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疫情下,外國人怎麼在中國找工作
請先不要到這里來,待疫情徹底結束之後再來。如果一直在中國,有過從業的經歷,建議你,繼續做你熟悉的工作。
② 境外人員進入我國中國以後通常都是從事哪些工作
這主要看學歷
1、外國人、無國籍人、港澳台居民成為適格的勞動者,必須取得三證。
1996年5月1日施行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可見,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須持有三證,分別是職業簽證、《外國人就業證》、《外國人居留證》
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經許可並取得就業證的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實行備案制度。就業證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
可見, 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證。所以用人單位聘用或接收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該人員應該持有就業許可證。而且根據該規定,為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2、若無就業許可證,但持有《外國專家證》和《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可認定為勞動關系。
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4條第2款 「持有《外國專家證》並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二、外籍人員未辦理就業許可證卻在中國境內就業的,不適用勞動法的調整,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不被支持。
1、《勞動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據此規定,納入我國勞動法調整范圍的條件為
(1)用工單位必須是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2)被用工一方必須為勞動者。而我國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均享受勞動權利。所以作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及港澳台居民,必須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就業條件,才能成為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2、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4條第1款「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法打工的「洋員工」也適用勞動合同法
我國規范外國人就業工作的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這些規定重點在就業資格和手續辦理方面。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並未涉及外國人就業問題。
上海市原勞動局1998年出台《關於貫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的通知》16條「用人單位與獲准聘用的外國人之間關於聘用期限、崗位。。。等權利義務,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所以很多企業與外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主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
但是若勞動合同沒有涉及的,外國人維權是否適用勞動法律法規?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2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可見,外國人在中國合法就業的,除了雙方約定及基本保證勞動權益外,還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外國人合法就業的爭議解決,除了雙方約定,也適用勞動法律法規。比如,外國人合法就業,勞動合同沒有涉及經濟補償金,但合同到期,外國勞動者仍可依據合法就業、勞動合同,主張合同到期自動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四、司法實踐中,對於外國人就業不規范、不被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案件中,有的人認為該勞動關系無效,應該按照雙方過錯承擔勞動合同無效的損失;有人認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此種情形違反法律法規,不屬於無效合同,法律也沒有明確其為無效合同,可視為存在勞務關系。勞動報酬等訴求可參照雙方約定處理
③ 外國人來到中國後能幹些什麼
我們中國對老師,特別是外語老師的需求量非常大,因此說,那些拽著英文的白人面孔在中國非常受歡迎,很多美國人來中國的第一份工作幾乎都是英文老師。那些有雅思或者是托福的教學資格的外教更受歡迎。他們的工資是中國人的兩倍。現在國內對那些外語教授專業課的老師的需求量也很大,這種專業老師在中的待遇更好,簡直是要逆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