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怎麼領證
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領證流程,具體如下:
1、外國人向中國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本人護照等,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2、該外國人必須到我國政府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3、該外國人和與之結婚的中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我國一方當事人所在地的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證的領取:
1、男女雙方當事人須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
(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② 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怎麼領證
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領證,一,外國人向中國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本人護照等,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二,該外國人必須到我國政府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三,該外國人和與之結婚的中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我國一方當事人所在地的有關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③ 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怎麼領證
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領證的流程如下:1、男女雙方當事人須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2、申請登記時,當事人須持:內地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本人護照、駐華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男女雙方的照片。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④ 中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要什麼材料
一、中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要什麼材料?
1、中國內地居民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需要提供的手續是自己的戶口本,身份證,對方要提供有效護照,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駐華領事館出具的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准備好這些手續以後,可以直接到自己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領結婚證。
2、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1)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外國人在中國結婚登記要什麼證件?
外國人在中國結婚登記需要的證件主要有該外國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經過其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或者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其與之結婚的中國公民需要身份證、戶口簿、單身證明以及與該外國人無血緣關系等材料。
⑤ 和外國人結婚怎麼辦理結婚證
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領取結婚證:
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請求婚姻登記機關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雙方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審查後陵肢搭,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向雙方出具結婚證。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須持有下列飢臘證件:
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男女雙方的照片。?對上述證件齊全的結婚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了解,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和中國公民不屬該規定中禁止與外國人結婚的人員,准予結婚,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人與外國人領證注意事項
1、外國人簽證問題
假如他在學校,暫時不用申請新的證明。畢業後在國內找工作,用人單尺拿位會辦理簽證。如果婚後沒有找到工作,去出入境管理中心申請探親簽證。
2、在哪裡辦結婚證
在自己戶口所在地省會的民政局辦理即可,這是屬於跨國婚姻登記,最好提前詢問工作人員所需資料和注意事項,跨過婚姻不同於國內正常領證流程,所以要認真對待。
3、外國人為外籍僑民
一方為外籍僑民,必須出具本人身份證明、居留證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單位、公司出具的自身狀況證明。
假若雙方進行婚檢,還要提交醫院開具的婚檢報告,一般對所有資料審核無誤後,會當場頒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⑥ 中國人和外國人辦理結婚證登記如何辦
法律分析:中國人和外國人辦理結婚證登記的流程如下:1、向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2、提交相關證件;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⑦ 中國人和外國人辦理結婚證登記怎麼辦
法律分析:中國人和外國人辦理結婚證登記的流程:1、當事人申請領證,並提交資料;2、婚姻登記機關審核證件材料;3、符合條件的登記結婚,並發放結婚證。需要到男女雙方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