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的反腐什麼時候開始
反腐,是古今中外都備受關注的話題。在中國古代,各個朝代都強調反腐,「老虎、蒼蠅一起打」,大貪小貪均不放過。古籍上記載的三大特例,堪稱古代反腐的「非常」之舉
1.反腐從官員選拔開始
貪贓枉法,受賄藏污的腐敗行為,是一種官場寄生現象。可以說,從官場誕生那天起,就出現了。西周穆王時編修的刑法《呂刑》中便指出,要防止五種執法伍汪受賄行為,即所謂「五過之疵」,可見上古三代時官場腐敗已成社會問題。
針對官員腐敗問題,歷代都曾採取不少措施和悉橘慶手段,從用人角度來看,首先是選出賢能的好官,建立了一套官場「准入」制度,用現代話來說,就是「注重搞好乾部隊伍建設」,古人稱之為「吏治」。
什麼樣才是算好官?古人的標准之一是有「德」,且以德為本。「清」,即廉潔,是官德的重要內容之一,廉潔的官員被古代史家稱為「循吏」。為了選到循吏這樣高素質的官員,在先秦時即出現了一種「察睜握舉」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推薦官員。這種察舉手段,民間叫「舉賢」,到兩漢時,舉賢已成為官員的重要來源之一。而且,「察舉」也有嚴格的法規,先秦時的秦國規定,如果所推薦的官員「不善」,推薦人也要治罪,在漢代則叫「連坐」。
此後,曹魏時期出現的「九品中正制」、隋唐開始的「科舉取士制」,都是古代高層為了選拔到「好官」而採取的手段,特別是科舉制度,最為成熟,一直沿用至晚清。
在這些常規選拔制度之外,不少朝代還結合朝情,推出一些「本朝特色」官員選拔手段。如在公元十世紀的五代十國時期,便出現了一種另類絕招 「閹割」。
此手段真可謂天下奇聞。實施這種另類選官制度是南漢,地域在嶺南今廣東、廣西一帶。《新五代史·南漢世家》記載,當時的南漢皇帝叫劉鋹(後主),相當荒淫,政事全權委託當時的龔澄樞、陳延壽一班人處理。龔澄樞等人便根據劉鋹的意思,規定擬用官員均須閹割,此即史書中「至其群臣有欲用者,皆閹然後用」記載。
如此選拔官員的理論依據何在?劉鋹有這樣一番解釋:「自有家室,顧子孫,不能盡忠,惟宦者親近可任。」沒了生殖器的官員就不為子孫著想,不貪,忠心?顯然是否定的。歷史上宦官腐敗一直是官場重災區,從秦二世時的宦官趙高,到明武宗時的掌印太監劉瑾,都以斂財弄權,禍害朝政出名。
據明王鏊《震澤長語·雜論》所記,劉瑾出事後,從其家裡抄出:「金共一千二百五萬七千八百兩,銀共二萬五千九百五十八萬三千六百兩」,其他大量財寶還未計算在內。所以,史書上稱劉鋹「尤愚」。
但讓官員「凈身」後上崗,也不能說對反腐沒一點用處,起碼在防止官員生活腐化、亂搞兩性關系方面,還是有作用的。
2.反腐鼓勵民間參與。
漢武帝劉徹設立「刺史」提倡「打小報告」
一個不容迴避的歷史事實是,不論古代選拔官員採取什麼樣的方法,官場腐敗仍層出不窮。於是古人在注重選拔高素質官員的同時,也想到預防腐敗這一招,各朝都成立相當於今反貪局或監察部這樣的中央監察機構。
秦朝是中國歷史第一個建立完備監察機構的朝代,此機構名叫「御史台」,一把手叫「御史大夫」。御史大史是副丞相級別,其下還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監郡御史,地方郡縣也都配備了相應的監察官員。
漢代時,御史大夫被提升到丞相同一行政級別。劉恆(漢文帝)當皇帝時,鑒於當時御史監察不力的情況,臨時調派身邊可信人員到下面核查,此行為稱為「刺」。劉恆孫子劉徹(漢武帝)當皇帝後,覺得這做法好,於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設立「刺史」,成為中國古代反貪史一種新型的「反腐辦」。
在常規監察機構反腐外,古代還有非常手段。其中最有效的一招,是動員民間參與反腐,在「舉賢」的同時,鼓勵民間積極「舉報」。其具體操作辦法是,鼓勵越級上訪。劉徹在位時曾專門下詔,保障吏民的言論自由,即建立所謂「言事變」制度,鼓勵基層官員、民間人士越級上書、詣闕言事。這種在非正規渠道外反映情況的行為,叫「言事變」,其實就是俗話所說的「打小報告」。
南北朝時的北魏也提倡「打小報告」。《北史·魏本紀第一》記載,拓跋嗣(魏明元帝)當皇帝時,於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專門下詔,鼓勵民眾舉告貪官:「守宰不如法,聽百姓詣闕告之」。
