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的勞務稅率是多少
一直是20%。
勞務所得稅自1980年實施800元的起征點以來,從未進行調整。2017年全國兩會開幕在即,提高勞務所得稅起征點呼聲再起。近日媒體報道,民進中央擬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上提交《關於提高勞務所得稅起征點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
這一政策已與制定該稅種的初衷背離,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生活水平不適應,與我國創新發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要求嚴重不符,已成為抑制勞動者包括科研人員積極性的重要障礙之一。
勞務所得稅主要徵收群體為兩大人群,一類是企事業單位臨時傭工和實習生,這類人群屬於低收入階層。
另一類是企事業單位人員兼職從事科研、設計、技術服務等科研創新活動時的勞動所得。
當年制定800元起征點時徵收對象並不是普通工薪階層,從目前情況看,勞務所得超過800元已經非常普遍,導致該稅種徵收群體擴大。
過低的勞務所得稅起征點有違於稅收的公平性,顯然既不利於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也不利於鼓勵創新創業。
㈡ 中國稅收負擔究竟有多重
《福布斯》雜志2009年推出「稅負痛苦指數」,中國內地位居全球第二的排名,在兩年後的今天仍然餘波未消。這個排名富有爭議性,是因為它擊中了公眾的心坎:中國的稅負到底有多重?統計口徑之爭對於這個問題,中國官方和民間存在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學界普遍認為中國宏觀稅負偏高,官方和一些學者則認為,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仍然屬於偏低水平。之所以會得出各種不同的結論,原因是對宏觀稅負計算方式 財政收入/GDP 中的「財政收入」有著不同的理解和計算口徑:小口徑僅僅計算政府的稅收收入,中口徑計算政府的稅收收入和社保收入,大口徑計算政府的所有收入,包括稅收、政府性基金、社保收入以及土地出讓收入等。
前兩種口徑已經逐漸為學界所拋棄。國家稅務總局在2007年發布了一個中國宏觀稅負研究報告,認為中國的宏觀稅負水平為18%,其採用的就是小口徑的稅收數據,這個數據一經發布便質疑聲一片,很快被打入冷宮。財政部科研所所長賈康也撰文,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統計口徑計算得出,2009年中國的宏觀稅負水平為25.4%,不僅遠低於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還低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這個數據也受到了廣泛的質疑。
2010年10月,國稅總局局長肖捷在《求是》雜志上撰文《走出宏觀稅負的誤區》,以2009年數據為准,同樣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統計口徑測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費和基金等非稅收入,宏觀稅負約為30%。賈康和肖捷都是按照IMF的統計口徑,同樣是2009 年的數據,為何計算結果相差接近五個點?顯然,兩者對政府收入的計算口徑存在差異。
目前普遍被專家和學者接受的,是大口徑的宏觀稅負,即全部政府收入佔GDP的比重。除一般預算收入外,還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讓收入)、社會保險基金繳費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等。根據公開發布的統計數據計算,2009年, 中國政府後四項收入分別為18,335.04億元、12,780億元、6,414.65億元、988.7億元(包括電信企業重組專項資本收益600億元),加上財政收入,全部政府收入合計約為107036.7億元,大口徑宏觀稅負不低於31.4%。
中國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2010年發布的《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09/2010》認為,按照IMF《政府財政統計手冊》標准,中國政府的財政收入可以定義為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外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從而得出的宏觀稅負計算結果是32.2%。
