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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員如何考核

發布時間:2023-01-14 06:31:20

⑴ 古代考核制度特點

吏考核制度事關行政效率、吏治清明乃至民心向背,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國歷代統治者多重視對官吏的考核。韓非子認為:「明主治吏不治民。」唐太宗李世民把「選用廉吏」作為治國安民的四大方針之一;漢宣帝劉詢曾感嘆:「與朕共治天下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他對以稱郡守為代表的地方官吏在國家治理中重要性之高度肯定可見一斑。

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為古代社會的有序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也為今天的相關制度建設提供了有益的歷史鏡鑒。

發展演變

原始社會是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萌芽階段。中國早在黃帝時期就開始立百官、制典章、舉賢能,堯、舜時期官吏考核制度正式萌芽,《尚書·舜典》中就有「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的記載,意思是說,舜每隔三年就要對官吏的政績進行考核,經過三次考核,昏庸的官員將被罷免,賢明能乾的官員將獲得提拔,於是,各項工作都順利地開展起來。舜正是通過考核官吏,使「優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激發官吏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形成階段。據《禮記》記載,西周實行「以八法治官府」「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等官吏考核制度,即所謂的「八法」「六計」。「八法」是對政府部門的考核,主要考察各部門間隸屬關系是否清晰、是否嚴守部門職責范圍、部門間的聯絡溝通是否遵守相關規定、部門常規事務處理是否得當、各部門是否按章辦事等等;「六計」則主要是從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辯等六個方面對官吏加以考核。春秋戰國時期,官吏考核制度開始形成比較完備的法律法規。秦國實行「上計制度」和「法官法吏制度」,並頒布專門的《為吏之道》。「上計制度」是中央通過預算和決算方式考核地官吏,即要求地方官吏每年年初把賦稅收入預算上呈朝廷,年終再把實際收入和開支損耗等報告朝廷,中央政府兩相比較,就可以判斷出相關主政官員之政績優劣。「法官法吏制度」是指秦國在朝殿、丞相和御史衙門各置法官一名,在地方郡縣衙門各置法官和法吏一名,讓他們學習、核對法令,並負責向吏民進行法律條文的宣傳和解釋工作,以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愚)民,民又不敢犯法」。《為吏之道》是一套較為完整的官吏行為規范,也是官吏考核和升黜的基本標准。其中規定,吏有「五善」,即中(忠)信敬上、精(清)廉毋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龔(恭)敬多讓,「五者畢至,必有大賞」;也有「五失」,即誇以迣、貴以大(泰)、擅裚(制)割、上弗智(知)害、賤士而貴貨貝。這些標准既講信念、責任,又講能力、作風,讓官吏為官做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做到心中有數、知所進退。

⑵ 中國古代對官員政績的考核稱為什麼

中國古代對官員政績的考核稱為考績。

1、第一層意思是按一定標准考核官吏的成績。

2、第二層意思是考績的記錄。

如:唐代官員考核指標:

一、是標准明確、分類考核。唐代官吏考核標准分為通用標准和職務分類標准。通用標準是「四善」,即「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

釋義:「德義有聞」,即德高望重;「清慎明著」,即清廉、謹慎;「公平可稱」,即斷事公平;「恪勤匪懈」,即勤勞不懈。

這是對所有官吏的共同要求。唐代把政治、經濟、司法、軍事、宗教等各方面官吏的職責分為二十七類,作為對各種不同官吏職責的職務分類標準是「二十七最」,這實際上制訂出了每一類官職的考課標准,用以考核各類官吏的才能,較之前代唐朝的考績制度甚為詳備。

二、是德才結合、等級分明。唐代把考績的優劣、好差劃分為九等。

三、是范圍廣泛、量化考核。唐代的考績范圍廣泛全面,對九品以外的流外官也都制定了考核標准。這樣按品行才能功過分為四等來考核。

(2)中國古代官員如何考核擴展閱讀:

