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中國銀行關於境外貿易、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境外貿易、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正確處理國家與境外企業和我國職工以及國內投資單位的關系,有利於調動境外企業職工和國內投資單位的積極性,提高我國在境外投資的經濟效益,促進境外企業的發展,特製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下列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貿易、金融、保險(包括生產)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
一、經貿部及其所屬外貿公司;
二、國務院各工業主管部門所屬工貿公司;
三、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國內分支機構;
四、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及其國內分公司;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市人民政府經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外貿公司和各工業主管部門所屬工貿公司。
上列單位簡稱「國內投資單位」。第三條境外企業應遵照駐在國(或地區,下同)的法律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繳納稅款和進行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第四條境外企業要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貿易活動,努力完成國家賦予的各項任務,其財務活動要接受國內投資單位和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管理,按期報送會計報表,及時向國家上繳外匯利潤。第二章國家資金的管理第五條境外企業根據國內投資單位的有關規定可以自主使用國家撥給的資金,但必須保證國家資金的安全,並努力使用國家財產增值。第六條國內投資單位在境外開辦獨資或合資、合作企業都必須確定國家資產負責人並辦理必要的手續。獨資企業的國家資產負責人一般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合資、合作企業的國家資產負責人,一般為我方主要負責人。國家資產負責人變動,要確定繼任的國家資產負責人,並辦理國家資產交接手續。第七條境外企業的國家資金包括:
1.國內投資單位撥給境外企業的全部資金(包括實物);
2.境外獨資企業的稅後利潤和合資、合作企業稅後利潤我方所有部分;
3.境外獨資企業通過租賃方式所獲資產,合資、合作企業通過租賃方式所獲資產中應歸我方部分;
4.境外獨資企業通過捐贈、贊助等方式形成的資產,合資、合作企業通過捐贈、贊助等方式形成的資產中應歸我方的部分;
5.其他應歸國家所有的資金。第八條境外企業對國家資金的增減變化必須有詳細記載,未經國內投資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核減國家資金。第九條境外企業由於各種原因宣布撤銷、合並、出售或破產時,要及時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向國內投資單位報告經當地會計師機構審計的詳細財務情況及處理意見。獨資企業宣布撤銷、合並、出售或破產時,還需經國內投資單位批准。撤銷、出售或破產後應調回國內的資金必須及時調回,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借口存入國外銀行。第十條境外企業的再投資需經國內投資單位批准或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境外企業再投資情況應在年度會計報表中明確反映。境外獨資企業將國家資金用於駐在國投資,國家資產負責人不變;獨資企業將國家資金用於駐在國以外投資和合資、合作企業將國家資金用於駐在國和駐在國以外投資均需由國內投資單位明確新投資企業的國家資產負責人。第十一條境外企業與國內投資單位的資金往來關系要嚴格分清以下界限:
一、國內投資單位對境外企業撥付的資本金與借款的界限;
二、境外企業向國內投資單位上繳的利潤與往來款項的界限。第三章工資的核算與管理第十二條境外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所得稅前列支項目,應當按照駐在國的法律規定進行核算,企業職工(包括中國職工)的工資、獎金應當按法律規定進入成本(費用)。凡應當列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在所得稅前列支的,不得留在所得稅後利潤中開支。國內投資單位管理境外企業和為境外企業服務的「管理費用」,凡駐在國法律允許的也應進入生產經營成本。第十三條境外企業實際發給中國職工的工資和獎金應按我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境外企業進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的中國職工工資、獎勵和實際發給中國職工的工資、獎金要單獨記帳,單獨核算,年度實際發放數不得大於當年進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的數額,小於當年進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數額結余的部分,扣除按現行規定開支的集體福利等費用後,全部納入境外企業本年度盈虧總額。
『貳』 中國境外企業應對投資風險有哪些措施
(一)經營風險的防範
