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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案例制度如何完善

發布時間:2022-11-25 18:28:45

① 案例判例司法解釋

判例制度肇始於英國。判例作為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與其歷史沿革、法制傳統、文化意識等有著密切關系。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判例法是指某一判決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對於法院往後同類案件的審判具有約束力和說服力。它不是立法者事先制定的一般規則,而是裁判者在具體審判過程中的創造物,是司法者實踐經驗和法制歷史經驗積累的產物。典型的判例制度應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官在法無明定的情況下作出開創性的判決,即「法官造法」;二是法官對以往同類案件的判決模式及精神予以遵照執行,即遵循先例原則。無論從法理依據還是技術難度上講,前者所需要的勇氣和水平顯然都是遠遠高於後者的。可問題是當法官面對一個新型案件,根本無前人經驗可循時,法官能否依據憲法及法治原則作出某種創造性的舉動?

通過司法判例尋求立法突破往往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成文法雖不明確但仍有大體框架,比如法院認為知假、買假者不屬於消費者,因法律規定不甚明了,這種認定仍屬於法律限度內的合理裁量;另一種是成文法不僅未規定而且稍有突破便有「越雷池」之嫌。比如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有權就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似乎也並未將精神賠償明確予以否定或排除。那麼,有沒有哪位法官敢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在某一刑事案件中明確判令被告人應賠償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撫慰金?這個問題可以說有一定的民意基礎,被害人遭受嚴重人身傷害時不可能沒有精神損害,但從法律上又找不到現成條文,以致司法實踐中難以支持,甚至還出現律師將受害幼女之處女膜定價20萬元以求物質賠償的奇事。所以說,這樣的「口子」開與不開確實關系重大。我國目前法律制度還不是很完善,再加上法律本身的不周延性和滯後性,公民往往迫切需要這種充滿人文關懷和務實精神的判例法保護制度。法官能不能創造判例乃至創製法律絕不只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意義重大的現實問題。

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國法院實施類似於判例法的案例指導、先例判決制度,或者從相關案例中提煉精粹制定司法解釋時,都需要充分考慮到社會及民眾的實際司法需求,更要本著審慎而務實的司法改革原則。有人曾主張只有最高法院有權創制或編纂判例,但事實上,真正能由最高法院初審的案子畢竟不多,而若從下級法院選取已審結生效之案例,則等於默認其創制行為。故筆者認為,合理吸收和利用現代司法判例制度的精華,一方面需要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的作用,及時發布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判案規則;另一方面,最好能夠通過疑案報送研究制度來規范創制判例行為,也就是說,最高法院以下層級的法院在遇到難以決斷的復雜案件時,應當直接報送最高法院研究答復,在此基礎上,仍由下級法院作出相應判決,並對同類案件具有參照效用。目前實踐中已在實行這種做法,可以從程序及效力等方面進一步完善。這樣更有利於發揮判例及時解決疑難問題的優勢,也能避免法官擅用自由裁量權可能引發的弊端。

關於判例制度的生命力問題,讓我們重溫英國丹寧勛爵在《法律的訓誡》中所說的那段名言吧,「如果現有的法律暴露了缺點,法官們不能叉起手來責備起草人,他必須開始完成找出國家意圖的建設性任務,……他必須對法律的文字進行補充,以便給立法機構的意圖以力量和生命」。如果遇上了法律皺折,「一個法官絕對不可以改變法律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他可以,也應該把皺折燙平」。

北京市自然律師事務所 墨 帥



前幾年曾經引起媒體廣泛關注的是,某法院對知假買假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雙倍賠償。就這一同類案件,同一法院前後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面對如此狀況,有人主張我們應該實行判例法。

判例,顧名思義,與案例並沒有大的差別。但是作為法律術語的判例,卻是和判例法一脈相承的,表示「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則。在普通法系國家,判例往往和判例法表示同一意義,其意義在於根據傳統,法院以前的判決,尤其是上級法院以前的判決,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作為一種規范和原則予以遵守。即法院遇到與以前類似的案件時,必須遵循以前判決中適用的原則和規則。判例對以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了立法的意義,成為普通法系國家的一個重要的法律淵源。

我國沒有判例的說法,我們沿用已久的習慣用法,把法院已處理案件叫做案例。不僅名稱不同,其效果也截然不同,我們不是實行判例法,而是實行成文法,判例對於我們來說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有人主張我國也要實行判例法,對此筆者並不贊成。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傳統也是根深蒂固的,我們今天把案件的正確處理叫做依法判決,錯誤判決叫做於法無據,字里行間反映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處理案件是以成文法為准繩的,而不是判例。

當然不是說我國歷史上沒有判例。我國封建社會,也有類似於判例法的一種法的淵源叫做「例」。秦簡中就記載了「廷行事」,漢代叫「比」,唐代以後則指作為判案依據的判例、事例和成案。明清時期,例律並重,但出現了「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繁瑣」的情形,導致了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後果,使得「例」在我國歷史上沒有發揮好的作用,名聲不佳。

實踐證明,判例法制度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同時,判例法與成文法不僅僅是法律表現形式不同,也表現出思維方式的不同。我們的人民群眾與司法人員對判例法的接受也不是輕而易舉的。

就像成文法存在缺陷,不能完全應付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一樣,判例法也有其自身缺點。我國目前的社會主義法律還處於日漸完善的過程,有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過於抽象,缺乏具體操作性,因此法官在理解適用法律時也就出現了各種分歧。為了彌補立法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適用及時作出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起著法的淵源的作用,對審判實踐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當然,這並非說案例沒有任何意義,有句法律諺語,「經驗比知識更重要」。案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具有重要價值,有利於貫徹同樣情況同樣對待的法律平等原則,提高辦案效率。加強案例研究,發揮案例的作用,也的確意義巨大。而且,目前兩大法系的差別越來越小,兩大法系互相借鑒,取長補短,也是國際上法的淵源發展的趨勢。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判例法和成文法,各具特色,各有優劣。我們既不能因為適用成文法判決案件存在缺陷,而盲目誇大案例的作用,也不能因為自己適用成文法,而貶低否定案例的作用;既不能因為適用成文法存在缺陷,而盲目崇拜判例法,也不能因為自己適用成文法,而貶低敵視判例法。而應該尊重歷史,正視現實,重視案例,積極發揮案例的作用,依法公正處理案件。

甘肅省民勤縣人民法院 劉文基



案例是指審判機關對於具體案件作出的判決。

案例不同於判例。作為案例的判決生效後僅對該案件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而判例在英美法系國家是一種主要的法律淵源。英美法系國家的「遵循先例」原則,要求在某一判決中包含的法律規則,對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

