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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社團所制定的倫理章程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2-12-21 12:33:15

1. 工程倫理涉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引導案例:人類的工程實踐不僅是一種改造自然的技術活動,也是一種關涉人,自然與社會的倫理活動。這成為「工程倫理」作為一門學科建立和發展的現實背景。工程倫理在規范性意義上,指工程中得到論證的道德價值,明確何為嵌入工程活動中的「德行」和「卓越」。在描述性意義上,工程倫理關注的是工程實踐中出現的特定倫理問題和倫理困境,通過踐行並不斷完善倫理規范和規則來實現「有限的倫理目標」,為應對工程中出現的具體倫理問題提供指導。

1.如何理解工程

技術:「指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手段(如設備),工藝流程和加工方法,屬於社會的物質財富和創造物質財富的實踐領域,是勞動技能,生產經驗和科學知識的物化形態」。工程:「廣泛被認為是人類利用自然界的資源,應用一切技術的生產,創造,實踐活動。」兩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二者的內容和性質不同,二者的「成果」的性質和類型不同,二者活動的主體不同,二者的任務,對像和思維方式不同。

工程是應用通過研究,經驗和實踐所得到的數學和自然學科知識,也開發有效利用自然的物質和力量為人類利益服務的途徑的職業。

一般而言,計劃,設計,建造,使用和結束這五個環節構成了工程的完整生命周期。

從工程的特點上看,任何一個工程項目整體上都是一種社會實踐,一方面工程活動本身具有社會性,它是工程共同體通過實踐將工程設計和知識應用於自然的過程,另一方面,工程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好的生活,其造福人類社會的目標具有社會性。

最後,我們應該從幾個維度認識工程活動,分別是:哲學,技術,經濟,管理,社會,生態,倫理維度。

2.如何理解倫理

講述了什麼是道德與倫理,兩者之間的聯系,倫理規范包含的內容。

不同的倫理立場:功利論:把正當德行為視為是追求幸福快樂的行為。義務論:強調行為的出發點要遵循道德德規范。契約論:通過一個規則性的框架體系,把個人行為的動機和規范倫理看作是一中,社會協議。德性論, :以行為者為中心,關注的是我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

當工程實踐出現「超越於道德」情形時,我們只能承認存在一個有限的道德選擇和倫理行為的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通過道德慎思為自己的倫理行為劃分優先順序,審慎的思考和處理幾對重要的倫理關系,以更好的在工程實踐中履行倫理責任。

3.工程實踐中的倫理問題

工程活動的行動者網路:在工程的不同環節,需要不同類型的行動者,他們既分工,又合作,所發揮的作用和彼此之間的關系也處在動態的變化之中。同類的行動者同樣存在著交互作用。

主要的工程倫理問題:工程的技術倫理問題,工程的利益倫理問題,工程的責任倫理問題,工程的環境倫理問題

工程倫理問題的特點:歷史性~與發展相關,社會性~多利益主體相關,復雜性~多影響因素交織。

4.如何處理工程實踐中的倫理問題

總體上,工程倫理要將公眾的安全,健康,福祉,放在首位,由此出發,處理工程倫理中的問題要堅持以下三個基本原則:人道主義~處理工程與人關系的基本原則,社會公正~處理工程與社會關系的基本原則,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處理工程與自然關系的基本原則。