在進行國際對比時,有兩種計算方式應用的較為普遍: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稅收收入+社會保險繳費收入」佔GDP比重,另一種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界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1年政府財政統計手冊》將政府收入劃分為稅收、社會繳款、贈與、財產收入、出售商品或者服務以及其他收入六類,其中社會繳款主要是指社保保障收入。歐美等國除了稅收收入和社會保障繳款之外,並無其他主要收入來源,因而採取兩種標准計算,其結果都相差無幾。
但是,這兩種計算方式應用到中國時,其結果卻相差甚遠,中國政府的收入來源除了稅收和社保收入之外,還存在著其他歐美國家所沒有的收入來源:預算外收入、土地出讓收入等。問題的焦點在於,土地出讓收入到底是否應該計算為政府財政收入? 2011年兩會期間,財政部辦公廳主任兼新聞發言人戴柏華,對中國宏觀稅負做了一個正式的回應 財政部仍採用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和口徑,得出的結論是中國2010年稅負水平為26%,仍低於世界平均水平。
戴柏華解釋,中國政府財政收入,除了公共財政收入之外,還包括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之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這是因為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國有土地出讓行為是一種非生產性資產的交易,結果只是政府土地資產的減少和貨幣資金的增加,並不帶來政府凈資產的變化,不增加政府的權益,因而不計作財政收入。
但中國的國有土地只是出讓使用權,國有土地資產並未減少,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產權交易收入,只是土地70 年的租金收入,這一點是有別於大多數國家的,把土地使用權出讓獲得的收入排除在政府收入外是值得商榷的。
除了土地出讓收入之外,沒有計算在內的還有制度外收入。制度外收入是指既不納入預算內又不納入預算外管理的收入,由徵收主體自由支配、自行管理,幾乎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其中主要來源於「三亂」收入( 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各目繁多,秩序混亂。這種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各種名義,向企業和個人收取的制度外收入,至今仍屢見不鮮。
如依據於此,根據公開統計數據,2010年政府收入來源中財政收入為83,080億元,社保收入18,823億元,土地出讓收入29,397億元;除了土地收入之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為7,388億元。因此,2010年,中國政府收入不低於138,688億元,和2010年401,202億元的GDP相比,宏觀稅負不低於34.56%。
再考慮到國家之間經濟發展的水平不同,高收入國家和低收入國家來說,稅負的高低標准並不相同。世界銀行此前對一些國家的最佳宏觀稅負水平的研究結果顯示,低收入國家的最佳宏觀稅負水平為13% 左右;中下等收入國家為20%左右;中上等收入國家為23%左右;高收入國家為30%左右。國際上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總體宏觀稅負遠低於發達國家,目前中國人均GDP為4,000美元左右,即使按照中上收入國家計算,目前的宏觀稅負也遠遠超過了23%的水平。事實上,中國的宏觀稅負已經達到了高收入國家的水平。
結構性失衡除了宏觀稅負較高之外,中國民眾之所以覺得痛苦,還和中國的稅收結構有關系。和其他歐美國家的收入主要來自於財產稅和所得稅不同,中國的稅收收入主要來自於包含在商品和服務中的商品服務稅,也稱做是勞務稅。
2009年一個民間研究機構發布了一份公民稅權手冊中對隱藏在商品中的稅收進行過計算,一袋價格為2元的鹽,包含大約0.29元的增值稅和0.03元的城建稅;你花100元買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稅和1.45元的城件稅;你去餐館吃飯,最後結賬時不論多少,餐費的5.5%是營業稅及城建稅;你去理發店理發,費用的5.5%是營業稅及城建稅。
這些隱藏在商品和勞務中的稅收,主要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進口關稅和資源稅,以上五個稅種在2010的收入分別為21,091.95億元、11,157.64億元、6,017.54億元、12,514.9億元、417億元,占當年稅收比重分別為29%、15.2%、8.3%、17%、0.56%。全部商品勞務稅的稅收總額為51,199億元,佔全年稅收總收入73,202億元的的70%。也就是說,可以大致這么理解,中國人除了自己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外,通過消費商品和勞務向政府繳納了超過5萬億元的稅收,而他們大部分人自己並不知情!
