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古代三權分立
權力的分散與制衡是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方向。講起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且互相制衡的思想大家首先想到的是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和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一書以及當今美國實行的總統掌行政、國會掌立法和最高法院掌司法的三權分立。
中國古代封建君主專制體制有無「三權分立」呢?眾所周知,自秦朝開始至清末辛亥革命結束帝制,中國有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在該制度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皇位世襲,皇權獨尊,至高無上,皇帝可以支配一切。
但事實果真如此嗎?仔細考察中國古代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我們發現:第一,皇權與相權的矛盾(明太祖朱元璋廢丞相權分六部才最終解決,清朝軍機處的設置使皇權發展到頂峰)、中央與地方矛盾始終貫穿其中。第二,在君主專制體制內,盡管皇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該體制始終也存在著內部的決策、執行與監察三權體制(且不說各朝代皇權體制下存在的行政、刑部、都察院和御史等各個官僚機構和部門的權力分工,以歷朝歷代存在的「三權分立」為例,隋唐實際存在的中書省掌決策、門下省掌封駁和尚書省來執行的三省六部制就很典型)。
皇權與相權矛盾的存在,中央官員與地方官員權力之間的分工,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了皇權的行使受到了相權某種程度的制約,中央權力的行使也受到了地方權力某種程度的制約;體制內決策、執行與監察三權分立體制的存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皇權的某種制約。所有這些都從某種程度上說明在中國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下,盡管從理論上講所有權力都歸於皇帝,盡管皇權始終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權力落實到實際運作過程之中,中國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下的權力運行機制存在相當程度的分散行與分權性(統治階級內部的皇帝與其大臣、中央與地方之間某種程度上共享權力,西晉的「王與馬,共天下」是其典型例證)。
由以上可見,中國古代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下也是存在'三權分立」的。當然,這種「三權分立」與西方存在的三權分立是有本質區別的。中國古代的「三權分立」是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下的「三權分立」,其功能的分化是皇權主導下的君主專制政體里同一個政治運作過程中發生的「三權分立」,皇權始終處於矛盾的
❷ 中國三權指的是什麼
三權是指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三權不是三權分立。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由它產生一府兩院。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全國人大的職權有:立法權、人事任免權、國家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其他應當由它行使的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