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古代有哪些酷刑在現在已經沒有了哪個最殘忍
我國古代主要是以殘酷的刑罰來約束人們服從以及避免危害社會的事情發生。那麼中國古代有哪些酷刑現在沒有了?
3、剝皮。單單聽到這兩個字都會讓人感覺到頭皮發麻。其實說到波形這樣的酷刑殘忍程度並不低於凌遲。具體操作方式是將人埋在土裡,只露出腦袋,在頭皮切一個十字,然後從上往下灌入水銀。而水瓶本身就是有一定重量的,它可以將人的肌肉和皮膚分開,最後可以完整多下一張人皮。哪一種刑罰是最為殘忍的?
其實以上3點是我國古代最為殘酷的刑罰,但如果從3點當中再選出一樣,當然是凌遲是最為殘酷的。因為犯人一共要活生生的經歷好幾百刀,甚至是幾千刀才會死了。這種身心帶來的痛苦可想而知。
⑵ 中國古代最殘忍的酷刑有哪些
1.剝皮
剝皮這個刑法很容易理解,但是又跟大家理解的又不太一樣,因為古書關於這種刑法有兩種說法。一種就是用刀把背部皮膚給分成兩半,然後慢慢的用刀分割開;另一種就是把人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然後把頭皮拉開,往裡灌水銀,利用水銀的重力,肉跟皮就會分開。
2.腰斬
腰斬顧名思義就是從腰部下手,但是屠手們並不會一刀致命,切一半留一半,所以人受此刑法後還會活著。其實,這種刑法很殘忍對不對,既要飽受身體的折磨,又飽受精神的折磨,還需要花上一段時間體驗慢慢死亡的過程。唉,最怕這種刑法。
3.車裂
車裂很明顯的就是五馬分屍,這個不用多說,大家都有了解,據說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屍之刑而死的。這個刑法真的慘無人道,利用馬的拉扯力,將肢體活生生的與身體分離,並且這個拉扯過程並不會立馬分開,還是需要花段時間的,所以對於人的心理而言,也是非常煎熬的。
4.俱五刑
俱五刑跟五馬分屍有的一拼,這個刑法是大卸八塊,唯一的好處就是,這種刑法通常是在人死後進行。歷史上最著名的就是戚夫人,在漢高祖死後,呂後把她抓來,就是用這刑法來懲罰她的,不過她是活著進行的,最後還把她毒啞、熏聾,然後丟在豬圈裡喂養。
5.凌遲
凌遲最早的時候是將人死後剁成肉醬,後來發展成了活著進行。這個刑法真的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啊,也許是因為覺得死後沒有痛苦,體味不到刑法的折磨,改成了死刑犯在活著的時候,要忍受割上一千刀的痛苦,還因此發展成了一種死刑藝術。
6.縊首
縊首就是絞刑,這個大家也是熟知的,在很多電視劇也經常能看到,並且這個刑法在國外也是比較流行的。其實,這個刑法相對其它的刑法來說,是比較仁慈,但是這個刑法不是全部死刑人能享用的,像岳飛因考慮到他的功績,才能用這種刑法。
7.烹煮
「請君入瓮」這個成語就是來自這個刑法,即武則天對酷吏的懲罰。其實,這個刑法並不是真正的煮人,而是用作讓犯人認罪的刑法,往往一些人不肯認罪,酷吏就會把人裝進瓮中,瓮下面用柴火加熱,如果你不招供,就會被烤死。
8.宮刑
宮刑又叫腐刑,說到這里,大家就明白是怎麼回事了吧,只對男人才會有的刑法,不過女人的叫幽閉。不過,這種閹割刑法可有講究了,然而這種刑法只用作一些貴族,相抵於死刑,然而這個男人大概會一生痛苦吧。最有名的就是司馬遷了。
9.刖刑
刖刑起源比較早,在戰國時期就出現了,不過這種刑法並不會讓你失去性命,這是一種截肢的刑法。孫臏就是此刑法的受害者,所以他沒有腳。
10.棍刑
棍刑即木樁刑,而不是你在電視里看到的,用棒子打人,或者打屁股,而是一種很殘酷的刑法。這種刑法有點惡心啊,就是用跟棍子用嘴裡或者肛門插進去,想想做胃鏡都很難受,這種刑法想想就知道了,非常的殘忍。
⑶ 中國為什麼沒有切斷手指的刑法
切手指,或者是切身體上任何一個器官,在古代的刑罰裡面是有的,在現代的刑法裡面是沒有的,為什麼呢?因為這是酷刑,這是很殘酷的,這是現代世界發展到的保護人權的一個方面,也是現代文明的體現,所以沒有了這種刑罰。
⑷ 人彘和醉骨之刑真的存在嗎,史官們為啥要杜撰這樣的酷刑
根據《史記》和《舊唐書》記載,呂後和武則天都對自己的情敵使用了世間最為殘酷的刑法:醉骨之刑和人彘之刑。這種記載於史冊的酷刑真的就存在嗎?
人彘之刑是呂後對付她的情敵戚夫人的,劉邦在世時候,非常寵愛戚夫人,更加鍾愛她的兒子劉如意,甚至動了要換太子的念頭。劉邦曾經在朝堂上與大臣商議,廢劉盈而立劉如意為太子,朝中大臣皆多反對。呂後為了保住兒子劉盈的太子之位,請教張良,張良請出了“商山四皓”輔佐劉盈,才徹底打斷了劉邦廢太子的念頭。
那麼後世史官為何要將這兩個並不存在的殘酷刑法寫入正史,而且安在兩個著名的女人頭上呢?翻遍眾多史書,真正實施過人彘(醉骨)之刑的人只有武則天和呂後兩人,其他朝代都沒有出現過這種刑法。
其實原因很簡單,在這些後世史學家心裡對武則天和呂後抱有很深的敵意,史官們認為她們兩人都是擾亂朝綱的禍水,史官們刻意的杜撰了這兩種刑法來突出兩個女人極強的報復心理和扭曲的人性。
⑸ 正常人自願截肢犯法嗎
不犯法的,但是沒有任何醫生會為你做這種手術。你應該去看心理醫生,認真的。這是一種自虐性疾病,很罕見,但確實有。
這屬於刑法違法阻卻事由中的「被害人承諾」,不夠成犯罪。被害人承諾,首先需要被害人對於自己所遭受的法益侵害有認知,即知道是要切小指;其次,需要被害人有承諾的認知能力(又稱作 有效的承諾),一般要求被害人為成年人(年滿18周歲)即可,否則可能仍舊構成犯罪(即使經未成年人同意,切除其器官仍構成故意傷害罪);
再次,需要現時的承諾,即不能昨天同意你切小指,但你在今天對方沒表示的時候才行動;最後需要被害人為事先的承諾,即先同意你切小指,而後付出行動,順序顛倒則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