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中國訊息 > 中國古代如何治理盜賊問題

中國古代如何治理盜賊問題

發布時間:2023-01-17 13:25:07

❶ 中國古代盜賊問題的治理對策

在我們的認知當中,不管在古代還是現代,只有有人犯法,那得到的也將是法律的嚴懲。也就是這樣,律法成為了我們每個人之中的保護傘,保護著我們大家,也保護著我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

那麼既然如此,但是在我們所熟知的宋代皇朝之中,卻也依舊有著不少的人們違法亂紀的事情發生,那麼宋代皇朝是怎麼解決的呢?他們又說用著什麼樣的方法去完善的呢?這種疑問或許要需要我們去那記載著歷史文明的書籍中,尋找答案了。

一,宋朝初建時期為什麼叫"慎刑時代"
1.唐朝法典的延續與結合

早在唐朝時期,那個時候就已經具備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架構,而且可以說是一本完整是法律體系--法典。針對各個階層和平民百姓,以至於在全國范圍都有著法律的影子,不僅如此在刑罰和懲治力度上也都有著其法典的影子。

不過,到了宋朝時期,這樣的法典卻沒有延續下去,因為宋朝根本就沒有像唐朝時期所擁有的法典,而有的也只是一本,搬照了唐朝《唐律》的《宋刑統》但是在那個時期,在皇帝等大臣的探討和考慮下,也都曾想過如果直接照搬唐朝法律對於本國的國情,是根本行不通的。

不過在參考了唐朝時期的法律以後,因為其具備比較完善的體系,同時唐宋時期相隔很近,而且又經過五代十國的延續,在以宋代皇君臣立法的思想上,《宋刑統》可以說是"終宋之世,用之不改",與此同時,不僅這些有的考究,就連內容和體繫上,也是摘自於不同的文典之中。

2.《宋刑統》的體系架構

要知道,在宋代君臣的整理和改善創新之下,《宋刑統》可以說是一個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了。其中的內容和結構上,都上沿用了唐朝時期的《唐律疏儀》來進行整理和加工,以採用,問答等形式來對法律進行有效的解讀,也就再次看來,宋朝君臣們也同樣知道,唐律是一個比較完善的法典,也就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引用唐律也是對歷代法律體系和文明的延續。

同時在製作《宋刑統》的過程中,宋代君臣們又取用了《大周刑統》中的書名以及體例,因為《大周刑統》畢竟也是唐律中所刪改的藍本,在引用和架構上也是有著唐律的影子,搬用《大周刑統》也是必然之要,所以我們可以了解到,在某種形式上《宋刑統》也算是一個東拼西湊的產物。不過在其了解了它的地位以後,它所產生的作用卻不是其他法典能夠比擬的。

以至後來,在《宋刑統》的出現以後,比之唐律等法律有過之而無不及之處,在其中的內容上有著唐律的影子,但在其本質上卻是符合著本國國情和社會因素的改變。而且在體例上

❷ 中國古代是怎麼懲罰盜竊的

我在網上看到這樣一篇文章,能回答你的問題。

中國古代刑罰的演變及其原因

從世界歷史上看,中國傳統的文化的發展演變有其明顯的特色,這種特色就在於中國傳統文明的發展進程一直延續,沒有發生中斷。自古至今,「刑、德」被視為治國安邦的兩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罰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門。社會的進步,文明的演變,法也從原始簡單的習慣,逐漸向著結構嚴謹、富於哲理的模式過渡,中國歷史上法律的變革,實質上代表及反映了中華民族對社會、人生以及與人關系的根本性問題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華民族的基本價值觀念。所以,刑罰作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的發展與變化,實質上也是整個中國社會發展與進步的濃縮。刑罰體系的發展與變化的原因是多層次的,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特點,同時代不同的當權者亦有不同的舉措。但是總的發展趨勢是以原始的野蠻、落後、殘暴向著文明、慎刑方向發展。