判例法相對於大陸法系的制定法,其優勢是能夠最大限度地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生活。社會生活是鮮活的,是豐富多彩的、千變萬化的,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涌現,又將使立法相對滯後,判例法可以有效彌補制定法的上述不足。但是,判例法賦予「法官造法」的權力,極易造成法官個人的恣意擅斷對公正的踐踏。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種法律制度形式各有其利弊,任何一種單一的法律形式都存在踐踏公正的痕跡。法律制度是在不斷追求公正的進程中完善的。兩大法系通過不斷地相互借鑒、吸收、取長補短,當今兩大法系的特徵已經不再明顯,呈現了日益靠攏、趨同甚至融合的現象。英美法系國家除了制定許多法規法典外,還頒布了大量的委託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判例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在判決中不得引用,但大多數法官實際上都十分尊重先例。

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立法機關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審判過程中和檢察過程中就適用法律問題有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闡釋和說明。賦予最高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是中國法律制度的特色,不僅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國家沒有,而且實行成文法的大陸法系的國家也沒有。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司法解釋為統一司法人員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合理限制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條誠然是重要的,是執法的准繩,但法條只有適用於案件,才能對社會生活產生實際作用。且審判不僅僅是一項拿事實去適用法律條文的簡單智力活動,司法工作者必須能動地運用法律對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才能公正查案、斷案。案例是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為了幫助人們正確統一理解法律,我國法院借鑒判例制度,逐步注重案例編纂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人民法院報》所載典型案例,已經成為指導法官審判的重要工具。然而,因案例的定位不明確,缺乏規范的編選標准和編選程序,諸多媒體所載案例良莠不齊,對法律的解讀不一,導致讀者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為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將媒體所載案例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學術研討性案例,可以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允許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另一類為指導性案例,由最高審判機關按照一定的編選標准、編選程序選擇具有新穎性、爭議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按一定的發布方式在特定媒體上予以公布,實現司法解釋向具體化、案例化良性過渡。按照案例指導制度公布的案例,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作用,對於類似案件,在適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法官都可以參照案例進行裁判。通過案例的示範引導,規范法官的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統一法律適用標准,確保司法公正。

② 判例在中國的法律中的重要性

判例的說法是西方傳過來的,在中國並不施行判例法,所以判例對於現在的法律來講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但是,法學家指導案例網認為中國的法律還在不斷的完善中,中國正在推行案例指導制度,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統一司法理念和法律適用標准、提高司法質效和司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中央政法委就建立完善這項制度作出一系列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探索實踐的基礎上,於去年底制定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明確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發布具有指導性的案例,作為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的參照。這項規定的出台,標志著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確立。

記得採納啊

③ 我國公共安全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

一、中國公共安全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雖然中國在公共安全管理領域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有特色的管理體制,但這種體制是以分領域、分部門的分散管理為特點的,政府尚未建立統一的專業職能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實行專業化管理,而是沿用 「條塊」方式將突發公共事件管理交由相應的職能部門承擔。

1.公共安全管理主體缺失。目前,中國還沒有建立「權威、統一」的應急中心,不同部門管理不同的災害,涉及災害管理的部門多達十幾個,這些「應急中心」無論在管理主體上、執行主體上還是服務內容上,彼此獨立,互不隸屬,自成一體。部分職能部門之間於是相互推脫、互不配合,在需多個職能部門協作的突發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脫而失效。

2.管理體系不夠健全。由於中國政府綜合風險管理工作起步較晚,還沒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體系,條塊分割嚴重,管理技術也相對落後。在危機應對方面,橫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發事件的類型由相關部門進行專門管理;縱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統一指揮應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機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門行政領導做決策,組成臨時機構(即災害應對工作組),缺乏專門機構和完善的應對體系。

3.法律體系不完善而且進程緩慢。近些年來,雖然中國相繼頒布了多個與減災相關的單項法規,但面對緊急狀態,中國仍沒有建立一整套減災法規體系,防災救災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完善,造成中國公共安全管理中責任不明確,特別是涉及到災害救助、災後重建財政補助、災害保險、災民減免稅等方面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 ;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規基本上是單一災種法規,無法實現綜合的防災減災,綜合協調部門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

4.職能部門和監管之間缺乏良好的協調機制。政府信息系統缺乏,信息收集渠道過窄,信息發布不力,雖然各部門都建立了獨立的災害信息管理系統,但這些系統往往自成體系,難以實現災害信息和減災資源的充分共享和優化配置。媒體部門作用弱化,政府部門間信息溝通嚴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機時期暴露不已。

5.綜合危機防範技術薄弱,應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中國對生產安全事故和災害發生機理、識別理論和技術、評價指標體系、危險源的監測監控理論及技術等公共安全技術缺乏系統研究和開發,公共安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仍未完善,資料庫建設較為落後,未能形成全面覆蓋的信息管理技術平台和緊急救護網,缺乏系統和長期規劃,缺乏物資儲備和資金保障機制。專業技能培訓不夠、應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搶險救災專業隊伍實力不強,防災技術、設備、物資和力量處於相互分隔的狀態,救援能力嚴重不足。

6.宣傳教育不夠,公眾危機意識不強,缺乏自救能力。要減少公共安全問題,除了政府與社會的重視,公眾危機意識也急需提高。目前宣傳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廣大群眾的宣傳教育;另一方面是對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應急管理工作與其它工作不同,直接關繫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各級應急管理人員的能力、水平對加強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有著重要的意義,但現在這方面的教育基本處於空白狀態。

二、 中國區域綜合公共安全管理體制模式改進對策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發達國家己經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應對模式,比如「強總統、大協調」的美國模式,「大總統、大安全」的俄羅斯模式,「強內閣、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這些國家在應對公共安全時做法雖然不盡相同,但總的看來都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經驗,借鑒國外經驗,同時針對中國公共安全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新的區域綜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及改進中國公共安全管理體制的對策。

1.借鑒國外經驗,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完備的組織機構是政府對公共安全突發事件進行管理的依託和組織保證,同時也是政府對公共安全突發事件進行預警、決策和溝通的前提。不少發達國家紛紛設置了專門領導、協調公共危機管理的機構,對危機處置的各項事情進行統一安排。本文提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首先,在中央政府一級建立突發公共事件綜合性常設機構。其次,在地方設立「人員代替部門」的組織模式,即指在不擴大政府現有編制的前提下,在政府綜合性部門中指定專門人員行使突發公共事件管理部門的職能,可以解決因專門機構設置而帶來的機構膨脹和費用增加等問題,同時也解決了地方政府缺少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專門管理的職能部門的現實。

