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歷程:
戰國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監察職能。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 西漢,中央仍設 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 監御史,由 丞相 隨時委派「 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 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 御史台,改長官 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 檢校御史為 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 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 憲台,大夫稱大司憲。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 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 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
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 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 陝西特設 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 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 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 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 都察院設 左右都御史、 副都御史和 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
清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 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 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 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 都察院以 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 都察院下設15 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 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 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 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2.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歷程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源遠流長,戰國時期御史官的監察職能已顯雛形,秦代正式形成制度,成為歷代政治體系的重要部分。秦始皇統一後,創立了獨立的監察體系,中央御史大夫位列三公,負責文書管理和監督地方。漢承秦制,監察制度進一步嚴密,中央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地方刺史的設置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漢武帝時,劃分13個州部,設立刺史,進行專職監察。東漢時期,御史台改稱憲台,職權擴大,與尚書台、謁者台並稱「三台」。魏晉南北朝,監察制度在分裂中發展,御史台成為皇帝直接掌控的全國性機構,對御史的權力進行限制以防止腐敗。隋唐時期,監察機構進一步完備,御史台下設三院,監察御史巡迴按察地方,諫官系統也趨於成熟。宋代,監察機構強化,御史有「聞風彈人」權,宋代以後,地方官如通判、轉運使等也承擔監察職責。元代增設行御史台,監察區擴大,明代監察權集中,都察院成為主要監察機構,地方分區監察與中央按系統監察結合。清代沿襲明代,都察院監督廣泛,科道官權力大,但受嚴格選用和處分規定。盡管監察制度在維護統治方面有一定作用,但其效能受限於皇權和封建體制的局限性。
(2)中國古代的監察體制是如何演變的擴展閱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准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