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法在國內適用的方式有哪兩種
國際法多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我國靈活性地以採納、轉抄化的方式適用國際條約。
採納襲就是直接認可並適用(引用)某個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
轉化就是通過重新制定或修改國內法的方式在實際意義上來實現對國際條約的適用。
②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一律適用中國的法律
適用中國刑法。
我國刑法典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團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念或祥域內犯罪。
特殊情況:如果該外國人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則不適用我國刑法。因為我國刑法典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2)國際法在中國如何適用的擴展閱讀:
1、外國人在我國領土針對中國人犯罪的。我國根據屬地原則可以裁決。
2、外國人在我國領土針對外國人犯罪的。我國根據屬地原則可以裁決。
3、外國人在外國針對外國人犯罪的。我國管不著。
4、外國人在外國針對中國人犯罪的。根據保護原則我國有管轄權。
5、根據旗國法原則,注冊地在我國的「航空器、船舶」視為我國領土的延伸。
6、外國人在外國犯罪的,但屬於《國際法》規定的普遍管轄的仔搏,如恐怖活動、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任意國家都有管轄權,但適用法律時適用本國刑法。
③ 國際法在國內的適用
國際條約在國內如何執行
一、條約在國內適用的一般理論
有關條約在國內的適用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問題。對此國際上通常有所謂一元論和二元論的兩種理論,而一元論中又有所謂國內法祥納優先說和國際法優先說的不同。
國內法優先說是主張國內法的效力比國際法高,一切要服從國內法。這種說法實際上是否定了國際法的效力。國際法優先說是主張國際法的效力高於國內法,所有的國內法都要服從國際法。這個說法也不對,因為這么一來就等於否定國家的主權,從而使得一個國家可以借口國際法干涉別的國家的內政。可見,一元論的兩種說法都是片面的。二元論屬於一種平行說,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不是一種從屬關系,而是一種平行關系。它們基礎不同,性質不同,各有自己的適用范圍,分別形成兩種獨立的法律體系。國際法若要在國內適用,必須通過某種國家行為將其接受為國內法。這是一種比較符合實際的觀點。
二、條約在國內適用的國際法規則
國際法從一般原則上規定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一方面,條約必須遵守,國家不能以國內法改變國際法。對此《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明文規定,「各國不得援引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另一方面,內政不能幹涉,這也是當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國際法不能幹涉國家依主權原則而制定的國內法。凡未承擔國際義務的事項,均屬國內管轄,由國內法調整,不在國際法效力范圍之內。
應當謹灶沒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但二者是有著密切聯系的。由於國家既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又是國際法的參與制定者,因此,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要顧及國內法的規定。這樣使二者相互滲透,相互補充,一般是不會發生沖突的,或即使發生沖突,一般也是可以調整的。至於具體以何種方式來保證條約在國內的適用或調整辯高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這屬於各國國內法予以規定的事項范圍。
④ 中國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條約在中國國內法的適用)
首先是條約在中國如何適用:
國際條約在中國的適用主要是採用自動納入的方式,但也不排除根據國情制定不違反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內立法。 採用自動納入方式主要可以從中國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外交聲明中推定出來:(1)法律如《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2)行政法規如《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第12條規定:用於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集裝箱,應當符合國際集裝箱標准化組織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有關國際集裝箱公約的規定。(3)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2項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4)外交聲明如我國代表在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就反對和禁止酷刑問題的法嚴重聲明:中國作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締約國,將忠實履行其條約義務。該代表指出,依照中國法律制度,有關國際條約一經中國政府批准或加入並對中國生效後,中國政府就承擔了相應的義務,不再為此另行制定國內法進行轉換。
另一問題就是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沖突,也就是二者的相互地位問題。中國憲法對這一問題同樣沒有規定,但是法律規定表明:當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國際條約優於國內法。這意味著國際條約的地位應該是高於國內法的,這一結論的提出是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可能性體現在國際條約優於國內法是國際法允許的,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中的適用完全由一國自行裁量;同時又符合中國憲法和其它法律關於締約權和立法權的原則規定,《締約程序法》第7條第4款規定,凡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協定均需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認為優先適用國際條約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批准條約的方式對國內法的修改。必要性同樣可以從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層面看。從國際法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否則國家將為此承擔國際責任。可見,規定當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優先適用國際條約,有利於國家間的正常交往和國際關系的和諧健康發展。根據國內法的一般原則,我國不應以國內法規定為由拒絕履行所承擔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這就有利於維護我國的信譽,也有利於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外的合法權益。」