2.建立中國區域綜合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在構建政府公共危機管理機制中,必須定位政府職能的界限,劃清政府、社會和公眾個人所承擔的危機風險邊界,建立政府與社會合作互助,共擔風險,共度難關的新機制。這里的社會主要是指國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本文根據國內外專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經過不斷的理論創新和幾十年經驗積累,以及中國公共安全管理的復雜性,提出中國區域綜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見圖1),這一模式以「預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為方針,在科學減災的指導下,使災區政府、社會和公眾在災前備災、災中應急、災後恢復與重建的減災全過程中,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明確公共安全緊急事務管理流程。正如美國管理學家戴維·奧斯本和特德·蓋布勒所言: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錢預防,而不是花大量錢治療,最有效的危機管理是避免危機與災害的發生。因此,現代政府危機管理的工作重心更傾向於災前防範。本文提出公共安全緊急事務管理流程(見圖2):注重事前的預防;事後的處理和總結;構建發達的信息管理系統。

4.建立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法制評價制度。在中國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管理措施中,對於工作人員的職能履行效果評價往往是以突發公共事件責任追究辦法為載體來進行。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法制評價制度,從以救助為主的管理方式逐漸轉化到以預防為主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與此同時,對現有應急法律規范進行系統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進行法律解釋、廢止法律或某些條文等。建立健全公共危機管理信息公開制度、行政徵用制度、行政隔離制度、行政指導制度,以及將「公平補償」作為目標的行政補償制度,包括行政主導型的或積極採用市場機制(例如保險方式)的各種救濟制度等。

5.建設綜合危機防範關鍵技術示範基地,提供人才保障。應針對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現狀、城鄉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區域差異,配合行業生產與運行安全建設,開發滿足主要行業的綜合災害危機防範所需關鍵技術,建成若干綜合災害危機防範關鍵技術示範基地,並形成促進這些典型關鍵技術推廣應用的配套政策體系。為此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應從總體上注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人員素質的全面提升;應出版一些相關的培訓教材,建立各種分類的培訓機構,對政府的應急部門和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加強「專家庫」和「資源庫」的建設。

6.提高學習能力,增強公眾公共危機意識。首先要建立危機管理教育機制,要樹立公眾的公共危機意識、提高公共危機的處理能力,就必須進行教育機制的改善,對公眾進行專門的危機管理教育。因此,有必要將危機管理教育納入先進的教育體制之內,通過危機意識教育和案例教學,掌握一定自我保護的方法,通過學習,增強危機意識和危機應對的能力。其次是加強公眾的危機意識學習。通過積極開展公共危機管理的科學研究和培訓工作,建立高素質的公共危機管理人員隊伍,為公眾樹立學習榜樣。

參考:中國公共安全問題的現狀、管理、預警和對策
http://www.cfen.com.cn/web/meyw/2010-09/09/content_773002.htm

④ 關於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案例

選舉制度案例:

憲法賦予的選舉權不容破壞

案例:某地選舉的民代表時,張某在三次討論候選人提名過程中,對群眾提出的候選人都沒有表示反對,也沒有提出新的候選人。在正式選舉中,張到會場對一些選民說:「我們不選他們(指兩個候選人),我要選就選我自己。」他先向兩名沒有帶筆的選民索要選票。因為這些選民沒有聽到張說:「要選自己」的話,以為他為人代筆,便把選票交給他代寫。就這樣張共收了33張選票,在未徵求選舉人同意的情況下,把兩個候選人的名字上打了「×」,在另選人欄下填上自己的名字。經檢查,這些選民都不同意選張某。由於他的破壞,兩名候選人的選票都沒有超過半數,造成選舉無效的嚴重後果。

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人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人選舉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自由。破壞或妨礙公民的選舉,不僅直接影響公民民主權利的行使,而且可能使一些人混進國家政權機關,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影響國家機關的威信。因此,為了保障公民行使當家作主的神聖權利,不僅選舉法專章規定了對各種破壞選舉或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刑法也進一步規定了破壞選舉罪,並規定對這種犯罪行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為保障選舉的順利進行和選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本案中的張某非法煽動選取民不選候選人,以欺騙的手段索取了33張選票並擅自填寫上自己的名字,造成選舉無效,妨害了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張某的行為違反了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構成破壞選舉罪,應依法對其進行制裁。

行政案例:

.原告張某,申請在已規劃過的耕地上建房3間,經鄉政府村鎮規劃辦公室批准後,領取了宅基地使用證和農房准建證,遂建房3間,佔地0.5畝。後縣土地管理局發現後認為,張某違反了《土地管理發》第38條的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第48條、第52條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責令張某拆除房屋,退還耕地。張某不服,以建房經鄉政府批准,有合法手續為由,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消縣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問:本案中鄉政府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是第三人還是被告?說明理由。

2.A縣鄉鎮企業局與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龍江省購買木材。木材運回後,暫時存放在A縣鄉鎮企業局院內。後該鄉鎮企業局未與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將屬於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變賣。後公安局多次想A縣鄉鎮企業局催要變賣貸款均未果。為要回貸款,B市公安局於1996年5月17日將到B市出差的A縣鄉鎮企業局工作人員乘坐的轎車扣留,並發給工作人員一份交通違章處罰通知書。A縣鄉鎮企業局對此處罰決定不服,訴至法院。
問題:1、本案應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為什麼?
2、本案中公安局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後,應當如何處理?

鄉政府應該是作為訴訟第三人的位置出現
1、⑴因為行政訴訟被告人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⑵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原告指控侵害其合法權益;⑶以自己的名義應訴,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2、⑴行政訴訟第三人是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⑵相對於原告、被告而言,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行政機關;⑶在訴訟期間參加⑷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有法院通知參加
我們可以看出該案件是因為縣土地管理局發現,認為存在問題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第48條、第52條的規定作出的讓張某退還耕地的決定,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他所作出的這個決定與張某的直接利益相關,應該是被告。而鄉政府不是作出讓張某退還耕地這個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行政機關,但因為是經他批準的,所以他與該行政行為是有一定厲害關系的,所以應該是行政訴訟第三人。
該由B縣法院受理,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該案件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既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繳欠款,應該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訴訟,不能無故扣留。這是濫用行政強制措施,並且在上題中並沒有出現A縣轎車交通違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應當讓B縣公安局立即歸還A縣的車,並對B縣公安局作出一定的處罰。 由於法院受理的是B縣公安局扣車的行政問題,所以僅對此作出處理,對A縣拖欠B縣公安局的欠款的問題,則需要B縣公安局在對此事另外單獨提起訴訟。