一、中國古代刑罰的發展與變化。

原始社會的舜禹統治的時期確認不少有關處罰的習慣。《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 欽哉!惟刑之恤哉。」當時的處罰習慣,將貪贓(墨)行為與劫掠(昏)殺人行為並列,一並處罰,體現了當時的社會已經注重對行政人員的整治和管理,嚴厲制裁瀆職、貪污行為。

《尚書。呂刑》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諑、黥」。又據《後漢書。刑法志》說:「(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姦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 .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春秋戰國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並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秦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的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徵。

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具體有:凡當完者,完為城旦春;當黥者,髡鉗為城旦春;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市。這樣就改變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現問題:1、斬右趾,改為棄市,擴大了死刑范圍;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斬左趾,結果受刑者「率多死」。後,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笞數,第一次是笞五百減為三百,笞三百減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減為二百、笞二百減一百。改革之後,除死刑以外,還有笞刑,而宮刑未改。到東漢初,明帝詔中又提到斬右趾,說明又以此刑代替棄市,把文帝時由輕入重的一項又回來,至此,兩漢肉刑有宮和斬右趾。

關於徒刑,漢初沿用秦制。但是漢代已經有了明確的刑期。如髡鉗城旦舂,五歲刑;完城旦舂,四歲刑;鬼薪白粲,三歲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歲刑,男罰作和女復作,皆一歲到三月刑。此外,漢代另有「顧山」,是只用於女犯的刑罰,因此也稱為「女徒顧山」。

此外,兩漢還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罰金、徙邊等刑罰。另外有禁錮刑,是漢為禁止官史結黨,對有朋黨行為的官吏及其親屬,實行終身禁為官的政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體系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寬緩。「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過渡。主要體現在:1、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詔禁止宮刑:「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公元569年)也詔令廢止宮刑:「應宮刑者普免為官口」。2、規定了鞭刑與杖刑。這一刑罰緣於北魏,並為北齊北周沿用。3、規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南北朝時期,把流行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為限,同時附加鞭刑。4、緣坐范圍有所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婦女緣坐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范圍,但司法實踐中卻多有擴大。在整個南北朝時期緣坐的范圍也有反復。《梁律》創從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

隋《開皇律》刪除不少苛酷的刑罰內容。廢除不少殘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為絞、斬兩種。對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確說明:「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所有 「梟首轘身」與「殘剝膚體」的鞭刑都廢除不用,確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範。

宋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為寬貸雜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對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種代用刑。但後來則成了常用刑種之一。2、凌遲刑。宋時將五代的法外刑凌遲作為法定刑種,初時適用於荊湖之地所謂以妖術殺人祭鬼的犯罪。但後來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3、折杖法。宋太祖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所以,在徽宗時又對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數重作調整,減少對輕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決、流放、責打條子等刑罰,後逐漸向漢代的五刑體制過渡,並最終實行。但其死刑中無絞刑,凌遲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許多習慣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盜竊罪,除斷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即須刺項」,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為了維護僧侶的特權,元律規定「毆西番僧者截其手,罵之者斷其舌」。

元有警跡人制度。強竊盜犯在服刑完畢後,支付原籍「充警跡人」。在其家門首立紅泥粉壁,上開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鄰居監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見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終身拘籍。

明清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並大量復活了肉刑。明清時的刑罰變化有:

1、死刑。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並且范圍逐步擴大。此外,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面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屍等。 清朝針對死刑還有一個獨特的制度,即斬立決和監候制度。

2、充軍刑。「充軍」創制於明代,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並以充軍為本罪。而且充軍的條目也較明代增加。

3、發遣刑,這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明代時只限軍官和軍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時則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還可以有機會放還。

4、枷號,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在明代還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還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

二、中國古代刑罰演變的原因。

大體上,刑罰發展變化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經濟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當權者指導思想的不斷變化導致了刑罰發展變化。法律制度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門,任何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風俗、傳統等社會經濟條件緊密相連的。原始社會時期,沒有國家,沒有法律,生產力水平低下,人類認識自然的能力低下,當時的原始習慣也是由以採集和漁獵為標記的低下生產力水平決定的,懲罰方式簡單殘暴,後來由於生產力的發展,私有製成為主導。逐漸產生了相當多的習慣法,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隨著人們對物質世界的進一步認識,刑罰的體系逐漸完善,目的性也更加專一,保護私有制財產,保護人身權利,維護政治統治。自夏代建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起,我國古代社會一直堅持以刑法為主的法律體系。