如何解決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沖突,從中國的實踐來看,大致有以下四種方式:(1)修改國際條約或國內法,消除兩者之間的沖突。這也可以說是最為徹底、最有利於沖突解決的一種方式。(2)適用「解釋一致」規則消除國際條約與國內法之間不一致的情況,即將二者不一致之處,解釋為一致以消除沖突的方式。(3)規定國際條約調整的事項不再適用國內法,從而避免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即只要有關事項屬於國際條約的調整對象,就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不再適用有關的中國法。這是事前預防性的方式,如《繼承法》。(4)規定在國際條約與中國國內法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國際條約,這是比較廣泛的做法。
⑤ 各國採用什麼方式將國際法納入國內法
各國採用【採納或轉化】的方式將國際法納入國內法,使其在國內得以適用。
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中的效力大體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基於「一元論」規定條約一經批准或加入,即自動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直接具有國際法上的效力,而無需締約國再採取任何立法行動。這種方式一般稱為「 納入」或「 採納」,以瑞士為典型。
第二種方式也以「 一元論」為基礎,但將條約劃分為「 自執行」(self—executing)和「 非自執行」(non—self—executing)條約,或將某一條約的規定劃分為「自執行」和「 非自執行」的條款。「 自執行」的條約或條款才能直接產生效力、直接適用,而無需進一步的立法;而「 非自執行」的條約或條款則無此效果。但這種區分不能成為不履行條約義務為理由。法國、西班牙、荷蘭等國採用的是這種方式。
第三種方式基於「兩元論」認為國際法在本質上不能在國內直接適用,必須通過一定的立法行為轉化為國內法而產生效力。這種立法行為可能是頒布條約並規定其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或根據國際條約的內容制定或修改國內法律。這種方式一般稱為「轉化」,英國、德國等採用該方式。
⑥ 國際條約發生沖突時如何適用
中國雖然沒有將國際條約納入國內法的明確規定。但是我國不少法律、法規含有「國內際條約與之發生容沖突時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適用國際條約前提應是生效的國際條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機關直接適用,即採用納入方式生效。國際條約直接在國內適用,並不排除中國根據實際國情,制定不違反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內立法。
(6)國際法在中國如何適用的擴展閱讀:
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查代表是否奉有談判條約的全權。談判結果訂成雙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邊條約的談判通過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通過。
在聯合國范圍內締結的國際條約,條約文本由聯合國大會或為此專門召開的外交會議通過。談判結束,約文擬定後,可由談判代表草簽。
⑦ 如何完善國際法在中國的適用
一、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適用的現狀
我國《憲法》與《締結條約程序法》僅就我國權力機關締結條約的職權和程序問題作出了規定,並未規定條約在國內適用方式的一般原則。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適用方式的規定散見在各部門法中。綜合相關規定與實踐,條約在我國國內的適用方式主要有兩種即直接適用與轉化適用。
(一)條約在我國直接適用的概念及實踐情況
1.條約在我國的直接適用的概念
條約在我國的直接適用即條約對我國生效以後無需任何後續立法程序就可如國內法一樣在我國適用,有關當事人可以直接依據條約規定向法律適用的專門機構主張權利。
2.條約在我國直接適用的實踐情況
(1)法律規定
1規定在相關事項上直接適用條約。
2規定在相關事項上,國內法沒有規定的,才適用條約的規定。
3規定當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規定不一致或條約另有規定時,適用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除外。
4規定在相關事項上,應遵守條約的規定。
(2)司法解釋
我國關於條約適用方式的司法解釋有兩大類:一類是一般性規定;另一類是針對特定條約的特別規定。
(二)條約在我國轉化適用的概念及實踐情況
1._約在我國轉化適用的概念
轉化適用即條約對我國生效以後,還需進行補充性的立法,將條約的相關規定轉化為國內立法才可在國內予以適用,向法律適用的專門機構主張權利。
2.條約在我國轉化適用的實踐情況
在我國,並沒有專門的對轉化適用的條約的類型、程序的相關規定,但在實踐中存在一部分條約在國內予以轉化適用的情況:
1條約的規定是原則性的,沒有可操作性。
核孝頌2如果國內法中缺少條約中所規定的內容,對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
3條約明文規定要求締約國以立法的方式予以適用。
二、我國國際條約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國際條約在我國適用方式的不明確。條約的直接適用方式出現的法律僅局限於民商事領域,相比我國龐大的法律體系而言並無廣泛性與代表性。這種規定實質上處理的是當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發生沖突時誰優先的問題。而且相關的規定通常出現在「涉外篇」或「則」中。「涉外篇」並不適用於當事人均為國內主體的案件,「則」也只是一種補充的適用方式,限制了國際條約在國內直接適用的范圍。轉化適用的方式加大了對立法機關的工作量而且對其工作效率提出過大的挑戰。雖然我國的條約適用可以歸納為混合適用的方式,但沒有具體規則的規定,這樣的結論不具有共性。因此,有必要用規范的方法把這種適用方式固定下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二)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的解決方法不明。當國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我國並沒有一個系統的解決方法,而是在法律中個別規定,實踐中也是具體情況具體適用,沒有規則可言。相較於普通法系的美國尚且形成了「後法優於前法」的規則,我國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更應設立相關的規則為沖突提供解決的路徑。當然我國的司法機關也可在具體的案件中作出解釋,明確相關的解決規范。
(三)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地位的缺失。盡管《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重要法律中提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 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等》相關的法律並沒有就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得出條約在我國享有普遍優於國內法的地位。
