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幾個關於解放前後地主階級的問題,望專業人士幫忙解答!
1、熱河大部分地區不算解放區
2、解放區還有地主階級,為建立更廣泛的統一戰線,我黨的很多政策對小地主還是寬容的。
3、建國後的鬥地主是比較慘烈的,除了肆消剝奪財產土地收歸國有外,用劃分成分來虛衡隔離裂譽知地主家庭,有的地主被迫害致死,甚至還有全家人被殺。
4、建國前我黨為爭取更廣泛的統一戰線,需要更多的人與我黨站在一起,對大多數小地主比較寬容。當我黨奪取政權後,小地主已沒有利用價值,才淪為新一輪打擊對象。
⑵ 過去是怎麼鬥地主的,綁起來打嗎
過去經常開群眾大會,把地,富.反,壞,右,抓起來,用繩捆著,綁到台上,批鬥,毛主席說:要文斗不要武對,但仇恨極大的貧下中農,此時此刻會忘記,主席的教導,狠狠的打地主的。
⑶ 鬥地主出現在新中國成立後什麼時期
鬥地主指的是嘩襪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土地革命和改革斗爭。
在新中國成立後,分別出現在以下時期:
1、1950年夏,中國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廢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1952年底,全國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在我國延續了數千年的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徹底廢除了。
2、第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包方,以家亂凱激庭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為紐帶而組成的有機整體。通過承包使孫陸用合同,把承包戶應向國家上交的定購糧和集體經濟組織提留的糧款等義務同承包土地的權利聯系起來。
(3)解放中國後如何打地主擴展閱讀:
革命意義
十年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工農紅軍從無到有,走過了極其艱難曲折的道路,曾經從最多時的30萬人減少到3萬人左右,但從戰爭實踐中,造就了大批優秀的軍事指揮員,積累了豐富的斗爭經驗,提高了部隊戰鬥力,而且鍛煉出一條馬克思主義的軍事路線,從而為實現全國抗戰和中國革命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⑷ 中國鬥地主是什麼時
開始打地主應該是1927年氏凱10月,毛澤東率領工農革命軍來到井岡桐廳山地區開始「土地革命」。 打倒地主應該是1956年底,三大改造勝利完成殲輪喚。
⑸ 人民解放戰爭時期對地主實行怎樣的制度
人民解放戰爭時期對地主實現的是專政的制度。
⑹ 解放戰爭後是如何處理土豪劣紳的
解放陵賀戰爭後,共產枯汪者黨為了給翻身農民作主,一般把土豪劣紳的財產都沒收了,並且把一些反沒薯對革命反對人民的工豪劣紳都鎮壓了,有一些表現好的地主,富農財產沒收,然後接受貧下中農再教育。
⑺ 新中國成立前後我黨在農村進行的土地改革在對地主和富農的問題上有什麼不同的政策
新中國成立初期黨的農村分配政策變動分析
按勞分配是馬克思關於收入分配思想的核心內容。新中國建立後的1953年至1956年間,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實現了經濟形態向社會主義經濟形態的轉變,中國的分配政策轉變為按勞分配為主體、兼顧平等平均的分配製度。新中國成立後的前七年,我國農村的分配政策經歷了兩次較大變動。從土地改革運動到社會主義改造,不同階段由於生產資料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不同,個人收入分配政策也不盡相同。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村土地所有制的確立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農村的分配政策第一次重大變動發生在土地改革運動完成後。新中國成立之前,原有的老解放區已經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尚未展開。為了開展新區大規模土改做准備,人民政府首先在新區實行清匪反霸、減租退押斗爭,作為對封建地租剝削的否定,也作為開展新區大規模土改的過渡步驟。1950年6月,中共中央在人民政協第一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草案》,劉少奇作了《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嘩笑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宣布「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1]此次土地改革的總路線是:「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又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2]
在土地改革中,國家通過沒收地主階級多餘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分配給農民。到1952年底,全國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中國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獲得了近7億畝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成為個體經濟。根據個體經濟的特點,黨在農村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收入分配政策。這次土地改革的影響是空前的,不僅消滅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變了過去地主和農民收入差距懸殊的現象,而且廣大貧雇農還通過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改善了生產和生活條件。
二、新中國成立後農村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分配政策調整
土地改革完成後,為解決農民缺少生產資料和資金的情況,政府開始提倡戰爭年代實行的農業互助合作組織。1951年9月,全國第一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召開,起草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指出:農民在土地改革基礎轎緩上具有兩種生產積極性,即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和互助合作的積極性。要克服農民在分散經營中所發生的困難,就必須在保護農民個體積極性的同時,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3]
