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怎樣的性質的國家機關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代表,也是國家機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2. 我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流程
法律分析:選舉分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有時候選人較多,因而又有初選、預選的方式。初選是間接選舉的一種方式,選舉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選舉選舉人,即初選。
第二階段再由選舉人選舉代表或官吏。美國總統、副總統的選舉即先由各州選舉選舉人,再由選舉人選舉喊鬧總統、副總統。選舉前選民或代表依法對所提候選人的測驗性投票叫預選。中國選舉法規定如果所提候選人的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派咐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九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四十條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鄭羨罩。
第四十一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有哪些職權
【法律分析】: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必須要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才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家主席對外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性質和職權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行使憲法規定的職權:
1.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2.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