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哪幾部分組成
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分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
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黨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目標如期完成。
B.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含哪三個層次的內容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含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的內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我國先後有四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現行的1982年憲法。
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了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製度,明確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通過完備的法律法規推動憲法實施,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務。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自覺把憲法的基本精神貫徹到立法的全過程。
堅持從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出發,從人民根本利益出發,遵循憲法確立的制度和原則,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開展立法活動,確保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切實維護憲法權威。
應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為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C. 我國各立法機關及其所制定的法律法規的層次包括哪五個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際條約與協定。
憲法的立法機關是第一屆全國人大的第一次會議,具有最高效力。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效力低於憲法。國務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效力低於法律。
民族區域自治以及特別行政區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港澳特別法,屬於對法規和法律的變通性規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規章,國務院部門也可以制定部門規章,效力低於法規。
(3)中國法律層次包括哪些方面擴展閱讀:
廣義上的法律有憲法(具有最高效力)、法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省一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行政規章(省一級政府)、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括弧內為立法機關。
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保障。
D. 我國的法律體系分幾個類別
我國的法律體系
1.從一般意義上講,法律體系具有統一性、穩定性、程序性與開放性的特點。
2.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七個門類、三個層次。
(1)七個門類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法。
(2)三個層次是指,以憲法為統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范性文件。
E. 中國法律總體分幾大類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主要分為十部分,分別是:
(一)憲法
憲法部門在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中心的、佔主導的地位。現行的憲法部門有三個層面。第一層面是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憲通過的17條修正案。第二層面主要有包括以下憲法性的法律文件和規范:1、國家機關組織法;2、選舉法和代表法;3、國籍法;4、特別行政區基本法;5、民族區域自治法;6、公民基本權利法;7、法官法、檢察官法;8、立法法和授權法;9、其他附屬法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等。第三層面是有關憲法的解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有關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具體包括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行政法部門不像憲法、民法、刑法一樣有一部法典,而是由許多單行的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構成。這是由行政管理活動的多樣性、復雜性及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廣泛性決定的。
(三)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財產關系的內容很廣,民法主要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包括財產所有權關系、商品流通關系、遺產繼承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等等,它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即橫向的經濟關系。其他經濟關系,如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內部的管理等縱向的經濟關系,主要由經濟法或行政法調整。民法還調整屬於民事范圍的人身關系,如婚姻關系、名譽權、肖像權、生命健康權、法人的名稱權等。
(四)商法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法律關系和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同民法、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它調整的是商事關系或者商事行為,即企業組織和商業活動。不屬於商業行為的,不予調整。
屬於商法部門的主要規范性法律文件有:1、公司法;2、票據法;3、保險法;4、擔保法;5、期貨交易法;6、海商法;7、破產法;8、貿易法等。
(五)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所調整的是經濟領域中的縱向關系。
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和作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泛指的經濟法是不同的。泛指的經濟法,包括一切有關經濟內容的經濟立法和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則主要是指那些國家在調整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和各種經濟組織之間的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經濟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之間有既往極為密切的聯系,由於其調整對象都是經濟關系,故有關的法律規范之間有所交叉,如經濟合同法,既可以適用於經濟合同,又可以適用於民事合同。
(六)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由勞動關系產生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有:勞動合同的訂立與解除、集體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執行、法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制度,勞動報酬、工資制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勞動保護與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勞動保障和生活福利,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職工培訓、工會和職工自主管理,勞動爭議的處理,勞動法的監督與檢查制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制度,等等。
(七)軍事法
軍事法是指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該法律部門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組成該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有以下三個層次:
1、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預備役軍官法、軍官軍銜條例、文職幹部暫行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2、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軍事法規;
3、由中央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等單獨制定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軍事規章。即軍事法律、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涉及軍事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國防法、兵役法等。像《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既可以屬於軍事法律部門,又屬於刑法部門。
(八)環境法
環境法是指調整保護人類生存環境和自然資源、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方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該法律部門主要包括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兩大類。自然資源法主要是指對各種自然資源的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目前,我國有關自然資源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水土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節約能源管理條例等等。環境保護法主要是指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九)刑法
刑法是指有關犯罪與刑罰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個最基本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採用的調整方法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即刑罰的方法。該部門是以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的。在我國,凡是以刑罰的方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都屬於刑法部門。該部門最主要的法律規范是1997年通過的《刑法》,還包括一些散見於經濟法規、行政法規中關於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等。
(十)訴訟程序法
訴訟程序法是指調整訴訟活動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訴訟法律部門還有第二層次的部門法。主要規范性法律文件有: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仲裁法、監獄法等。
F. 簡述我國的法律制度有哪些層次
你好,第一層次為憲法,第二層次為法律,第三層次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第四層次為,地方性法規及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
G. 中國的法律分為幾個層次
中國的法律分為幾個層次?
5個層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拓展資料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國家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領土的全境及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綜合作用的產物。它集中反映了一國之內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的成果,是實現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 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 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性法規;
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所制定的規章。具體表現形式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准、准則等。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H. 中國的法律分幾個級別
中國的法律分基本上可以為六等:一是國家根本法,即憲法;二是國家基本法,由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頒布,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法律,比如民法、刑法、訴訟法、合同法等;三是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規定某一具體社會生活領域的法律規范;四是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五是地方性法規,由省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六是行政規章,由國務院部委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I. 我國法律體系包括哪些組成部分
包括: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
中國法律體系簡介:中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新華社發換屆後的十屆全國人大提出,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的目標是「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重點將是「提高立法質量」。
中國法律體系特徵:1、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本質,由這個國家的法律確立的社會制度的本質所決定。
2、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中國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進。
3、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如何構成,一般取決於這個國家的法律傳統、政治制度和立法體制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