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航局歸誰管
法律分析:民航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其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擔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2008年3月,由國務院直屬機構改制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同時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第一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並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擬定民航法律、法規草案,經批准後監督執行;推進和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工作;
(二)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實施宏觀管理;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依法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徵候標准,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准;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編制民用航空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對民用航空器實施空中交通管理,負責空中交通管制人員的資格管理;管理民航導航通信、航行情報和航空氣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准及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審批機場總體規劃,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實施對民用機場飛行區適用性、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的行業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准和規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監督檢查防範和處置劫機、炸機預案,指導和處理非法干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對民航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組織協調重要運輸任務;
(十)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及經濟調節辦法,監測民航行業。
㈡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是主管全國民航事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原有直屬機構[1],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局。1993年4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
2008年3月23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職責以及原建設部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並負責管理國家郵政局和新組建的中國民用航空局[2]。
中文名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機構屬性
國務院原有直屬機構
設立時間
1993年4月19日
撤銷時間
2008年3月23日
快速
導航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歷任領導
歷史沿革
1993年4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屬國務院直屬機構。
1993年12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2008年3月23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交通運輸部。同時新組建的中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管理,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職責整合到交通運輸部
㈢ 民航局歸國務院管還是歸交通部管
民航局在以前歸國務院直接領導,但是在大部制改革之後,縣民航局隸屬於交通運輸部。
【招收標准】
民航招收飛行員的體檢標准將放寬對視力的要求,裸眼遠視力由4.5放寬到4.0,近視低於450度、遠視低於300度的學員在經過激光手術後也允許報考飛行員。
【個人建議】
對於民航局來說福利待遇非常不錯,你如果有機會的話也可以選擇加入到其中,對於國家民航局來說,以前的時候是正部級單位隸屬於國務院,在改制之後是副部級單位,隸屬於交通運輸部。國務院機構改革也是社會發展的必要進程,希望每個人在生活中都能夠了解我國相關政策的變化,只有這樣才可以讓我們擁有更好的生活。
【法律依據】
2014年6月16日經國家民航局局務會議通過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第四次修訂版本。修訂後的規則於2014年7月末對外公布。其中顯示,修訂內容涉及140餘條,規則內容全部針對所有航空公司的飛行員。
規定中明確,為進一步規范飛機駕駛員的無線電通信資格,飛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需通過民航局組織或認可的漢語語言能力測試。「只有通過四級或四級以上測試的方能在執照上簽注相應的等級,才能在使用漢語進行通信的飛行中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
2014年8月20日下午,民航局召集相關部門及航空公司召開電視會議,稱從2016年1月1日起,新申辦飛機駕駛員執照的飛行員必須通過漢語四級語言能力測試。地方口音濃重且改不過來的,不能上崗。
此外,飛行員飛行執照有效期由原來的長期有效變為6年有效,現有商照和航線照到2020年8月31日到期。當執照簽注發生變化時,自簽注之日起往後續延6年。
㈣ 機場歸哪個部門管
機場跟鐵路、水道一樣,是公共交通設施,一般不歸地方政府管轄,這點可以明確。
機場在行政上歸民航總局空管部門管理!
在運營上有各機場公司,國內國際各航空公司在機場設點,為當地旅客提供服務,商檢、邊檢、海關等國務院直屬部門,在出入境的國際機場配備人員,各自履行職責,機場公司和航空公司要配合他們的工作。
機場一定范圍內歸公司管理,遇到諸如恐襲、災害、傷亡等意外情況,機場會第一時間通知機場警方(是的,每個機場都有公安局在那裡),由他們進行處理。
㈤ 民航局是私人的嗎。
不是。
中國民用航空局(簡稱民航局,CAA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民航局現任5位局領導,1位總飛行師,1位總工程師。
民航局下設16個內設機構,7個地區管理局,1個駐外機構和20個直屬機構。其中,內設機構、地區管理局和駐外機構屬於政府單位,直屬機構屬於事業單位。
㈥ 民航局屬於什麼單位
民航局屬於中國民用航空局。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其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擔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
民航招收飛行員的體檢標准將放寬對視力的要求,裸眼遠視力由4.5放寬到4.0,近視低於450度、遠視低於300度的學員在經過激光手術後也允許報考飛行員。
㈦ 民航總局是什麼行政級別的單位
中國民航局的行政級別是副部級,現任局長個人級別為正部級,內設機構為副廳級,各大地區分局為正廳級。
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是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設立中國民用航空局 (副部級),為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局,國民用航空局設12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為正司局級,其內設機構為正處級。民航上海、廈門安全監督管理局和青島安全運行監督辦公室為正處級,其內設機構為副處級。民航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安全監督管理局為副司局級,其內設機構為正處級。
(7)中國民用航空局屬於什麼部門擴展閱讀:
民航既是主管民航事務的政府部門,又是以「中國民航(CAAC)」名義直接經營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業務的全國性企業。中國民用航空局屬國務院直屬機構。12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中國民航局機構職責:
1、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編制民航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
2、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承擔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民航事件相關工作,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3、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標准,按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4、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凈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民用航空局
㈧ 中國民航局什麼級別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的規定,設置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正部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民航事務的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根據行政權力和飛行安全管理相對高度集中的行業特點,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職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飛行,優質服務」為中心,加強飛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運輸市場管理和機場安全運行管理以及民航發展規劃、宏觀調控、行業政策、依法監督等行業管理職能,將民用航空保險的管理職責、組織進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職責、民航運輸服務標准及質量的監督檢查職能和受理用戶投訴的職責交給民航企業、科研單位或社會中介機構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並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擬定民用法律、法規草案,經批准後監督執行;推進和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工作。
