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的社會問題和解決措施
法律分析:收入分配問題(勞動就業問題)、醫保問題、房價問題、防腐敗問題、教育制度改革、人口問題(青少年犯罪問題和老齡化問題)、生態環境問題、等等.......對策:收入分配問題上,調整收入分配製度,使其由金字塔型向橄欖型轉變。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理順收入分配關系,要堅持正確的指導原則:一是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鼓勵一部分人通過勞動和創造先富起來,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收入和私人財產。二是堅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盡快扭轉城鄉、地區和不同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擴大趨勢,堅決防止兩極分化。三是兼顧效率與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再分配要更加註重公平。四是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佔多數的「橄欖型」分配格局。主要措施有:第一,加快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第二,加大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第三,深化壟斷行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第四,進一步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第五,保障城鄉低收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第六,繼續抓好農村扶貧工作。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貳』 如何解決當今中國社會貧富懸殊的問題
方法一:提升高收入者征稅。完善個稅制度,縮小收入差距。
採取歐美國家的做法,對低收入者減免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加征個人所得稅,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設置2000元的免徵額太低了。
方法二:推動消費稅改革,抑制不合理消費支出。
方法三:適時開征物業稅,防止「炒房客」擠壓「蝸居族」。
方法四:研究徵收遺產稅,避免財富過度集中。
方法五:繼續推動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方法六:加強城鄉扶貧工作,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
方法七: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著力解決民生問題。
方法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加大社會保障支出。
方法九: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