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的新聞事件
2010年12月6日,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掛牌成立暨簽約儀式在杭州國際會議中心圓滿落下帷幕!這標志著,浙江省內的森林資源交易便擁有了統一、規范、公開的平台,林權交易人的合法權益有了更大的保護,更有利於建設林業產權制度。華東林交所的成立,是推動我省林業改革發展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我省林業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省委副書記夏寶龍表示,成立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不僅是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建設生態文明,加快「森林浙江」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發展森林資源,增加森林碳匯,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行動,還是林業和金融相互結合,森林資源變資產和資本,促進農民增收、加快現代林業發展的有益探索。
浙江省林業廳廳長樓國華說,成立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建立統一、規范、公開的森林資源資產交易平台,有利於減少信息不對稱和信息操縱,在更大范圍開展林權交易,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作為林權制度配套改革措施,林權交易所進入市場化運作後,能夠利用市場機制解決林農抵押擔保難的問題,提高銀行為林業企業、林農提供貸款的積極性,促進林農增收。
在揭牌儀式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還與浙江農林大學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約定共同加強碳匯林業評價體系研究,盡快建立與國際接軌、與國家銜接、符合國情的碳匯計量、監測體系和標准。 經國家林業局同意,由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與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合作開展的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於2011年11月1日在浙江義烏正式啟動。國家林業局副局長趙樹叢、浙江省委常委副省長葛慧君、國家林業局計財司司長封加平、浙江省林業廳廳長樓國華、國家林業局人事司司長譚光明、浙江省金融辦主任丁敏哲、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會長李怒雲、義烏市委副書記陳秀仙等領導出席儀式,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陳龍主持儀式。啟動儀式上,國家林業局副局長趙樹叢首先為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頒發了「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銅牌。華東林業缺亮鬧產權交易所將率先以「試點平台」的身份,與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攜手探索規范、安全、有效的林業碳匯交易模式。包括阿里巴巴在內的10家企業簽約認購了首批14.8萬噸林業碳匯。
在啟動儀式上,浙江省委常委副省長葛慧君還頒發了「浙鍵冊江林業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銅牌,據悉,該小貸公司是全國首家林業行業性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服務於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會員、林業小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造林大戶以及廣大林農。重點發放林權抵押貸款和林業小企業短期原料收購資金等。 林業碳匯交易帶來靈感
德班大會正式開幕,世界各國圍繞氣候變化問題進行著激烈而復雜的談判過程。作為經濟迅猛發展同時也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一躍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因此,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上的舉措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最近,中國以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為載體,啟動了林業碳匯交易試點,主要用於抵消企業自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國內許多企業參與並認購了首批碳匯指標,與此同時該項目也吸引了許多國外投資者的目光。但是自願者市場的可持續發展仍是個未知數。
為此CCTVnews製作了綠色報告,特別報道。以下是新聞內容。在國內,林業碳匯交易仍處於早期階段。然而,就在啟動儀式幾個星期之後,第一批海外投資者聞訊而至。
來自中石油倫敦公司的碳排放交易員Garth Edward說:現在絕大部分的碳排放交易都發生在歐洲,但是我們也對中國的碳市場發展非常感興趣。
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是當前國內唯一的林業碳匯交易平台。簡單的說,林業碳匯是指通過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減伏罩少毀林等活動,吸收或減少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與政策、管理和碳貿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和機制。
現在大約有50餘家中國企業參與碳匯交易,從投資領域到高耗能企業都有。目前,所有的碳匯購買都基於自願者市場,對於這些首批參與者來說,這是個絕佳的機會響應政府減排號召,彰顯企業社會責任。
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的董事長沈國華說:「現在可以用比較低的價格來獲取碳匯,但是一旦將來變成強制性市場,那麼這個價格就要高了。所以企業為了將來的發展,未雨綢繆,可以從現在開始布局。」
然而,這並不像聽起來這么容易。仍舊有許多問題等待確認。什麼樣的林地才能作為碳匯林?誰來確定碳匯林吸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怎樣獲得國際買家的認可?