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意義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1月26日發布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這個規定的出台對克服現存的司法尺度不統一的現象具有怎樣的重要意義?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與其他國家判例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胡雲騰:首先,實行案例指導制度的機關不僅是人民法院,而且還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就是說,今後的案例指導制度有三個系列,公安指導案例系列,檢察指導案例系列和審判指導案例系列,分別指導公檢法三機關的司法工作,這與其它國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僅指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區別。
其次,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是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實體現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一致認可,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案例。所以,指導性案例一定是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眾稱贊、經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的案例,它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範案例,是法官審判執行工作應當參照的楷模,是宣傳法治活生生的實例,是樹立法治和司法權威的典型,是理論研究的生動素材,是體現司法智慧與審判經驗的載體。這與我們通常對國外判例的理解有很大不同,與我們以前想像的案例指導制度也有差別。
再次,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從其性質上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形式,更准確地說,是解釋憲法性法律以外的國家法律的一種形式,如有關刑法、刑事訴訟法、物權法方面的指導性案例,實際上起到了解釋、明確、細化相關法律的作用。在此需要明確的是,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確、具體和彌補法律條文原則、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釋法的作用。因此,指導性案例是法官釋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總結法律經驗法則而不是創製法律經驗法則。
最後,人民法院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獨特價值的案例發現出來、公布出來、樹立起來、推廣開來,充分發揮這些案例獨特的啟示、指引、示範和規范功能,讓廣大法官能夠及時注意到這些案例,及時學習借鑒這些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維,並參照指導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處理案件。因此,構建案例指導制度,根本緣由是適應公正處理各類案件的具體需要,堅持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平等性與多樣性的統一,實現裁判尺度的統一和司法個案的公正。
案例指導制度的探索與發展過程
記者:我國法院的案例指導制度緣起於何時?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特點是什麼?
胡雲騰: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開展案例研究和探索構建案例指導制度,歷程相當久遠。新中國成立後,最高人民法院就很重視案例的作用,從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就通過編選案例來總結審判經驗,指導法院審判工作。可以說是把總結的案例規則和審判經驗當作法律加以應用。
改革開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破壞軍婚的案例,開啟了用案例解釋法律的嘗試。1985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開始刊登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當時還要求,公報刊登的案例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這一做法,標志著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度的實際誕生。25年來,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例的做法後來沒有堅持下去,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視為指導性案例進行參照或研究。因此,我個人認為,應當把1985年視為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實際誕生之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設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主要任務是編輯《人民法院案例選》,供全國法院裁判案件時參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後來的國家法官學院開始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合作編輯《中國審判案例要覽》。這是當時兩種影響最大的案例著作。進入新世紀,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也很重視編輯、出版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與此同時,專家學者編寫出版的案例著作,教材,讀物也日漸增多,形成了案例研究百花齊放、成果豐碩的局面。
這一階段的案例研究,發揮了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豐富法律,以案例普及法律的作用,為構建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打下了扎實的基礎,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規定的主要內容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內容有哪些呢?
胡雲騰:《規定》只有短短的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發布的主體。開宗明義規定,對於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
二是列舉了指導性案例的選擇范圍。即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案例:1、社會廣泛關注的;2、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5、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三是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工作機構。為了做好案例指導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專門設立了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性案例的組織、審查、編纂工作。
四是明確了案例指導工作的程序。包括推薦程序、審查程序、報審程序、討論程序和發布程序等。
五是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問題。明確規定,對於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
六是明確了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的清理和公布問題。即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符合《規定》所規定的指導性案例條件的,應當重新公布,沒有在重新公布之列的,不再視為指導性案例。
若干問題的深層次解讀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內容雖然不多,但是已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許多專家學者認為規定中的「類似案件」、「應當參照」、「具有指導作用」等字眼都顯得有些模糊。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規定》中是參照,就不是必須執行,應當允許有條件的例外。您是如何看待這些不同的觀點和建議的?
胡雲騰:《規定》發布以後,理論界和實務界在理解《規定》的有關內容時產生了一些疑問。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規定》的實施細則,對一些不明確的問題加以明確。這里,我僅就《規定》的一些不明確問題,談幾點個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純粹是個人理解。目的是拋磚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幫助我們起草好將來的實施細則。
一是如何理解「類似案件」。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需要深入研究。我的理解是,類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包括行為類似案件(如利用虛假訴訟詐騙他人財物或者利用網路誹謗他人)、性質類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爭議類似案件(即案件中爭議的問題相同,如知識產權案件中同一種商品的理解與認定問題)。這里的類似不僅指結果類似、數額類似或者某一個其他情節類似。
二是如何理解「參照」。我的理解是,參照就是參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審判案件時,處理不相類似的案件時,可以參考指導性案例所運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規則、法律思維、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處理與指導性案例相類似案件時,要遵照、遵循指導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標准。
三是如何理解「應當參照」。應當就是必須。當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而未參照的,必須有能夠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既不參照指導性案例又不說明理由,導致裁判與指導性案例大相徑庭,顯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個不公正的判決,當事人有權利提出上訴、申訴。
四是裁判文書是否能夠引用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依據。《規定》沒有明確,對此有三種觀點,一種認為可以作為裁判依據引用,第二種認為不能引用,第三種認為,可以作為裁判說理引用。對此需要具體研究,徵求意見。我個人的看法是,考慮到指導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具有解釋法律、指導裁判的性質和作用。因此,至少可以作為裁判說理來引用。
五是指導性案例的形式。《規定》對此沒有規定,我們在比較研究國內國外、境內境外的相關案例、判例以後,初步設想,採取四個部分的形式,第一部分是首部,包括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名稱、類型等。建議採取「法例」加年份加案件類型加序號的方式,如「王某某利用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案,法例(2011)刑字第1號」;第二部分是指導要點,主要是對指導性案例指導價值、作用的歸納;第三部分是案情介紹,主要是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歸納;第四部分是裁判結果與理由,主要歸納指導性案例的裁判結果和充分的說理。
六是指導性案例的工作與發布機制問題。我們正在起草指導性案例的推薦標准和具體的規范格式。初步考慮是,要做好案例指導工作,需要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積極性、法院系統以內和法院系統以外的積極性,建立理論界與實務界相互支持、四級法院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
至於高級人民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乃至有關業務部門能否發布、編輯案例的問題,《決定》對此沒有明確,這是下級法院和有關方面很關心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在討論中已經明確,實行案例指導制度以後,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總結案例審判經驗,發布供本轄區法院參閱、參考的案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庭、事業單位可以繼續編輯出版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但不得稱為指導性案例,不得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沖突,不具有應當參照的效力。
總之,《規定》所確立的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對於實現公正高效廉潔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立這項制度,有賴於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而要把這項制度用好,使之切實發揮作用,更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