古代考績如何將選賢任能的宗旨落到實處,就需要在管理環節通過考核、獎懲、監察等相互作用、相互協調的制度營造能上能下、各盡其能的政治生態。

首先,考核是察賢否、明功過的制度措施,也是整頓吏治的重要方式。在秦漢官制建立後,定期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升降成為定製。在官員履職一段時間後(一年、三年、六年、九年)由上級或專門人員和機構對其政績、功過和德行進行考核,分出優劣等級加以獎懲黜陟。

考核是識別官員行為善惡、能力大小的重要手段,考核結果作為對官員升降去留的直接依據。

其次,獎懲制度具有有功必賞形成激勵、有過必罰形成震懾的作用,是否客觀公正、賞罰分明、嚴格執行,關繫到整個官僚群體的人心向背。

明清時期,對官員懲處有「公罪」和「私罪」之分,工作中的過失錯誤稱為公罪,主觀故意犯錯或犯罪稱為私罪,公罪從寬、私罪從嚴。

公職人員一心為公做事,由於受各種條件環境的限制難免有失誤甚至錯誤,有時事情雖比較大,但從其發生原因上講有可寬恕處。

但公職人員一旦以公謀私,違法亂紀,雖然有時事情危害比較小,但也絕不能姑息養奸,只有這樣,那些努力工作的官員才會得到寬容保護並勇於做事,那些營私為奸之人受到嚴厲懲處從而抑制以權謀私之風,這樣的管理制度才更加公正。

再次,監察制度具有監督、檢察、彈劾、懲戒和教育的功效,是糾察官邪、肅正朝綱的制度利劍。古代監察制度遵循「鉗制關系」而設置,即監察與行政分屬兩套吏制系統,同體而異事,共同服務於大一統政體。

古代監察制度發揮功效主要依賴於:監察權相對獨立,對最高統治者負責,監督糾察不受行政干擾和掣肘;監察官依法以彈劾糾錯為職要,威震百官;監察有體系化、組織化、法律化的趨勢,與執法、司法部門相互銜接、相互制衡。

監察官必須具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和相應的業務能力,其選拔、任用和升降有相應的制度法律規定,確保監察官有威、有為、有畏;監察官權重位卑,設置精微,有利於發揮大小相制、內外相維的作用。

⑶ 古代中央如何考察地方官員

古代中央對於地方官員的考察一直以來都屬於中國封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要理清古代中央如何考察地方官員,就必須先談談古代官僚政治的形成和發展。

一、官僚政治的形成

中國古代夏商周三代時期封建君主專制尚未形成,貴族掌握國家大權,國家實行貴族政治,地方官員多是由貴族子弟擔任。

到了西周時期,周王為了鞏固統治在地方實行分封制,分封同姓子弟、功臣和古代帝王後代為諸侯,諸侯之下還有士大夫等官員,幫助諸侯管理地方事務,這些官員都由貴族擔任,平民百姓一般不能進入官場。

中央指派官員出使地方進行巡察,不僅加強了中央集權,同時也降低了地方官員的受賄率,減少了地方官員的不法行為,維護了人民的利益。中央指派官員巡察地方多任用低品級官員,授予其權力巡察地方,刺史與地方官員之間大多沒有利益來往,降低了官員之間相互維護的可能性,提高了監察地方的可信度與效率。

對官員進行考核,則要求官員創造更多更良好的政績,這樣地方官員才有可能加官進爵,進入中央任職,不被罷免,這促進了地方官員為百姓多做實事、多做貢獻,但是這一制度也有不利的地方,地方官員也有可能虛報政績,這不僅不會為百姓造福,反而會給百姓帶來更多不便。

總之,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同時,對今天的監察制度也提供了良好的借鑒。

⑷ 秦代官員是如何考核和獎懲的

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荀子·王霸》


官員的考核,是治吏工作的重中之重,春秋戰國時期,主要的諸侯國實施基本上都是“歲終上計”的制度,正如上述引用則是荀子對這種制度的總結,意思是到了每年的年終,官員會捧著自己為官一年取得的成績呈報給君主,君主根據這些“述職報告”,把覺得稱職的繼續留用,不稱職給予罷免。