「打小報告」這種上書行為,又叫「上奏摺」。到了北宋,如此「上奏言事」備受重視,范仲淹、包拯、王安石、朱熹,都曾給皇帝寫過很多這樣反腐奏摺。《包孝肅公奏議》一書幾乎全是揭露、舉報官員腐敗的,全書187篇,有55篇直接舉報貪官污吏,當時的貪官最怕被包拯奏上一本。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更把「打小報告」推到了極致。朱元璋除了允許越級告狀、鼓勵實名舉報外,還支持民間進京上訪。據朱元璋組織編撰的《大誥·民陳有司賢否第三十六》,不論大小官員,只要發現「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財」,老百姓可以聯名寫舉報信,到京城上訪。
老百姓甚至可以將貪官直接「綁縛赴京治罪」。《大誥三編·民拿害民該吏第三十四》中記載,押貪官進京途中,即使身上沒有證明信,官員也不得阻攔,關卡要「即時放行,毋得阻擋」。如果有人敢阻擋進京,「其家族誅」。
需要說明的是,古代官員一旦被查出是貪官,是別想挪個地方做官的,連其兒、孫都將被「株連」,失去當官機會。
3.反腐重在立法嚴懲
明太祖朱元璋懲貪 「梟首示眾」「剝皮實草」
「舉賢」與「舉報」,雖然可以減少官員腐敗現象,但腐敗仍無法從根本上杜絕。於是, 「制度反腐」成為一種探索。所謂「制度反腐」,古人叫「治貪用重典」。中國反腐立法時間相當早,在《呂刑》中,便有「其罪惟均」的說法,即官員貪贓枉法,與犯人同罪。
秦國有《置吏律》、《軍爵律》、《內史律》等專門針對官員的立法,嚴懲「不廉潔」的「惡吏」。特別是經濟問題的犯罪,決不手軟:「通一錢,黥城旦罪」,意思是,行賄一個錢,都要被判處在臉上刺字,再罰去修城的「黥城旦」之刑。
漢代的量刑標準是:「贓二百五十錢以上」,即免職;主政官員「盜直十金」,即判死刑「棄市」。250錢在當時還買不到一件像樣的襯衫,可見處罰之重。
隋唐時,反腐的相關立法更為縝密、規范。《唐律疏議·職制》「受人財而為請求者」條規定:一般官吏受賄,「坐贓論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如果是握有實權大權的「監臨勢要」,則加重處罰,「一尺以上杖一百,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
宋元兩朝反腐也有特色。北宋開國皇帝趙匡胤(宋太祖),於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詔,官吏盜公物,據為己有的,與其他盜竊一樣,「贓滿五貫文者處死」。五貫錢什麼概念?當時的縣令月俸料錢在10至20貫(千錢),侵吞不到半月的工資就要處死,如此反腐令人生畏。即使在後來酷刑著稱的《大明律》中,官員枉法「贓至百二十貫者」,僅「免絞充軍」。
但在事實上,明朝懲治腐敗比宋朝厲害多了,因為明朝常設「法外之法」。據清趙冀《二十二史札記》「重懲貪吏」條,朱元璋於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下詔, 「盡逮天下官吏之為民害者」。一般貪官罰到京師「築城」;貪污銀子60兩以上的,「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
60兩銀子,在當時算是筆小財。據《明太祖實錄》所記,當時1兩銀子可以買到1石米,也就是說,60兩銀子可以買60石米;這等於當時最低一個級別、從九品官的年薪(俸祿)。
為了便於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廣場左邊,設立一座土地廟,將腐敗官員剝皮的刑場就放在這里,民間因此稱此廟為「皮場廟」。皮剝下來後,用草填空,製成「貪官標本」並懸掛起來,「使之觸目驚心」,以此警示官員要廉潔自律。
實際上,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可謂無不用其極,凌遲、梟首、棄市、族誅……當時僅「空印案」、「郭桓案」兩案,朱元璋就殺了8萬多貪官,後來發現,其中有不少是冤枉的。
朱元璋如此反腐,大概只有戰國時的齊威王能與之相比。齊威王是狠君,曾將腐敗官員「一鍋煮」。《史記·田敬仲完世家》記載了此事:齊威王「烹阿大夫,及左右嘗譽者比並烹之」。
在這點上,歷朝歷代莫過於制定採用嚴刑峻法了。法家的創始人管子就認為「法者,天下之大道也」,而嚴法反腐的典型例子就是明太祖朱元璋了。這位貧民出身的皇帝歷經寒苦,對世間的人情世故要比一般人體味得深刻得多。他曾語重心長地對大臣們說過:「朕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引酒過度。凡民之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貪污蠹害吾民者,罰之不恕。」為震懾官吏的腐敗行為,朱元璋「刑用重典」,頒布《大明律》,之後更是制定了一系列更為嚴酷的刑律。據史記載,明代僅酷刑就有數十種之多,諸如族誅、凌遲、挑筋以及宮墨刖等等,此外,朱元璋自己還發明了不少令人發指的極刑。可見,朱元璋對官吏腐敗的深惡痛決。當然,朱元璋「刑用重典」也只是通過殺一儆百,「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以重典為手段,其目的還是教育各級官吏和百姓民眾,使全國的臣民畏法、守法,最終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維護政權。