2. 工程倫理學的主要話題

在制度化建設方面,一個直接相關的問題就是職業注冊制度問題。1907年,為了抑制頻繁發生的銀礦事故,懷俄明州通過了美國歷史上首部規定申請職業工程師執照(或注冊)所必須滿足的標準的法案。此後,每個州都陸續頒布了類似的法律,要求工師程申請職業工程師執照(professional engineer,簡稱P.E.執照)。各州注冊委員會負責管理工程師注冊法案的實施。由各州注冊委員會所組成的國家工程與測量考試委員會(NCEES)成為職業工程師規范化考試的管理機構。執照考試由兩個獨立的考試所構成:基礎部分和職業實踐。在基礎部分中,工程倫理方面的試題佔到了一定的分值。
當前,圍繞職業工程師執照制度卻是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的。一種觀點主張「普發執照」,他們認為,應當將P.E.執照推廣到所有的工程職業中,要求所有的從業工程師都必須申請執照。但是,將P.E.執照作為從事工程職業的前提,這在工程界中存在著相當大的抵觸情緒。所以,另一種觀點則主張「產業豁免」,它認為,僅要求那些從事與公眾的安全、幸福和福祉密切相關的產業的工程師申領執照,而豁免其他產業的工程師。這種爭議遠遠地超出了學術界和教育界的范圍,政界和產業界成為爭論的兩大陣營。目前,無論普發執照或產業豁免的主張均不能說服美國國會通過相應的立法。在美國,目前沒有執照也能從事許多工程項目,但是,當某項工程涉及到公眾的安全時,那麼只有執照工程師才能從事該工程的設計和實施。
大多數美國工程師是沒有P.E.執照的。這意味著大多數工程師無法以可能會被吊銷P.E.執照的方式來抵制參與不道德的行為。那麼,是否應修改工程師的注冊要求而使得大多數工程師更容易地獲得執照呢?除了P.E.執照外,是否有其他的方式來保證工程質量和保護工程師避免因過度的壓力而變得不道德呢?
制度化建設的第二個方面便是工程社團和社團倫理章程的制定。與州注冊委員不同,工程社團屬於非政府組織,因此,它的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與其他職業相比,例如,醫學和律師,工程職業缺乏一個統一的社團來代表整個工程界。可以大致地將美國的工程社團分成兩類:以學術研究為導向的社團,以及以職業發展(實踐)為導向的社團。前者如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SCE)、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E)、美國化學工程師學會(AIChE)等,後者如美國環境工程師學會(AAEE)、美國供熱、製冷與空調業工程師協會有限責任公司(ASHRAE)、汽車工程師協會(SAE)等。
在促進工程倫理的建設中,工程社團應扮演怎樣的作用?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比較一致的觀點有:1)社團是探討技術爭論和倫理紛爭的最好的場所,例如,全國職業工程師協會(NSPE)下設倫理評價委員會(BER),該委員會定期地出版刊物《倫理評價委員會評論》(Opinions of the Board of Ethical Review),在該刊物上,經常刊登一些從現實生活中收集到的典型案例,而對這些案例的道德評價是有爭議的;2)職業社團應當促進而不是實施工程倫理建設。州注冊委員會是執法機構,它所頒布的規章制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它的維紀行為也是一種執法行為,與此形成對比,職業社團是不能實施這種維紀行為的。盡管如此,但哈里斯等人認為,職業社團仍然可以在7個方面促進(而不是實施)工程倫理建設。
工程社團通常會制定兩類規則:一是職業的技術標准,二是(倫理)章程。工程社團的倫理章程試圖來確立工程師應關注的主要的倫理領域。然而,對於章程的性質和功能卻存在著爭議。約翰·拉德(John Ladd)等人認為章程是強制性的,因此應被看作是行為的規范而非倫理的規范。而其他學者如戴維斯和昂格爾(Stephen H. Unger)將倫理章程看作是一種對承諾的指導和表達,這種承諾能夠使得工程師、客戶和公眾知道可以向工程師期待著什麼,而不止是一種強制性的工具。這方面爭論的文獻主要地收錄在黛博拉·約翰遜(Deborah Johnson)主編的文選《工程中的倫理問題》一書中。[7]即便如此,對章程的應用范圍的問題還是存在爭議的。多數工程師並不隸屬於任何一家職業工程社團,那麼章程所包含的這些標准、規則、原則和理念是否同樣適用於他們呢?
制度化建設的第三個方面便是企業倫理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一些企業制定了企業的倫理政策,並設有稱作「倫理專員」的專職人員來負責解釋和實施企業的倫理章程和政策。1992年倫理官員協會(Ethics Officers Association,EOA)成立,它擁有約900家企業會員。人們普遍地認為,EOA的成立表明了企業高層管理層對倫理實踐重要性的認識。
制度化建設的第四個方面是工程倫理教育問題,即工程倫理在工程學學科體系中的地位問題。應該說,對工程倫理學的發展起到較大推動作用的是美國工程與技術鑒定委員會(2000年後更名為ABET公司)在1985年公布的鑒定程序,在對申請鑒定的工程學學科的要求中,就包括了努力培養學生的「對工程職業和實踐的倫理性質的理解」的要求①。ABET在2000年公布的要求更具體,它要求工程學學科應當展現出她們的畢業生能夠在全球的和社會的背景下來理解工程的影響,並且具有與當代工程相關的知識。它還指出,除了經濟的、環境的、社會的和政治的因素外,學生還必須擁有額外的倫理的「設計經歷」②。