由於專制、集權貫穿我國幾千年的古代發展史,中國的法律文化也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沒有西方世界的民主與法制、人權的概念。大量的充斥於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對人的生命的漠視和刑罰的隨意性。

從簡單的同態復仇到夏、商時期奴隸制刑罰,及至演變到封建社會的「五刑」,刑罰的變化,同當權者的統治思想有著密切的聯系。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是集權的家長制統治,王或皇帝是國家的主宰,所謂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體現了維護王權統治的基本指導思想。崇尚刑法,重視刑罰。使我國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無一例外的採用刑罰的手段。法律不但憑借嚴酷的刑罰手段懲辦危及王權統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時也嚴厲制裁破壞國家統治、擾亂社會程序的刑事犯罪。統治者從長期的實踐中體會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懲罰,又能保存勞動能力,是更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適應了經濟基礎需要,同時更好的維護其統治。夏、商時期人們認識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時又剛剛從原始野蠻時代演變而來,維護王權成為其首要的目的,同時人的愚昧無知又使統治者假借天意的圖謀得以實現,雖然其刑罰十分的野蠻殘酷,但是統治者借天的名義,成功地表明其刑罰的合理性。同時,統治者鑒於前朝的教訓,至周時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罰」的思想,強調「用刑寬緩」,將教化和刑罰結合起來,體現到刑罰上,出現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以作為五刑的補充,不再單純是傷及人肢體、生命的酷刑。秦以後到明清,中央集權的統治者更加牢固的確立,雖然各朝代執政者執政的指導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在也逐漸促進統治者對刑罰作出變革,以絞、斬死刑代替以往殘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蠻的肉刑,實質是統治者逐漸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會高度集權的家長制統治,統治者權力的無限制和無制約,當權者往往憑一己好惡行事,使刑罰形成了不穩定和不確定的特點。所以,我國古代刑罰發展變化的進程中人為的痕跡濃重。總趨勢是朝者寬緩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復。我國古代社會自從有國家以來,無論是不成文立法的時代,或者是成文法時代,法律對刑罰的種類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經常有隨意增加法外刑罰的情況。隋初,制定《開皇律》、《大業律》,強調用法寬緩,然而隋煬帝並不依律行事,他「更立嚴法」,並恢復梟首、滅九族等等酷刑,自毀法制,濫施淫刑。又如唐時法律為我國古代之最鼎盛時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現象也層出不窮。武則天時,酷臣周興、索元禮、來俊臣非法採用酷刑,摧殘人犯,將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絕其糧餉,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時,皇帝設廠衛特務機關,濫用刑罰更為嚴重。清律中根本沒有關於文字獄的直接規定,但所有的文字獄均是按照謀反、大逆定罪,是最嚴重的犯罪,並且處以最嚴厲的刑罰。所以,古代專制制度下,皇帝的行為往往將法律淪為一紙空文。

另一方面,較為開明的當權者的舉措,又會帶來不同的後果。據史載,漢初文帝改刑罰的原因,是為緹縈的孝心感動,遂下詔說:「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生不息」,是 「不德」。由此引發了漢初刑罰的改革。

所以,在我國古代社會以仁者治國的指導思想下,法制的推進顯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過來說,這樣的發展變化也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輕向重變化的原因。從秦漢至隋唐,刑罰制度的發展趨勢一直為由繁雜殘酷向簡明輕緩。期間有漢文帝廢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時法制達到巔峰,其影響直至宋、元、明、清,並及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雖以唐制,其刑罰較前朝又趨殘酷、繁雜,並且復活了肉刑,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有增加。從歷史上看,宋、元、明、清時期是我國小農經濟繼續發展並且至沒落,而商品經濟逐漸萌芽之時,社會的矛盾日趨激化,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更加加強中央集權,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罰更加殘酷,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後期刑罰的重要特點,至明清,發展尤為明顯。其特點,就是限制商品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萌芽已經誕生的條件下,仍然堅持重農抑商的傳統,實行「禁海閉關」,延緩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形成和發展。明時增加許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處於古代中國向近代化發展的復雜時期,更加以空前的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壓統治。明清時期大興文字獄,對思想異端嚴厲懲罰,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國古代社會先進思想的進一步發展。這也是我國古代社會一貫的愚民政策的體現。