反腐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加強對官吏的嚴密監察了。
最早的監察專員應該是刺史了。西漢武帝時,全國劃分為十三個州,漢武帝為每州親自指派一名刺史,並給於他們相當大的權力,以對所轄地區的地方官員進行考察監督。武則天、朱元璋都曾鼓勵民眾赴京告奸,鼓勵打小報告,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承認民眾擁有監督制約官官府的權力,本身就是一種進步。還有唐代的魏徵犯顏直諫,明代中後期的東西廠特務機構,這些都是各個朝代對官吏監督的不同方式。
而在監察制度建設上,做得成績突出的還得算朱元璋了。在中央,設置了與六部品秩相齊的都察院,這可是一個集組織、紀檢、公安、司法於一身的特設機構,在地方,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 「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正是在這種制度和機制下,監察官吏成為明朝政壇上一支活躍的重要的政治力量,涌現出不少優秀的監察官員。如洪武時期御史韓宜可劾丞相胡惟庸;嘉靖時期給事中吳時來,御史王宗茂、鄒應龍劾內閣首輔嚴嵩、嚴世藩父子;天啟時期左副都御史楊漣劾「九千歲」大太監魏忠賢,都是明代監察官彈擊奸惡中最著名的事例。
接下來說說「倡廉」。儒家歷來推崇廉政,所謂「大臣法,小臣廉,官職相序,君臣相正,國之肥也。」《晉書》曰:「王道治本,經國之務,必先之以禮義,而致人於廉恥。禮義立,則君子軌道而讓於善;廉恥立,則小人謹行而不淫於制度。」所以,中國古代的吏治中,特別強調「廉者,政之本也」,因而也就形成了豐富的廉政思想。
在封建社會,國家的治亂興衰與最高統治者有著直接的關系。唐末的羅隱曾列出了明君的四大標准。第一,仁德的標准。羅隱認為,君主之所以高貴,不僅在於君主的地位和權力,更重要的是君主的仁德,君主不僅是政治權力的代表,而且應該是道德的表率。第二,奢與儉的標准。他認為,只有節儉的君主才能節制私慾,實行德政。第三,敬與慢的標准。「以敬理國則人和,以慢理國則人殆'。第四,用賢的標准。君主的個人能力是有限的,必須依賴賢臣的輔佐才能致治。從根本上講,在這種封建君主專制下,君主自身的素質就成了整個國家廉政建設的保證。
「吏不廉平則治道衰」,因此對官吏的廉政教育尤為重要。首先在官吏的考核選任上,各個朝代都很重視考核內容和選士的標准。從察舉制考核「孝廉、廉吏」等科,到九品中正制的「舉賢良方正」等等,都十分強調官吏的廉政素質的培養。以科舉制為基礎的文官選拔制度也是古代官吏選任的一大創舉。在這種考核的過程中,封建統治者始終都在給官吏灌輸著為官廉潔清明的思想。如克己奉公,慎獨自律;又如廉潔守正,淡泊物慾;再如提倡節儉,反對奢侈。正是如此的廉政文化熏陶,歷史上不乏清正廉潔的官吏。岳飛「文臣不愛錢,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的信念;范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胸襟;清代廉吏於成龍,三國淡泊寧靜的諸葛亮,宋代青天包拯等等。
封建王朝的「反腐倡廉」是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解決,這是由其專制主義的制度本身決定的。「人求多聞善敗,以鑒戒也」,我們應當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為我黨新時期嚴懲腐敗行為,倡導廉政文化提供借鑒,內外兼治,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加強民主監督,最終在全社會形成廉正清明的良好氛圍。
⑵ 反腐問題什麼時候提出
1933年12月15日,毛澤東簽署了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反腐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