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有哪些職權
【法律分析】: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必須要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才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家主席對外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❷ 第一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由什麼機構何時選舉產生的,主席是毛澤東,有幾位副主席20分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於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在北京舉行。中國共產黨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等單位的代表(含候補代表)共662人參加了會議。
這次會議代行了中國的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了新中國的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定於北平(1949年9月27日改名為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國歌未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國旗定為五星紅旗。會議選出毛澤東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為副主席,同時選舉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56人。會議還選出了由180人組成的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
會議制定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使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在組織上完備和固定下來。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人民政協不再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但作為中國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繼續存在,並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交往中發揮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