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我國農村田地是哪一年開始分田到戶的
1978年開始分田到戶的。
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農村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80年代初期在中國大陸的農村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的一項轉折。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實行改革開放,而改革最早始於農村改革,農村改革的孫源標志為「包產到戶(分田到戶)」即後來被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俗稱大包干。
(1)中國什麼時候責任田分產到戶擴展閱讀: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變了我國農村舊的經營管理體制,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第一,就全國來說,農業發展水平比較低,主要是手工勞動,因此不適合大規模的經營,而將經營的單位劃小到家庭,同這種手工勞動的生產水平相適應。
第二,原來那種大規模經營下的集體勞動(改革前農村以生產隊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農民評工記分年終分配)對每個人的勞動數量、質量很難准確統計,因而必然是平均主義的「大閉大鍋飯」,而則態態以家庭為經濟單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平均主義。
第三,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是動物、植物等生命體,勞動對象的這種特性要求勞動者有更強的責任心,以家庭為經營單位有助於這種要求的實現。所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得以蓬勃發展。
⑵ 分田到戶是在什麼時候
分田到戶是1982年開始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陸消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沒蘆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早察知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⑶ 中國分田到戶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1978年開始分田胡漏納到戶的。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農村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褲沒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搜飢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⑷ 分田到戶是哪一年實施的
分田到戶是在1982年1月1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組)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它是中國現階段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塌行在農業生產中農戶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承包經營集體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產資料(一般做法是團帶嘩將土地等按人口或人勞比例分到農戶經營),按照合同規定自主地進行生產和經營。其經行脊營收入除按合同規定上繳一小部分給集體及繳納國家稅金外,全部歸於農戶。集體作為發包方除進行必要的協調管理和經營某些工副業外,主要是為農戶提供生產服務。
⑸ 1978年什麼實行分田到戶自負盈虧的家庭聯產承包制
1978年,中國實行了分田到戶自負盈虧的家庭聯產承包制。這歲行一改革措施派雀消將農業生產與經營權從國家轉移到農民,將農業生產經營權與土地承包權統一管理,把農民從國家的統一管理下解放出來,把農業生塵知產與經營權與土地承包權統一管理,實行分田到戶自負盈虧的家庭聯產承包制,讓農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⑹ 責任田到戶是哪年
法律分析:中國責任田到戶是從1956年開始的,但很快被叫停;1978年由安徽小崗村重啟。1956年5月,中共永嘉數橡縣委在雄溪鄉燎原社進行農業生產產量責任制的試驗,由此在中國首創「包產到戶」。11月19日,《浙南大眾報》發表文章,認為包產到戶是「倒退的做法」。
法律薯亂旁依據:陪者《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依據一九五O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實施一九六二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⑺ 我國農村田地從哪一年開始分田到戶的
1978年開始分田到戶的。
⑻ 分產到戶是哪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1978年開始分田到戶的。 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農村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拍仔是80年代初期在中國大陸的農村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的一項轉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答賀消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清知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⑼ 分田到戶是哪一年
1982年1月1日,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關於農村工作的一號文件正式出台,明確指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派喊的生產責任制。
此後,中國政府不斷穩固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鼓勵農民發展多種經營,使廣大農村地區迅速摘掉貧困落後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國因此創造了令世人矚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養活世界上22%人口帆羨氏的奇跡。
1980年5月,鄧小態散平對包產到戶給予明確肯定,有力地推動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改革。1980年9月,中央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肯定在生產隊領導下實行的包產到戶,不會脫離社會主義軌道。
(9)中國什麼時候責任田分產到戶擴展閱讀
踐證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使中國廣大農民獲得了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質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歷史選擇,該種農業生產組織形式與傳統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大集體時期)相比具有較大的進步,在改變農村經濟格局的同時,奠定了經濟發展和後續改革的基礎。
調動了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為我國農民脫貧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動了農業生產的快速發展,極大地改變了我國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被鄧小平同志譽為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第一次飛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