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夥開店散夥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合夥開店倒閉了的話,可以根據合夥協議解散合夥企業。既然是合夥做生意,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相關合夥事宜,當然就有書面合夥協議。如果在合夥過程中,雙方產生歧異、糾紛或者解決入伙、散夥等事宜,均應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經營不善的企業到最後都會解散,但要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後有剩餘的,依據合夥人出資份額分配財產。合夥企業解散是指合夥企業解散時,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貳』 合夥做生意都不做啦怎麼散夥
法律分析:1、合夥協議具有合夥人之間的最高約束力,任何不遵守合夥協議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2、如果按照合夥協議,解散的條件沒有發生;有合夥人提出退夥和解散,合夥人之間應該按照退夥協議約定履行了退夥手續,而留下的合夥人又不打算另找別人入伙的情況下,其他合夥人有權決定是否解散。
3、合夥財產歸合夥企業及全體合夥出資人所有,退夥和解散,都要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