在貧富差距懸殊的情況下,商品勞務稅不區別納稅人的經濟狀況負擔能力,一40 Forbes China福布斯2011 年12月律按消費量的多寡承擔稅負,造成稅收具有明顯的累退性,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所謂的累退性,即收入越低,其稅收負擔越重:首先,個人收入高於他人數倍的個人,其消費品支出絕不可能比他人多數倍,在邊際消費傾向遞減的情況下,收入愈少的人消費性開支占其收入的比重愈大,稅負就相對愈重。其次,對全部消費品都課稅時,由於需求彈性大小不同,課稅所引起的提價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因此商品勞務稅的稅負必然主要由居多數的中低收入階層負擔。他們以較少的財富和收入,卻貢獻了大部分的稅收。
而且,在這種稅收結構下,由於不允許進行生計贍養費用的抵扣,中國公民的收入普遍被雙重征稅,首先在領取工資的階段已經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其次在用稅收收入購買商品和勞務時,再次被征稅。這樣他們的實際稅負,遠高於宏觀稅負所體現的水平,導致社會大眾的稅負痛苦程度明顯高於同等宏觀稅負的其他稅收體系。
對於這種稅收結構,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將其稱之為結構性的缺陷,不僅不具有調節分配的功能,還具有累退性,商品勞務稅的負擔主要是廣大中低收入的人承擔,高收入的人承擔間接稅稅負低,嚴重背離了稅收公平。
稅負痛苦的另外一個來源,是中國高法定稅負和日益加強的征管能力的組合。1994年稅制改革時,由於當時征管水平較差,稅收徵收率不過50%,實際徵收而入庫的稅收,可能僅僅是按照稅法規定應該征繳的一半。為了彌補征管損失,中國制定了更高的稅率:增值稅稅率確定為17%,由於是生產型增值稅,如果換算成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消費型增值稅,稅率應該在23%,排在全世界第六位;個人所得稅的累進制稅率最高達到45%,這個稅率幾乎全球最高;企業所得稅雖然2008年1月1日起從33%調減至25%,但這個稅率仍要比周邊國家高出很多。
施正文認為,如果把稅法上規定的稅都收上來,企業的稅收負擔是很高,應該超過了50%。關鍵是,隨著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中國稅收機關的征管能力越來越強,國家稅務總局金稅工程的目標是徵收率要達到75%到80%,這種高法定稅率和高徵收率的組合,越來越讓中國的企業和民眾感到窒息。
除了稅負問題之外,中國另一個廣為詬病的問題就是,中國的政府收入用於教育、醫療、養老方面的支出的確很少。根據世界銀行數據,中國的醫療支出只佔GDP 的1.2%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教授提供的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財政收入約6.85萬億元,醫療、教育、社保就業三項支出佔比僅14.9%。在美國,同樣這三項上的開支已相當於聯邦政府總開支的61%。
同時,按照蔡繼明的統計中國政府的行政支出佔到財政收入的20%,是日本的10倍。中國大量的財政資源被投入於經濟建設,比如三峽大壩、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以及高速公路的基礎設施,這些項目建成之後國民並未分享其利潤。
中國的稅收改革的目標應該是首先降低法定稅率,降低企業和居民的負擔;同時將對稅收結構進行調整,降低流轉稅也就是商品和勞務稅的比重,而增加直接稅也就是所得稅和財產稅收的比重,從而實現富人多納稅,窮人少納稅的稅收公平目標,不僅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也有利於擴大內需和消費,促進經濟增長轉向內生動力,實現經濟轉型。
㈢ 勞務稅收標准2021
2021年勞務稅收標准如下:
1、800元以下的勞務報酬不用交稅;
2、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再乘以20%是要交的稅;
3、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4000以後扣除20%後再按照20%稅率。
我國沒有勞動稅這個稅種,對個人徵收的是「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個人取得的各項所得。一般是有勞務稅的。商品勞務課稅的概念:商品勞務課稅指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銷售收入額或營業收入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由於商品勞務稅是對商品或勞務流轉過程中發生的毛收付額的征稅,因此,在我國也被習慣稱為流轉稅。
對商品勞務課稅的稅種比較多,比對收入銷售要復雜,對經濟的影響是有差異的。由於商品和勞務與價格直接相關,可分為價內稅與價外稅。稅金內含於商品勞務價格之中的為價內稅,含了稅金的商品勞務的價格為含稅價。稅金附加在商品勞務價格之外的為價外稅,相應的,不包含稅金的商品勞務的價格為不含稅價。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㈣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個人所得稅1799年首創於英國,是指對個人所得額徵收的一種稅。隨著經濟的發展,該稅種所佔地位越來越顯著。而在我國現階段,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並不理想。對工資薪金外個人收入難以監控,對偷稅處罰不力、部門協調工作不夠等等,促成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力的現狀。個人所得稅徵收不公的現象客觀存在,若此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減少財稅收入,擴大貧富差距,影響社會安定,阻礙經濟發展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因此,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熱點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
過去的20年是我國經濟總量和國民財富增長最快的時期,經濟發展的各項指標均走在世界前列,但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卻低於發展中國家水平。1998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為3.4%,2001年這一比重提高為6.6%,①而美國這一比重超過40%。我國周邊的國家,如韓國、泰國、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間)均超過我國水平。據國家稅務總局最近測算的一項數據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每年的稅金流失至少在一千億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總收入水平的30%,發展中國家是15%。我國去年稅收總收入一萬七千億元,個人所得稅收入一千二百億元②。如果按照發展中國家15%的比例計算,我國去年應該入庫個人所得稅2250億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要成為國家的主要收入還不太現實。但是,個人所得稅所佔的比重實在是太低,如此過低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在世界上實在並不多見。可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現狀令人堪憂。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後,難以體現出較高的征管水平。