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國駕照怎麼換中國駕照流程
法律分析:
境外駕駛證可以換領中國駕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十四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范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同時審核申請人所持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核其中文翻譯文本。申請人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喊寬晌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不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二)受理崗對持有與我國簽訂互相認可機動車駕駛證協議國家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或者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免於考試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三)受理崗、考試崗按照本規范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分別預約、考試科目一;申請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或者申請巧鍵兩種以上准駕車型,其中之一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受理崗、考試崗還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別預約、考試科目三;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進行考試。
(四)受理崗復核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五)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五條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范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資料。
(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需收存中文翻譯文本原件。
第十六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入出境身份證件、年齡及身體條件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文件、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核其中文翻譯文本。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還應當審核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屬於駕駛自帶臨時入境機動車的,還需審核其自帶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對申請人以前的入境記錄進行核查,發現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告知其處理完畢後再申請;在中國境內有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逃逸記錄的,不予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在《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經辦人意見欄內簽字或者簽章。
(二)受理崗組織申請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學習完畢的,在《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參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情況欄內簽字或者簽章。製作並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告知申請人臨時鄭鋒駕駛許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七條 下列資料存入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檔案:
(一)《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原件。
(二)入出境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需收存中文翻譯文本復印件。
(四)年齡及身體條件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收存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
② 國外駕照轉國內新規
法律分析:關於國外駕照轉國內駕照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持有外國的駕駛證並且在境外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中國公民的,可以申請國內駕駛證,但需要履行相應手續,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交驗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接受身體檢查等。 持有外國駕駛證的可以分別申請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但需要參加國內駕駛考核。但是對於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 可以免道路駕駛考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並在境外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三)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四)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後,核發駕駛證。
第十六條 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外國(地區)人,可以分別申請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交驗護照等入境身份證件;
(三)交驗居留證件(申請駕駛證居留期為一年以上,申請臨時駕駛證居留期為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五)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後,分別核發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
第十七條 關於考試科目的規定。
(一)考試科目為: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
(二)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及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按照《考試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進行考試。
(三)持外國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考試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 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
(四)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考試科目為道路駕駛。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小型乘坐車.摩托車駕駛證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