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持槍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在我國除了特殊部門的人之外都是不可以持槍的,也不能辦理持槍證。辦理持槍證流程如下:1、個人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去經常住地派出所審查,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2、單位和個人為開展游藝活動所配置氣步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3、個人或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應向發證公安機關交納證件工本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㈡ 持槍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辦理持槍證條件如下:
1、個人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常住地派出所審查,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2、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和狩獵場等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3、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和營業性射擊場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4、單位和個人為開展游藝活動所配置氣步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5、個人或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應向發證公-安機關交納證件工本費。中國境內,除了特殊部門的人之外都是不可以持槍的。
持槍證是對某者可合法配置槍支的法律憑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㈢ 民用槍支持槍證怎麼辦理
下列單位可以配置民用槍支:1.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支;
2.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
3.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獵區和牧區的區域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配置民用槍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4.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和營業性射擊場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辦理持槍證流程如下:
1、個人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去經常住地派出所審查,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2、單位和個人為開展游藝活動所配置氣步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
3、個人或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應向發證公安機關交納證件工本費。
拓展資料:
申請單位的經辦人將填寫好的《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遞交給轄區的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即時接收);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受理後對《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所填各事項及提供材料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後報地級市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㈣ 中國的持槍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向國家報備,接受審查,獲得合法持槍資格,並承諾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配置民用槍支:(一)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支;(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三)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獵區和牧區的區域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配置民用槍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七條 配備公務用槍,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配備公務用槍時,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
第八條 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動槍支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支持槍證件。
第九條 狩獵場配置獵槍,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