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國人在中國的財產繼承
1、華僑和外國人申請繼承中國境內的遺產,應首先向其居住國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該公證書還須經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辦理認證的其他官方機構和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如需要公證的主要事實發生在我國境內,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我國有關地方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核發繼承權證明書。)
2、上述公證書經過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後,申請人應同時攜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材料,向遺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手續。公證部門對有關證件審核後,對符合我國遺產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的,發給《繼承權證明書》。申請人可憑此到遺產管理部門(如房管局、銀行等)辦理具體繼承事項。
3、申請人如因故不能或不便親自來華辦理繼承事宜,可委託其在華境內的親友代為辦理,也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律師代為辦理。委託律師辦理的,需要出具委託書。委託書應包括受託人的姓名、住址以及代理許可權。委託書亦須要在申請人居住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