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數量最多的一個稅種,征管工作量相當大,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征管制度來保證。而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徵收方法,其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後,難以實現預期效果。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繳制度又難以落到實處。稅務機關執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了稅款的徵收。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由於受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傳遞並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於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准確判斷稅源組織征管,出現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讓其納稅,在征管手段比較落後的地區甚至出現了失控的狀態。
(三)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
按理說,掌握社會較多財富的人,應為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而我國的現狀是:處於中間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工資薪金的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佔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6.4%③;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主要群體的上層階層(包括在改革開放中發家致富的民營老闆、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築承包商等名副其實的富人群體),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佔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5%左右④。個人所得稅征管首要問題是明確納稅人的收入。當前什麼是一個納稅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難事,至少有下列行為稅務機關很難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個納稅人同一納稅期內取得哪些應稅收入,在銀行里沒有一個統一的賬號,銀行方面不清楚,稅務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現金取得較多(勞動法規定工資薪金按月以現金支付),與銀行的個人賬號不發生直接聯系,收入難於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經銀行發生。正因為有上述情況,工薪收入者就成了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支撐。
(四)偷稅現象比較嚴重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人們的收入水平逐漸提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蔽化,稅務機關難以監控。公民納稅意識相對比較淡薄,富人逃稅、明星偷稅好像是習以為常、無所謂的事情。 在報紙上新聞報道上經常會看見、聽見一些明星有錢人偷逃稅款的事情。比如說毛阿敏偷稅事件和劉曉慶偷稅漏稅案件等等。據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台《中國財經報道》對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七百餘位居民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僅有12%的受訪居民宣稱自己完全繳納了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有將近24%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了部分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完全繳納者的兩倍。⑤個人所得稅可以說在我國是徵收管理難度最大,偷逃稅面最寬的稅種。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現行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發人們對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納稅的積極性。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稅制設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學性、嚴肅性和合理性,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要求。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一般可分為三類: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現階段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相對來講還比較低,稅收征管手段較落後,所以,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採用的是分類稅制。
分類稅制,是將個人的全部所得按應稅項目分類,對各項所得分項課征所得稅。其特點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准,分項確定適用稅率,分項計算稅款和進行徵收的辦法。 這種模式,廣泛採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減少匯算清繳的麻煩,節省徵收成本,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個人高收入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構成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實行分類稅制必然出現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費用、分別適用較低稅率的情況,使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甚微。這樣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所得來源少的、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
例如:有甲、乙兩個納稅人,甲某月收入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為800 元,勞務報酬收入為800 元,稿酬收入為800 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元。按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甲本月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乙某獲得工薪收入為1600 元,卻要納55元的個人所得稅。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納稅,乙卻要繳納55元的個人所得稅。所以,這種稅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也不利於拓寬稅基,容易導致稅負不公,征稅成本加大,征管困難和效率低下,很難體現公平合理。