⑥ 如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制度

中國特色政黨制度面臨的挑戰和自身存在的問題,是中國特色政黨制度進一步完善與發展的客觀根據和內在要求;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完善與發展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使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與發展具有了現實的可能性。當然,要使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完善與發展由可能變為現實,還需要我們在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建設的具體實踐中深入探索推進其完善與發展的基本途徑和措施。
1.堅持改革創新、加強政黨自身建設

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首先必須堅持改革創新。前已述及,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政治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的根本途徑,也是政黨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的根本途徑。改革需要創新,創新也離不開改革。改革創新是時代精神的核心。通過改革創新,推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進一步完善與發展,從根本上說,就是要以馬克思主義政黨制度理論、特別是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創新理論為指導,准確把握時代脈搏和中國政治發展趨勢,准確把握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建設的客觀要求,系統總結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建設的實踐經驗,進一步推進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法制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其中最根本的是要通過改革創新進一步推進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法制化。在黨和國家已明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方略的今天,宜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基本內容在憲法中做出明確的規定,進而在黨的政策、規范基礎上,用法律形式明確政黨含義,劃清政黨與其他社會團體的界限,明確各政黨的工作程序、機構設置、經費來源及其使用限度,明確各政黨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相互關系,明確執政黨的執政方式和參政黨的參政方式,明確政治協商會議的法律地位,並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實施和推進。[12]這對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必須加強政黨自身建設。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政治制度的核心,也是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水平在中國政治運行包括政黨政治的發展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完善與發展首先要從中國共產黨的自身建設來考慮,只有不斷提高黨的建設的科學化和現代化水平,才能夠不斷推進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完善與發展。中國共產黨的建設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其主線是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從加強和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進一步完善與發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著眼加強執政黨的建設,必須把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作為執政黨建設的根本任務,全面加強黨的建設,並落實和體現到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著力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上。為此,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進一步明確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黨派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要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進一步完善黨同民主黨派合作共事機制,支持民主黨派更好履行職能;要善於通過廣泛深入的協商和討論,使黨的主張成為各民主黨派的共識;要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支持民主黨派加強自身建設和和獨立自主地處理內部事務,促進政黨關系的和諧。

民主黨派是中國政黨政治的重要力量,也是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基本主體。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建設沒有民主黨派自身建設的推動同樣難以取得成功。當前,加強民主黨派自身建設,一方面,是中國共產黨的各級黨組織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中發[1989]14號、[2005]5號等重要文件精神,不斷加大對民主黨派加強自身建設的支持力度,切實幫助民主黨派解決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不斷改善民主黨派的工作環境,進一步解決活動場所、經費、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使民主黨派能夠更好地組織活動、履行職能、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是各民主黨派尤其是各級領導成員必須牢牢把握民主和團結這兩大主題,不斷增強責任意識、職能意識和發展意識,結合自身建設的目標、原則、內容、特點和優良傳統,結合時代發展的要求,結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需要,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參政議政、合作共事、組織協調的基本能力;各民主黨派組織要不斷培養和選拔優秀人才,鞏固和擴大自己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增強對廣大成員、尤其是新生力量的思想教育、組織管理和能力培養,增強廣大成員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利益表達、服務社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科學性和實效性,探尋更多更好的實現自我發展的新途徑和新方法。

2.堅持正確方針原則、完善運行機制

堅持正確的方針原則是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的前提,也是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首先必須繼續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1956年毛澤東提出的「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八字方針,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共事的基本方針。進入新時期後,隨著形勢的發展和任務的變化,中國民主黨派社會基礎和政治面貌也發生了重大變化。適應這種變化,中共十二大正式提出了「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十六字方針。由「八字方針」到「十六字方針」的發展,既表明中共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合作的真誠願望和決心,也表明多黨合作將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得以進一步深化和發展。[9]鄧小平作為中共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的核心,對這一方針給以充分肯定,強調「我們一定要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加強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和一切愛國的黨外朋友們的合作。」[13]此後,以江澤民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和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都一再反復強調,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必須繼續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

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一些重要政治准則。中發[2005]5號文件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長期實踐中形成了一些重要政治准則,必須認真堅持和遵循。」[14]這主要包括: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保持寬松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准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些政治准則,既是對我國長期實行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寶貴經驗的科學總結和概括,也為新時期進一步加強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提供了根本的政治規范和原則,對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具有極為重要的規范作用和指導意義。

良好的制度設計和完善的運行機制,是政黨制度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重要條件和基本保證。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政治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和有序推進,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法制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獲得了重大進步。新世紀新階段,要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就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運行機制。具體說來,當前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推進:

一是要進一步完善民主黨派幹部培養選拔使用機制。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主體主要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特別是其各級領導機構和領導成員。不健全和完善民主黨派幹部的培養選拔使用機制,沒有各民主黨派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培養選拔和健康成長,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就將失去其應有的價值和意義。因此,要完善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運行機制,首先就要健全和完善民主黨派幹部的培養選拔使用機制,解決其主體方面的問題。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和德才兼備的標准選拔人才,把民主黨派幹部納入黨和國家幹部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的總體規劃,通過學習培訓、實踐鍛煉、輪崗交流等具體形式提高對民主黨派幹部的培養力度,適當增加並確保民主黨派成員在各級行政和司法機關領導崗位中的人數比例,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幹部在國家事務中的積極作用。

二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機制。要根據「一個參加、三個參與」基本要求,明確領導職責、暢通參議渠道,建立規范合理的信息溝通平台,廣泛收集並整理民主黨派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處理或者採用不同的意見和建議,保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意志通過合法的渠道進行表達;同時要進一步規范並明確各種形式的協商會、咨詢會、座談會、情況通報會、談心會等協商民主會議的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和基本規范,保證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政議政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三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黨派參與民主協商機制。要推進民主協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努力使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的民主協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要認真貫徹落實中發[1989]14號、[2005]5號和[2006]5號等重要文件精神,切實做到「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特別是要把「就重大問題在決策前和決策執行中進行協商」作為民主協商的重要原則遵循;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根據多黨合作發展的進程適時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證政治協商的有序運行,保證民主黨派以及無黨派人士獻言獻策、發表意見建議、表達利益要求等各種形式的參政議政的基本權利。特別是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十八大關於「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部署,「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加強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15]

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黨派參與民主監督機制。民主監督特別是各民主黨派對共產黨的監督,是多黨合作制度的重要功能,也是中國特色政黨制度設計的重要初衷,是中國共產黨歷代領導集體都高度重視的大事。2005年和2006年兩個中央5號文件對多黨合作過程中民主監督的性質和主要內容都作了明確規定,這就給中國政黨制度體系下的黨際監督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導和制度保障。當前完善民主監督機制,最重要的就是落實這些規定,提高民主黨派對民主監督重要性的認識,強化民主黨派的主體監督意識,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職能,並把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與黨內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社會監督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監督體系的合力作用,提升民主監督的約束力和實效性。

