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國旗要降下一半
在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等情況時,國旗可以下降一半來表示致哀。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4、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致哀。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1)為什麼中國降國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