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外國法不明時,如何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
一、對於外國法無法查明,當事人也不能舉證證明時。各國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法院地法取代應適用的外國法,這種做法為大多是國家採用,具體又分為直接適用內國法,例如波蘭,及類推適用內國法,主要是英皮手美法國家。
2、適用同本應適用的外國法相似或類似的法律。例如德國。
3、適用一般法理,例如日本。
4、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或余握握抗辯。該做法十分個別,未普遍適用。
二、我國的司法解釋規定如下:豎慶
1、外國法查明途徑,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民通意見》第193條: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①由當事人提供;②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③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④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⑤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2、外國法不能查明的,我國採取的是以法院地法取代的做法。《民通意見》第193條: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在使用外國法錯誤時,當事人有權提起上訴。
4、根據200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通意見》進行了補充,根據其第9、10條規定:
第9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由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相關內容。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可以依職權查明該外國法律,亦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內容。
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通過適當的途徑均不能查明外國法律的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0條 當事人對查明的外國法律內容經質證後無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確認。當事人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⑵ 我國企業與外國企業訂立貿易合同發生合同爭議時,如何解決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沖突
涉外合同訴訟涉及管轄和准據法。
1、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可由相關法定或約定的中國最密切聯系地法院管轄。
2、准據法: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因此,我國企業在我國起訴一般沒有問題,但這並不排斥外國企業也有權在外國法院起訴(因為外國法院同樣可能是最密切聯系地法院),如果出現此情況,可能涉及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執行的問題,一般來說,會依我國與該外國的條約或互惠原則來執行。法條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胡運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歲做運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乎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⑶ 能不能在中國大陸約定適用外國法律
不能。這是關乎國家主權的問題。在涉外合同中,某些情況也只能適用國際條約飢兄和國際慣例。如:1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如果與涉外合同有不同規定時,適用國際條約。但腔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伍肢雹。2 涉外合同中,如果我國法律沒有合同爭議的相關規定的,可適用國際慣例。但是不得損害我國的公共利益。
⑷ 發生涉外合同糾紛法律怎麼適用
1、當事人選擇法律時需要「明示」。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和轉讓、合同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爭議。按照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選擇,也就是在締約時或爭議發生之後,以文字或者言詞明確作出選擇合同准據法的意思表示。2、未選擇者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如果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按照這一司法解釋,法院應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17類合同的適用法律。如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槐猜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3、違反我國公共利益攔肢者適用我國法律。司法解釋中規定「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同時,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鉛衡型用法》第六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