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億人民幣能開辦銀行嗎
1 注冊資金要達到一定要求:
全國性商業銀行 10億元人民幣
城市性商業銀行 1億元人民幣
農村商業銀行 5000萬遠人民幣
2 銀監會批(十分困難!)
⑵ 農商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是不是一樣的
不一樣的,兩者的區別主要有如下幾點。
1、單位性質不同。
農村商業銀行的性質為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的性質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2、入股對象不同。
農村商業銀行的入股對象為轄區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農村信用社的入股對象為社員入。
3、設立條件不同。
依據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依據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農村信用社組建條件為注冊資本金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等。
(2)如何加盟中國農村商業銀行擴展閱讀:
農村商業銀行設立條件:
1、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
2、發起人不少於500人;
3、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
4、設立前轄內農村信用社總資產10億元以上,不良貸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⑶ 我想開一家農行支行,需要哪些條件
國家是會支持配合有進取心的事業啊。~ 但是國家在哪裡啊 你能說我們國家在哪裡啊 ?國家在北京么?
國家只是在每個人心中的概念而已。 國家在心中而已。如我的中國心所言。
所以,銀行是可以開滴,但你以為他是單純的金融服務機構嗎?他是金融盈利機構,不是政府的陽光事業,是市場化的東西。所以,做銀行就是做投資,和做實業一樣的,是考慮回報的,過去上海灘不是有許多金融家啊。即使現在,在寧波溫州私營企業比較活躍的地方,私有股份銀行如寧波銀行等等也出現了。
所以,農村是需要金融支持的,但是,你以為農業支行開在那邊會盈利嗎,如果能盈利為何至今還沒有出現呢?如果想在貴鄉農村裡建一家農支銀行,可以由當地政府向當地上一級行政和財政機構以及當地省級分行提出申請,如果經過上一級認可合適,可以由你說的「國家」也就是相關銀行(總行或者工農建五大商行,受人民銀行的監管,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的部級單位,和農業部和財政部同級)在所申請地方建立支行。
中國農業銀行授權管理制度 http://china.findlaw.cn/fagui/jj/25/97412.html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權依據
第三章 授權方式
第四章 授權范圍
第五章 轉授權
第六章 授權的調整與終止
第七章 授權管理
第八章 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一級法人體制,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轄屬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依法經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授權,包括直接授權和轉授權。
直接授權,系指農業銀行總行對轄屬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授權。
轉授權,系指根據農業銀行總行或上級行的授權並在本行受權范圍內,省級分行(含直屬分行,下同)對轄屬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二級分行對轄屬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縣(市)支行對轄屬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授權。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授權機構,系指向轄屬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授予經營管理許可權的農業銀行總行、省級分行、二級分行和縣(市)支行;受權機構,系指接受經營管理許可權的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
第四條 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或上級行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嚴禁越權從事業務活動。
第五條 分支機構的行長、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為受權機構的代表人,代表該分支機構、職能部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各項權利。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於農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對境外分支機構的授權,由總行根據我國和駐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及國際慣例另行規定。
第二章 授權依據
第七條 依據下列指標,對分支機構實行區別對待、分類授權。
(一)所在地經濟發展情況;
(二)資產負債規模;
(三)資產質量;
(四)經營效益;
(五)經營管理水平;
(六)風險狀況;
(七)其他影響授權的情況。
第八條 對分支機構授權按省級分行、二級分行和縣(市)支行依次逐級進行。若有必要,總行可以對轄屬任何分支機構直接授權。
第九條 根據職能部門的職能、授權執行情況及主要負責人的素質,按照權責一致、合理適度的原則,對職能部門授權。
第十條 根據受權機構經營管理、授權執行、風險控制等實際情況,可對授權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授權方式
第十一條 授權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農業銀行基本制度和上級行授權,對轄屬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從事日常業務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基本授權。
第十二條 授權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農業銀行基本制度和上級行授權,對轄屬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或個人從事創新業務以及超過基本授權范圍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特別授權。
第十三條 基本授權採用書面即授權書形式,在授權機構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四條 授權書是指授權機構製作的向受權機構授予經營管理許可權的書面文件。
第十五條 授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機構名稱;
(二)授權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三)受權機構名稱;
(四)授權范圍;
(五)授權期限;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農業銀行授權書採用統一標准格式文本,統一文本由總行法規部制定。
第十七條 受權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向授權機構申請特別授權。
第十八條 特別授權採用批復形式,或者簽發特別授權書。
第十九條 對受權機構的特別授權申請,授權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原則上為十個工作日)未能給予答復,視為同意授權。
第二十條 許可權不明確時,受權機構應向授權機構書面請示並取得明確授權。
第四章 授權范圍
第二十一條 基本授權的范圍包括:
(一)資金組織管理許可權;
(二)資金計劃管理許可權;
(三)信貸管理許可權;
(四)結算業務管理許可權;
(五)財務管理許可權;
(六)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許可權;
(七)代理業務管理許可權;
(八)銀行卡業務管理許可權;
(九)資產損失管理許可權;
(十)機構、人員和勞動工資管理許可權;
(十一)法律事務管理許可權;
(十二)非業務活動經營管理許可權;
(十三)其他經營管理許可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授權的范圍包括:
(一)創新業務許可權;
(二)超出基本授權的許可權。
第五章 轉授權
第二十三條 轉授權必須遵循有限原則,不得大於原授權。
第二十四條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內部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可以對營業所轉授權。
第二十五條 轉授權採用書面即轉授權書形式。轉授權書內容、格式參照授權書制定。
第二十六條 轉授權不當時,上級行可以調整或撤銷原授權。
第二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的轉授權,必須報上級行備案。
第六章 授權的調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 基本授權的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特別授權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有效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況時,授權機構可調整或撤銷原授權,並報上一級行備案。
(一)受權機構發生重大越權行為;
(二)受權機構的行為失當造成重大經營風險或法律責任;
(三)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四)內部機構和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調整與撤銷授權,應重新製作授權書,並收回原授權書。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時,原授權終止:
(一)實行新的授權制度或辦法;
(二)受權機構發生分立、合並等情況;
(三)受權被撤銷;
(四)授權期滿;
(五)其他需要終止授權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農業銀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變更時,若授權范圍等內容不變,授權書、轉授權書繼續有效。
第七章 授權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行的法規部門是授權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授權管理的組織協調、授權管理制度的制定、授權內容的法律審查、授權文本的製作以及授權管理的綜合評價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沒有設法規部門的行,由各行辦公室負責授權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受權機構應在授權期滿20日內向授權機構報送有關授權執行情況的報告。臨時發生重大風險,應及時向上級行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總行或上級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對轄內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相關業務授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風險情況實行跟蹤監測。根據檢查和監測情況,對調整授權提出意見,對越權違規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七條 各級行的稽核監察部門要把檢查監督受權機構執行授權作為一項重要職責,有權對越權違規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章 責任
第三十八條 受權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發生濫用權利、不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影響農業銀行信譽或造成經濟損失,要追究受權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受權機構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開展業務活動,影響農業銀行信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要追究受權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如授權不明確,受權機構未經請示擅自開展業務活動,影響農業銀行信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要追究受權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級分行可根據本制度制定轉授權實施細則,並報總行(法規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總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中國農業銀行授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