3.發揮和拓展功能、完善和優化結構

一般認為我國政黨制度具有政治參與、利益表達、社會整合、民主監督、維護穩定這五個方面的功能。[16]中國政黨制度這幾個方面的功能既各有側重,又緊密聯系,在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整體功能的發揮中相互促進、缺一不可。因此,要充分發揮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功能,首先,必須要站在整體的高度,從政黨制度結構體系和功能體系的系統層面來加以思考和整體把握。

其次,中國特色政黨制度還具有其他方面的功能,比如「防禦功能」等。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這些方面的功能或許會顯示出更為重要的作用。這不僅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上進一步加以探索,而且需要我們通過政黨制度的結構優化和完善來促進這些功能的發揮。

再次,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功能的拓展和結構優化必須立足國情、適應時代,既要深刻總結本國的實踐經驗,又要善於吸收借鑒其他國家政黨制度運行中好的做法,比如要根據當前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特徵,不斷提高中國政黨適應和開發網路媒體等新技術的能力,各政黨成員要積極利用信息平台、網路博客、平面媒體等多種途徑搭建政黨與政黨之間、政黨與廣大人民群眾之間、政黨與其他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之間廣泛聯系的互動平台,通過新興媒體技術提高公民文化教育、社會輿情引導、組織動員群眾等方面的效果。

最後,必須要根據中國經濟和社會結構變化和變遷的具體實際,不斷調整和優化政黨制度的結構。要在人民政協和國家機構中始終保持執政黨和參政黨合理的比例和適度的張力,兼顧精英與群眾的雙重性,打破職業界別的限制,擴大民主黨派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保持參政黨的進步性和廣泛性,通過引入競爭性選舉、擴大選拔領域、合理配備民主黨派內部成員新老比例等多種途徑提高人民政協等組織結構的包容性和適應力,增強其生機與活力,為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功能的合理拓展和充分發揮建構良好的結構模式。

4.培育民主和諧氛圍、增強社會影響

美國著名人類文化和社會心理學家英格爾斯說過:「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缺乏一種能賦予這些制度以真實生命力的廣泛的現代心理基礎,如果執行和運用著這些現代制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向現代化的轉變,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結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進的技術工藝,也會在一群傳統人的手中變成廢紙一堆。」[17]因此,要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不僅要加強政黨及政黨制度本身的建設,完善其運行機制,拓展其功能,優化其結構,還必須加強與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相關的政治文化建設,改變主體的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營造民主和諧的政治氛圍。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和合思想及其衍生的和諧理念,是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形成的重要政治文化基礎。新世紀新階段,培育民主和諧的政治文化可以為推進民主發展、增進黨際和諧、維護社會穩定,進而為中國政治發展包括政黨制度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文化支撐。因此,要繼承和發展優秀傳統文化,創新政治文化體系,增強主流政治文化的引導力和整合力,增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社會共識,為中國政黨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有力的文化論證,做出充分的理論闡釋。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既要堅持以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的理論為指導,又要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者,尊重差異,包容多樣,求同存異,顧全大局,以和為貴,以民為本,以國為尊,共同營造民主法治、開放有序、安定團結、寬松和諧的政治生態環境,以利於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健康運行及進一步完善與發展。

建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公民政治文化建設雖然在不斷推進,但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之間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特別是由於政治文化本身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及相對於政治體制變革所表現出來的滯後性,嚴重地影響著現代政治制度包括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完善與發展。例如傳統政治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等仍然嚴重影響著許多黨政幹部的政治行為,民主、法治、平等和以人為本等現代民主政治思想在一些黨政幹部那裡往往讓位給了權力、職位、等級、關系、私利等具有濃郁封建傳統文化特徵的政治心理因素,這對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無疑是一種嚴重牽制甚至災難。我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特別是各項民主政治制度難以落實的深層原因正在於此。因而,從中國現代政治發展包括政黨制度發展的角度來說,培育現代公民文化顯得極為重要和迫切。

同時,在培育民主和諧政治文化的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還要積極做好對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闡釋論證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形成與發展的歷史,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存在的歷史必然性,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功能、結構及其特點、優勢,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完善與發展的基本趨勢等方面的了解、認知和認同。要提高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回應能力,即要使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對公民政治參與能夠做到及時有效地反饋,不斷調動和維持廣大人民群眾的政治熱情,在頻繁的政治參與中不斷提升公民意識和主體意識,不斷增強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社會影響力,從而也使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在公民政治文化建設和中國政黨政治的實踐中不斷得以完善與發展。

總之,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即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已經深深地植根於中國的土壤之中,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優點和優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隨著時代和實踐的發展,這一政黨制度雖然也面臨著一些挑戰,也需要進一步完善與發展,但是,經過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實踐,已經為這一政黨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與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准備了良好的條件。我們堅信:只要我們在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中,自覺堅持改革創新、加強政黨自身建設,堅持正確方針原則、完善運行機制,發揮和拓展功能、完善和優化結構,培育民主和諧氛圍、增強社會影響,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必將得到進一步完善與發展,並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中進一步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優越性。

⑦ 我國不承認判例,但司法實踐中能否引用,具體的案例是什麼

【星島網訊】在中國,「同案不同判」是民眾廣為詬病的現象。山東法院今後將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省法院定期發布典型案例,供各級法院判案參考。有專家稱,此舉正是為了統一執法尺度和裁判標准,做到相同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由於法律的規定比較原則,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出現了相同或類似案情,判決結果卻相差很大的情況,引起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對此,最高法院決心改革,在2004至2008年的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第一次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准、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作用。」

近年來,中國是否要引入判例法成為激烈爭論的話題,也涉及司法改革的方向。而國內已有地方法院開始探索實行「遵循先例」的做法。案例指導制度也是向此方向改革的一項措施,但案例的效力還有待最高法院予以明確。

