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民間有什麼迷信和忌諱
在我國悠久的傳統文化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廣大民眾直接創造和享用的,這部分文化我們習慣上稱它為民間文化,它以風俗、習慣、民間藝術等形式在人民群眾中傳承,直接影響著人民的生產、生活、心理和觀念。隨著近代人文科學的發展,許多新興的學科,如文化人類學、民族學,尤其是民俗學,都對各民族這部分文化給予極大的關注,搜集、整理、研究,提出關於它的種種學說和主張。 我國對民間文化的探究正式發軔於「五四」新文化運動,解放前曾經有一定程度的發展,解放後的一段時間里稍有停頓,1976年以後這方面有關的一些學科又恢復起來,並且互相配合,發展相當迅速。在民俗的調查和研究方面,目前從事工作的有專門學術團體和少量的專業人員,還有大量兼職的搜集、研究人員。探討的方面也很廣泛,除了民間文學外,對婚、喪、歲時、人生禮俗、物質生產、飲食、服飾、民間信仰、民族風情等等,都有涉及。民間禁忌則是最近一個時期著重提出的課題。 禁忌在文化人類學上通常稱為「塔怖」(Taboo)。是關於神聖或不潔事物約定俗成的一種禁制。禁忌在原始時期就已經產生並發生重要作用,弗雷澤的《魔鬼的律師》(副題為「為迷信辯護」),就是專門研究原始民族迷信——包括禁忌——功能的名著。隨著社會和人民思想意識的發展,禁忌的形態和內涵也有發展和變化,直到近代它一直在民間廣泛流行。禁忌不是單一的民俗事項,它存在於各種民俗活動之中,主要是以消極迴避的方式在各方面實行自我抑制,因而它是整個民俗一個有機的組成部分。 在中國,當代民俗學界對禁忌的分類給予了充分的重視。例如陶立璠先生在《民俗學概論》中有論述「禁忌的分類」的專門章節。他將禁忌分為(1)宗教禁忌;(2)生產禁忌;(3)語言禁忌;(4)一般生活禁忌。雖然分法比較籠統,有欠嚴整,但卻是最早討論這一問題的學者之一。烏丙安先生在《中國民俗學》中對禁忌的分類則是基於禁忌的民間信仰源的。他將禁忌大體上劃為五個方面,即: 第一,把大自然中的自然力或自然物看成神聖的不可侵犯的事物,加以崇拜,形成了對日、月、星、風、雨、雷、虹、水、火、山、石等物的禁忌觀念與行為。 第二,把某種動物或植物看作是和本氏族祖先有近緣關系的神聖物,形成了嚴禁捕殺或禁止沖犯等禁忌。 第三,對祖靈的崇拜所派生的關於祖先象徵或遺物的禁忌。 第四,對鬼靈、精靈的崇拜所派生出來的關於所謂鬼、怪之類及其活動場所的禁忌。 第五,對吉凶禍福的命運的迷信派生出來的趨吉避凶觀念所形成的禁忌。 這五個方面,大致可概括為:(1)自然崇拜;(2)圖騰崇拜;(3)祖先崇拜;(4)鬼神崇拜;(5)命運崇拜。這里的禁忌分類,即是按照這五種生成禁忌的崇拜原由所劃分的。理論系統嚴謹,認識也有深度。只是目前尚未見到全面系統地依此分類法而進行的實際分類成果。或許是因為這五種崇拜形式在實際生活中有所交融,不易分別而存在一定的困難吧。 禁忌:第一、人體禁忌。人體與人體不同,有些人體內具有更大的靈力——中國人謂之「命大」、「剋星」。這些人能夠「妨」人。「妨」是個俗字,妨者,害也,亦即能夠危害他人,甚至致人於死命。