(二)稅率結構不合理,費用扣除方式不科學
由於我國現階段採取分類所得稅制,個人所得稅稅率依所得的性質類別不同而異,大體有三種: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即對工薪所得實行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制,對個體經營、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則實行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制;二是對其他8項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稅率後減征30%;三是對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加成征稅稅率。這種稅率結構設計得非常繁瑣、復雜,既不利於納稅人納稅,也不便於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特別是工資薪金所得,級距過多,達到九級,邊際稅率過高,違背了稅率檔次刪繁就簡的原則。對於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勞動所得,而征稅時卻區別對待,對勞務報酬所得還要加成徵收,這種做法缺乏科學的依據。
現實生活中,由於每個納稅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費用所佔收入的比重不同,並且每個家庭的總收入,撫養親屬的人數,用於住房、教育、醫療、保險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規定所有納稅人均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率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這樣很容易在實質上造成稅負不公的後果。
例如:甲和乙兩個納稅人,某月甲乙都是獲得收入3000元,甲是勞務報酬所得,乙是工資所得,那麼,甲和乙本月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不同,甲應繳納440元,而乙只需交納205元。這就是由於不同的項目的稅率不同造成的。而且甲乙的家庭狀況有所不同,甲需要瞻養兩個老人並撫養一個小孩,同時甲的配偶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而乙則單獨生活,沒有家庭上的負擔。我們不難看出甲的家庭負擔要比乙大得多,很明顯甲乙兩者是存在差異的。按照量能負擔的納稅原則,甲的費用扣除額應該大於乙。但是,在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法中沒有考慮到這一差異,只是以個人為計稅單位進行扣除,沒有確定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稅負不公的狀況。
(三)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及社會評價體系的偏差
「納稅光榮」還僅停留在口頭上。相當多的人,當自己的純所得在免稅范圍內時高唱「納稅光榮」,一旦應繳納稅款時,心裡總不高興,於是就使出渾身解數逃稅。越是高收入者逃稅的越多。他們或利用權利自訂納稅標准,或化整為零,以實物、債權、股權分配等方式逃稅,或拉攏稅官以吃小虧佔大便宜等手段逃稅。公民法制觀念不強是納稅意識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時已有的「苛捐雜稅」之說,是對稅收的對抗情緒的反映。封建社會中,農民繳納捐稅是滿足地主階級的統治需要。長期封建社會的影響,是公民納稅意識薄弱的歷史原因,只知服從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識薄弱的表現。
此外,現在個稅偷逃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評價體系有問題。有人一方面為社會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稅。因為社會和個人似乎都認為捐贈比納稅更有價值和意義;另外社會不覺得偷稅可恥,別人也並不因此視你的誠信記錄不好,不與你交往,或與你斷絕交易。而在國外偷稅就是天塌下來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稅行為,不但你在經營上會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為會受到公眾的鄙視。這就是我們評價體系的偏差。
(四)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處罰力度不足
在一些發達國家,到每年4月的報稅季節,不管你是藍領還是白領,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還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該交的稅額算清楚,如實報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則隨機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為,不管是誰,輕則罰款補稅,重則入獄,身敗名裂。而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給予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由於稅務機關只注重稅款的查補而輕於處罰,致使許多人認為偷逃稅即便被查處了也有利可圖。據統計,近幾年,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罰款僅佔查補稅款的10%左右⑥。另一方面,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由於沒有規定處罰的下限,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因而人治大於法治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違法者得到庇護時有發生。所有這些都客觀上刺激了納稅人偷逃個稅的動機。「要富貴,去偷稅」甚至成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訣。
(五)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一是在納稅人中的工薪層與高收入階層間存在著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現象。雖然在理論上,稅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實上,以工薪為惟一生活來源的勞動者的稅負不輕,且在發放工薪時即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直接代扣代繳,稅款「無處可逃」;而高收入階層及富人卻可以通過稅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紅利、期權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負擔個人高消費和買保險、現金交易等多種手段「合理避稅」。高收入者和富人佔有的社會資源多,納稅反而更少,這種反差在社會上會形成一種不好的導向。二是在納稅人與政府的關繫上,同樣存在著權力與義務的不對等。經濟學把稅收理解成「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交易」,意思是說,政府收了稅,就必須為納稅人提供各種服務。如果交完稅之後,對怎麼花這些稅款毫無發言權,甚至被貪官污吏們揮霍浪費時,納稅人也無權置喙,那麼,不要說人們納稅的自覺性無法提高,連政府向民眾收稅的合法性都有問題。公民有交稅的義務,同時也有監督政府如何使用這些錢的權力;國家有收稅的特權,但也有為納稅人服務並接受監督的義務。只有當這兩方面都「依法辦事」的時候,社會機制才能正常運轉。
