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的政治職能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政治職能,亦稱統治職能,政治職能是指政府為維護國家統治階級的利益,對外保護國家安全,對內維持社會秩序的職能。中國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職能:①軍事保衛職能。即維護國家獨立和主權完整、保衛國防安全、防禦外來侵略的職能。②外交職能。即通過政府的外交活動,促進本國與世界其他各國正常的政治、經濟往來,建立睦鄰友好關系,促進國與國之間互惠互利,反對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等方面的職能。③治安職能。即維持國家內部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危害社會安全的活動、保障人民的政治權利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職能。④民主政治建設職能。即通過政府活動,推進國家政權完善和民主政治發展的職能。
法律依據: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B. 我國有哪些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統治階級通過組織政權以實現其政治統治的原則和方式的總和。從更為寬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會政治領域中要求政治實體遵行的各類准則或規范,政治制度是隨著人類社會政治現象的出現而產生的,是人類出於維護共同體的安全和利益,維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對各種政治關系所做的一系列規定。
原始社會:原始社會是指170萬年前~公元前21世紀的上百萬年時期。由於人類在這個時期處於進化階段,主要活動是找食物求生存,很少政治活動。原始社會時期分為原始群時期和氏族公社時期兩個階段。
奴隸社會:(1)禪讓制,是指我國原始社會末期,部落聯盟民主推選首領的制度。
(2)王位世襲制,是指階級社會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襲(世襲制一直沿襲到清亡,經歷了近四千年的時間)。
夏商時期:夏商時期中央行政管理制度:包括王位世襲制的形成;相、卿、師等的設立。
封建社會:
(1)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①建立:從秦朝開始,皇帝成為中國古代最高統治者的稱謂,為歷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全國軍政大權由皇帝總攬,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吏也都由皇帝任免。調動軍隊的憑據虎符由皇帝控制、發給。②特徵:秦始皇首創的皇帝制度,一方面以皇位世襲顯示了權力的不可轉移,另一方面以皇權至上顯示了地位的不可僭越。這是中國古代專制制度的重要特徵。
(2)建立較為完備的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①職能:秦始皇建立的中央機構中,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御史大夫兼理監察事務,太尉負責全國軍事事務。丞相之下還有諸卿,分別掌管著國家的各項具體事務,是中央政府的職能部門。②評價: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職,在地位、職責和權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牽制,軍政大權操縱在皇帝手中。然而,對於軍政大事的決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諸卿進行朝議,最後由皇帝裁決。
C. 普通公民如何參政議政
普通公民參政議政可以通過如下途徑:
1、可以提交入黨申請,批准後可成為黨員參政議政;
2、可以通過直接選舉選出鎮和縣級人大代表,或是間接選舉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參與國家決策;
3、可以通過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會聽證制度等參與國家決策;
4、可以通過居民委員會或是村民委員會參與國家基層民主實踐;
5、可以通過信訪舉報制度、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等形式履行公民的民主監督權力。
6、可以給各級政府部門寫信,提建議。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五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第六條 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第八條 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採取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並報上級黨委備案。第九條 黨組織應當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培養聯系人的主要任務是:
1、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2、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
3、及時向黨支部匯報入黨積極分子情況;
4、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