⑧ 中國斷案有什麼好的制度

這些官員智判的手段也較為多樣,我們大致可以將其可分為直覺判案、心理判案、邏輯推理、縝密調查、偵查實驗等方式。
一、直覺判案法
歷代都推崇直覺破案,這種斷案方法簡單直接,重個人的直覺感悟、主觀判斷,重經驗積累,最重要的是它適應了古代落後的偵察科技水平,對落後的刑偵技術是一種重要彌補。
我國古代有「五聽」判案的決定。即通過觀察嫌疑犯的語言、臉色、呼吸、聽力、眼神等來判案。一個心懷鬼胎的人,即使再善於偽裝,在神態言談上一定會與常人有所區別,高明的審理者可以從眼神的閃爍移動、嘴角的抽動、手指的輕微顫抖乃至嘆息聲中捕捉到異常。
《蟲鳴漫錄·卷一》里提到一名捕快曹福就是個中能手。有一天他在縣衙前閑坐。看到一個人身穿綢衫,拿著紙扇慢步走過來,曹福突然上前呵斥他,那人惶恐非常,拿出錢送給他,拔腳就走。旁人問他,他說:「那人行路時老是低著頭,常常斜著眼睛觀看左右,過溝坎時就撩起長衫,這說明他不是一個習慣穿長衫的人,所以我知道他不是一個好人。」
這里的曹福判斷是否好人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他的眼神不正,用我們現在的話來說就是眼睛賊溜溜的。另外,這個人不是讀書人,穿上長衫就顯得不自然,這也為曹福的判斷提供了有力依據。
《紀聞》中的《蘇無名》所記載的破案經過也是成功運用了直覺斷案的方式。「湖州別駕」捕盜能手蘇無名在武後震怒,大家束手無策之際,成功追回了被盜的武則天賞賜給女兒太平公主的價值黃金千鎰的寶物。蘇無名憑的就是直覺:「臣非有他計,但識盜耳。」他和曹福一樣,都有一雙犀利的火眼金睛,能夠從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揪出賊人,令其無處遁形。這種直覺其實是觀察力、生活經驗、知識的一種綜合能力。
其實,在這個案件里,除了「識盜」的直覺能力外,在斷定墳墓里就是寶物的過程中,蘇無名還表現出了自己的推理能力,我們可以稱之為邏輯推斷法。
二、邏輯推斷法
邏輯推斷法是指運用人情事理來推理判斷是非,或根據人情事理來發現案情中的破綻悖謬之處,找到疑點,以此為突破口弄清案情的方法。
《初刻》卷十七《西山觀設策度亡魂,開封府備棺追活命》中的開封府尹李傑,在審理一起母告子忤逆的案件時,見兒子達生性情溫順,而母親吳氏毫無愛子之心,為查出隱情,假意答應吳氏處死達生,又命人暗中尾隨吳氏,順藤摸瓜,審出了吳氏與道士通姦、痛恨兒子阻撓而想害死兒子的內幕。根據母親要打死唯一的兒子卻不悲傷,有悖生活邏輯而推斷出姦情。李府尹故意答應吳氏的要求以麻痹罪犯,巧妙地引蛇出洞,表現了超越常人的智力。
《寄園寄所寄·卷一》中《王臨亨治獄精察》里提到一個小故事,沈家兄弟二人,哥富而早死,無後,弟窮,有一女,嫁褚升。嫂嫂甚防褚升。不久哥哥家被盜,嫂嫂以鄰居為證,說盜賊是從屋上來去,且其所穿鞋為褚升之鞋。王臨亨當即提出質疑:「褚升是你的侄女婿,如果想要偷東西,何必要從屋上來去?就算他從屋上來去,正當六月,他又何必要穿一雙厚鞋子呢?」王臨亨的分析發現了案情中違背常理之處:褚升作為至親,可以出入自由,不必舍近求遠;盛夏六月,翻越屋頂沒有穿鞋的必要。抓住這兩點,誣告明矣。
《祥刑古鑒·卷上》的《楊評事辨舟子奸》記載了這樣一個案件:趙三和周生兩位好友相約去南京做生意,雇了張潮的船。趙三黎明即到,在船上和衣而睡。張潮圖財殺了趙三,沉屍入水。周生來後久等趙三不至,叫張潮去趙家催問。張潮來到趙家,敲門叫道:「三娘子,三官人為何久久不來?」這起失蹤案上報到大理寺,楊評事看了狀子立刻斷定:「張潮就是兇手!他敲門不喊趙三,直呼三娘子,可見他預先知道房裡沒有趙三!」張潮服罪。這個案子既無人證,又無物證,偵查起來有一定難度。但是楊評事運用邏輯推理,片言之間就斷得清楚明白,讓人嘆服。
三、心理判案法
心理判案是運用虛張聲勢、誘敵深入、欲擒故縱等心理學的技巧來找出真凶,審結案件的方法。這種方法在古時斷案中也運用得相當廣泛。
蒲松齡的《聊齋志異》里的《胭脂》可算是一篇比較典型的運用心理斷案的公案小說。卞牛醫被殺,山東提學使施愚山將三個犯罪嫌疑人拘到城隍廟暗室,命他們脫去上衣,靜候神靈書背,指點殺人真凶。而自己預先已令人在暗室以墨汁塗壁。毛大做賊心虛,將背緊貼牆壁,背上沾滿墨汁。案件得破。
還有一個類似的案例。據《志異續編》卷六記載,清代的袁枚,為了捕獲輪奸少女致死的罪犯,把死者的裹腳布系在衙門大堂的柱子上拷打,百姓把衙門擠得水泄不通。袁枚關閉大門,令百姓手扶裹腳布出公堂,說如果是兇手,裹腳布就會把他的手絞住。有兩人身體還未靠近裹腳布,手已顫抖不止,立即被袁枚派人拿下,一經審問,果然就是兇犯。
相比前兩個案例建立在兇手迷信鬼神的基礎上,《不用刑審判書·卷五》里有一篇《某縣令佯倦破竊》更簡單而且巧妙。
有一個人控告別人偷他的雞,某縣令傳來了他的左鄰右舍,這些人圍著案桌跪在地上,都不承認自己偷了雞。某縣令假裝不予理睬,另審他案。良久又作疲倦之狀令眾人先回。眾人都站起來,某縣令突然勃然大怒,拍案大喝:「偷雞賊也膽敢站起來啊!」那偷雞的人不由自主顫抖著雙腿,屈膝跪下,一審即服罪。 還有一些心理判案是通過設計圈套讓對方暴露出自己的犯罪事實。如《警世通言》中《玉堂春落難逢夫》。玉堂春被盜賣並捲入殺人官司之後,真凶把責任都推到玉堂春身上,不肯認罪。劉推官用計,用一個大櫃,放在公堂下,鑿幾個孔兒,書吏執紙筆暗藏在內,把疑犯鎖在櫃左櫃右,吩咐大家且去吃飯。結果幾名嫌犯四顧無人,互相責怪,其言語被藏在櫃中的書吏盡行記下,成為無法翻案的鐵證。再行審問,都各各招認。
四、縝密調查法
縝密調查是指通過對現場痕跡仔細勘察,對死者屍首仔細檢驗等方法來獲取罪證,最終找到真凶的智判方法。這跟我們現在的痕跡鑒定、物證搜尋相近。
