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中國國籍的知識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申請對象
(一)加入中國國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二)恢復中國國籍:曾經具有過中國國籍的外籍華人或無國籍人。
(三)退出中國國籍:中國公民。
受理機關
在境內,為定居地的縣(市)、地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
在境外,為外交部駐外使、領館、處或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
申請手續
(一)填寫申請表:
1、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填寫《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書》。
2、申請恢復中國國籍的填寫《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
3、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填寫《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書》。
上述申請書(表)一式三份,每份申請表(書)貼上申請人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相片,並另附一張相同的相片,供簽發證件使用。國籍申請書(標)由申請人用鋼筆逐項、准確、如實地填寫,字跡要清晰(兒童或本人無力填寫的可由他人代填,但要在「代寫人」處簽字,申請人在「申請人」處蓋章或按手印)。
(二)申請人要求加入(或恢復、或退出)中國國籍的書面申請。
(三)相應證明:
1、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
(1)外國護照或旅行證件復印件;
(2)外國人居留證復印件;
(3)定居身份確認表復印件;
(4)恢復中國國籍的,提供曾經具有過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
(5)加入中國國籍的,如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所生的子女,須提供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相關證明。
2、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戶口薄復印件;
(3)與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事由相應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其他事項
1、經批准加入或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在60天內辦理入戶手續,申領居民身份證。
2、被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後,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出入境手續按中國公民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3、被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後,即喪失中國國籍。出入境手續按外國人有關規定辦理。
收費
(一)手續費人民幣50元(按人頭計算)。手續費在受理時交納,由受理機關收取,不論國籍申請批准與否一律不予退還。
(二)國籍證書按人頭收費,每人200元人民幣,由受理機關收取。
『貳』 中國人關於雙重國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國籍法是主權國家對公民國籍的取得,
喪失和恢復進行管理的法律條例。 世界各國的國籍法的基本內容一般都有三個部 分組成, 即國籍
的取得部分, 國籍的喪失部分和國籍管理的部分。
(2)對騙取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關於退出中國國籍的法律條例有: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
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
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
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