明清時期重刑觀點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矛盾的錯綜復雜密切相關。古代社會發展到明清時期,封建制度已經走向末路,新的生產關系正在形成之中。而這種新興的生產關系勢必威脅到封建統治集團的切身利益,所以,統治者為了維護政治上的專制統治,必然鉗制廣大人民的思想和輿論,甚至不惜動用殘酷的刑罰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興起。

四、刑罰的變化與發展同特定的社會發展現狀緊密相連。我國古代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或者同一階段的不同時期,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等各個層面發展不盡相同,所以,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會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罰作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有不同的發展和變化。「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體現。從夏商以來歷代統治者在運用刑罰統治社會的過程中逐漸積累了豐富的用刑經驗,至西周時,形成「刑罰世輕世重」的理論。《尚書。呂刑》說「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這種思想逐漸融入中國傳統政治理論之中。刑罰的發展變化實際上也體現了這種理論在治國實踐中的運用。戰國時期,群雄並爭,天下大亂,當時剛剛興起的地主階級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特別強調重典重刑,用刑嚴酷。唐時,社會經濟的發展較為迅速,國家實力明顯增強,所以,這一時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國,用中典」的策略,體現到刑罰上,變化為寬嚴適中,簡約易明。由此帶來的後果是社會更加穩定,經濟更加繁榮,使唐帝國成為當時亞洲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時期,統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亂,群雄紛爭中奪取天下,都認為身處亂世,強調治亂世用重典。所以這一時期的刑罰一反隋唐以來的輕刑中典政策,又將刑罰導入峻法酷刑的時期,走上了回頭路。然而,嚴刑酷法帶來的不是統治者的長治久安,也不是什麼治國良方,殘酷的鎮壓反而加快了王朝覆滅的步伐。
希望這些資料對你有幫助,希望提問者斧正!