在美國工程教育界,工程倫理教育是工程教育的一部分。但在如何實施工程倫理教育的問題上卻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其中一個主要的分歧在於,如何將工程倫理的內容融入到工程學教育體系中?一些院校將1-3個學分的工程倫理課程作為工科學生的必修課,另一些學校則通過開設諸如工程與社會之類的其他必修課的方式來實施工程倫理教育,還有一些學校並不單獨開設工程倫理或類似的課程,而要求在工程學課程的授課內容中包含工程倫理的內容。 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或首要義務的確立。早在19世紀中葉的英格蘭和20世紀早期的美國就出現了倫理章程。早期的章程關注於諸如限制職業廣告,保護小型企業,為企業投標提供咨詢,以及工程師對客戶和僱主所承擔的首要義務這樣的問題。在19世紀70年代之前,大多數的工程倫理章程認為,工程師的首要義務是對客戶或僱主的忠誠,而很少提到對公眾所承擔的義務。
1974年,美國職業發展工程理事會(Engineering Council o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ECPD)採用了一項新的倫理章程,該章程認為,工程師的最高義務是公眾的健康、福祉與安全。現在,幾乎所有的章程都把這一觀點視為工程師的首要義務,而不是工程師對客戶和僱主所承擔的義務。然而,首要條款要求工程師做些什麼,對此幾乎沒有什麼討論。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當工程師發現首要條款被違反時,舉報在道德上是否是必需的,或至少是允許的[8]。
舉報問題最早是從一些經典案例中引伸出來的。雖然這些案例很重要,但它們只涉及到工程師對公眾安全、健康和福祉所負有的責任的一個方面。舉報僅僅出現在某些災難或不道德行為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的時候。當前,工程社團的章程很少提到工程師在問題失控之前預測和解決問題的努力。這種缺失也同樣地也反映在當前的工程倫理學的文獻之中,它們趨向於關注過錯和防範過錯,而不是為了促進公眾安全、健康和福祉而應該採取的措施。
利益沖突是近年來頗受關注的話題。職業中的利益沖突指的是下述這種情況:某些職業利益會威脅到一個人的職業判斷,使其判斷因此變得不可靠(與人們所期待的相比)。有關這個話題討論參見戴維斯主編的文選《職業中的利益沖突》一書[9]。
保密性通常是與公共政策例外原則結合在一起討論的。雖然工程章程都有工程師通常應為客戶擔承保密的義務,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存在例外,支持這些例外情景的原則便是公共政策例外原則。
以上四個話題更多地是從個體工程師實踐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的。如果從職業的角度出發,那麼還有二個話題是值得一提的,即職業自治和職業責任問題。限於篇幅,這里僅略述職業責任問題。當討論到職業責任時,有兩個趨勢,一是作為職業的工程師對社會所承擔的責任,我們將由此所引發的問題歸入下一個話題中討論;另一個趨勢是討論工程師的社會責任問題。在後者中,有兩點是值得關注的:1)對責任概念的擴展與細化,2)對個體責任與集體責任之間相關關系的分析。 與其他職業相比,工程師對環境有著更大的影響,然而,也僅在近十年中人們才逐漸地認識到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在20世紀90年代之後,與環境責任相關的條款才出現在三家美國工程社團(IEEE、ASCE和ASME)的章程中。工程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已得到了普遍的公認,但對於工程師對環境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這種責任的基礎和范圍是什麼,仍然是存在著爭議的。其中一個核心的問題是,是否只有當人類的健康和福祉受到明顯威脅的時候接受對環境的責任才是充分的,或者說,是否應該出自於環境自身的原因而關注環境。
工程活動直接影響公眾的另一個領域是工程風險。馬丁和欣津格認為工程是一種「社會實驗」,這種實驗給「實驗」的對象(公眾)帶來了一定的風險。但是,什麼是可接受的風險?誰來確定這種風險?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科學家和工程師們樂於採用功利主義的方法。通過可能性的產物和傷害的大小來定義風險,他們認為,如果潛在的收益超過了潛在的危害,那麼這種風險就是可接受的。因為他們認為公眾通常是非理性的,對風險缺乏認識,所以科學家和工程師傾向於由他們來確定風險是否是可接受的。但是,公眾卻試圖將可接受風險、自由和知情同意以及風險和收益的合理分配聯系起來。這種考慮是與尊重個體權力的方法更為一致的。
越來越多的工程師去其他國家工作,而東道國又有著與本土國不同的實踐、傳統和價值觀,由此便引發了工程與文化之間關系的問題。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工程是否有相同的倫理規范?或者說,是否應當制定超越不同文化的國際工程倫理規范?例如,在決定工程師何時應該採用東道國的價值觀和實踐,何時不應該的時候,依據什麼樣標准才是合適的?
可以用一個英文單詞來概括工程倫理學未來的努力方向,這就是Professionalism。這個詞的中文含義是職業水準、職業標准、專業主義或職業地位,其實譯成「職業化」是最恰當不過的。職業化包括兩個方面:專業上的卓越和倫理上的完整,也就是過硬的職業技術與完善的人格。倫理上的完整不僅在於遵守法律與職業規范,而且也在於承擔起更大的社會責任。
工程活動是一種職業行為,什麼樣的職業行為是社會所期待的?我們為什麼會向醫生毫無隱埋地坦陳病情?因為我們對醫生持有一種職業信任。同樣地,我們為什麼會心安理得地住在高樓大廈中?因為我們對建造工程師持有一種職業信任。那麼,怎樣的職業行為才能滿足(或符合)這種社會所給予的信任呢?對社會而言的職業信任,對工程職業者而言的職業誠信,這些對於建設和諧社會是必不可少的。遺憾的是,這些問題至今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3. 工程倫理責任的主體有哪些

