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的行政機關主要有哪些
我國的行政機關有下列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貳』 我國的行政機構劃分
我國的政府機構組成包括一級政府及其所屬的政府機構,即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我國政府機構採用的是直線職能式結構。我國政府劃分為中央(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四個層次,在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地方則為五個層次,在省與縣之間增加了地級市這個層次。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長、國務院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工作機構包括: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28個)、國務院直屬機構(
17個)、國務院工作機構(4)、國務院辦事機構(6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9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19個)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9個);地方政府機構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由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等組成。
『叄』 中國的行政機構有哪些
政府的職能部門主要有二十五個,分別是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退役軍人事務部、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
政府職能也叫行政職能,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國家管理的執法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它體現著公共行政活動的基本內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質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