❸ 中國古代如何處置小偷

在中國古代就專門有一條法律,是針對侵犯他人住宅安全的,,那麼這條法律就叫做,夜無故入人家者,殺之無罪,,它不惜以最強烈的殺人行為,來保衛家的安全,為什麼是夜,因為古代晚上不像我們今天,沒有燈光,不像我們今天普通都有,各種各樣的路燈 泛光燈照明,家庭室內的燈,要亮光馬上可以有亮光,古代沒有,古代晚上個取火都很慢,所以當沒有月亮的晚上,有人侵入你家庭的時候,你可以立刻就把他殺了,沒有問題 不犯任何法律,所以後來中國有一句諺語,,夜就叫殷夜入人家,非奸及盜,殷夜半夜的意思,入人家,進入別人的房子,不是奸就是盜,,都可以殺,都是嚴重犯罪,我們現在看到這句諺語比較早的,,是在元朝雜劇王實甫的那個《西廂記》裡面,大家都知道這個《西廂記》是中國古代很有名的一個戲劇,,這個劇情大家也都知道,張生借住在普救寺里,正好崔鶯鶯她們一家,也住在普救寺,他偶爾見到了一次崔鶯鶯 驚艷,他就害了相思病,然後就跟崔鶯鶯去通信,紅娘 此事就拜託你了,這信一定要親自交到你家小姐手上,接著女僕紅娘穿針引線,小姐 你說這張生好笑不好笑,平白無故地讓我替他傳話,說是對小姐你十分傾慕,依我看啊 他是癩蛤蟆想吃天鵝肉吧,噢 那這事你告訴別人了沒有,老夫人知道了嗎,沒有啊,既是沒有就休與他人再提,我看這張生,也不見得就像你說的那個樣子,原來小姐也有情於他,崔鶯鶯就答應跟他見一面,幽會一次,當然那個話寫得很隱諱,叫紅娘傳過去,,就叫帶月西鄉下,迎風互子開,擱牆花影動,一時與人來,,張生拿到這個以後就瘋瘋癲癲,看來這鶯鶯小姐是暗示我,今晚要我越牆與她相會 ,正合我意,那麼當天他就去了,跳牆過去以後,崔鶯鶯還要(擺)一下架子,是誰 是我 張生,張生是誰 我不認識,我在這里燒香 你無故到此,若是被我的家人知道了,看你作何解釋,她說我要嚷起來,與你這個書生臉面也不好看,紅娘 快來 有賊,紅娘趕緊跑來,賊在哪裡 是誰這么大膽,是我 張生 不要喊叫,紅娘一看,知道崔鶯鶯,要提高一下自己(的)身段,要(擺)一下架子,然後她就跟張生講 她說,張生 你到這兒來干什麼 ,誰讓你夤夜入人家,被當做奸賊拿,你不知道只有賊人才會半夜侵入嗎,小姐 我看咱們就替官府懲處了吧,打他一頓 ,反正送到官府也是一頓毒打,張生嚇得只好求饒,趕緊就回到自己房間,回到自己房間就大病一場,這裡面講的夤夜入人家,非奸及盜,這個諺語從台詞裡面已經提到了,看來元朝的時候,這已經是非常非常流行,,,,出於對住宅私密性和安全性的重視,我國古代律法,一直對非法侵入者的懲處措施,有明文規定,在有的朝代,甚至允許住宅主,用最嚴厲的方式來對付入侵者,那麼這些嚴厲的措施具體是哪些,住宅主人可以行使的權力究竟有多大,,,,據說是西周 三千年前,西周的法律它就這樣規定,如果有強盜來進攻住宅,這個主人進行防衛 殺之無罪,當場把這些盜賊全部殺死,不算犯罪,我們現在在水胡帝秦簡,跟張家山漢墓的竹簡裡面也看到,當時的法律確實有這個內容,兩種情況下,可以殺人沒有罪的,,一種情況在車船,在車上、在船上這種有可能具有危險性的場所,因為如果在這種場所發生問題的話,很容易翻船、很容易翻車造成公眾傷亡事件,,所以要求如果在車船上,有人企圖進行行劫的,當場把他殺死,殺死的人不用承認任何刑事責任,,另外一個晚上對這個無緣無故入侵家室的,殺之無罪,,這條法律到了唐朝,就明確這樣規定,夜無故入人家者 殺之無罪,法律解釋非常明確,什麼叫夜,夜就是日落以後,日落以後那就是夜,如果這一天沒有太陽怎麼辦,法律考慮得很詳細,如果這一天沒有太陽,怎麼叫日落以後呢,那就要根據滴漏,,滴漏那個時間所指示的時間,過了當季應該日落(的)時候以後,這個就叫夜,入人家 