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古代民族事務管理制度漢朝
漢朝在民族事務管理上,承襲了秦朝的部分制度。景帝時期,將典客官職改為大行令,主要負責管理歸順的蠻夷事務。到了武帝太初元年,大行令進一步更名為大鴻臚,增設了行人和譯官等職位,行人負責外交,譯官則負責翻譯工作。大鴻臚下設有別火,即獄令官,以及管理在京師的各郡邸的長丞。
王莽時期,大鴻臚曾短暫改為典樂,但漢朝對少數民族的管轄方式並未大變。在地方行政區劃上,漢朝沿用了秦制,特別是在新征服和原有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立了32個道進行管理。對於歸降的少數民族,例如昆邪王降漢的事件,漢朝將他們安置在河西走廊以南的隴西、北地、上郡、朔方、雲中五郡的舊地,分別設立五個屬國,這些屬國既是漢朝的臣屬,又保留了原有的民族文化和習俗,設有都尉、丞、侯、千人等官職。
中央層面,漢朝設有典屬國,負責協調和管理各屬國事務,屬官有九譯令。到了漢成帝河平元年,典屬國被撤銷,其職責並入大鴻臚,進一步強化了中央對民族事務的統一管理。
中國古代民族事務管理制度 中國古代歷代王朝管理民族事務,管轄少數民族地區的制度。它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 沿革中國自古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歷代王朝都設有管理民族事務的機構,對少數民族地區採取了一定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