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債有哪些種類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券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按照不同的標准,國債可作如下分類:
按舉借債務方式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債券和國家借款。
國家債券:是通過發行債券形成國債法律關系。國家債券是國家內債的主要形式,中國發行的國家債券主要有國庫券、國家經濟建設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
國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形成國債法律關系。國家借款是國家外債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組織貸款等。
按償還期限不同,國債可分類定期國債和不定期國債。
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嚴格規定有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定期國債按還債期長短又可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
短期國債:通常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主要是為了調劑國庫資金周轉的臨時性餘缺,並具有較大的流動性
中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國債(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償還時間較長而可以使國家對債務資金的使用相對穩定
長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國債(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長時期內支配財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將受到幣值和物價的影響。
不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不規定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這類國債的持有人可按期獲得利息,但沒有要求清償債務的權利。如英國曾發行的永久性國債即屬此類。
按發行地域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內債和國家外債。
國家內債:是指在國內發行的國債,其債權人多為本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本付息均以本國貨幣支付。
國家外債:外債是指一國常住者按照契約規定,應向非常住者償還的各種債務本金和利息的統稱。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國的外債是指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
按發行性質不同,國債可分為自由國債和強制國債。
自由國債:又稱任意國債,是指由國家發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認購的國債。它是當代各國發行國債普遍採用的形式,易於為購買者接受。
強制國債: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規定的標准,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是在戰爭時期或財政經濟出現異常困難或為推行特定的政策、實現特定目標時採用。
按使用用途不同,國債可分為赤字國債、建設國債、特種國債和戰爭國債。
赤字國債:是指用於彌補財政赤字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家,納入經常預算的國債屬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是指用於增加國家對經濟領域投資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家,納入資本(投資)預算的國債屬建設國債。
特種國債:是指為實施某種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圍內或為特定用途而發行的國債。
戰爭國債:戰爭國債是指用於彌補戰爭費用的國債。
按是否可以流通,國債可分為上市國債和不上市國債。
上市國債:也稱可出售國債,是指可在證券交易場所自由買賣的國債。
不上市國債:也稱不可出售國債,是指不能自由買賣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期限較長,利率較高,多採取記名方式發行。
按債券的流動性劃分,可分為可流通國債和不可流通國債。
國家借款形式的國債一般是不可流通和轉讓的,只有政府發行的債券才有可能流通和轉讓 。
自由轉讓和流通是國債的基本屬性和特徵,多數國家發行的大多數國家債券都是可進入證券市場自由買賣 。
按發行的憑證為標准,可分為憑證式國債和記賬式國債。
憑證式國債:是指國家用填制國庫券收款憑證的方式發行的債券。
記帳式國債:又稱無紙化債券,是由財政部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的、以電腦記賬方式記錄債權,並可以上市交易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