經營風險來源於企業的決策失誤和無效管理,可能出現在境外企業的任何一個部門,也貫穿了境外投資的全過程。防範經營風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境外投資要著眼於增強投資主體的核心能力
核心能力指企業在特定的經營中具有競爭優勢的多方面技能、互補性資產和運行機制的有機融合,是不同技術系統、管理系統的有機組織,是識別和提供競爭優勢的知識體系。核心能力的強弱是企業實施境外投資的首要制約因素,也是決定境外企業抗拒經營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不論在境外新設企業還是直接收購境外股權,境外投資成功的關鍵在於是否發揮和增強了投資主體的核心能力,如果只是盲目並購和多元化,往往導致經營失敗。目前許多國內企業只關注境外投資的外在效果,如資本的集中、規模的擴大,卻很少認真分析核心能力這個本質的東西,特別是一些有資金實力卻並不具備競爭優勢的企業,把境外投資等同於攻城略地的擴張,導致收購境外股權時出價過高,也影響了境外投資的實際收益。
2、在加強境外企業管理的同時保持其經營的靈活性
投資主體應該明確跨國公司內部風險決策的許可權,一方面防止完全放任海外子公司自行決策投資行為,造成子公司許可權過大,投資失控;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管得過死,一切投資或支出均須報請公司總部審批,影響海外企業的正常運營。
3、實行內部診斷制度,完善境外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結構
沒有健全競爭機制以及激勵與約束機制的海外經營比國內經營的風險大幅增加,因此,形成完善的治理管理結構是境外企業應對經營風險的前提條件。首先,通過加強對境外企業的財務監督完善其內控機制,目前國內投資單位選派到國外企業的財會人員,尤其是有經驗的財會主管嚴重不足。很多海外企業內部賬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多本賬」問題嚴重,有的海外分支機構為節省開支甚至會計、出納一人兼,這種不規范的財務制度往往成為貪污、舞弊者可資利用的漏洞,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這種情況要求投資主體不能對境外企業放任不管,要有專門的審計部門對海外子公司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特別要防止將國有資產和外匯資金用於境外投機性炒作。其次,當海外企業的投資所在國外部治理機制健全,母公司可以藉助外部治理環境的強監督作用來安排內部治理,實現對海外企業的有效治理和控制,例如很多跨國公司在境外企業的董事會中引入當地債權銀行的代表和獨立董事職務以加強對海外子公司的監督。最後,母公司應把內部診斷制度作為完善境外企業治理管理結構的重要手段,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定期的內部評估,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二)系統風險的防範
境外企業無法決定投資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形勢,因此,對於系統風險只能採用規避的方法,並盡量減少其不利影響:
1、做好對投資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評估,注意藉助大型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的專業力量
企業應在投資前通過實地考察、專家咨詢等方式,對投資所在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政局穩定情況和對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進行綜合評估,境外企業設立後也應要求海外經理人員及時提供當地各種政策動向的情報,並由專門的機構進行分析。評估工作專業性較強,由於一般企業實力有限,要注意藉助咨詢公司這類中介機構的專業知識。隨著國外跨國公司的發展,出現了一批專為企業海外投資服務的大型咨詢公司,如美國最大的漢密爾頓咨詢公司始建於1914年,擁有1500名咨詢人員,其中老資格的專家達800多人,他們的服務明顯提高了客戶海外投資的效率。由於目前國內沒有成熟的海外投資咨詢公司,對於大的境外投資項目,雖然咨詢費用比較昂貴,但為減少投資風險,還是有必要委託國外的大型投資咨詢公司進行評估。
2、改變投資方式,實行海外企業本地化戰略,加強對投資所在國的公關策略
在境外投資中貫徹「雙贏」策略。在投資方式上盡量採用合資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國企業身份,使合資方分擔一部分投資風險;對資源開發等敏感領域的投資根據所在國情況可以債務形式出資,通過產品分成獲得收益,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權所帶來的國有化風險;如果投資主體具有品牌、技術、管理優勢也可以像麥當勞那樣採取特許經營的形式,做到既節約資金、避免了直接投資風險,又佔領了市場。在境外企業經營中採用本地化戰略,一方面多僱用當地員工,另一方面盡量實現采購本地化。境外企業必須注意塑造自己在當地良好的「公眾形象」,對投資所在國有明確的公關策略,並將自身的發展積極地融入投資所在國的經濟發展中。
3、通過保險手段減少系統風險產生的損失
企業可以通過加入保險等方法減少境外投資的風險,如世界銀行於1988年成立了多邊投資保險機構,它和國家之間的多邊條約一起為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國有化等系統風險提供了條約保證,當跨國公司成為該公約或機構的成員之後,境外投資中的部分系統風險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控制,當損失發生時也可以申請國際賠償,為企業的境外投資提供國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