比如國君、權臣等身居高位的人上之人;巫覡,神漢、端公等民間神權人物;還有命相、骨相中屬於不可交的或者相剋的「對頭人」等等,都是能妨害、妨死人的人(參見本書「骨相禁忌」部分)。對於這樣的人,這樣的人體,普通的人們是要謹防與其接觸的,最好敬而遠之,退避三舍,不然就會招致禍患。 舊社會,一個七品芝麻官——縣太爺,升堂問案時,也是不準百姓視覷的。所以,唱戲時往往有這樣的對白:「×××,抬起頭來。」「小民不敢」。「恕你無罪。」「是——」可見,只有在事先開禁恕罪的情況下,平民百姓,才敢抬頭讓官員視看,或者抬頭看視官員。否則,便會因官員的「命大」而傷害自身。《禮記.曲禮》雲:「天子視不上於袷(交領也),不下於帶。國君綏視,大夫衡視,士視五步。凡視,上於面則敖,下於帶則憂,傾則奸(奸惡)。」可見,一些視忌是在上古時就已經被制度化、禮教化了的。其中強調的也是一種有關人體的禁行。 對於神聖的、不可侵犯的或者不潔的、危險的人體的禁忌方式,通常所用的,就是採取種種方式將他們與普通社會人士隔絕開來。國君、權臣起居在高大厚實的宮牆、官邸里邊;喇嘛、和尚、道長生活在脫離凡塵的寺院、廟宇、道觀之中;分娩要另住一處;罪犯要押進監牢;病人要獨處慎交;死人要葬埋土中……中國人忌諱裸露自己的身體。除了小孩子可以光著身體到處跑以外,成年人絕對不可以將肉體裸露人前。民間有「男不露臍,女不露皮」的俗語。可能是出於對男性乾重體力時太熱的照顧,也可能是出於男性上體無性刺激敏感特區的考慮,所以男性上體的裸露限制尚不太嚴格。對於女性,要求的嚴刻是驚人駭世的。舊時,一般平民良家婦女,人幼年起就深藏閨閣,所謂「大門不出,二門不邁」,整天呆在家裡。這意思不外是要將難以包裹的臉、手都隱藏起來,不讓外人看到。因為女人任何部位的裸露都會產生「性引誘」,都會引起男人的淫慾,從而招致禍患。第二、骨相禁忌由於相信通過注視可以攝取、控制靈魂的巫術效驗,所以中國上古時就有許多人體相法。骨相便為其中一種。王符《潛夫論箋.相列》雲:「人之有骨法也,猶萬物之有種類。」王充《論衡.骨相篇》雲:「案骨節之法,察皮膚之理,以審人之性命,無不應者。」王充還列舉了范蠡去越,尉繚亡秦的例子。說:「越王為人,長頸鳥喙,可與共患難,不可與共榮樂。」「秦王為人,隆準長目,鷙膺豺聲,少恩,虎視狼心……不可與交遊。」都是通過骨相、占驗掌握對方靈魂從而加以避忌的實證。可見民間是有「長頸鳥喙」、「隆準長目,鷙膺豺聲」等骨相禁忌的。骨相呈凶兆的俗信原則一旦在民間約定俗成,便不僅適合於別人,也適合於自身。因而自身如有呈凶兆的骨相也會自我諱忌的。當然,這種相論是唯心主義的,但是在民間仍有眾多篤信不疑者。此種情狀,戰國時期的思想家荀子,早就在《荀子.非相篇》中指出了,他說:「相人之形狀顏色而知其吉凶妖祥,世俗稱之;古之人無有也,學者不道也。」他還列舉了許多實例來論證骨相之法是不可信的,指出「相形不如論心」。可見相骨禁忌是屬於俗信的,其中迷信、謬誤的地方,也早已被明眼人看破。不過,民間信仰的存在和發展並沒有因少數智者的覺悟而中止和改變,骨相信仰仍然越來越繁復地發展、延續下來。民間有「上身長,佐君王;上身短,福分淺」、「上身長,坐中堂;下身長,走忙忙」的說法。這是媚上的。還有一種說法是:「上身長,下向短,不吃嘴就是懶」。這是勞動者自珍的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