浙江省林業廳廳長樓國華說:「這是個重大的問題。現在我們的標準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參考國際標准制定的。但是我們勢必要建立自己的規章制度。」除了企業來詢問碳信用額以外,還有許多林地所有者也相當關注,他們想知道,自己有一片林地,是不是就可以當做碳匯林進行交易。但是截至目前為止,第二筆交易仍在計劃中,因為他們的理解都錯了。事實上,林業碳匯交易試點成立的初衷是為了增加森林覆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與此同時,先行者和投資者在嘗試建立一個市場化的林業碳匯交易平台,使得林業碳匯可以自由流通。盡管各界對林業碳匯看法不一,但是無論如何,碳市場開始在中國紮根了。 12月4日,德班氣候大會「中國角」系列邊會在南非德班國際會議中心正式啟動,這是中國政府首次以政府代表團名義,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期間舉辦「中國角」系列邊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德班氣候大會中國代表團團長解振華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菲格雷斯為活動揭幕。中國代表團副團長、中國應對氣候談判首席代表蘇偉主持了啟動儀式。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董事長沈國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秘書長李怒雲作為氣候大會非政府人士應邀出席會議,並與與會人士就增加森林碳匯、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應對氣候變化等問題進行了深度交流。
解振華副主任在致辭中強調,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刻不容緩,國際社會應同舟共濟,各盡所能,共同行動。中國政府願意按照國情、發展階段和實際能力承擔減排的國際責任,將以開放、積極、富有建設性的態度與所有國家團結合作,推進德班氣候大會取得積極成果。
中國應對氣候變化談判首席代表蘇偉說,中國不排除簽署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協議的可能性。但在何時以及以何種形式接受,這取決於談判。蘇偉強調,中國政府已經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應對氣候變化,在「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通過規范自願減排交易和排放權交易試點,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優化資源配置上的基礎性作用。蘇偉說,通過此次「中國角」活動,國際社會將深入了解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行動、成就和進程。
據悉,此次「中國角」系列邊會從12月1日到12月9日,約安排23場活動,主要展示中國在低碳發展、適應能力建設、氣候融資、企業行動等方面所作的努力,活動形式包括論壇、新聞發布會、研討會、展覽等。官員、學者、專家、企業等在這里輪番登場,告訴世界為了應對氣候變化,中國做了什麼,正在做什麼和將來要做什麼。
Ⅱ 中國正式碳匯基金有幾家
中國沒有一家正式的碳匯基金!
只有公募性基金會----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民政部批准注冊,國家林業局主管)
公募性基金會與市場上的基金完全不是一廳棗核回事,前者是做公益事業,由民政部管,扮掘後者是金融投資,由證監會管(目前沒岩逗有一家被批准)。二者千萬不能混淆!
Ⅲ 中國碳匯情況如何
中國陸地碳匯情況大致如下:林地佔比80%;草地佔比15%;水域和未利用地佔比5%;耕地為碳源,不考慮碳匯。我根據第八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2009-2013)、第九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2014-2018)資料,結合森林蓄積量擴展法漏拿進行測算,得出2018年中國森林碳匯量為20.6億噸二氧化碳,預計中國陸地碳匯量為26億噸二氧化碳。猜蘆中國生態碳匯量約為排放量的1/4左穗搜帶右,低於北美的1/3,主要與中國單位面積碳排放強度較高有關。碳源和碳匯測算涉及的學科較多,邊界條件復雜,上述數值僅供參考。
Ⅳ 森林碳匯的市場交易
中國已經明確把增加森林碳匯作為了一個重要的增匯的措施,而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是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2011年11月1日,經國家林業局同意,由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與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合作開展的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在浙江義烏正式啟動。儀式上,國家林業局局長趙樹叢為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頒發了「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銅牌,包括阿里巴巴在內的10家企業簽約認購了首批14.8萬噸林業碳匯。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經國務院批准,於2010年7月19日成立,是我國第一家以增匯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經浙江省政府批准,於2010年12月6日成立,是全國唯一的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主要從事林權交易、原木(木材)等大宗林產品交易、林業碳匯交易等。
以德國伏春為例,說德國雖然目前(2010年)森林覆蓋率超過30%,但是卻沒有申請CDM的項目。原因是如果申請森林碳匯的CDM項目,就必須證明這片碳匯汪枯林是為了吸收空氣中的二氧化碳而「額外」種植的。並且由於樹木缺陵耐種類的不同,年份的不同,甚至土壤土質的不同帶來的固碳性的不同,這些都給計測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五大環節
這5大環節包括:①生產標准,②計量碳匯的標准,③認證標准(即檢查驗收的標准),④交易的規則,⑤交易的標准。關於交易的標准應由交易所來制定和執行,而認證標准則應該由生產方和交易方之外的第三方來完成。認證驗收的第三方機構,也在建立培訓中。
Ⅳ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進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減少毀林和其他相關的增匯減排活動,普及有關知識,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國森林生態補償機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仟萬元,來源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設、濕地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活動;
(二)支持營造各種以積累碳匯為目的的紀念林、森林管理、認種認養綠地等活動;
(三)支持加強森林和林地保護,減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種以公益和增匯減排為目的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教育培訓;
(五)支持碳匯計量、監測以及相關標准制定;
(六)宣傳森林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和保護氣候意識;
(七)支持有關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公益事業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適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有較高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志願為中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作貢獻;
(二)工作勤奮認真、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努力奮斗;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為人正直、身體健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碰銷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笑鋒游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行使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基棚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名譽職務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的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根據本基金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碳匯造林公益項目;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符合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Ⅵ 國龍碳匯基金董事長是王浩宇 嗎
國龍碳匯(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為王浩宇。
國龍碳匯發展基金是國龍碳匯(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國綠化基金會共同設設立的專項公益發展基金,國龍碳匯(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有關部門批准,完全依據國家頒布的豎陵《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規成立的專業性金融睜嘩投資機構,是中國碳匯領域第一家獨立理財服務機構。