三、解決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幾點對策
(一)選擇合理的稅制模式
目前我國採用的稅制模式是分類徵收稅制模式,這種課稅模式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會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考慮到我國目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還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張採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首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們應摒棄單純的分類徵收模式,確立以綜合徵收為主,適當分類徵收的稅制模式。因為,現在世界上幾乎沒有國家採用單純的分項稅制模式徵收個人所得稅,我們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要融入到世界經濟發展的大潮中來,必須要努力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仍然採用單純的分類稅制模式已經行不通了,必須要通過改革首先向混合制過渡,然後再向綜合制發展。其次,分項稅制模式,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於個人所得稅的職能作用的發展。而以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制真正立足於我國的國情有利於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真正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防止兩極分化的目標。
例如前文所舉的例子,有甲、乙兩個納稅人,甲某月收入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為800 元,勞務報酬收入為800 元,稿酬收入為800 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元;而乙某獲得工薪收入為1600 元。如採用綜合所得課稅,扣除標准仍為800元,甲的計稅收入為2400元,乙的計稅收入為800元,即便適用同檔稅率,甲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要三倍於乙。因此,使用綜合所得課稅,能夠全面、完整體現納稅人真實的納稅能力。
(二)合理的設計稅率結構和費用扣除標准
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的稅率結構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納稅人產生偷逃稅款的動機,因此應該重新設計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實行「少檔次、低稅率」的累進稅率模式。首先,稅率檔次設計以五級為宜。其次,考慮通貨膨脹、經濟水平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適當提高減除費用標准和增加扣除項目。盡管個人所得稅法經過了幾次修正,但減除費用800元的標准始終沒有調整,一直執行到現在,這顯然與現今社會狀況不太相符。我們可以允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相應確定減除費用標准,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這樣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實際狀況,也有利於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同時,要根據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當的增加一些扣除項目。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住房、教育、醫療、保險等因素,設立相應的扣除項目。這樣將更有利於我國經濟的發展。
仍以前文所舉例子作比,甲和乙兩個納稅人,某月甲乙都是獲得收入3000元,甲是勞務報酬所得,乙是工資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狀況有所不同,甲需要瞻養兩個老人並撫養一個小孩,同時甲的配偶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而乙則單獨生活,沒有家庭上的負擔。如果按照量能負擔的納稅原則,增加合理的扣除項目,甲的計稅收入應低於乙,並且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對甲課稅適用的稅率應等於或小於對乙適用的稅率,所以甲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小於乙。從而避免現行稅制下,甲的稅負大於乙的不合理現象。
(三)擴大納稅人知情權,增強納稅意識
法律是關於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權利義務是對稱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享受權利者必履行義務,履行義務者就有權享有權利。現實社會中權利義務不對等,履行納稅義務與否,並不影響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權利又不履行納稅義務,必然使「納稅光榮」只剩下空洞的口號,喪失了法律公平、正義之本。在稅法宣傳上更多的是宣揚納稅人的義務而淡漠納稅人的權利,弱化了納稅意識。可以相信,解決納稅義務者的權利後,其納稅積極性會大大增強。因此擴大納稅人的知情權,增加政府財政預算、財政開支的透明度,使納稅人真實感受到是國家的主人。納稅人不僅征稅過程清楚,而且稅款流向也明白,使納稅人的納稅抵觸情緒消除。政府職能的正常運轉與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密切相關,政府部門使用納稅人提供的資金,納稅人享有監督政府部門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門服務的權利,納稅人的監督能有效防止諸多重復建設、浪費,也是遏制腐敗的一劑良方。
(四)加大對偷漏個人所得稅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搞好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對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得力是關鍵之一。針對現階段我國對個人所得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不力的現狀,筆者建議,全國應進行每年多次的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檢查,加強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通過立法,賦予稅務機關一些特殊的權力,增強執法的力度;對查處的偷漏稅行為,加大對納稅人罰款的數額,參照一些國家的做法——不管納稅人偷多少稅,都罰其個傾家盪產,並將其偷稅行為公之於眾,以做到「罰一儆百」,促使其他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對一些偷漏稅構成犯罪的納稅人,不能以罰代法,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五)加強稅收源泉控制,防止稅款流失