人家很多,,家外面有院子,家裡有房門,進了哪一道房門才算入人家呢,法律也規定(得)很細,只要在夜裡面進入院,進入院落的,進入院門的,你們家如果有院子的話,只要進入院門,就算是入了你們家了,,無故侵入人家的殺之無罪,無緣無故進來那個人是誰呢,是不是所有的人,法律是這樣解釋的,什麼叫無故入人家者,無故入人家 無緣無故,這裡麵包括哪幾種情況,你能夠判斷這個人有侵害意圖的,而且這種侵害意圖,要麼是偷,即使你知道他不是來殺人的,你知道他是來偷或者來奸,來通姦的,這個都屬於可以殺的對象,你可以把他殺了,只要你能夠查清楚,或者你不能查清楚,但對方沒有吭氣的,你沒有辦法辨別對方身份的情況下,你把他殺了都是可以的,所以實際上這個法律就排除了,如果晚上進入人家(的),是小孩 者老人或者是婦女,那麼這(條律法)就不適用,其他都適用,只要是男性 成年男性,晚上無緣無故跑到人家家裡去,主人把你砍了,不負任何刑事責任,問題在這里,晚上無緣無故跑到你家去,一刀砍下去 沒死,比如砍了一隻手,抱著手逃回家去了,第二天到衙門告你,說你昨天晚上跑到他家去玩,被他砍了一刀 手砍斷了,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法律在這個時候處理得很奇怪,它的法律是這樣規定,法律本身對於夜無故入人家者,受傷怎麼辦 它沒有規定,它只是說主人把他殺了 沒有罪,好 如果這個主人當時,沒有把他殺死 把他砍傷,然後把他關起來,第二天送到官府裡面去,可以不可以 也可以,由官府來處置他 可以,但是這個唐律是怎麼規定的呢,如果是這樣的罪名,你把他關了一晚上,或者當府機關的人當場,把這個人抓住的,反正能夠判定他是夜闖民宅的,罪名是多少呢,罪名只有杖八十,打八十下屁股,打你八十下就算了,如果你不報官府,你把他當場殺死,登時就是指當場 立即的意思,立即把他殺死 沒有罪,你把他送到官府去,說他闖到我家來,只有杖八十,這個立法導向明顯是主張,大家利用自己的力量,我們在法律上這個叫自立救助,用自己的力量來維護你的住宅安全,你通過法律 你送到(官府)去,反而減輕,這是我們國家有關,對住宅夜間保護的一個特別立法,它是利用主人自力救助,自力防衛的辦法,用最嚴厲的防衛辦法,來保護住家的安全,這條法律後來就一直延續到清朝,都是這樣規定,所以叫夜無故入人家者,殺之無罪,而且夤夜入人家 非奸及盜,反正你晚上跑到人家家裡去了,不是奸就是盜 殺了不要緊的,這個原則一直維持到清朝,,明代小說,《二刻拍案驚奇》裡面,提到很多小偷,他為了要表示本事,不進入人家家庭行竊,,因為你晚上進入人家家裡行竊,就要被處死,抓到就要殺,所以有本事的就不進人家,來偷東西,這裡面提到有一個是打賭的,一戶人家跟小偷打賭,你要是真有本事就別進我家的門,把這個酒壺偷去,此話可當真,當真 你要是真的能偷走,我就心服口服,不過我量你也沒有這樣的本事,我有沒有這本事,到了晚上便見分曉,他在桌前就放一個酒壺,他通宵就守在這里,看著這個酒壺,後來這個小偷真的沒有進入他家,從屋頂上爬上去 爬到房樑上,把那瓦片揭了以後,從屋頂上面伸一根蘆葦下來,蘆葦上套一個豬膀胱,像個塑料袋一樣綁在上面,然後放到那個酒壺口裡面去,他用這個蘆葦吹氣,讓豬膀胱膨脹了以後,把這個酒壺撐住,然後他再慢慢把這個蘆葦提上去,把這個酒壺偷走,這個小偷很有名,說這個小偷在偷人家糧食的時候,也不進入人家家庭,在這個糧倉上面打一個洞,把竹筒伸進去,讓這個米卸到船上來,然後自己在(船上)喝酒,跟一幫朋友在這里喝酒唱歌,用這個噪雜的聲音,掩蓋米嘩嘩嘩流到他船艙里的聲音,因為夜裡如果被抓住,那他就倒霉了,《水滸傳》裡面鼓上蚤時遷,也是這樣,,他在金槍手徐寧家裡偷東西的時候,被徐寧聽見聲音,,哎 外面是什麼響動,,他怎麼辦,他就學老鼠叫,學老鼠打架,,是老鼠打架 