我國農村的互助合作運動經歷了互助組、初級社和高級社三個階段。互助組階段,可以分為「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兩種形式,分配政策是以土地私有權為基礎的,農民在交上國家規定的賦稅後,對自己土地上的收獲產品具有獨立收益權。在一些農村的常年互助組里,分配方式一般通過工分和工票形式計算入組農民的生產工具和勞動力等生產資料應該獲得的勞動報酬。由此可見,互助組階段,由於生產資料歸個人所有,收入分配還不具有社會主義性質,農民的收益來源於自己的勞動所得,不存在剝削性,也有利於調動個體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在初級社階段,農村的分配政策是按照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作為股份閉蘆模,並按照勞動量多少提供報酬。因此,初級社階段的分配收益,除了公共提成(公積金、公益金等)留存外,初級社農民的收入分配形式可以分為土地報酬和勞動報酬兩大部分。其中,公共提成是維持合作社集體開支和運行的基礎。土地報酬的實質是地租,是對家庭傳統經營的繼承,是土地所有者因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佔有而產生的收入分配形式。1953年初土地改革完成後,根據每一戶農民佔有土地和生產資料的不同,「佔有土地多的社員,就會憑借土地所有權,獲得要素收入」。[4]勞動報酬是合作社對各種勞動成果做了扣除之後,根據每個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進行的分配形式。初級社階段,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分配總額在20%左右,勞動分配占的份額較大,標准實行「工分制」,通過計算社員勞動數量、強度等的多少摺合成可比較的標准進行分配。
1953年10月,在全國第三次互助合作會議召開並頒布《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後,國家開始對分配政策進行調整,明確要求:「必須隨著生產的增長、勞動效率的發揮和群眾的覺悟,逐步而穩步地提高勞動報酬的比例。」[5]從1954年起,許多地方開始調低土地報酬在分配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分配中的比重。如河北省委農村工作部在1953年12月農業生產合作社總結報告中指出:「農業生產合作社收益分配,有兩種形式,即比例分紅制和死租制。我省一般以勞五地五,勞五五地四五,或者勞六地四分紅為多(但在土地多勞力少的地區,土地分配比例應適當低些,山區土地少,亦可適當高些)。比例分紅辦法群眾容易接受。有的地區,土地採用可死租制(這種方法必須規定出遭災後減租或免稅辦法),無論哪種方法,在具體執行時必須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條件,有領導的由民主討論決定不能機械套用。在逐年提高產量的情況下,必須逐漸提高勞力報酬,同時適當降低土地報酬。也有在定產以內比例分紅,超產部分完全歸勞力所得的辦法。」[6]
1955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擴大)通過的《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對勞動力和土地報酬分配政策又做了較大調整,規定:「土地報酬一般地應該低於勞動報酬,過高是不對的。但是同時應該照顧勞動力少而土地多的社員,特別是那些老弱孤寡的社員,使他們也能夠得到適當的收入。」[7]這里不僅再次強調了勞動報酬,而且強調了照顧缺乏勞動力的社員收入。到1955年底,全國63萬個合作社中,已經有7467個初級社取消了勞動報酬。全國的初級社中,已經有9.4%的耕地面積不再獲得土地報酬,其中,建立合作社時間較長的吉林省佔33.5%,山西省佔23.8%。[8]
相比互助組階段,初級社階段的農民收入分配政策具有了半社會主義性質。初級社階段,雖然土地和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民個人所有,但實行了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由初級社統一經營社員的生產資料,社員分配政策以勞動收入為主,還包括「土地分紅」和其他利息補償等。
高級社是在黨的領導下建立的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集體經濟組織。1956年6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幫助下,在自願和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生產合作社按照社會主義的原則,把社員私有的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組織集體勞動,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部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9]高級社階段,由於土地私有權及其收益被完全取消,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生產資料不再作為股份制參與分配,農村合作社內部實行完全的工分制。這種形式的「按勞分配」既包括以家庭為單位的工分分配,也包括社員個人的基本口糧收入。這時的合作社分配政策是在做了各種必要扣除後,把剩餘的產品分為「工分糧」和「基本口糧」兩部分。在這兩部分比例中,「基本口糧」處於優先地位,因為規定指出:「合作社在分配糧食的時候,口糧部分要按照當地的口糧標准,按人口多少分給社員。除了口糧以外的部分,可以按照各個社員所做勞動日的多少進行分配。」[10]這時的工分制實質上是完全的平均主義分配。結果造成做好做壞一個樣,做與不做一個樣,嚴重打擊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阻礙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高級社階段的分配政策已經完全屬於社會主義性質。高級社階段的生產資料屬於集體所有,按勞分配成為社員間分配收益的普遍原則。但是,高級社階段的按勞分配存在著嚴重的平均主義傾向,由於分配方式中的工分制和勞動日計算勞動報酬雖然簡單,但計算難度很大,造成實際分配中的平均化傾向。
三、新中國成立後農村分配政策調整的評價
新中國成立後至1956年底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中國實行的分配政策是以按勞分配為主導、其他多種分配方式相結合的分配製度,這一分配政策的調整具有重大歷史意義。
首先,這種分配製度是對舊中國原有分配政策的根本否定。幾千年來,廣大人民群眾遭受剝削階級的盤剝之苦,辛苦的勞動卻不能換來溫飽的滿足和社會地位的提高。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分配政策的確立,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要求,極大提高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
其次,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分配政策也是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必然選擇。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仍是一個人口眾多、經濟落後的國家,為了滿足人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必須實行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按勞分配製度。
再次,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分配政策消除了人們的「搭便車」現象。社會中的每一個人要想獲得勞動報酬必須參加勞動。這種政策的實施激勵人們努力從事生產活動。
最後,以按勞分配為主導、其他多種分配方式相結合的分配政策,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惡劣環境中,極大調動了人們的生產積極性,為當時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為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作出了重大貢獻。但是,由於這一時期的分配政策帶有嚴重的平均主義色彩,農業社內部的按勞分配原則沒有得到很好貫徹,隨著生產的發展弊端也日益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