在我國目前普遍存在個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隱蔽化且支付方式現金化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加強稅收征管,首選要加強稅源控制。具體措施為:
1、用現代化手段加強稅源控制。採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為每個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設立專用的稅務號碼,建立收入納稅檔案,使個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稅務專號下進行。與此相聯系,針對長期以來儲蓄存款的非實名制使公民個人的收入不公開、不透明,以致嚴重妨礙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稅源控制的現狀,改個人儲蓄存款的非實名制為稅務、銀行聯合且微機聯網前提下的實名制,增加個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項收入都處於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使每個公民的收入納稅情況都一目瞭然,進而可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稅款流失。
2、充分發揮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作用。對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這是我國現行稅法的要求。這種做法既符合國際慣例,也適合我國現階段稅收征管手段落後,專業化征管力量不強、急需形成社會徵收網路的實際情況。為此,針對前些年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作用未能很好發揮的現實,建立扣繳義務人檔案,規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和申報的程序,督導納稅人正確使用扣稅憑證,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宣傳明白其不履行稅法規定的扣繳稅款的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代扣代繳稅款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化。
㈤ 勞務稅為什麼如此之高超過800就要徵收20% 怎麼活啊! 個人所得稅和勞務稅為什麼相差這么大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僱傭的勞務所得,相當個試一個小企業一樣當然利潤都歸提供勞務個人所有。而個人所得稅,一部分(大部分)利潤是歸僱主,另一部分是分配給勞動者。企業繳納是是企業所得稅。
工資薪金是受雇所得,不參與企業利潤分配,剩餘利潤歸企業,勞務所得是簽合同性質的,金額是不固定的,次數也不固定,國家為了保證稅款徵收的公平性,所以這樣定的。
勞務報酬計算稅額是:
1、<=4000的工資,減除800免稅額後按20%計算稅額。
2、>4000,分三段(2萬以下20%速算扣除為0,2~5萬30%速算扣除為2000,5萬以上40%速算扣除為7000)。
(5)如何評價中國勞務稅擴展閱讀:
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
例如:歌星劉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扣除20%的費用後,應納稅所得額為32000元。請計算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0000×(1-20%)×30%-2000=7600(元)
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徵收辦法,具體是:一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減除費用後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加征十成。
例如:王某一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5萬元,需扣除20%的費用。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50000×(1-20%)=40000元
=40000×30%(30%的稅率為20000對應的20%的稅率加征五成為30%)-2000=10000(元)
㈥ 如何看待交稅
繳納稅費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因為這樣可以讓政府有更多的財政收入去改善民生和增強國防,所以說我們應該積極擁護
㈦ 求對中國營業稅的看法、評價其優缺點
營業稅在調節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方面功不可沒,但重復計征是它天生的缺失。回顧全世界營業稅的歷史,不難看出,正是營業稅的弊病,致使增值稅出台,並大顯身手。其中道理一點即破,因為增值稅只對工序間增值部分增稅,較好地解決了重復計征問題。
起源於牙稅的營業稅
在稅收大家庭中,營業稅僅次於增值稅,是第二大稅種。早期的營業稅,叫做牙稅,說是牙稅,其實與牙齒並不相干。原來,古時貿易集散地稱為「互市」,而互字與牙字非常相近,慢慢的,以訛傳訛,互市就被人們叫做牙行,對經營活動征稅,自然也就名為牙稅。到了民國初年,牙稅改稱特種營業執照稅,其徵收范圍,涉及皮貨、洋服、珠寶古玩、飯庄酒館業等13個行業,每年分兩次徵收。1950年,國家採用工商業稅,它是工商業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總和。1958年簡化稅制,工商業營業稅部分並入工商統一稅。直到1984年,營業稅分離出來,成為現在的獨立稅種。
營業稅,顧名思義,是對營業者營業行為的稅收。營業者自然就是納稅人。界定納稅人,有三個條件:首先,納稅人從事的活動,是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而且,這些行為必須發生在國內,倘若在境外提供勞務,營業稅就鞭長莫及了。其次,營業者的行為必須有償。換句話說,免費幫忙的買賣,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就不記在其中。最後一條,所涉及的勞務必須是應稅勞務。按照稅法規定,應稅勞務涉及七大行業,即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業。否則,即使有勞務,但不在上述七類行業,譬如說,生物制葯類,則不屬於應稅勞務。單位和個人,只有三個條件兼備的,才是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的計征范圍有多大
營業稅的計征范圍,在1994年曾做過較大調整,當時,增值稅粉墨登場,占據了許多原屬於營業稅的地盤,營業稅范圍只得忍痛割愛,收縮陣地。其實,營業稅也好,增值稅也罷,都是對流轉環節征稅,只不過,二者在征稅范圍上各有側重。營業稅主要涉及三類:各種勞務、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增值稅則主要涉及兩類:貨物銷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理說,兩稅是大路朝天,各走一邊,但實際上,它們並非井水不犯河水。以建築材料為例,假設 A企業是建築安裝公司, B企業是 A下屬企業,生產水泥預制構件, B企業的構件用於 A的施工工地,那麼,在移交使用時,徵收增值稅;倘若, B企業在 A公司的建築現場製造構件,直接用於工程,徵收的稅種就不是增值稅,而是營業稅。類似這種易混淆的情況,為便於實際操作,國家已逐一作出了詳盡規定。
在稅率的使用上,營業稅總體採用「二加一」原則,即兩檔比例稅率和一檔幅度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金融保險業、服務業、不動產銷售、無形資產轉讓稅率為5%;娛樂業則實行5% 20%的幅度稅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規定范圍內,自行確定稅率。比如,北京市娛樂業的營業稅,按10%的稅率徵收。