睡吧,,然後徐寧才放心,金槍手徐寧是武功很好的,鼓上蚤時遷武功是不行的,所以他就用這個辦法,騙過他們倆 騙過他們家,然後跳出去,然後把徐林的護身甲偷走,這都是古代極端防衛下,竊賊自己(的)防身辦法,為了防止自己被殺,所以他也有這種竊賊的辦法,,,,雖然我國古代律法的特徵,是注重國家觀念,從不允許個人以暴力的手段,自行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在護衛神聖的「家」的,安全性方面,律法卻是網開一面,這是為什麼,在它的背後又隱藏著統治者怎樣的想法,,,,,中國古代法律一直到清朝,到19世紀的法律,它還是維持著夜入人家殺之無罪,就是允許利用私人力量,來進行最高級的自衛,國家的法律反而不參與,你真正進入他人家庭,晚上進入他人家庭,這個罪名並不很重,仍舊是杖八十,一直到清朝都是杖八十,這裡面有一個差別,一般來說,中國古代的法律,它不允許強力的自力救濟,我們現在講的正當防衛這個概念,中國古代是沒有的,中國古代你在任何情況下殺死人,兩個人打架殺死人,那就是斗殺,斗殺仍舊要償命,仍舊要判死刑,沒有正當防衛這個說法,誰先打的或者誰採用的是,要威脅到我生命的情況下,我被迫自衛的,沒有這個概念,中國正當防衛這個概念,僅僅保存於夜入人家,殺之無罪這個法條裡面,只允許用強力手段來,維護家庭 維護住宅,維護住宅安全,其他沒有這個概念,歐洲法律它很早就有,正當防衛這個概念,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你殺死別人的話,賠錢就可以不用償命,但是只有在住宅的維護上,到了19世紀以後,它逐步逐步強調,(用)公共力量來維護住宅安全,(用)法律來維護住宅安全,它把侵犯住宅安全這個罪名,提得很高,這裡面就產生了兩點不(同),我們保衛住宅安全,主要是靠自己的力量,中國歷代 古代主要靠自己,歐洲到了近代以後,它主要靠的是法律,夜入民宅構成一個重大的法律,夜入住宅,或者相當於住宅的這些地方,這都構成一項重罪,我們不構成重罪,你夜入民宅不構成重罪,但是主人可以使用,自衛方式把你殺死,(要是)通過法律(判決)卻又很輕,為什麼,為什麼兩(種)法律,會有這樣(的)差別,我們為什麼不採用法律的力量,為什麼我們不設定,夜入民宅這個罪名,我們有這個罪名,我們為什麼不把它的處罰提高,為什麼 ,這裡面我想有兩方面原因,,一個方面的原因是技術層面上的限制,夜入人家這個罪名很難證明,,你把他關在家裡面,關一個晚上,怎麼證明你是在晚上把他抓起來的,你白天把他抓來,放到第二天(送)到官府去,說他夜入民宅 可以不可以,很難證明,,而且中國古代居住得也比較緊密,我們很早就採用這種,緊密型的居住方式,一家一家獨戶的這種居住方式,(在)中國古代很不流行,甚至有些村莊外面都圍圍牆的,它是一個帶有圍護的一個居民點,很緊密的居民點,很緊密的居民點就容易造成,相互之間晚上行走的時候,很容易就進入你的家庭,在這種情況下,你要證明他是夜入民宅的,如果來舉證的話很困難,你把他殺死在那裡 當場殺死,血在這里 那就沒話講 ,這個確實是晚上殺的,如果白天殺的話,他可以跟我對打,所以這是為了減少舉證上的困難,用這個最嚴厲的辦法,它認為用這個辦法就可以,強調自衛權這個辦法,因為我們(古代的)其他法律,不強調自衛權,所以在這里強調自衛權,古代立法者認為,這就足(以)維護住宅的安寧,這是一個技術層面上的情況,,,,另外一個是法律實踐上的變化,中國古代的法律,它注重保護的是國家政權本身,政府它的重要的目的是保護自己,不是保護老百姓,,對於老百姓之間的互相爭斗,只要不是直接影響到政府統治,沒有影響到政府稅收,沒有影響到政府的統治秩序,只要(是)一般性的社會治安情況,不是嚴重的影響社會治安,他就可以放走,像這種夜入民宅(的)行為,大部分都是小偷,政府認為用這個辦法讓你們自己去管自己比較好,如果夜入民宅(的)小偷,你都要抓了以後送到官府去處置,官府如果用很重的刑罰來處置,這個會造成很多冤案,造成政府的訴訟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在這方面投入精力太多,它認為對政府本身不利 