而當時秦國對於官員的考核,則也是實施的這種制度,如《商君書·禁使》記載: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也就是說到了十二月份,就把為官一年的報告寫出來,交給國君審核,其實這個上計制度,主要考察的是官員完成稅收的情況,


記載《秦律》的秦簡


由此可見,在《秦律》中,對於官員的獎懲有著明確的規定,不過總體上獎得少,而罰得多,這或許也是基於法家思想“人性本惡”的觀點而出發的。

⑸ 在中國古代,官吏的績效是如何考核的,有哪些可取與不可取之處

古代官吏要進京述職的。
當然了府縣官員只要跟上級述職就可以了。
全都是上級一句話的事情。
這種東西,跟現在也差不多。可不可取自有公道。

⑹ 對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評價

官吏考核制度事關行政效率、吏治清明乃至民心向背,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國歷代統治者多重視對官吏的考核。韓非子認為:「明主治吏不治民。」唐太宗李世民把「選用廉吏」作為治國安民的四大方針之一;漢宣帝劉詢曾感嘆:「與朕共治天下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他對以稱郡守為代表的地方官吏在國家治理中重要性之高度肯定可見一斑。

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為古代社會的有序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也為今天的相關制度建設提供了有益的歷史鏡鑒。

發展演變

原始社會是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萌芽階段。中國早在黃帝時期就開始立百官、制典章、舉賢能,堯、舜時期官吏考核制度正式萌芽,《尚書·舜典》中就有「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的記載,意思是說,舜每隔三年就要對官吏的政績進行考核,經過三次考核,昏庸的官員將被罷免,賢明能乾的官員將獲得提拔,於是,各項工作都順利地開展起來。舜正是通過考核官吏,使「優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激發官吏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形成階段。據《禮記》記載,西周實行「以八法治官府」「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等官吏考核制度,即所謂的「八法」「六計」。「八法」是對政府部門的考核,主要考察各部門間隸屬關系是否清晰、是否嚴守部門職責范圍、部門間的聯絡溝通是否遵守相關規定、部門常規事務處理是否得當、各部門是否按章辦事等等;「六計」則主要是從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辯等六個方面對官吏加以考核。春秋戰國時期,官吏考核制度開始形成比較完備的法律法規。秦國實行「上計制度」和「法官法吏制度」,並頒布專門的《為吏之道》。「上計制度」是中央通過預算和決算方式考核地官吏,即要求地方官吏每年年初把賦稅收入預算上呈朝廷,年終再把實際收入和開支損耗等報告朝廷,中央政府兩相比較,就可以判斷出相關主政官員之政績優劣。「法官法吏制度」是指秦國在朝殿、丞相和御史衙門各置法官一名,在地方郡縣衙門各置法官和法吏一名,讓他們學習、核對法令,並負責向吏民進行法律條文的宣傳和解釋工作,以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愚)民,民又不敢犯法」。《為吏之道》是一套較為完整的官吏行為規范,也是官吏考核和升黜的基本標准。其中規定,吏有「五善」,即中(忠)信敬上、精(清)廉毋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龔(恭)敬多讓,「五者畢至,必有大賞」;也有「五失」,即誇以迣、貴以大(泰)、擅裚(制)割、上弗智(知)害、賤士而貴貨貝。這些標准既講信念、責任,又講能力、作風,讓官吏為官做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做到心中有數、知所進退。

