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執行死刑的方法
中國執行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槍決」是指用槍支、子彈射擊犯罪分子,用於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國長期使用的一種行刑方法。「注射」是指注射致命葯物殺人的執行方法,注射死刑是一種更為人道、先進、文明的死刑執行方式,具有執行方便、痛苦少、死亡快的特點。立法中的「注射等方法」,是指比槍擊注射更人道、更科學、更文明的方法。死刑採取槍法、注射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