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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中國刑法史

發布時間:2024-09-08 03:35:44

❶ 如何認識"中國法制史就是一部刑法史"的說法

這種說法是欠妥的。
中國古代存在著多種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盡一樣。

從先秦至明清,就法律形式而言,秦為律、命、令、制、詔、程、式、課、法律答問、廷行事等;漢為律、令、科、品、比;晉為律、令、故事;隋唐為律、令、格、式;宋於律、令、格、式外,重視編敕,並有斷例和指揮;元代重視條格和斷例;明清於律之外,注重編例,並有諭旨、誥、榜文、地方法規、鄉規民約等。

歷朝於律典之外之所以採用了其它法律形式,是因為它們具有律典所不能代替的功能。這里僅以唐代為例。唐代的法律形式為律、令、格、式。《唐六典》卷六雲:「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正邪,式以軌物程事。」[14]《新唐書》卷五六《刑法》雲:「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考之於唐代史籍可知,律、令、格、式四者之中,律是定罪科刑的大法,只有違法犯罪,方一斷以律;令規定等級名份和國家各項規章制度;式是有關國家機構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格的淵源是皇帝因人因事之需臨時頒布的「制、敕」。因制、敕內容龐雜,執行中難免前後矛盾,或失時效,故唐朝定期由省部把增刪後的格匯編成相對固定、普遍適用的成制,謂之「永格」。格以適用范圍分為「散頒格」、「高輪留司格」兩種,散頒格頒行天下,留司格留在官府,不公開頒布。又據《唐六典》、新舊唐書《刑法志》載,唐一代編纂的律典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等;令有武德令、貞觀令、永徽令、開元令等;格有貞觀初格7卷、貞觀後格18卷、永徽留司格18卷、永徽散頒格7卷、垂拱留司格6卷、垂拱散頒格3卷、沒念檔神龍散頒格7卷、太極格10卷、開元前格10卷、開元新格10卷、開元後格10卷等;式有武德式14卷、貞觀式33卷、永徽式14卷、垂拱式20卷、神龍式20卷、開元式20卷等。「律令格式,天下通規」,[15]它們在唐代法律體系中是分工又統一的關系。令、式是從正面規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式是為貫徹律、令而制定的細則性法規,格實際上是對律、令、式等法律進行修正補充的措施。律用以懲枯亂罰犯罪,與令、格、式協調應用,共同築構起國家的法律制度。律典只是諸法中的一種,且不說把它的特徵概括為「諸法合體」本身就很成問題,如果再以律典為據,把「諸法合體」演繹為中華法系的特徵,那就甚為不妥了。

❷ 中國刑法史內容簡介

中國刑法史是一部富有深度和獨特見解的著作,它以作者深厚的音韻學和訓詁功底為特色。作者在研究讓並哪《尚書》以及其他古籍時,對其中的原文進行了細致解讀,提出了許多新穎的觀點,糾正了長久以來人們對一些法律條文的誤解。例如,關於秦始皇在春秋戰國戰亂後的法律條文:「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傳統解讀往往簡單地將其理解為殺姦夫無罪,如《史記索隱》中的解釋即為例。作者通過深入剖析,揭示了其更為復雜的法律含義,使讀者對古代刑法有了更深的理解。

這部史書的另一大亮坦碼點在於,它不僅僅局限於文字表面,而是通過對古代法律條蔽森文的重新解讀,揭示了其背後的社會歷史背景和文化內涵。作者的嚴謹考證和獨到見解,使得《中國刑法史》不僅是一部法學專著,更是一部歷史與文化的橋梁,引導讀者穿越時空,理解古代中國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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