(二)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實施宏觀管理;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程。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依法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徵候標准,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查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准;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編制民用航空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對民用航空器實施空中交通管理,負責空中交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管理民航導航通信、航行情報和航空氣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准及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審批機場總體規劃,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實施對民用機場飛行區適用性、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的行業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准和規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監督檢查防範和處置劫機、炸機預案,指導和處理非法干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對民航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組織協調重要運輸任務。
(十)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及經濟調節辦法,監測民航行業經濟效益,管理有關預算資金;審核、報批企業購買和租賃民用飛機的申請;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勞動工資政策,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勞動工資工作。
(十一)領導民航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屬院校等事業單位;按規定范圍管理幹部;組織和指導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國家處理涉外民航事務,負責對外航空談判、簽約並監督實施,維護國家航空權益;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活動及涉民航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多邊活動;處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民航事務。
(十三)負責民航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設11個職能司(廳、室、局):
(一)辦公廳
協助總局領導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調查研究民航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和組織審查民航各類法規、規章制度,處理行政復議和訴訟;承擔總局領導交辦的文件起草和總局新聞發布工作。
(二)航空安全辦公室
擬定民用航空安全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和監督檢查飛行安全及航空地面安全;組織協調行業的「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發布安全指令,組織航空事故調查;指導航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研究工作,發布航空安全信息;承擔總局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規劃發展科技司
研究和提出民航行業發展戰略,編制民航行業航線網路、機隊建設、機場建設、科技開發和信息系統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核、報批企業購買和租賃民用飛機及進口機電設備的申請;管理民航基建、技改和利用外資項目等工作;負責民航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四)財務司
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和財會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宏觀經濟調節;管理有關預算資金和專項基金;審核匯編直屬企事業單位年度財務預決算;擬定航空運價和各項收費標准並監督實施;協調有關財稅政策;負責民航外債監管、協調;實施財會監督,維護國家投入民航資本的權益。
(五)人事教育司
指導民航人事勞動制度改革,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管理民航院校,組織和指導人才開發、培訓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導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組織擬訂勞動和勞動安全行業標准。
(六)國際合作司
擬定發展國際和地區民航關系的方針政策;組織參加國際民航組織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辦理有關國際民航公約、條約及協議的具體事務;辦理民航企業與外國航空企業簽訂有關協議的審批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駐國際民航組織代表處工作;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民航事務;辦理民航人員因公出國審批工作。
(七)運輸司
擬定國內、國際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規范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審核國際、國內航線和國內外航空公司加班、包機的申請,對民航運輸企業及其他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協調航班計劃,組織協調重大、緊急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作業任務。
(八)飛行標准司
擬定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的運營人(含在國內的外國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飛行人員和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對飛行訓練機構和設備進行合格審定;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對飛行人員身體條件進行合格審定。
(九)航空器適航司
擬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審核批准運營人維修系統和民用航空器的適航和可安全運行狀態,頒發適航指令並監督實施。
(十)機場司
擬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准及管理規章並監督檢查。審核民用機場場址、總體規劃及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對機場專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社會中介組織實施資質管理;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負責機場飛行區適用性、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凈空保護和應急求援的行業管理;對民航特種車輛和地面專用設備實行生產許可管理。
(十一)公安局
擬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准和規章;管理民航行業空防安全;監督民航企業制定和實施安全保衛方案,指導防範和處理劫機、炸機等非法干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民航公安隊伍,組織指導專機警衛和刑事偵察工作;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治安、交通管理及消防救援工作。
該局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安部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公安部為主。
四、人員編制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5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含總飛行師1名、總工程師1名和政治工作機構領導6名)。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關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政治工作機構的設置。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政治部與機關黨委一套機構、兩塊牌子,負責民航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民航紀律檢查工作。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授權,負責監督管理所在地區的民用航空活動。
(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直屬事業單位,根據授權負責民用航空空域規劃和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為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成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直屬事業單位,根據授權負責對民用航空飛行安全進行技術研究並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三、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國家統計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務院參事室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㈨ 航空公司屬於哪個部門管制
國家民航總局,管理國內所有航空公司。
㈩ 民航總局是什麼行政級別的單位
中國民用航空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其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擔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2008年3月,由國務院直屬機構改制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同時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級別上比部委要低一級或者半級,其領導層的行政級別為副部級或者廳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