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的仲裁機構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國國內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因為仲裁機構並不是以行政區域設置的單位,所以區縣均沒有設仲裁機構
比較知名的國內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仲裁機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 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祥悄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謹念渣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高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② 我國有哪些仲裁機構
我國仲裁機構有: 1、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2、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鎮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芹旅扒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嫌昌散。 3、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
③ 中國仲裁機構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國國內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因為仲裁機構並不是以行政區域設置的單位,所以區縣均沒有設仲裁機構。比較知名的國內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法律依據此談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森空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時終止。本法施行前設立的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仲裁機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終侍稿止。
④ 目前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包括哪些
目前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是我國設立的專門仲裁在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中,以及對外貿易有關業務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的組織。為了適應對外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4年通過了《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派攜嫌貿易仲隱讓裁委員會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航海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國務院還於1958年通過了《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1959年制定了《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
正式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員會,專門受理有關海上船舶救助、海上船舶碰撞以及海上運輸與海上保險業務方面所發生的爭議案件。「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構成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