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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職業衛生有哪些保護權利

發布時間:2023-03-20 11:47:18

㈠ 勞動者享有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1、勞動者應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解相關的職業病防護知識;自覺遵守企業制雀迅歷定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自覺並正確地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及時報告。
2、爭取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訓權、健康服務權、知情權、頃搜衛生防護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作業權、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決策權、工傷社會保險權、賠償權及特殊保護權等。
3、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4、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5、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昌信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㈡ 職業病防治中,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哪幾項

法律分析:享受特殊保障權,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勞動者依法享有特殊職業衛生保護。1、享受教育培訓權、依法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2、享受健康服務權,依法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3、享受知滑租情權、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後果、防護措施以及相關待遇等。4、僅受衛生防護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預防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5、享受批評、檢舉、報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享受拒絕違章作業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6、享受參與決策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7、享受工傷社會保險權。8、享受賠償權,對職業危害造成的健康損害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信碧兆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慧笑、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㈢ 職業病防治中,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哪幾項

法律分析:
職業病防治法將賦予勞動者免受職業病危害、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8項權利,包括知情權,培訓權,特殊保障權,檢舉、控告權,拒絕冒險作業,參與決策權,職業健康權,損害賠償權。其中需要說明的是:
1、知情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2、培訓權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知識,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有權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這都是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內容。
3、拒絕冒險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在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下從事職業危害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的冒險作業。用人單位若與勞動者設立勞動合同時,沒有將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殲改害及其後果等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4、檢舉、控告權
職業病防治法在總則中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薯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是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勞動者一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用人單位若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檢舉、控告權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勞動合同,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二十三條 國家加強職業健康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建立健全職氏手判業健康工作機制,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提高職業病綜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和健康管理等綜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

衍生問題:
勞動者可享有的職業衛生權利是什麼?
答: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㈣ 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蘆悔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啟並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陪旁正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㈤ 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法律分析:1、獲得職業工生教育、培訓;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有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角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滾攔工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拿備帆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消雹必須經過培訓。

㈥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參與用人單位職脊模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分析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所享有的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勞動者還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和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豎野搏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余祥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㈦ 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老衫橋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塌答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7)中國職業衛生有哪些保護權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侍猛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㈧ 職業病防治法中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哪幾項

法鏈宴律分析: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要春穗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棚森銀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㈨ 勞動者享有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
勞動者到企業幹活,付出勞動的同時享受相關勞動保障。在職業病防治條例中,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衛生保護權利。對於勞動者來說,在工作過程中保障身心健康是很重要的,特別是污染企業幹活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局絕指;(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宏孫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桐配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㈩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誰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法律分析: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譽汪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茄巧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慶納仔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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