品的質量品質和環保品質,使企業在國際市場上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②企業要注重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產品以及對產品的檢驗檢測能力,才能從根本上沖破現在技術性貿易壁壘。③企業應投入研究開發費用,生產符合外國技術標准特別是苛刻要求的先進產品,還要自覺增強環保意識,努力使自己的產品成為「綠色產品」,預防和避免貿易爭端的發生。當貿易爭端一旦發生,要通過政府的交涉,努力使外國政府取消其技術性貿易壁壘,將企業利益損失降到最低。

3.政府完善應對機制,減少貿易摩擦
(1)政府方面。①我國政府充分利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加強與外國的交涉。政府應充分援引WTO反傾銷協議中的條款,對其他國家對我國提出的反傾銷措施和調查程序進行嚴格的調查,並提出異議,通過雙邊、多邊談判,記載反傾銷應訴中所作的實踐,進一步澄清相關問題,據理力爭,督促相關國家修訂對華市場經濟體制的認定標准,最終取消歧視性的對華反傾銷政策措施。②建立和完善反傾銷應訴機制,完善我國反傾銷預警機制網路。③加強對出口競爭秩序的規范,設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經營管理機制,建立並執行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的出口制度,是減少對華反傾銷訴銷的有效措施。
(2)企業方面。①企業應調整戰略,實行國際化經營。②要不斷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加大科技投入,不斷研製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的科技產量,樹立品牌意識,實施名牌戰略,實現由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向資金、技術密集型產品的轉變和以價取勝的戰略轉變。③企業在反傾銷的過程中,應當熟悉國際慣例,依法應對反傾銷,使自己由被動化為主動。

4.完善我國原產地規則
(1)制訂合理、科學、適用的原產地規則
根據我國國際貿易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適度的原產地規則標准,如在增值百分比的確定上應結合我國對外貿易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比例標准。同時原產地判斷標准不宜過低,特別是出口貨物原產地的判斷標准更是如此。原產地規則應具有可操作性,在技術上是嚴謹的,同時有適當的靈活性。
(2)原產地規則應有廣泛的適用性
制訂原產地規則時應充分考慮在盡可能廣的范圍內適用,特別是要考慮原產地規則對於我國對外貿易政策執行的重要性。在我國的原產地規則中,應包括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反補貼條例》所需要的原產地判斷標准,以及針對反傾銷、反補貼中規避措施的原產地規則;應制定進口優惠關稅條件下適用的原產地規則,特別是復進口、復出口產品的原產地規則;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確定專門的原產地判斷標准,提高配額的利用率,為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規定合理的原產地判斷標准。
(3)加強對原產地證發放的管理工作
我國有多家單位可簽發原產地證,這給我國對原產地證簽發的管理工作帶來了困難,而且各機構對於原產地證簽發標準的尺度不一也給管理工作帶來了不少麻煩。全國目前有200多個發放原產地證的單位,每年發60多萬張,每個證收50元手續費,有個別發證單位,只蓋章收費,不檢查其合同產品是否符合原產地規則,也不監管貨物。此種情況的出現無疑不利於正確執行我國的原產地規則,也會影響到我國與一些國家的貿易關系,因此應強化對原產地證發放的管理工作。

5.通過提高加工貿易料件的本地化率來延長我國加工貿易的國內價值鏈
從跨國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目標分析,加工貿易企業希望通過對料件的本地采購來降低成本,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現階段,有一些外資企業嘗試將零部件的采購轉移到我國國內。因此,要提高加工貿易中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擴大我國國產料件的出口,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調整有關政策。
(1)確定科學的產業政策。我國的上游產業包括機械、電子、化工等基礎產業,長期以來,這些產業生產發展的滯後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而國家的價格、投資、稅收、貸款等政策幾乎都是向下游產業傾斜。因此,不從根本上扭轉對加工貿易中間投入品的現行政策,就難以實現加工貿易中間投入品的進口替代。
(2)從資金方面給予支持。為使國內企業生產的材料和零件在質量、規格和成本等方面適應加工貿易出口的要求,國家應提供資金扶植國內企業開發、試制新產品或者向用戶提供試用品。有關部門可考慮在新產品試制費、新產品開發費、外貿發展基金中單列鼓勵加工貿易本地化基金,簡化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時國家應鼓勵建立民間的「風險融資」機制,如通過減免稅改革,鼓勵企業間成立「風險基金」,投資於具有較高風險的新產品開發和試制項目。
(3)鼓勵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企業進行國內采購。一方面,由於我國國內來料加工企業的大多數產品會進入國際市場,對於其國內零部件供應商而言屬於間接出口,因此可對這部分產品實行出口退稅,以降低來料加工企業國內采購的成本,從經濟角度激勵來料加工企業擴大國內采購;另一方面,鑒於我國目前出口退稅機制運行效率較低,對進料加工企業的深加工結轉實行稅收「免、抵、退」會擠占企業大量資金,進而嚴重削弱了出口退稅制度的激勵效果,因此可對進料加工企業的深加工結轉貨物實行免徵相關稅收的優惠政策。
(4)建立需求信息庫。在加工貿易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建立中間投入品供求信息庫。由於企業對信息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而對信息採集、更新的投入大,投資風險高,因此國家應實行扶植政策。針對加工貿易可選擇的替代產品建立專業信息庫和信息網路,及時公布產品的質量標准、規格、價格和供應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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