《警世通言》中的《況太守斷死孩兒》里支助慫恿得貴設計引誘主母邵氏,自己欲從中財色兼收。邵氏憤怒之中殺死得貴後自殺,支助奸計不售,把用來要挾邵氏的死孩帶出去扔掉,卻被人看見。後況太守發現死孩是石灰腌過的,疑竇大生,窮追到底,知兩條人命皆因支助而起,判其死罪,人皆嘆服。
《醒世恆言》中的《勘皮靴單證二郎神》中假冒二郎神奸騙宮人案,現場留下一隻四縫烏皮皂靴。冉貴燈下細察,由靴里的一條白紙條兒為突破口,逐層剝筍,盡管在這過程中一波三折,但終由靴子獲得真凶。
宋龍圖閣學士李南公曾任長沙知縣。某甲某乙打架斗毆,各有青紅傷痕,南公用手指捏了一下傷處,說:「某乙是真傷,某甲是偽裝。」審訊囚犯,果然如此。原來南方有一種樹叫櫸柳,把其葉子弄碎塗在皮膚上,就會出現青紅斑痕,有如毆傷。但真正的傷痕,血淤住了,用手指捏是硬的,偽造的傷痕,皮下則沒有硬塊。
宋朝時候,都官員外郎歐陽曄曾任端州知州。有幾個平民因爭船毆打致死一人。難以查出誰是兇犯。歐陽曄傳來所有囚犯,給他們吃喝一頓,然後又都送回監獄,獨留一人。歐陽曄說:「我看他們幾個,都用右手拿筷,惟獨你用左手。死者右脅受傷,說明這是你打死的。」囚犯服罪。
這些案例都有一個共同點,都是通過仔細的勘查,從細微處發現線索。古人推崇的明察秋毫大致類此。
五、偵查實驗法
偵查實驗是對於案件事實的模擬再現,可以讓人對案件的某些事實產生直觀的認識,增強相關證據的證明力。早在這個名詞出現之前,古人對此法已有使用了。如著名的「張舉燒豬」案,活著燒死的豬嘴裡有柴灰,殺了再燒的豬嘴裡沒有柴灰,張舉據此成功將殺死丈夫後又燒房子的妻子繩之以法。
下面兩個案例故事似乎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偵查實驗,但是在實際上是有了實驗的效果,姑且也歸入此類。
北朝北周大定年間,唐公(李淵)任冠氏縣令。一個婦女經過瓜地,給孩子摘了一個香瓜,種瓜的人看見了,抓住婦女送到官府里。種瓜又自己摘下30個瓜,誣告婦女。唐公問:「婦女偷瓜,帶了筐子嗎?」種瓜的說:「沒帶筐子。」唐公當下喝令種瓜人抱起孩子,並把30個瓜全拾起來。種瓜人拾到10多個瓜,已經抱不住了,於是承認誣告之罪。
宋時,樞密副使孫沔任杭州知府。有個斷了左臂、右手只剩兩個指頭的乞丐被控偷了人家的鼎鍋。雙方對簿公堂。乞丐一見到孫沔,立即放聲大哭:「老爺,這個人平白無故冤枉好人。您看我這樣一個沒手的人,怎麼能拿得起鼎鍋啊!」孫沔當即表示同意,把鼎鍋判給乞丐,並好言撫慰。乞丐高興接受後,用剩下的那兩個手指靈活地夾起鼎鍋,慢慢地用臂膀托起,像帽子一樣往頭上一戴,拔腿就想走。這時,堂上的孫沔立即變了臉色,大聲喝道:「大膽刁民,明明是你偷走人家的鼎鍋,為何矢口抵賴?」那個乞丐知道中計,變色服罪。
六、重法亦重人情
在斷案過程中,對於一些民事案件,如何判決在很大程度還是依靠判案官員本身。簡而言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判案官可以有比較大的「自由量裁權」。許多為後人所推重的「巧判」往往是兼具法理人情。
《蟲鳴漫錄·卷一》《某邑令計斷兩夫》講了這樣一個故事:某縣甲在外謀生,十年無音信。其妻實在窮得無法過活,招贅了乙上門。半年後甲回家來,看見門戶改變,了解實情後到官府告狀,甲乙都爭這個妻子,縣令秘令手下讓這婦人躺在門板上,蓋上蘆席,抬上公堂,假說婦人羞憤自殺,問兩人誰願安葬。乙推故不肯,甲自責自己常年在外而不通音信,願意安葬婦人。縣令於是判決讓甲領婦人回家,把乙趕走。
《鹿州公案·偶記上》記載了清朝雍正年間廣東省普寧縣知縣藍鼎元受理的一起兄弟田產糾紛案。當地百姓陳智去世後留下7畝地,他的兩個兒子為爭這份遺產,相持不下,到衙門來打官司。藍鼎元沒有按常規辦法將田產均分,而是婉轉開導,達到了使他們互謙互讓的效果。兄弟二人決定都不收此地,而把他作為祭奠父親的資財,每年輪流收租,誰收租就由誰准備祭物。結案後,兄弟倆既高興又感激,當堂拜謝而去,從此全家和睦。
公案小說吸引人的往往是撲朔迷離而富有懸念的案情,真正要進人案情的深層,需要判案官具有敏銳體察力、充沛的正義感、注重第一手證據的細致辦案作風,以及豐富的生活閱歷,對人情世故的洞察力等等。這些故事往往都會在公案小說里改頭換面地多次出現,可以說是為後人提供了值得借鑒的寶貴經驗。
參考文獻:
[1]劉岐山.古代法案選編.北京出版社,1981.
[2]華東政法學院語文教研室.明清案獄故事選.群眾出版社.1983.
[3]凌濛初.初刻拍案驚奇.中華書局.2009.
[4]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中華書局.2009.

⑨ 如何完善企業規章制度,企業規章制度建立注意什麼問題

1.目前規章制度、存在問題主要是:(1)滯後:過去的慣用作法;有新規定,但未及時修改、變更和完善對過去的規章制度;(2)不合法:內容不合法;制定程序不合法;如醫療期停發工資等;(3)約定缺乏技巧,不能適應變化。沒有用足用好法定的權利,如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竟業禁止等;缺乏量化細化的考核、獎懲標准,制度不完善;如請假、勞動紀律、獎懲、解除條件等是引發爭議的重要原因。一些約定難以操作。本案例中勞動不合法。 2.第一,確保規章制度的有效性;第二,規章制度的實用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強行性的規章制度;第四,規章制度不要規定本應在中規定的事項;第五,符合法定程序。 3.規章制度措辭要准確、條款要嚴謹,並注意及時更新;處理員工要以事實為根據,預先准備好證據;依法保護權益,增強仲裁時效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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