漢魏時期是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發展階段。漢代官吏考核主要有「上計」和「監察」等制度。漢代的「上計制度」在秦國的基礎上有較大發展,它是由地方官吏定期向上級呈報上計文書,匯報地方各方面治理情況。當時,中央設置計相掌郡國上計,郡國設置上計吏、上計掾等掌地方上計。據《漢書》記載,漢宣帝劉詢曾「詔使丞相、御史問郡國上計長吏守丞以政令得失」。漢武帝劉徹於元封五年(前106年)將全國分為十三州部,每州部設一刺史「以六條問事」,負責監察郡國守令,漢朝正式建立國家監察制度。上計制度以賞為主注重考績,監察制度以罰為主注重考失,兩者相輔相成,大大提高了官吏考核的成效。相較於漢朝,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官吏考核制度更趨完善。魏明帝曹叡曾令散騎常侍劉劭定「都官考課七十二法」,制度規定頗為嚴密,惜未得到切實推行;西晉杜元凱「為黜陟之課」,通過嚴明升降制度對官吏加以考核;北魏孝文帝更是「內官通班以上,皆自考覈,以為黜陟」。

唐代是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成熟階段。唐時尚書省下的吏部位列「六部」之首,「掌天下官吏選授勛封,考課之政令」,其下置主事、司封、司勛、考功四司,其中考功司專門負責文官考核。各級地方官員對其所轄官吏也負有考核之責。與此同時,中央設御史台負責監察內外諸官,地方設十道負責監察州縣行政。這些機構互相配合,形成較為嚴密的官吏考核體系。唐代考核官吏的主要標準是所謂的「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指「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格勒匪懈」,注重考查官員的德才識能;「二十七最」則注重考查官員的政績。唐代考核官吏的主要程序則分司考、校考兩步。司考即初考,由本部門負責主事官員主持,凡應考官吏須具錄當年功過行能,主事官員當眾宣讀,公評優劣,考績定等,考核結果報送尚書省備校考;校考由尚書僕射和侍郎負責,考功郎中和員外郎主持,並由皇帝親派使臣校之,因此得名。

宋、元、明、清時期是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完善和繼續發展階段。主要制度基本因襲唐制而略有損益。這一時期的官吏考核重點由「任賢使能」逐步轉向加強對官吏的控制,這與當時專制主義中央集權趨勢不斷加強是一致的。宋設審官院負責考核京官, 考課院負責考核外官,並置御史台負責糾察百官。宋朝官吏考核為每年一考,官員三年為一任,任滿根據歷年考核結果決定黜陟。考核標准大體沿襲唐代。宋太祖趙匡胤將「四善」改為三等:政績優異者為上,職務粗理者為中,臨事弛慢者為下;宋真宗趙恆又將「四善」的內容進一步調整,改為公勤廉干、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婪者為下。宋朝還強化了監察權,給予御史「聞風彈人」之權,御史甚至可以彈劾宰相。明太祖朱元璋制定了近乎全覆蓋的官吏考核辦法,考核分考滿與考察兩種形式。考滿按年資、政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種,據此決定被考核官員黜陟;考察按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軟、不謹等七條標准執行。為進一步強化官吏考核制度的威懾力和影響力,朱元璋還將考核 制度與禮儀制度相結合,制訂了朝覲之法,亦稱「察典」。每三年舉行一次 ,即於丑、辰、未、戌年舉行,將外官朝覲者分三等,稱職無過者,賜坐有宴;有過稱職者,宴而不坐;有過而不稱職者,不予宴,序立於門,讓官吏有強烈的榮辱感,從而激發他們勇於作為的工作激情,遏制他們無所作為甚至貪贓枉法的不端行為。清朝以「四格八法」考察官員,評定官吏職守、政績情況。「四格」指「守、才、政、年」四項標准;「八法」指:貪與酷者,革職提問;軟與不謹者,革職免官;年老與病者,退休離職;才力不及與治事浮躁者,酌情降調。

主要特點

一是規章制度完備化,考核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各方面明確了具體標准和方式方法,使官吏考核工作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考核工作流於形式。同時,在具體考核過程中,中國古代統治者普遍重視定性與定量結合。例如,唐朝 在考核地方主政官員時,既以所轄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民風發展的總體狀況對其政績進行定量考核,以衡量其工作能力;又用「四善」等標准,對其政德、政風和為官操守進行定性考核。

