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辦理出口商檢需要什麼
法律分析:1、出境貨物報檢單;2、外貿合同(銷售確認書或定單)、商業發票、裝箱單、以信用證結匯的提供信用證(信用證有特殊要求,應註明);3、廠檢結果單(出境紡織製成品需提供標識查驗記錄);4、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5、不具備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辦理報檢,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委託書;6、進、來料加工提供加工貿易備案手冊;7、實施質量許可、衛生注冊的提供注冊編號或許可證編號,預包裝食品提供《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或《標簽審核受理決定書》;8、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供的有關審批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持合同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地檢驗。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出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發貨人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實施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