三、對我國國際條約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建議
(一)建立直接適用與轉化適用相結合的條約適用體系。我國在立法上需要改鄭制定何時適用何種適用方式的標准。針對不同條約採取不同的適用模式,將最重要的事項進行國內立法。對於規定模糊不具有操作性的條約不得進行直接適用。
(二)對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產生沖突的解決。對於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這一問題,最首要乃至最重要的問題並不在於解決,而在於「預防」。 因此,為配合條約在我國的適用問題,在條約批准之前,應提前修改完善我國的國內法來積極有效的履行條約。
(三)對國際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地位缺失的解決。由於我國目前的《憲法》沒有提及條約的法律地位,因此,應當在憲法中明文規定「條約不得抵觸」《憲法》,以再一次明確憲法在我國根本大法的效力。將條約與法律置於同樣的地位,但在沒有特別規定適用國際條約的情況慎芹下,即使同時存在用於解決糾紛的法律和國際條約,且二者沒有沖突的情況下,也應適用國內法。只有當國內法沒有規定或者與國際條約規定不一致時,才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因此,國際條約在國內法體系中只能起到補缺的作用
我國自建國以來,締結、參加了大量的國際條約,堅持「條約信守」原則,認真履行條約義務,在國際上贏得了很高的聲譽。但是,就國際條約在我國國內的適用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這阻礙了我國履行條約義務,維護國際形象。因此,有必要採取積極的措施,建立綜合的法律適用體系,彌補條約地位的缺失,有效預防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沖突。唯有此,才能使我國積極融合國際化大潮,在國際化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越走越好。
⑧ 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中的適用有哪些
中國雖然沒有將國際條約納入國內法高橋的明確規定。但是我國不少法律、法規含有「國際條約與之發生沖突時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對於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相比較的效力,一些專門的法律、法規作出了「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國際條約效力高於國內法」的規定。
(8)國際法在中國如何適用的擴展閱讀:
國際條約在國內發生效力的前提是,國際條約在本質上是不能直接在國內適用的,必須由國家通過個別立法來實施國際條約,這種立法戚答猛活動可能是立法行為,也可能是國際條約頒布或其它憲法程序。
國家一旦締結或加入某一國際國際條約,該國際條約便自動地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從而無需轉化即可在國內法中直接適用。
⑨ 國際法在國內的適用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豎念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你說的國際法應該是指國際私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國際條約國際私法(privateinteational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不知道你具體指向的國際法是什麼國際法,如果是國際公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色法律體系不包含,若國際私法的話,因為具體實踐中國際私法的准據法包含內國法,所以原則上國際私法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色法律體系。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所謂的判例,還並沒有被承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也不是法律淵源的構成部分。但是國際私法是處理國家間的爭議,必須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法律在內國的域外效力,而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將其作為國際私法的淵源毫無爭議。具體到我國,雖然我國不承認司法判例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富有「民主特色」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應當將司法解釋視為國際私法的法律淵源之一。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搜慎體法。實體法指直接解決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國際私法只是指出應當適用哪一國的實體法來解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本身並不直接解余漏困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前述例子中,外國法人的本國法是實體法,「法人的國籍適用該法人的本國法」這一國際私法規則,是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根據抵觸規則所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實體法,稱為准據法。法人國籍在上述案件中稱為連結對象,把該案確定為法人國籍問題稱為定性,法人的國籍是連結根據。國際私法的運用,就是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首先通過定性,確定連結對象,然後按照抵觸規則,決定所應適用的准據法,作為判決的依據。由於有關國家國際私法規則所採用的連結根據不同,有時會發生反致和轉致
《刑法》。
⑩ 國際法可以直接被國內法院使用嗎
對於傳統國際法(管轄權、移送、反制、執行、准據法判定、適用法判定)等規則各國應采同一標准(並不是說具體規則一樣,而是對於術語的理解及相應的判定因素應該相同)
而對於國際條約,其涉及各國的對外政策,同時也因不同的國際法規在同一國家內亦有區別;
原則上講,國際法優先於國內,許多國家都承認其簽署的國際條約法的國內直接效力(術語上叫monism),除非其立法機關在批准其政府簽署此條約法時在批准文件中明確排除此條約法的國內效力,比如WTO法規,美國與歐盟均排除了在其域內個人直接援引wto法的權利;
同時,有些條約法本身並未明確賦予個人確切的權利或施加給政府對個人明確的義務,因此亦不能被國內法院直接援引(此理念主要為歐盟最高法院主張)
對於國際法的國內直接適用往往受一國司法傳統影響,大部分英美法國家都採取直接適用加例外的原則,而亦有些國家並未有此傳統,比如說我國(雖然我國法學教材天天說國際法高於國內法,但事實上很少有國際法能直接在我國法院適用),採用的就是間接適用(alism),即根據締結國際法從新在國內立法
但無論是否採納國際法的國內直接適用性,一般的原則是當國內法與相應的國際法在同一領域交叉時,司法機關應按照相應國際法的規則及目的去解釋、適用國內法;比如當年香港最高法院援引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對其本地的媒體法進行擴張解釋,從而實現公約對言論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