國龍碳匯發展基金致力於為關注並參與環悉纖行保企業的中國高凈值資產客戶,提供全方位的理財規劃顧問服務,為優質的環保資產和項目提供一站式的農業金融產品設計及整合服務平台。該基金是以增匯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專業公益性基金。
Ⅶ 中國綠色碳基金的重要意義
成立中國綠色碳基金,積極實施大數以增加森林儲能為目的的植樹造林、保護森林等林業碳匯項目,是在中國碳匯事業和生物質能源發展進程中邁出的重要一步,是具有前瞻性和深遠意義的一件大事。要廣泛宣傳成立綠色碳基金的重要手液意義和作用,提高公眾對碳匯事業的認識。要切實加強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把項目實施同「十一五」規劃和國家有關重大戰略部署結合起來,認真組織,精心策劃,規范管理,努力把基金的效益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要積極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特別是大中型企業積極參與到這一利國利民的事業中來滾薯首,為我國的林業和生態建設作出貢獻。
Ⅷ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成立背景
氣候變化嚴重影響著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世界各國積極採取行動,為減緩氣候變化進行著不懈的努力。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具鋒敏有巨大的吸碳、儲碳與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功能,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降低溫室氣體濃度,減緩氣候變暖的有效途徑。
森林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氣,把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以生物量的形式固定下來,這個過程稱為「匯」,即森林具有碳匯功能,在一定時期內對穩定乃至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植樹造林增加森林碳匯,加強森林管理和林地保護等減少碳排放,不僅是國際社會積極倡導和支持的的碳減排措櫻閉施,也是《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重要內容。而且通過林業措施增加碳匯、減少排放,成本低、易操作、綜合效益好。林業成為中國承諾自主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目標之一,即到2020年,中國將比2005年增加森林面積4000萬公頃,增加森林蓄積13億立方米。
作為一個脊基裂發展中國家,政府目前尚未給企業設定溫室氣體減限排指標。為此,應對氣候變化,減少碳排放的社會責任,主要依靠企業的志願行為。企業既可以通過降低能耗,提高能效,使用清潔能源等方式減少排放,也可以通過植樹造林、保護森林等活動來增加碳匯。因此,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嘉漢林業投資公司等企業的倡導下,在國家林業局、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等政府部門的積極支持下,國家批准設立了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設立為企業和公眾搭建了一個通過林業措施儲存碳信用、展示捐資方社會責任形象的平台。這個平台既能幫助企業志願減排,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為企業自身的長遠發展做出貢獻,又能增加森林植被,減緩氣候變暖,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國家林業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積極支持並為基金會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Ⅸ 中國綠色碳基金的中國綠色碳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應對氣候變化,本著自願參與的原則,國家林業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綠化基金會、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保護國際及嘉漢公司共同發起成立了中國綠色碳基金祥洞,作為中國綠化基金會下設的專項基金,接受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統一管理。
第二條 本基金為開放式公募基金,面向國內外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所有進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資金,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該基金的宗旨是:大力宣傳碳匯事業,積極倡導國內外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資加入以積累碳匯為目的的植樹造林和森林經營等活動,增強中國森林生態系統整體碳匯功能,加快中國森林恢復進程,提高保護生物多樣性能力,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減緩全球氣候變暖趨勢。
第四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嚴格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綠化基金會章程》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實行執行理事會負責制。執行理事會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下同)、捐資方和中國綠化基金會等共同組成。執行理事會對中國綠色碳基金年度收支和使用的計劃、預算、決算進行審批與監督。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或合同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執行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六條 任何自願通過參與植樹造林,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貢獻的國內外企業謹襲枯、組織、團體和個人均可以通過捐資形式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並根據出資額度,確定其相應的常務理事或理事成員資格。
第七條 凡自願捐資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企業、組織和團體,均需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共同簽訂加入協議。加入該基金的企業、組織和團體如需單獨開展碳匯計量、監測等活動,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與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具有碳匯計量資質的相關技術單位共同簽訂專項業務合同,並作為實施該業務活動的依據。個人捐資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另行規定。
第八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主要用於開展下列活動:
1、實施以積累碳匯為主要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它相關項目;
2、林業碳匯的計量與監測、碳匯技術標準的制定、碳匯管理政策的研究及碳匯相關信息發布等;
3、開展森林與氣候變化、林業碳匯、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宣傳、論壇和培訓等社會公益活動;
4、對在開展碳匯造林、科研、宣傳和與其相關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組織、團體及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本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通過購買有價證券等有效途徑,促其安全保值增值。基金增值收入仍納入該基金用於開展相關項目活動。
第十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項目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和捐資方共同管理,具體管理和技術要求見《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管理禪旅暫行辦法》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造林技術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依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注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資金將收取3%-10%的管理費,具體比例,將根據捐資額度,本著共同協商原則,由捐資方、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在共同簽署的協議中加以明確。管理費的提取按捐資額度,原則上控制為:1億元(含)以上按3%提取;5千萬(含)以上,1億元以下,按4%提取;1千萬(含)以上,5千萬以下按5%提取;1千萬以下按10%提取。
第十二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接受國家、社會與捐資人的監督;籌集、使用、管理情況,每年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監事會、中國綠色碳基金執行理事會和基金捐資人報告一次,並以公報形式向社會公布。同時,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綠化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