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華僑回國定居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華僑本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應當提交回國定居申請表、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出入境記錄、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符合規定的照片、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託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託書。「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申請。」新法將境內華僑回國定居申請的受理機關由公安機關調整至僑務部門,不存在法律新設審批規定的情況。目前,國內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華僑回國定居的具體操作辦法。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在國內連續居住一定時間;
(二)有穩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
「公民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注銷戶口」的規定,華僑出國定居的,應當注銷戶口。華僑如需恢復戶籍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回國定居手續,並進一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華僑要求回國定居的,在境外應當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手續,在境內向省級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貳』 華僑回國上戶口政策
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在批準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受理機構為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決定機構為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一、條件
1、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請。
2、本人或者戶主因故無法申報的,可以書面委託家庭戶內成員或者直系親屬代為申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登記事項,由其監護人或者戶主申報。
3、單位或者個人申報戶口登記事項,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證件材料應當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由經辦民警核對原件,拍照(復印)留存後簽章確認並存檔。
4、提交的相關證件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提交我國港澳地區相關證件材料的,應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章轉遞。
二、申請材料
回國定居的華僑辦理落戶,需要先至擬定居地僑務辦公室申請回國定居,審批通過後,獲得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華僑回國定居證後,帶下列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落戶;
(一)、當事人申請書,原件1份;
(二)、華僑回國定居證,原件、復印件各1份;
(三)、當事人所持護照,原件、復印件各1份;
(四)、遷入地戶口簿,原件1份;
(五)、遷入地房產證或公有房屋租賃證(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各1份。
三、辦理流程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決定是否准予許可決定或不予許可決定。
四、費用
免費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