不合算,所以一直到辛亥革命以前,我們中國古代的法律,都只是採用這種自衛手段,來防護住宅安全,辛亥革命以後中國民國時期,就把夜入民宅本身作為一個罪名,而且強調,也就是不能夠夜間進入他人家庭,如果晚上去抓人怎麼辦,晚上去抓人也要判定清楚,也必須要表明身份,我是大老爺派來,要必須出示腰牌,或者晚上把他包圍起來白天再抓,大家可能記得,《阿Q正傳》里邊也是(這樣),《阿Q正傳》抓阿Q的時候,他們也是包圍起來不敢進去,我說 誰報奮勇我賞一弔錢,誰勇敢爬進去 我賞三吊錢,一方面是怕阿Q反抗,另外也是搞不清楚,到第二天白天才能進去抓,所以中國古代規定,抓人不能夠晚上抓,晚上抓容易造成誤解,因為對方有權進行自衛,那就要殺傷官府人員,所以中國古代抓人,盡量都是要白天抓,而且不僅要白天抓,還要通知當地的政府機關,當地的保安機關,當地民間的團體,比如說保甲 保長 地保之類的,會同地保,會同鄰居公開來抓,這個可以,晚上因為沒有辦法表明,自己公家身份 所以不能抓,這樣一來逐步逐步造成,形成民間這個所謂夜入人家,非奸及盜這樣的一個俗諺,這個俗諺倒是真正反映了中國法律,歐美國家 資本主義國家,近代資本主義國家,它隨著技術手段增強,覺得這種事情不能夠放給私人,所以它這個自衛權逐步逐步減少,它逐步逐步依靠的是法律力量,依靠公共執法的力量來保護住宅,那麼我們現在講的這種情況,在近代中國不存在了,我們現在這個夜入民宅非奸及盜,或者夜無故入人家者殺之無罪,這個不能夠再用,因為這種手段,畢竟是在中國特定的情況下,在技術手段不完整的情況下,在當時政府有意識讓百姓自己,來解決自衛手段的情況下,那個時候有這樣的法律,我們現在不再強調自衛權利,我們現在有專門法律,保護人民的住宅的權利,和住宅的安全,這個是我們講的有關住宅,有關家的故事,我們這個神聖的家,現在在我們現在的中國,古代我們這個神聖的家,是靠自己的手段,那麼現在在我們現在中國,在現代化的社會的條件下,我們這個神聖的家,就要靠神聖的法律來維護,不是單靠自己自立救濟,不是靠單獨的自衛力量來維護,好,今天的《故事與法》就講到這里,謝謝大家。

閱讀全文

與中國古代如何治理盜賊問題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為什麼義大利人討厭美式 瀏覽:806
伊朗怎麼打擊美國航母 瀏覽:656
去義大利讀高中需要什麼條件 瀏覽:417
印度n號房多少錢一平 瀏覽:418
義大利文學家哪些 瀏覽:670
伊朗平原面積多少 瀏覽:876
義大利的葯妝店在哪裡 瀏覽:881
去印尼旅遊可帶什麼東西 瀏覽:195
中國人才發展前景如何 瀏覽:900
華為手機去英國怎麼用 瀏覽:979
伊朗女性為什麼要嫁給中國 瀏覽:218
中國電子眼有多少億 瀏覽:150
為什麼當年那麼多華人在印尼 瀏覽:317
義大利語中f怎麼發 瀏覽:576
伊朗2020年新年是什麼時候 瀏覽:520
義大利電腦哪個品牌好 瀏覽:436
印度人什麼季節慶祝排燈節 瀏覽:144
一個越南頓等於多少 瀏覽:456
中國太平汽車保險如何操作 瀏覽:731
中國銀行大額轉賬一般多久到賬 瀏覽: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