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簽訂了哪些對外不平等條約(要四百條以上)
1、中俄蒙協約(民國4年(1915年)6月7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外蒙古,恰克圖)
協約在形式上取消了外蒙的「獨立」,代之以「自治」,但外蒙仍有權與外國締結有關工商條約,俄蒙商約依然有效。《協約》簽定當天,袁世凱宣布冊封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所有外蒙王公喇嘛的爵職名號一仍其舊,赦免所有參加庫倫獨立之人。
條約確認了《中俄聲明文件》、《中俄聲明另件》和《俄蒙商務專條》的效力,該條約的簽訂標志著外蒙古地區淪為沙皇俄國的勢力范圍。
2、民四條約(二十一條)(民國4年(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二十一條」是日本帝國主義妄圖滅亡中國的秘密條款。日本帝國主義趁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歐美各國無暇東顧的時機,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覲見中華民國的大總統袁世凱,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文件,並要求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復」。
此後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的手段,歷時五個月交涉,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企圖把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都置於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條無理要求,這些條款稱中日「二十一條」,後經中日協商,袁世凱被迫簽訂不平等條約「《中日民四條約》」。
3、滿洲里界約(1911年(宣統三年)12月20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滿洲里)
《滿州里界約》共兩條,其主要內容是:清俄兩國重定由塔爾巴干達呼第58界點起,至阿巴該圖第63界點,並沿額爾古納河,至該河與黑龍江會流處止的國界。
此次界務交涉,本應按照舊約規定,雙方共同履勘水陸兩界,但結果卻完全超出了會勘的范圍和舊約的規定,以致新設界點位置及水路國界與舊約不符。陸路邊界線的6個界點全部南移,致使中國喪失數百平方公里土地。
水路在界約中雖載明以額爾古納河為界,但右岸應屬中國的許多洲渚,卻以臆造的「額爾古納河舊河道」為借口,劃歸俄國。《滿洲里界約》將舊約作了有利於俄國的修改,並就此重新劃定了國界,是有損於中國領土主權的不平等條約,也是腐朽的清政府代表中國簽訂的最後一個喪權的邊界條約。
4、辛丑條約(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9月7日,簽約地點:北京)
《辛丑條約》共有12款,另加19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
(1)中國對各國賠款,價息合計超過9.8億兩白銀,並以關稅和鹽稅等作抵押;
(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在界內居住;
(3)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台,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扎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4)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
(5)外國認為各個通商章程中應修之處或其他應辦的通商事項,清政府概允商議;
(6)懲辦「首禍諸臣」;
(7)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
(8)清政府對德、日道歉,等等。
5、廣州灣租界條約(或中法互訂廣州灣租界條約)(時間:1899年(光緒二十五年)11月16日;簽約地點:廣州灣;中國與法國)
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3月,法國駐華代辦呂班向清政府提出照會,要求中國答應不把雲南、廣東、廣西等省讓與他國;中國將來設立郵政局,須聘法國人襄辦;法國承建越南至雲南昆明的鐵路;法國在中國南部海岸設立「屯船」之所。
1899年11月6日,法國軍艦直逼廣州灣,迫使清政府代表廣西提督蘇元春與其遠東海軍司令高禮睿正式訂立此約。共7款。由此,廣州灣實際上成為法國的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