營業稅怎樣計征
營業稅的計征,有一個比較簡單的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營業額的甄別,往往會碰到一些特殊情況。稅務部門要做到不漏征,不超征,必須合理確定納稅企業的營業額。稅法規定,國內運輸企業運送旅客或貨物出境,在境外轉手,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那麼,必須將全程運費作一定扣除,即減去付給境外承運企業的運費,把余額作為國內運輸企業的營業額。同理,旅遊團和建築企業轉包的,計算營業額時,也要相應扣除轉包價款。對金融企業來說,如果發生轉貸業務,則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剩下的余額為營業額。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為何低
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有必要多說幾句。據統計,目前來自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每年約500多億元,占營業稅總收入的近三成。近年來,國家對其稅率屢次調整,1997年前,執行5%的稅率,1997年1月1日開始,稅率提高到8%。提高稅率的本意,是因為經濟過熱,防止過度投資。沒想到亞洲金融危機爆發,高稅率不僅增加了金融業的負擔,而且對鼓勵投資、拉動內需明顯不利。有鑒於此,2001年,國務院重新作出規定,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率,分3年逐年降低,每年下調1個百分點,即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為6%,2003年1月1日起按照5%執行。據測算,金融保險業營業稅降低1個百分點,相當於為金融保險企業減負60多億元。此舉,對於降低銀行經營成本,提高金融保險企業競爭能力,應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無疑是個持續利好消息。
營業稅的利與弊
營業稅,和其他稅種一樣,有利也有弊。它的徵收,涉及到第三產業很多部門,在調節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的確功不可沒。但通過長期實踐,也暴露出很多弊病。倘或生產一件物品,需要三道工序,那麼,不管是零件交付下一工序,還是成品銷售,都得交納營業稅。很顯然,成品就被征了兩道稅,也就是說,存在重復計征。回顧全世界營業稅的歷史,不難看出,正是營業稅的弊病,致使增值稅出台,並大顯身手。其中道理一點即破,因為增值稅只對工序間增值部分增稅,較好地解決了重復計征問題,合乎情理,自然更易為企業接受。
與所得稅相比,營業稅也有許多不足。只要經營行為存在,不管盈利與否,都得繳納營業稅。而所得稅,只對盈利企業征稅,從這個角度講,營業稅顯然不及所得稅公平。只不過,如果國家監管水平有限,營業稅較之所得稅,徵收會更加容易。從現實情況看,我國含營業稅在內的流轉稅比重很高,目前流轉稅比重占所有稅種80%,所得稅佔15%,剩下20多個稅種佔5%。如何適應世界趨勢,降低流轉稅比重,成為理論界討論的一大熱點。其中,一個重要的論題是增值稅如何轉型。從發達國家經驗看,增值稅的轉型,必然涉及營業稅向增值稅轉化,增值稅徵收范圍,會隨之逐步擴大,比如繳納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交通運輸和郵政電信等行業,將可能由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古人雲,牽一發而動全身。對營業稅的調整,恐怕也不能操之過急,魯莽行事,而應該權衡利弊,謹慎操作。
㈧ 如何看待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第一,如何看待個人所得稅改革。我們必須先了解其含義。個人所得稅(Indivi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第二,改革的含義我們也必須明確。改革就是不斷調整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使之適應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第三,才是真正我們需要了解的。自2011年9月1日,中國內地個稅免徵額調至3500元。這意味著,中國又邁向了一個新的時代。隨著經濟、科技、教育等的不斷發展,這方面也隨之做了改革。這是國家需要,制度需要。在競爭如此激烈的時代里,我們更應該響應黨的號召,做一個新時代里的好公民。相信此次改革,一定會更好更快的加速發展,相信共和國的明天會更好。
最後,衷心的祝願LZ能夠學業進步,天天樂呵呵。
我是蔡牙。
㈨ 勞務稅率是多少
勞務費,即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報酬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僱傭的各種勞務所取所得的,, 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 , 稅率為20% 。
例如:A銷售人員當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0% = 200 元個稅; 當月提成5000元,則要交5000*(1-20%)*20% = 800 元個稅。
單次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萬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單次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的,不超過5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30%-2000。單次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40%-7000。
(9)如何評價中國勞務稅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及標准: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自2018年10月01日起,中國大陸地區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免徵額)調整為5000元/月。
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准。
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
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25%的稅率征稅。
非居民企業:
1、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取得所得與設立機構、場所與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25%的稅率征稅;
2、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取得所得與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或者未在我國設立機構、場所,卻有來源於我國的所得的,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按低稅率20%(實際減按10%)的稅率徵收。
優惠稅率: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於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稅。
3、對於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