工程倫理責任是工程倫理學中的一個重要的話題,它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倫理問題.在文章中,我們主要關注工程主體的倫理責任問題。

工程社團通常會制定兩類規則:

一是職業的技術標准。

二是(倫理)章程。

工程社團的倫理章程試圖來確立工程師應關注的主要的倫理領域。然而,對於章程的性質和功能卻存在著爭議。約翰·拉德(John Ladd)等人認為章程是強制性的,因此應被看作是行為的規范而非倫理的規范。

工程倫理責任方法:

作為一種職業倫理或實踐倫理,倫理學的方法自然地就被引入了工程倫理學中。功利主義倫理學、康德的尊重人的倫理學和德性論是三種常用的方法。

對於同一個工程問題,事實上我們可以用這三種方法分別地作出分析。有時應用這三種方法得出了相同的結論,而在更多的時候,應用這三種方法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前一種情景會增加道德辯護的力量,後一種情景會使我們對工程中的倫理問題更加感到撲朔迷離。

這種狀態是與工程中的倫理問題的性質相關的。與工程中的技術問題相比,工程倫理問題往往具有一種不確定性,即我們往往不能在正確與錯誤,是與非之間進行抉擇。我們通常只能從特定的視角出發,作出不同程度的「應當」或「最好」之類的價值判斷。

4. 中國工程機械工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工程機械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SSOCIATION,縮寫:CC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中國工程機械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實行行業管理,為政府、行業、會員、用戶服務;成為政府和企業、用戶的橋梁和紐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訴求;自律行業行為;促進中國工程機械行業的不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2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工程機械行業的發展方向、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為政府制定行業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企業的管理經驗;探索企業深化改革的新途徑;推廣企業管理的創新成果;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開展診斷咨詢服務等,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三)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調研和論證並提出建議,為用戶的采購、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性意見。
(四)受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委託,組織或參與制修訂有關工程機械的各類標准和技術規范。
(五)開展用戶滿意度調研、企業產品質量調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有關工程機械類產品各種許可證的發放、檢查和整改工作,為政府復查、換證提供依據。收集和反饋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協助政府作好質量管理工作,促進產品品種、性能和質量的不斷提高。
(六)對國內外經濟形勢和工程機械市場需求及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究,開展市場調研,進行市場預報和產品進出口監測,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七)開展國際交流活動,加強與各國同行業協會及企業的聯系與溝通,提供工程機械行業相關的咨詢服務。
(八)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提高企業形象和市場信譽。
(九)做好行業內部的價格協調和價格自律工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十)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技術交流會、產品推廣會,組織會員參展、參觀;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進步,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一)經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和網路信息工作,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提供依據,為企業研究市場提供服務。
(十二)開展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其它各類培訓工作,提高全行業職工隊伍素質。
(十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產品的技術鑒定,企業資質評審,科技成果評審等業務。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業及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訴求,在行業中貫徹落實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五)承擔政府交辦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受權常務理事會代行審核會員入會;
(四)各分支機構可受協會委託辦理吸收會員手續,但入會程序同上;
(五)會員單位的代表是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會員單位法人代表變更時,協會會員單位代表相應變更。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21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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