二是考核機構專職化,考核工作成為常態、有責可追。秦漢時期的御史台,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考功郎、考課尚書郎,唐朝的吏部考功司、考功郎中、考功員外郎,宋朝的審官院、考課院,明清時期的考功清吏司,都具有專門考核官吏的職責,體現出中國古代官吏考核機構的專職化發展。通過設置專門的官吏考核機構,不僅使考核工作更加專業化、常規化、系統化,還確立了官吏考核工作的責任追究機制,確保考核工作的系統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對於推動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工作的不斷進步和吏治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考核內容標准化,考核工作目標明確、依據清晰。中國古代官吏考核,非常看重官吏在人口、農業、水利、盜訟、災情、教育、治安等七個方面的實際成績,同時注重在地方的口碑,即要求官吏能夠做到德才兼備。從秦國的《為吏之道》,唐代的「 四 善 」「二十七最」,到宋代的「四善」,清代的「四格八法」等,對官吏考核之內容都規定得比較具體、細致和全面,能較為全面地衡量一個官吏的實際政績,使考核工作持之有據、易於執行。

四是考核程序層級化,考核工作層層落實、有效推動。中國歷代官吏考核基本都遵循著大體相同的程序:先由部門主事官員對下屬官吏進行初考;再由京師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將初考情況具文送至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委派專職官員進行復考;最後再將復考情況上奏皇帝,由皇帝親自裁定批准。中央考核地方,上級考核下級,考核程序自下而上層層推動、級級落實,使考核工作落到實處。

五是考核過程公開化,考核工作公開透明、防止舞弊。如漢代考課就實行公開評議,即採用會議形式,主考官員向被考核官吏提出各種問題,被考核官吏須當堂作答,再由主考官員結合被考核官吏先前提交的「年度工作總結 」等相關文字材料,定出考核等次。漢光武帝劉秀就曾親自「召見諸郡計吏,問其風土」。皇帝率先垂範,郡守等地方大吏自然也以同樣方式考核屬官,公開考核官吏在漢代遂成風氣。唐代在考核官吏過程中,主考官員須當眾宣讀應考官吏提前具錄的當年功過行能,然後公評優劣,考績定等。

此外,將官吏考核制度與監察制度有機結合,也是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大重要創造。

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具有種種優勢,因而能夠有力推動吏治的發展和行政效率的提高,為社會秩序的良性發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當然,由於階級和時代局限性,中國古代官吏考核制度也存在一定問題。例如,缺乏自下而上的官吏考核監督機制,考核只局限於上級對下級的監督,而缺乏下級對上級、百姓對官員的監督;官吏考核與專制制度相結合,使其具有鮮明的等級性,難以做到同一標准面前一視同仁;中國傳統「人治」社會的特性使得考核的具體規章制度和標准難以落到實處等等。但毋庸置疑,它對於今天建立更加科學、合理、公正、有效的官員考核制度,仍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安徽師范大學歷史與社會學院副教授 梁仁志)

⑺ 中國古代的官員考核制度都有哪些

自我國官吏考核制度萌芽伊始,歷代統治者都把農林開墾、賦役徵收、人口增加、社會治安等作為主要的考核指標,以此為導向督促官吏勵精圖治推動社會進步和生產力的發展,而且官吏的道德品行才幹能力潛質也都得到了足夠的重視。將責權一致的考核原則制度化,按照職務分工制定考核的內容和標准,考核的內容從實績上講,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各級行政主官的考核,另一類是對其他擔任專門業務官吏的考核。對各級行政主官的考核重點一般集中在民生與穩定上,對教育也十分重視。對專門業務官吏的考核,其考核的內容則根據不同的職事制定不同的標准;考核對象進行分類,考核對象涉及到京官與外官,文官與武官,高級官與中低級官等的分類;考核人員和機構的實行責任制和專業化,如唐代出現了專門考核機構--吏部考功司,標志著官吏考核構專業化的開始,另外對考核期限也都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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